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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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

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

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

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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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驰 国 商 标侵 权 制 度存 在 的 问 题与 完 善对 策
刘 菊 李 军/ 1中共泰安市委 党校 2泰安市岱岳 区工 商局干部
[ 要 ]商标作为 “ 摘 无言推销员” ,企业宣传 自身形象的一种利器,也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筹码,商标在现代 市场经济 中的地位彰 显,随之 而来 的是一些不法之徒 “ 傍名牌” 、 “ 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便应运而J 生。这些行为对商标权 所有人、消费者利 益造成 了很大 的损失和伤害 ,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霓争秩序。 因此,对我国商标侵权 制度存 在的问题进行 分析 ,探 究相 应 的完善对策是摆在我们 面前 的一个重要课题。 [ 关键词 ]商标侵权 问题 完善对策


似商标 的行 为 。 间接 侵权 主要是 指 明知某种 行为 构成 商标侵 权 , 仍然 教 唆 、引诱 他人 去 实施这 种行 为 ,或者 对他 人 的侵 权行 为 提供 实质性 帮助 的行为 。 ( )普通商 标侵 权的认 定标 准不 完善 一 考 察其 他 国家 的商标 侵权 认定 标准 ,很 多都 以 “ 淆 的可 混 能” 作 为认 定标 准 ,但 我 国商 标 法第 5 条 规 定商 标 侵权 时 并 2 没有 提到 ,只在 《 标法 实施 条例 》和 司法解 释 中对 “ 淆” 商 混
顷 。该 项工 程执 行 的征地拆 迁政 策 文件 ,与高 铁工 程执 行 的政 策标 准存在 明显 差异 。 同样 都 是交 通重 点工程 ,而 执行 的征 地 拆 迁政 策标 准不 同 ,对 群众 缺乏 说 服力 ,影 响政府 的公 信力 。 是征 地补 偿标 准偏低 ,安 置 补助 费和 土地补 偿费 两项 费用 , 低于 目前被 征地农 民基 本生 活 保障办 法规 定 的费用 。二 是安置 用 地没 有纳 入工 程 总用地计 划 。 由于没有 用地 审批 计划 ,导致 安置用 地的政 策性 障碍 。对安置 配套设 施 ( 、电 、水 、排 污 、 路 通 信等 ) 没有 补偿办 法 , 给地方 政府 安置 工作带 来 巨大压力 。 这 三是 附着物 补偿 标准偏 低 ,补偿 的类 别 与实 际情况 相差 甚大 , 侵 害 了群众 利益 。 四是 对征 地造 成 的边角 地 ,影响耕 种 ,在政 策 上没 有补 偿标 准 。五是房 屋拆 迁补 偿标 准偏 低 ,平房 每平方 米 40~ 50元 ;楼 房 每平 方米 60~ 70元 ;工业 厂房 每平 0 0 0 0 方 米 7 0~ 80 。与 高铁 工程按 房屋 资 产评估 补偿 的 办法大 0 0元 相 径庭 。不仅 拆迁 标准 低 ,而且 没有 区别 房屋 品质 的差异 ( 高 档 住宅 与普 通平 房一样 补偿 标 准 ),和补 偿工 厂搬 迁 的损 失 , 而无法 被群众 接受 。从 大局 和政 治上 考虑 ,地 方各 级政府 做 了 大 量善 后工作 。对 大桥 工程 征地 拆迁政 策 标准偏 低 的情况 ,结 合 当地 实际 情况 ,地方 政府 埋单 补偿 给被 征地 拆迁农 民。据初 步 统计 ,仅大 桥工 程镇 江段 征地拆 迁 ,地方 政府 财政 补贴 达亿 元 。这对 地方 财政是 一笔 不轻 的负担 。 三 、对 交通 重点 工程征 地拆迁 政 策的建 议 交通 重点 基础设 施 工程对 国民经济 重要 性毋庸 置 疑 ,它起 到 国民经 济加 速器 的作用 。又 好又 快推 进交 通重 点工 程建 设不 仅要 达 到资源 节约 、环境 友好 、质 量上 曩 的建设 目标 ,还要 把

浅析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中,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标识,其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日益凸显。

以下是对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浅析。

域名的本质与价值域名是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用于定位网站资源。

它由一串字符组成,简洁易记,便于用户输入和记忆。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不仅具有技术属性,更具有商业属性。

