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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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一、流转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创新企业CDR)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6.财税〔2019〕1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7.财税〔2019〕6号(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8.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9.财税〔2019〕16号(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10.财税〔2019〕17号(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11.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12.财税〔2019〕21号(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3.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4.财税〔2019〕24号(罕见药品增值税)15.财税〔2019〕38号(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9号)17.《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18.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19.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已废止20.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21.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22.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019年减税降费及增值税新政策大盘点(2)

2019年减税降费及增值税新政策大盘点(2)

中美相似,都是高税率和全球征税国,2016年中 国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是7.7%,而美国是49.7%。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6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年第6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3号 ) 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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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及减税降费政策
3月5日,李克强总理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 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 的减税,深化增值税改 革。
3月21日,李克强 总理赴财政部、税 务总局考察,深入 调研更大规模减税 最新进展。
3月2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 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 税减税配套措施。
2019年减税降费及增值税新政 策大盘点
202001119
目录/ contents
01 税改对于企业的影响 02 2019年新政策讲解
一、税改对于企业的影响
2019
税收热点新闻
减税降费
国地税合并
中美贸易战加征关税
避税地堵漏
社保费入税 税种立法( 印花税)
特朗普税改
个税改革:降税、综 合申报、专项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20号)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
2019 深化增源自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相关文件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 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 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 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第39号 ) 2019.3.20
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 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 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 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 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 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 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的当天。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此处需强调的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 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 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 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 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2.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 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 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当天。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政策规定
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3)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类型: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业务培训资料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业务培训资料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
相关资料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网址: /n810341/n810755/c4160283/content.html
2.增值税税率16%→13%、10%→9% 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https:///s/NeDF_RyvAQmOS5bDp4zlNA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 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增值税下调对电力企业影响有哪些? /n1/2019/0318/c71661-30980332.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二、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标志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举措进入落地实施环节。

此公告即将实行(4月1日),如何解读操作呢?非常爱学习的小编在专家课堂里学到了哦,现在分享给会计朋友们。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的记录,好会计小编现整理成文章奉上,喜欢的向小伙伴们记得收藏分享哦Q:2019年4月1日后还可以开税率16%的增值税发票吗A:可以的Q:“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如何理解?A: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4月1日起,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什么样的税率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实际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老板或是供应商或是客户的说法来决定的。

建筑服务行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你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在收款次月就应该申报这笔收款,不管你是否开票,你没开票就做未开票申报。

企业出租房屋收了全年的房租费,客户是个人不需要发票,你申报不?怎么申报?都需要这一栏。

零售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会形成大量的未开具发票收入,不要把这部分收入漏申报了。

Q:预缴的时候怎么计提?A:2019年4月份将货物发出时的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113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2019年4月份正常开票,申报销售额即可Q:等真正开发票的时候如何处理呢?A:两种情形,第一种,4月份依旧没有开票,那么做未开票收入。

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所以开票与否都要申报增值税。

真正开票的时候冲回就是了,总不能重复交税。

第二种,商品发出时就开票。

(同学A)嘿嘿,没报过无票收入的申报表,更不知道申报的时候怎么填写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该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所废止。

该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二、加计抵减情况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 期末余额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 计算
0
7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 减额计算
10000
0
10000
10000
0
8
合计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22
注意事项
2019年深 深化 化增 增值值税税改改革革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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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1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2 第15号文件条款分析 3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4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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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 要变化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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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
2019年5月1日前执行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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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
2019年5月1日前执行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 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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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 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来源: /fg/detail2099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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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选项
邮政服务业
电信服务业--
其中:1.基础电信业
2.增值电信业
现代服务业--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2.信息技术服务业
3.文化创意服务业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6.鉴证咨询服务业
7.广播影视服务
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
2.体育业
3.教育
4.卫生
5.旅游业
6.娱乐业
7.餐饮业
8.住宿业
9.居民服务业
10.社会工作
11.公共设施管理业
12.不动产出租
13.商务服务业
14.专业技术服务业
15.代理业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售额元,占比为%。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
来源:/fg/detail2099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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