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改革实施办法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改革实施办法2015-12-01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省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建立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河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豫人社办[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21年8月31日(含)前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遗属待遇仍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9月1日(含)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两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1年8月1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所”)具体经办,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县(市、区)可充分发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咨询查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省级和省辖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规范本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协调城乡居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本辖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发卡证、政策宣传、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豫人社办〔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积极构建全省一体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适应完善省级统筹需要,实现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便捷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规定,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政策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基金。
二、优化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经办,优化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处理欠费等情况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传送。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以及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县(市、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
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制定)。
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三 业务办理流程
一、总体转移流程
提出转移申请
参保人或 用人单位
办结信息
新参保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出具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
2
二、转出流程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完成以下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出示 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申请表》
应参保人要求出具缴费凭证,告知 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条件、欠费情 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解读六: 解读六:“10年”原则 年
一是户籍所在 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户 籍所在地, 籍所在地,由 户籍所在地办 理
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件: 条件:
二是缴费满10年地: 二是缴费满 年地: 年地 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 致时,缴费满10年的 致时,缴费满 年的 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如果有几个参保地 都满10年的 年的, 都满 年的,则由最 后参保地办理
举例说明
参保人张三(女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非本市户籍, 参保人张三(女性),非本市户籍,存在以下两种 ),非本市户籍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情况一:参保人30岁时在广州市参保 岁时在广州市参保, ☆ 情况一:参保人 岁时在广州市参保,后停止参 现在广州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 保,现在广州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 岁。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广州市参保,现在广州市重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广州市参保, 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岁 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 岁。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 并审核有关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 内生成《联系函》,向申请人原参 保地发出
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办结 终止参保人的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划转基金并向参保 人的新参保地经办 机构发出《信息表》 生成《信 息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豫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参保单位: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畅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及业务信息,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
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
二、退休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问题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符合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告知参保人待遇领取地,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待遇领取地负责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待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今年河南省普通高招实行重大改革
