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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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9]11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东江河道惠州段(以下简称东江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砂场管理、河砂运输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等涉及河砂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我市东江河道河砂管理秩序,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东江河道采砂许可由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有关县(区)水利部门协助组织实施。东江河道河砂开采权许可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东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工作由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负责。市及县(区)水利、公安和惠州海事部门、采砂现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配合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开展采砂现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东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人在采砂现场的违法采砂行为,建立违法采砂行为档案。

(二)在采砂范围的四周或采砂范围的岸上起止点设置明显标志牌,并标明采砂范围的基本情况、采砂船名船号、采砂许可证号、采砂量、采砂期限、河道采砂人姓名及监督举报电话。

(三)确认河道采砂人的采砂量,确认采砂过程中河道采砂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全程监督采砂活动,做好巡查记录,签署采砂计量四联单,检查运砂船是否持

四联单运砂及卸砂,对违规运砂船进行查处。

(五)确认河砂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六)协调河道采砂人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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