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涉及到房屋买卖、租赁、产权证书办理、房屋登记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指导,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首先,房屋交易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确认。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买方和卖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还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使用伪造的产权证书,以免造成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其次,产权管理是房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和登记。
在购房过程中,买方需要仔细核对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购房屋的产权清晰明确。
同时,卖方需要及时办理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合法地转让给买方。
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严谨,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此外,房屋租赁也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在进行房屋租赁时,租赁双方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核实,确保房屋的合法出租权。
在租赁期间,需要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保障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在租赁结束后,需要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过程,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只有在规范的操作下,才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1.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1.1.应用系统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楼盘表,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应用;省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子系统包括:一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子系统;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五存量房网签管理子系统;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七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九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十房屋抵押备案管理子系统;为加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交互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房屋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实际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设置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共享信息写入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供双方办理相关业务使用;1.2.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1.2.1.信息共享原则依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应用协同;实时性原则全省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实时将房产交易相关信息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实时将不动产登记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实时共享,保障交易安全及便民利民;标准统一原则为保障房产登记数据的安全和规范,依据本通知数据共享内容,制定全省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共享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保障各地房产交易和产权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顺利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1.2.2.信息共享内容1 房产管理部门共享内容共享内容包括楼盘表信息和房屋交易信息;自然幢信息:丘编号、自然幢号、建筑物名称、竣工日期、建筑物高度、幢占地面积、幢用地面积、期房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建筑物基本用途、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下深度、X坐标、Y坐标、Z坐标等;逻辑幢信息:自然幢号、逻辑幢号、门牌号、建筑面积、地下面积、占地面积、其他面积、建筑物名称、竣工日期、房屋类型、房屋建筑结构、建筑物高度、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下深度、建筑物状态、状态日期等;层信息:层号、自然幢号、层建筑面积、层套内面积、层阳台面积、层公用面积、层分摊面积、层半墙面积、层高等;户信息:逻辑幢号、户号、室号部位、户型、户型结构、实测绘建筑面积、实测绘套内建筑面积、实测绘分摊建筑面积、实测绘其它建筑面积、实测绘分摊系数、预测绘预测建筑面积、预测绘套内建筑面积、预测绘分摊建筑面积、预测绘其它建筑面积、预测绘分摊系数、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独用土地面积、房屋类型、实际层、名义层、实测绘地下部分面积、预测绘地下部分面积;预售许可信息:许可证号、许可证类型、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预计竣工面积、预计竣工套数、预计竣工日期、实际竣工面积、实际竣工套数、实际竣工日期、房屋类型、建筑类型、房屋结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总建筑面积、许可面积、许可套数、销售面积、销售套数、销售开始日期、销售结束日期等;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合同编号、房屋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坐落、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确认日期、合同确认人、合同面积、合同金额、计价方式、付款类型、贷款方式、付款时间、单价、开发企业名称、开发企业电话、开发企业地址、买方姓名、买方电话、买方地址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合同编号、产权证号、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付款类型、贷款方式、付款时间、签订日期、确认时间、确认签字时间、最后变更通过时间、撤销时间、结束时间等;抵押信息:权利编号、抵押权证号、抵押权利类别、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履行起始日期、债务履行结束日期、抵押价值、抵押币种、抵押人民币价值、抵押坐落、抵押面积、债权金额、债权币种、债权人民币价值、原产权编号、登记核准机构、核准日期等;2 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内容共享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基础,包括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宗地基本信息:包括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等;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构建筑物所有权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坐落、土地/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类型、构建筑物规划用途、构建筑物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类型等;抵押权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抵押不动产类型、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建筑物坐落、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起始时间、债务履行结束时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最高债权数额、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预告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不动产坐落、义务人、义务人证件种类、义务人证件号、预告登记种类、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异议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销异议登簿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等;查封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登簿人、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解封登簿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等;。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沪建权籍〔2017〕583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两个问题
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两个问题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02期某市房屋产权管理机构询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在列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内容时,把楼盘表管理列为第一项,还明确了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这说明了楼盘表在今后房屋产权管理中的重要性。
问:一、房屋产权管理机构为什么要建立楼盘表?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在完成交易后,应当将房屋转让、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我们看到山东省建设厅统一设计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这一告知单或是确认书是否需要像房屋所有权证那样加防伪标记?金绍达:一、楼盘表原来是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对某一幢房屋及每一套房屋的户号、面积、户型、层数、销售情况等内容所形成的直观表格。
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楼盘表被赋予了新的作用。
自从《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房屋登记机构已经把登记簿的建立和维护作为登记机构工作的核心。
登记簿既是房屋登记的成果又是进行房屋登记的重要工具,是整个产权管理过程中不能或缺的。
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以后,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成后,如果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不在一个部门,那么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原来的登记簿就不再具有登记簿的性质。
