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详细解析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合同,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这些事件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也超出了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
为了在此类情况下保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相对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此条款来拒绝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条款的存在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在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时,通常会对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率。
然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意外的损失,超出其可以承受的范围。
此时,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起到一种相对免责的作用,减轻保险公司的经济压力。
其次,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人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但人们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有责任和义务采取一定的安全预防措施。
例如,在购买汽车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减少风险。
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可以提醒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福利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此外,不可抗辩条款还能够保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如果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仍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使保险公司陷入经济危机,甚至破产。
这将不仅对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保持其经营和发展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相对有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此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和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将一切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都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是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定义:我国新修订的2009年《保险法》第16 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二、适用性:(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险种范围在我国,关于财产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其理由包括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 年,而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长期期待;2、相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更容易举证。
3、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而财产保险,只关注保险标的的财产上价值损益变动的补偿,不涉及对人的生存价值保障。
我们认为不可抗辩条款不仅适用人寿保险,而且同样适用财产保险: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信赖利益。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是发展变化的。
大陆法系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理论基础是合同法,在采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将其适用到财产保险领域,并无不可。
第三,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条件是保险合同的期限必须是 2 年以上。
理论上,财产保险合同并非固定为短期保险,就像人身保险合同并非一律为长期合同一样,如果当事人将财产保险合同期限确定为 2 年或者 2 年以上,财产保险就有适用的余地。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浅议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但在推动保险业的进步的同是在实务处理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笔者针对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不可抗辩;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完善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经过一段可抗辩期后,保险人就再也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填补了旧《保险法》可抗辩期仅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局限性,从立法的角度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规范了保险人运作规则,可以更好的树立我国保险人的形象,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积极的意义。
(三)、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人的四项约束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三十二条着重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保险人的一些权力进行限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保险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限约束。
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规定。
二是对保险人不能因自身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约束。
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能以代理人工作的不符合规定,或者核保人员核保时的疏漏等理由,解除合同。
三是须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保险金的约束。
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意义解决“理赔难”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企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
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
“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
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在出险时进行赔偿。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发生,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到保险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当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之一。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
例如,最近发生的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很多财产损失,但如果受灾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
2、战争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并且战争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也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禁止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避免风险。
三、法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看法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
例如,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但法院必须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被充分履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场洪水,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引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认为该案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
法院表示,虽然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但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洪水是否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草案)》。
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
很多读者来电表示对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从这项条款中得到什么好处。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
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
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
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
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
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
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
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要想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改动较大。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商务交易和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干预,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合同中通常会有一项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用于解决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
本文将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解析。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经济危机等。
其特点是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为了应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问题而设立的。
该条款允许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主体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暂停或中止履行合同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帮助双方解决因此而产生的争议。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明确什么样的事件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这有助于确定条款的适用范围。
2. 履行的暂停或中止: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是否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暂停或中止履行合同,避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损失。
3. 通知和证据:规定当一方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影响。
4. 协商解决争议:明确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因此而产生的争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四、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与限制虽然不可抗力条款对合同履行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也需要考虑到其适用与限制的问题。
下面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1. 定义的明确性: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在解释和适用上产生歧义。
2. 通知和证据的要求: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据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并要求严格遵守,以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证据的可信性。
3. 合理的防范和补救措施: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就合理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保险最重要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最重要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今天想跟大伙一起来聊聊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有个最大的亮点,即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所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至此不可抗辩条款也成了保险界内争议最多的话题,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有深远的意义,可是是不是代表投保人可以不进行如实告知,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就万事大吉了,呢关于该法律条款应该如何解读,呢该条款又适用于什么情况,本次想通过三个不同的真实案例,跟各位来一起学习一下不可抗辩条款,客户刘先生于2011年1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额为18万元,并且按期缴纳的保险费。
2014年9月25日,刘先生因左扁桃体肿大,感觉吞咽有困难,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随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410月20日,刘先生收到了所投保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刘先生投保前已因非霍奇金淋巴瘤接受诊治,于是刘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起诉理由有两点,第一点所患疾病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确诊,第二点是根据保险法第16条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间为2011年1月7日,出险时间为2014年9月,已经远远超过两年,请求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理赔金18万元。
而保险公司也表示,经调查核实,刘先生自2010年7月11日连续五次因非霍奇金淋巴瘤接受化疗故作出如下两点辩解,第一点条款规定,首次患病是指被保险人投保前从未确诊过的情况。
第二点,刘先生的投保行为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如实如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且由原告刘先生承担诉讼费。
判决依据主要有两点,保险法第二条写明保险针对的是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已经发生或未来确定发生不发生的事故以及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发生了一场严重的洪灾,导致交通中断,无法按时运送货物。
甲方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乙方则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洪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甲方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公司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开发工作。