一个好的域名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用户访问量,从而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

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关联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权:域名往往与企业的商标密切相关。

企业通过注册域名,可以将商标在网络空间中进行延伸,增强品牌影响力。

2. 著作权:域名的页面设计和网站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

如果域名页面设计独特,具有一定的创意性,那么它可以被视为一种著作权作品。

3. 反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恶意抢注、盗用他人知名商标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保护措施:1. 域名注册制度:我国实行严格的域名注册制度,要求注册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有助于防止恶意注册。

2.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建立了域名纠纷解决机制,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权利人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维权途径。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尽管我国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恶意注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恶意注册域名,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域名侵权:一些网站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名商标、著作权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法律适用: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界定侵权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

毛:匕。

璺。

婪一五黜域名的法律保护熊君玉(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j l;京市100876)脯耍]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昌盛铸造了一个繁荣的网络时代,在网络时代的大气象下,域名相关问题也日趋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在网络经济无处不在的今天,域名更是现代企业和团体的网上商标,而由此所引发的城名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也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

笔者拟对我国现有的域名保护制度的硬献进行分析,希望由此穰.有别度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改良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通过对域名概念的界定和法律.陡质的分析,各国和各地区域名保护模式的学习借鉴.以及国内目前域名保护的现状分析。

对我国域名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和舭【关键词】域名;法律保护一、域名的概念界定(一)域名的概念关于域名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标识,学理界对此也有各种各样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个网站而设计的: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另一些学者认为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连串有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 P地址是一对应的:还有的认为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有信息资料的索弓f o仲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渴l认为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O蝴对应。

:认为域名是互联网计算机地址的观点,只看到了域名的用途,并没有揭示它的本质:认为是与商标类似的观点,并没有脱离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以传统的眼光看如今网络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从技术角度定义的观点,缺乏社会性;而认为只是索引的观点,又没有突出其技术性,而仅仅是从用途上定义。

所以,我比较赞同的是仲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渴-对域名所做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络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蓬勃兴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和发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知识和创意的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加强执法力度和推动国际合作三个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然而,面对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高新技术行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政府应该加大对其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此外,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从而有效震慑侵权行为。

二、加强执法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依法加强执法的力度。

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力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的秩序。

首先,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维权能力和对案件的处理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举办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增强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只有广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加强国际合作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

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建设,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机构的工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通过参与国际合作,我国能够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和地位。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市法学会,各研究会,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二十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同时,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创新运行机制和体制,切实把法学会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在电子政务、新闻报道、舆论引导、信息服务、成果应用以及基础数据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法学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重大部署,遵循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政法工作和法学会工作的规律,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以及“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阵地意识,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建设一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学家队伍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树立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法学会工作大局和信息化发展全局出发,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在工作中注重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有所变化,并呈现出权利对象多样化、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等新的特征。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主体身份确定难、证据收集与保存难、侵权责任认定难等困境。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应从现实需求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构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57-0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1)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权利的专有性比较容易固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如一个图书馆可以轻易地将其所有藏书存储在一个服务器上),却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

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碓侥、。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王尧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完善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要在了解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解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要仔细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对症的解决对策。

下面让我们先以一个表格来比较一下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与其他组织、国家、地区之间的差距:网络隐私权发展情况比较表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85年《跨境数据流通宣言》1992年《信息安全性指导原则》1998年《全球网络隐私权保障宣言》1999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法》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2000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规定》依据AFrameworksForGlobalElectronic,商业采取业者自律方式中国无专门的电子商务个人资料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从而确立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国台湾对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法”予以规范,而个人隐私之保护则散见于“民法”及“刑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数据之搜集、计算机处理及利用虽有“法律”予以规范,但目前并无专责机构统筹管理,原则上倾向于欧盟指令。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水平和强度都是相对较低的,现状可谓令人担忧。

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摘要 范文

摘要 范文

摘要范文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及其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网络经济中出现了域名抢注、网络欺诈、垃圾邮件等形形色色的、有别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更大的生存和活动空间。

而其中,在网络环境下和电子商务中日渐凸现的域名抢注行为,已经成为当今国内众多人士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考察”、“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选择”、“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解析”以及“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等五个部分内容的研究和解析,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粗浅认识。

首先,在“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考察”中,笔者介绍了什么是域名及其商业标识意义。