填报方式 。与传 统工作方式相 比, 以上两种方式具有更 科学 、 更规范 、 更便捷 、 更高效 的特点。 与 往年相 比 , 年河南 省考生将 在知道分 数 、 今 分数
线 以后填报志愿 。届 时 , 河南 省还将公 布分数段统计情 况, 让考生填报志愿时感觉心里 “ 有数” 。但需要注意的
今年河南省普通 高招 实行重大改革
据 了解 , 河南省 2 1 年普通高 考将 实行 网上报名 、 00
网上填报志愿 、 知分填报志愿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等四
项重大改革 。
学校再统 一征集 志愿 。这 样设置将 进一步减 轻考生填 报志愿 的风险。●
网上报名 , 考生通过 互联 网登录 网上 报名 系统 、 是 输 入报 名信 息 , 现高考 报名 信息 采集 的一 种报 名方 实 式 。网上填 报志愿是 考生通 过互联 网登录 网上 志愿填 报 系统 、 输入志愿 信息 , 实现 志愿信息 提交 的一 种志愿
序, 再遵循 志愿 投档。③投档 比例不 同。顺序志愿一 般
按 11 投档 , :. 2 平行志 愿按 11 : 投档 。③投档 轮次不 同。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待 遇 , 或者转入新 型农 村社 会养老保
险。
传统 投档 方式 按志愿分 轮次投档 , 即先投第一志愿 ( 1 第
轮) 再投二志愿 ( 2 ) 三志愿( 3 )平行 志愿正 , 第 轮 、 第 轮 ; 式投档只进行一轮 , 随后即征集志愿 。 据了解 , 年河南省 还将本科一 批志愿 分为“ 今 自主 生志愿 ” “ 1 工程 院校 志愿 ” 其他 院校志愿 ” “ 、2 1 和“ 。 自主 生 志愿” 设置一 个学校 , 自主招生合格 考生填报 相应 供 的 自主招生 院校 ;2 工程院校 志愿” “1 1 设置 四个平 行志 愿, 供考生选择填报 2 1 1 工程院校 ( 包括 9 5 8 工程院校及 自主招生 院校 ) “ ;其他 院校志愿 ” 设置 四个平行志愿 , 供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
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
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
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
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
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
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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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选择填报参加本科 一批 录取 的除 95 2 和 自主招 8 、1 1 生 以外 的高等学 校。 录取 时 , 本科一批 分三段投 档 , 先
投 自主生志愿 , 再投 2 1 1 工程 院校志愿 , 最后投放其他 院
校 志 愿 ; 段 投 档 一 轮 。 三 轮 投 档 之 后 , 批 有 缺 额 的 每 该
万左右。一季度 提高补助水平部分将在二季度补发。 据悉 , 为确保新 的城乡低保 补助水 平落实 , 今年河 南省各级财政将筹措投入低保补助资金达 5 亿元。 ● 2
跨 省流动的参保人员 ,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在河南省 的, 将其在外 省的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 险关 系所
在地 , 在该地领取 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不在 河南
省但 户籍 在河南省的 , 将基 本养老保险关 系及相应 资金
归集 到其户 籍所 在的县( 、 , 市 区)在该县 ( 、 ) 市 区 领取养 老金 。仅在 河南省范 围内流动就业参保 的 , 在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今年河南省普通 高招 实行重大改革
据 了解 , 河南省 2 1 年普通高 考将 实行 网上报名 、 00
网上填报志愿 、 知分填报志愿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等四
项重大改革 。
学校再统 一征集 志愿 。这 样设置将 进一步减 轻考生填 报志愿 的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网上报名 , 考生通过 互联 网登录 网上 报名 系统 、 是 输 入报 名信 息 , 现高考 报名 信息 采集 的一 种报 名方 实 式 。网上填 报志愿是 考生通 过互联 网登录 网上 志愿填 报 系统 、 输入志愿 信息 , 实现 志愿信息 提交 的一 种志愿
乡 村 科 技 2 1. 0 05
霸河 南 省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
近 日, 河南省 城镇企业 职工基 本养老保 险关 系转 《 移接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正式出台。 ) 《 办法》 规定 , 转入 和转 出河南省 的养老保 险跨 省流
动 , 国家相 关规 定执 行 。参保 人员 在省 内流 动就业 按 的, 应在新参保地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 。在省辖市范 围内 是, 由于考生选择学校 时不知道哪一个学校会有多少人 报考 , 择学校 仍难免盲 目, 选 而且容易 形成扎堆 报考现
地 。在河南 省建立临时账 户的参保人员 , 跨省辖市 流动
时, 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
个并列 志愿 ( 般 3— 个 ) 一 5 。平行 志愿与传统顺 序志愿 投 档模 式 相 比 , 要有 以下 三点 不 同 : 投 档规 则 不 主 ①
同。 以往是先按志愿归 队 , 再按分数排序 , 体现“ 志愿 优 先” 平行志愿投档是按 “ ; 分数优先 ” 的原则 , 先按 分数排
据悉 , 办 法》 该《 适用于农 民工。农民工 中断就业或 返 乡没有继续缴 费的 , 由原参保 地保 留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 。农 民工返 回城 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 的 , 累计其
缴费年 限, 合并计算账户储存额 。若 不再 返 回城镇就业
的, 其个人 账户有效 , 或在其 达到规定条 件时享受 城镇
序, 再遵循 志愿 投档。③投档 比例不 同。顺序志愿一 般
按 11 投档 , :. 2 平行志 愿按 11 : 投档 。③投档 轮次不 同。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待 遇 , 或者转入新 型农 村社 会养老保
险。
传统 投档 方式 按志愿分 轮次投档 , 即先投第一志愿 ( 1 第
轮) 再投二志愿 ( 2 ) 三志愿( 3 )平行 志愿正 , 第 轮 、 第 轮 ; 式投档只进行一轮 , 随后即征集志愿 。 据了解 , 年河南省 还将本科一 批志愿 分为“ 今 自主 生志愿 ” “ 1 工程 院校 志愿 ” 其他 院校志愿 ” “ 、2 1 和“ 。 自主 生 志愿” 设置一 个学校 , 自主招生合格 考生填报 相应 供 的 自主招生 院校 ;2 工程院校 志愿” “1 1 设置 四个平 行志 愿, 供考生选择填报 2 1 1 工程院校 ( 包括 9 5 8 工程院校及 自主招生 院校 ) “ ;其他 院校志愿 ” 设置 四个平行志愿 , 供
填报方式 。与传 统工作方式相 比, 以上两种方式具有更 科学 、 更规范 、 更便捷 、 更高效 的特点。 与 往年相 比 , 年河南 省考生将 在知道分 数 、 今 分数
线 以后填报志愿 。届 时 , 河南 省还将公 布分数段统计情 况, 让考生填报志愿时感觉心里 “ 有数” 。但需要注意的
流 动就业 的 , 只转移 相关 参保 缴费 信息 , 不转移 资金 。
若 是跨省辖市 流动 的 , 资金 要随其 “ 漫游 ” 转 入新参保 ,
象, 导致志愿不均衡甚 至高分落选。
另外 , 今年河南省决定在本科 一批 第一志愿实行平 行志 愿投档模 式 。平行 志愿是 指同一 志愿 序号 中的多
静河 南 省再 次 提 高 城 乡 低保补助水平
近 日, 河南省再 次提 高城 乡低保 补助水平 。其 中,
城 市低 保 人均 月补 助水 平提 高 1 元 , 5 达到 不低 于 15 4
元; 农村低保 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 1 元 , 0 达到不低 于6 0 元 。该政 策从 2 1 00年 1 1日起执行 , 月 惠及人 口达 5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