然而,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导致该土地的开发计划受到了影响。
公司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政府则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政府的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公司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力不足。
一家工厂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原材料。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无法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工厂生产受到了影响。
供应商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工厂则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延期交付原材料,避免了进一步的纠纷。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合理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避免不可抗力条款过于宽泛或者不合理。
同时,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只有在合理约定和合理行为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障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情形,探讨了不可抗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随后分析了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其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作用。
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入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力、不可抗辩条款、定义、情形、影响、规定、适用范围、重要性、保障作用、保险合同1. 引言1.1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简介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一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在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与保险合同的约定息息相关,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
通过了解和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类风险事件,提升保险合同的执行效率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于解决争议、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了解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提升保险合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得保险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测、也无法防范或克服其影响时,可以使合同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解除。
海峡风暴、地震、火山、水灾、旱灾、飓风、龙卷风、台风、雹灾、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政府颁布命令、政策的变动、战争、罢工等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摘要:被誉为“最以人为本”的2009年《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的增设对于促进保险人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欺诈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必要性(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不可抗辩条款的增设主要是解决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
首先,最大诚信原则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公平。
在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一味地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
试想,投保人在履行保费交纳义务若干年之后, 保险人因其投保时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而行使解除权及拒赔权, 这意味着投保人之前已经支付的数期甚至数十期保费付诸东流。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有时会成为保险人“以恶制恶”的工具。
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仍予以承保,或者在承保后发现有未尽如实告知的情况仍保持沉默,直至若干年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
这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赋予其权利的初衷,本身就构成了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最后,僵硬地强调最大诚信原则会引发一些普遍性的行业问题乃至社会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推出,最大诚信合同其实为将来许多纠纷埋下了种子,这些纠纷可能错综复杂地发生在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三者之间,而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保费和保险利益之巨大则加剧了纠纷的尖锐性和复杂性。
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1.1 概述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协商或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一种方式。
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用来规定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赔偿责任。
本文旨在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理解与适用的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来论述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首先,我们将提供引言部分,概述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其次,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详细探讨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及其作用、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将着重讨论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不可抗力对解除保险合同产生的影响以及保险公司应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方式。
第四部分将分析双方在解除保险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规定下的解除程序和要求。
最后,我们将在第五部分中总结本文的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双方责任和权利进行分析,为读者提供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全面认识,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一些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处理相关保险合同解除中涉及到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从而更加理性地进行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管理。
2. 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1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设立的一项特殊条款,用于规定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或免责的权利和义务。
不可抗辩条款通常被视为一种例外原则,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特定情况承担责任或暂时免除责任。
2.2 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一、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规定当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的相应责任和赔偿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一种逃脱责任的手段,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双方共同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例外分析1. 不可抗力事件预见性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可预见的,就不能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如某个城市每年都会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几乎可以预见的事件。
此时,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2.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一场洪水导致工厂无法正常开工,使得技术开发与项目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抗力事件未及时通知问题。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的无法履行,否则,未及时通知对方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违约责任。
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条款失效问题。
如果条约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则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失效。
5.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真正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需要双方自行协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并未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那么合同任期照常,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存在的经济情况,需要另作协商。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案例分析1、花旗银行欺诈案花旗银行曾被控欺诈,但其主张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因为当时系美国境内的内部操作失误,且该内部操作是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之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
但是,法院最终因为认定该情况无法成为不可抗力,因此驳回了花旗银行的上诉。
2、SARS疫情爆发对酒店行业的影响由于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酒店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许多酒店主张应采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减少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潜在经济损失。
案例解读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解读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投保人已缴纳保费满两年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除非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有变化或者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避免保险公司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在理赔时做出恶意拒赔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解读的方式,详细探讨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一:小王在2018年1月份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两年后,即2020年1月份,小王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肺癌,需要进行大规模手术治疗。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无法以小王的健康状况改变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小王在投保时并没有隐瞒任何与肺癌相关的信息,且在购买保险后,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是无法预测的。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二:张先生在2017年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然而,在购买保险前的体检中,张先生被发现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他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两年后,即2019年,张先生突发心脏病离世,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患有心脏病为由,拒绝理赔请求。
因为在购买保险时,张先生是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的情况的,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鉴于这一情况,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赔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它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它能够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现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变化或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从而避免恶意拒赔的现象。
对于投保人而言,他们在购买保险后的两年内,能够获得相对较好的保障,不会因为投保后的健康状况发生变化而失去获得保险金的权益。
保险不可抗力条款是哪些(保险的不可抗条款具有什么意义)
保险不可抗力条款是哪些(保险的不可抗条款具有什么意义)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笑银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渣升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如丛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这项保险条款就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
是指像重疾保险这类人寿保险合同生中渗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理由,来主张保险合同失效。
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用投保时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
虽然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
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公司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并非全都适用的。
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
若是真有意“骗保”,抱歉,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者卖凳脊故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自身实情,保险公司将可以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简述(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合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欺骗、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间,则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解除权或者拒赔权消灭。