即域名是指一组用于识别经营者(operators,使用者)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的文字和符号,即因特网地址(internet addresses)。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如何解决网络空间和电子商务中日渐凸现的域名抢注行为,已成为当今国内众多人士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极不完善,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

本文试图在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基础之上,分析域名抢注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我国国内反域名抢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域名抢注行为的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具体的立法构想。

由于域名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注册为域名,从而与先前的商标、企业和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产生冲突。

现行立法在反域名抢注上主要侧重于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在利益选择上倾向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权利的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

1 域名的含义 . 众所周知 ,互联 网是 由分 布在 世界 上很多地方 的大大 小小 的 计算机 网络 互相连接而成 的国际网 。每 台计 算机在互联 网上 的 地址 ,都属于 自己 、区别于 他人 , 是唯 一的 、永 久性 的 , 也 作 用类似电话号码 , 在互联 网上打入对方地址而访问对方主页或 与时方 电子信箱 交流信息 , 与拨通对方 电话号码同对方通话非常 类似 。真正的 络地址是个纯数 字,一个瓦联 网用户在他的计算 机 上输入这 串地址 , 他的计算 机就 可以通过互联网同这个地址的 计算机连接起来 。但这 串数字对人来讲不易记忆和理解 ,因此 , 人们将数字地址 对应成一种 比较容 易理解和记忆的、 主要采用字 母 和数 字表示的一 串字符 ,这就是域 名 , 称网址…。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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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SIC &T }OOYIOMT: C NE E #L0 FRAI E CN N O N
域名 的法律保护
吴秀 云 ’ 王晓冬 ( 安徽 大学 法学 院 安徽合肥 2 0 3 ) 3 速发展 ,域名 纠纷 日益增 多 ,域名 作为一种权利 应当得到法 律的保护 ,但 我 国现 有法 律缺乏相 应规定 。 j 本 文从域名的法 律性质 入手 ,分析 了域 名法 律保护 的现状 ,最后 提 出我国域名 法律保护 的对 策 。 关键词 :域名 现状 分析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网络触 角所涉及到的 世界 任何一 个地方也 不能重复 。 在这一 方 面 ,较之 以往的知 识产权 客体有 更大的专 有性 ,从而使 其没有 了地域性 的限制 。只要互联 网一 日存在 ,上 网单位一 日不主动 放弃或 申请撤销域名 ,该域 名就将长期 存在下去 ,这 一方面也 超 出了以往知 识产权时 间性的特征 。 从这两方 面看是 否说明域 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 征呢 ?我们认为恰恰因为域名不甚符合以 往人们对 知识产权的特征 的这两 点定义 , 反而 说明 了它符合知 识产权发 展的潮流 ,代表着未 来知识产 权的特征 。 反映 了域名 的新 技术特征 与传统 知识 产权制 度的相 应滞 后。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摘要:网络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的革命。

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原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

域名作为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的出现亦不例外,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挑战。

在认识域名的同时,若能有效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妥善解决域名的相关争议,完善对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则不仅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对域名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网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

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注册管理;争议解决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9—02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作为互联网技术的一部分,具有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渗入,有关域名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这些是在吸收和借鉴wipo最终报告和icann规则中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和有效地保护域名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碎和杂乱,不论是在域名的注册管理方面,还是在域名的争议解决方面等都存在诸多不足,因而其共同构成的域名法律保护体系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维护我国互联网的稳定秩序和良好发展,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提出了从理论和实务等方面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域名注册管理方面的建议(一)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的民间地位。

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其性质的确定对正确解决域名纠纷,明确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与域名注册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域名管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cnnic业务上受国家行政机关指导,行政上又受科研机构领导,这种模式给申请人维权带来了尴尬。

网站域名管理制度

网站域名管理制度

网站域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所有网站域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网站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网站域名的注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网站域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网站域名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域名注册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需要注册合适的网站域名,并委托专业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第六条网站域名应当具有清晰的主体归属,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第七条网站域名注册时,应当向注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网站域名注册备案台账,记录注册域名的信息及备案时间、备案事由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域名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注册的网站域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进行滥用和非法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站域名管理制度,规范网站域名的使用流程和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网站域名解析管理制度,明确解析权限的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网站域名的解析应当遵循“先申请、后解析”的原则,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解析操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网站域名的定期审核制度,对注册域名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

第四章域名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公司网站域名的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十五条网站域名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处理网站域名管理的各项事务。