而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房屋交易管理包括了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工作,其中,对房地产转让、抵押的管理是房屋交易管理的主要工作,其管理的事项除了记载于登记簿和发放权属证书以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要求与原来房地产的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基本相同。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一、房屋交易1.1 前期准备房屋交易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清晰了解房产的拥有者、所在区域以及房屋性质 - 仔细阅读、理解房屋证书、土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并制定出合理的交易方案1.2 签订合同在确定房屋交易方案后,需要签订详细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使用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 - 交易价格和款项支付方式 - 交易截止日期和违约责任1.3 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 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产证、土地权证等证件 - 缴纳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 修改房屋相关的水、电、气、热等账户二、产权管理2.1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指将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彻底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产权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 - 现场核查房屋情况、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 缴纳产权登记费用2.2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等综合管理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安排房屋清洁、保养等工作 - 维修和维护房屋、设备等 - 安排安全检查、火灾检查等2.3 租赁管理房屋租赁是指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制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 定期维修房屋设备,确保房屋安全、卫生等问题 - 对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管理三、本文从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整个工作流程和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房地手续办理质量。
此导则是政府实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助于改善交易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序发展以及提高行政效率。
一、实施人民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政策,科学规划建设用地和均衡土地供应。
二、坚持房屋买卖双方自愿、安全、规范的原则,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买卖双方谈判制度,保护买卖双方权益。
四、保护房屋交易者可以公平安全地完成住房交易。
五、建立房屋买卖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房屋买卖过程安全、可靠、便捷。
六、推动资金结算机制变革,加强房屋买卖过程中资金监管和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七、完善房屋买卖的担保机制,提高客户信心及公平公正的服务水平。
八、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技术保障,保证行政审批流程简便高效。
九、强化行政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创新,改进房屋交易及产权管理工作的服务体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确保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
第三条(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用户开通手续。
第四条(楼盘表数据维护)各成果管理部门实施楼盘表数据的维护、清理以及数据协调工作,以确保楼盘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楼盘表信息的更正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房屋权属调查、楼盘表信息日常维护中,发现房屋楼盘表与登记簿、权属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发现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
经成果管理部门核实,楼盘表信息确有错误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更正楼盘表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的补录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在楼盘表内没有录入的或录入不全的,交易或登记机构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由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实并补录房屋的楼盘表信息。
(三)楼盘表信息更正、补录程序1、发现部门填写《房地产权籍系统楼盘表操作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业务联系单》,见附件),提出对楼盘表房屋信息核实或补录的意见,并附登记档案、房屋权属调查档案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成果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过程中,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导则,以便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进行操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交易双方的公平交易权利。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1.房屋交易流程管理,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各类交易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产权证书管理,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管理和登记,保障产权证书的真实有效,防止伪造和篡改。
3.房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房屋市场信息、价格走势等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
4.纠纷处理和调解,对房屋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处理和调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服务。
3.交易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的合法权益。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 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第四条(调查程序)房屋权属调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委托;(二)受理;(三)下载基础数据;(四)实施房屋调查;(五)上传成果数据;(六)出具成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建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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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4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2.5建立楼盘表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二)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三)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3.1商品房预售许可3.1.1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3.1.2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三)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四)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
3.4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4.2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三)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
3.4.3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4.4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
3.4.5对于新建商品房待售量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商品房现售。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3.6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与登记信息共享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甲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房屋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
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抵押当事人提交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5.6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第六章房屋租赁管理6.1各地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强化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6.1.1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信息、租赁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6.1.2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6.2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2.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二)核验房源是否存在禁止租赁情形;(三)符合要求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四)将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6.3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监管,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合同签订、服务佣金收取等经纪行为。
6.4各地应加强租赁押金监管,提供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6.5各地应建立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管。
第七章房屋面积管理7.1各地应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
7.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
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四)形成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十甲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7.3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
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实地勘测;(三)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四)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按实际测量结果,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五)形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
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