(二)《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表明所有的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应用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偏颇。
理由如下:第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并不像人的身体那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发生危险的概率也随之增长,中途终止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还可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不会影响其享受的利益。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财产保险承保的对象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目的在于弥补损失,不如人身保险关系到人的生命价值,所以不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期限较短,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抗辩期间的规定。
协议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与应对措施
协议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与应对措施【段落一】协议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重要且常见的法律声明,用于规定在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或人为事件发生时,免除当事方的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况。
本文将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些应对措施,以帮助当事方在面对这些不可抗力事件时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段落二】首先,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约定,它在合同中规定了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方免除责任的情况。
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明确彼此的责任,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不可抗力条款中通常会列举一系列可能的不可抗力事件,并明确规定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或永久中止。
这种安排有助于避免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及争议。
【段落三】然而,不可抗力条款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实际应用中,双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存在争议。
因此,合同的当事方需要明确规定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事件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首先,该事件必须是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其次,该事件必须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最后,该事件必须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明显困难。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当事方才能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
【段落四】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方应该如何应对?首先,及时通知对方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其次,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并共同商讨进一步的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延期履行等。
最后,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超出双方合同所能承受的范围时,当事方可考虑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遵守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并尽量协商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段落五】在签订协议时,当事方应该合理并谨慎地处理不可抗力条款。
首先,应当明确列举可能的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其进行具体定义,以避免争议。
其次,应当明确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具体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解读》-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016.12.20
摘要保险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制度设计,对社会生活的和谐安定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其在订立时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求甚高。
保险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经历了从严苛的“如实告知义务”到逐渐放宽的告知义务,而“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体现了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予以限制1。
上述变化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保险诚信建设问题日益突出,销售误导、恶性竞争、保险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呈泛滥与蔓延之势,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而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的不可抗辩条款,也已经被全面引入新《保险法》当中。
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依最大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体现了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两者产生的背景、两者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基本关系和存在意义几个方面对保险行业的两个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不可抗辩条款、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合同解除权目录摘要 (1)绪论 (1)一、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概述 (2)(一)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背景 (2)1、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背景 (2)2、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背景 (2)(二)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2、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4)二、《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 (5)(一)《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 (5)(二)《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分析 (5)三、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两者的关系及其意义 (6)(一)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两者存在的其意义 (6)(二)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两者的关系 (7)结语 (8)参考文献 (8)绪论风险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人类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的世界中,人们为了规避风险创立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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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在中国《保险法》修订之际,依法确定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含义;作用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1]究竟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又称可争议期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2]。
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
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 Act)。
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
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3]。
《阿姆斯特朗法案》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日本商法典》第644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等,且均为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中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该条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之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而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经过法定期限后,合同也当然继续有效。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被法律承认,根本原因在于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
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
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
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
甚或出现保险人在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其次,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
如果保单伴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信用交易安全[4]。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辩[5]。
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英美立法一般规定“本契约自成立日起经过一年以后,订为不可争,但以被保险人未亡为条件”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进行的规避。
(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
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
(4)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冒充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6]。
在保险实务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
(一)解决“理赔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诟病。
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体现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原则。
例如,西安刘女士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大疾病险,2005年由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竭(重疾),由于保险合同无“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而实际上,保险代理人就是刘女士的邻居,明知刘女士身体欠佳,代理人为了拿提成,诱使刘女士在投保时填写“没病,健康”。
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故意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放任代理人与之签订合同),先收保费,事后再“严格审查”、拒赔。
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就算保险公司事后查明刘女士1997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费,因为保险合同生效已逾二年,是一份“无可争议的文件”[7]。
笔者以为,在保险合同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它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最根本要求,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风险的前提。
但在中国保险实践中,由于中国《保险法》无“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致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严重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
例如,(1)误导客户。
在客户投保时,有些业务员为拉业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投资回报率,以虚夸的不现实的回报率作诱饵;有的只谈利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
(2)不按规定理赔。
有的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乱打包票,但等到客户真的出险时就换了一副面孔,百般刁难;有的则层层加扣,导致执行的赔付范围、赔付费用与保户根据条款推算的赔付额相差较大;有的滥用真实告知原则,抓住投保人在投保中的误告、没有告知或任何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随意在理赔中拒赔或不
足额赔付。
(3)违规现象严重。
有的在大项目、统括保单和政府招标项目中突破保监会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范围,违规降费;有的手续费突破财政部有关规定,一涨再涨;有的以“回佣”方式招揽客户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
(4)同业相互贬损。
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业务员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
以上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较好地解决,势必危及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法修改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三)履行加入WTO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行业竞争力
中国政府在加入WTO过程中,对国际间保险服务的四种方式(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做出了相关承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对外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
作为WTO的成员,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中国保险业享有成员的权利,也必须遵守WTO规则。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中国保险业势必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不可抗辩条款”已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今天,中国现行《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却没有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世界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尤其在面对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漠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势必会大大降低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给外资保险公司以可乘之机。
因此,在修订《保险法》时“拿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