第十六条网站域名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域名的注册、使用、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网站域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网站域名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章域名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网站域名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网站域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站域名管理工作的审核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全国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全国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全国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1、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金额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知识产权转让的特征包括()。

A.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B.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C.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只能是无偿性的,不能是有偿性的D.无偿知识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E.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正确答案:ABE3、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A.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B.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C.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D.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E.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正确答案:ACDE4、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由实际开发者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5、甲公司职工乙退休一年后作出了一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乙的发明应属于非职务发明()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6、垄断和公开是构成专利的两大基本的特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对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重要补充。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8、甲以其强大的文字功底将西班牙语作品《百年孤独》翻译成中文版,甲对该中文版本的《百年孤独》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优先权只存在于专利申请中,商标注册申请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电子商务基础与实务》(双色版)-课后习题答案(与教材内附录中文档相同)-读者注册后即可下载

《电子商务基础与实务》(双色版)-课后习题答案(与教材内附录中文档相同)-读者注册后即可下载

白东蕊《电子商务基础与实务》(双色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年1月课后习题答案(2020年1月19日更新)(注:本答案为参考答案,仅供参考)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一、名词解释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及现代通信技术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务运作、管理或信息交换。

它包括企业内部的协调与沟通、企业之间的合作及网上交易三方面的内容。

O2O: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称为线上购买、线下消费,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客户关系管理:企业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客户为中心,利用相应的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改进对客户服务的水平,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与忠诚度,进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一种管理理念。

客户关系管理可能是一种管理理念,也可能是一个软件系统。

供应链管理:是指在满足一定的客户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为了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进行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

MIS:即管理信息系统,指的是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加强企业的信息管理,通过对企业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设备、技术等资源的调查和了解,建立正确的数据,加工处理并编制成各种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管理人员,以便进行正确的决策,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全渠道零售:全渠道零售是线下实体渠道、线上电子商城渠道、移动端应用渠道等的结合,全线融合同步发展。

企业资源计划:是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

ERP把客户需要和企业内部生产活动及供应商资源整合在一起,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解决如何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作业效率、资金的运营情况等一系列问题的方法。

二、单项选择题1.D2.B3.B4.B5.A6.A7.D8.C9.C10.B三、多项选择题1.ABC2.AD3.ABC4.ABCF四、复习思考题1.电子商务系统的基本组成要素中,每个要素的功能是什么?答:电子商务系统的基本组成要素有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供应方和需求方、认证机构、物流中心、网上银行、电子商务服务商等。

互联网域名法律保护论文

互联网域名法律保护论文

互联网域名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少学者阐述过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域名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了国际上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评析,提出在各种保护方法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建设适合我国的互联网域名保护制度。

关键字:互联网域名保护模式域名管理一、域名的概念域名代表计算机的网络地址,它最初是作为互联网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而出现的,一个域名代表一个具体而确定的ip 地址。

ip 地址是一种由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技术编号,具有规定的格式。

域名具有标识性,域名成为人们用来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人们用它来在互联网上表示自己,并让人们能够方便地连接到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访问自己的网页。

2004 年9 月28 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概念作了统一的阐释:”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

”二、域名的具体内容从知识产权的动态发展来看,只要回顾一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就会认为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顺理成章的。

今天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相比已有天渊之别。

在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偕同发展的进程中,知识产权法始终是开放的、动态的,经历着新技术的考验,并为所面临的挑战提供适宜的解决办法。

域名的产生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由域名与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已经得到wipo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解决此类纠纷。

因此,将域名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正是法律进步的趋势。

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使得域名的编制不是字符简单的排列组合,它经过了仔细的构思与选择,是经由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其中的创意设计和构思组合充分证明了域名的产生和使用是一种智力活动。

论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标及域 名的法律保护
汤莉 莉
( 武汉 科技 大学 中南分 校商 学 院 40 1) 3 0 5
摘 要 : 着市场经 济的不断 发展, 随 商标、域名作为 企业的无形资产, 具有 巨大的价值。本文拟 在对 商标 及域名进行界 定 的基础上 ,分析我 国对 商标和域名保护 的不足之处 ,并提 出相关建 议,进一 步完善我 国的商标 和域名 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标 域名 法律保护

我国对商标 、域名 法律保护 的现状
第一 , 乏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 。 缺 我国对于域名抢注的 相关规 范, 往往是以细则 、 办法等文件 出现 的, 并没有单行 法律 , 而且 《 商标法 (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等相关法律中也 没有对域名抢注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 , 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的无法可依。 第二 , 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原则的同一 。 域名的唯一 性、 排他性特征决定 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 等传统标识 , 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 申请注册 人, 而该域 名只能 由一个人所有。 根据 《 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 暂行管理办法 的规定 , 域名注册遵循 “ 申请先注册 ”的 先 原 则 ,这 一 规定 必然 会 导 致 域 名 抢 注行 为的 频 发 。 二、加强商标与域名保护的对 策 市场 经济 的发展需要完备的竞争秩序 ,而商标侵权和 域名抢注行为的频发 , 必然会损害经营者 的积极性 。 完善商 标与域名的保护 已经迫在眉捷 。 第一 , 完善立法 。 法律是社 会生活的调节器 , 新兴的网 络经济要求相应 的法律 为之服务。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 畴, 但独特的内涵使其 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域名法律制度 的 核 心 应 当 是确 认 、 护 域 名 持 有 人 的利 益 , 域 名 与 其 他 保 对 权 利 冲 突 进 行 协 调 , 而 促 进 网络 经 济 的 发展 。 是 , 网 从 但 对 络域名 ,我 国还 没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来对之加以规定和保 护 , 不 能 不 说是 我 国法 律 体 制 的 不 足 。完 善立 法 , 是 解 这 才 决 上 述 问 题 的 最 有效 的办 法 和 最 终 途 径 。 第二 , 加大对驰名 商标 的保护力度。 商标抢 注行为 多发 生在驰名商标领域 , 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 助于维 有 护 良好 的 社 会秩 序 。 国对 未 注 册 的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局 我 仅 限 于 同类 产 品 不 得使 用 , 对 当今 经 营 多 元化 的趋 势 , 未 面 对 注 册 的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保 护 范 围应 扩 大 到 不 同类 商 品 。 第三 ,强化 纠纷解决机制 , 大违法惩处力度。商标 、 加 域 名 纠 纷 属 于私 权 领 域 纠 纷 , 为 平等 主体 的 双 方 当事 人 在 作 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 通过 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 是完 全 符 合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 另一 方 面 , 们 也 应 认识 到 , 但 我 商 标、 域名抢注现象的频频发生 ,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 的驱动 。在 司法实践 中,立足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 益,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 以严格的惩戒手段来预 防和制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固

产权法律制度

产权法律制度

产权法律制度产权是指一种接纳人(所有者或共有人)对某种物品(动产或不动产)拥有的合法权利。

产权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制的本质,它是市场经济体系运转的基础。

因此,建立健全的产权法律制度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了私有制的权威性个人和企业拥有产权是其劳动成果的象征,是市场竞争中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公有制则仅仅只是一种官方权威下的管理形式。

通过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可以维护私有财产的权威性,防止它们受到非法侵犯或掠夺。

2、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了社会稳定对产权的有益维护可以带来长期的社会稳定。

在有效保护产权的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可以购买或出售房地产、机器设备、产品和服务等资产,并根据投入产出比合理配置各类资源。

由此使得资源能够输送到经济最有利部门,提高资本产出比,加速社会的经济发展。

3、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了市场自由竞争产权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竞争的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所有企业都处于同等的市场上,从而吸引投资者,推动市场产生自由竞争,保持良性循环。

此外,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对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保护,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诚信原则。

二、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1、我国产权法律制度的起步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进产权的概念。

1988年,我国颁布了管理房地产和土地使用的法律。

在此基础上,于2007年8月1日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产权作为核心的法律——《物权法》。

该法规定了所有物权的规范和保护,进一步扩大了中国经济实体拥有产权的范围。

2、中国的产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中国的产权法律制度已经通过多项改革和完善。

2009年3月15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提出了“公司法人财产分开”的原则,即企业个体产权与企业的集体产权分离。

2010年12月1日,经过多年讨论和改进,《土地管理法》颁布,它对土地产权、承包和使用权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王国梁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6期[摘要]隐私权属于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然而,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利保护的系统性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必须进一步规范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公民这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隐私权民事权利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20-01一、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理解隐私首先体现了“私”的特征,必须是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或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

其次反映了“隐”的要求,权利主体使其处于“隐”的状态,同时不希望在未经准许的前提下破坏该状态。

就像有学者提出的概念那样,隐私是“无关于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不希望他人了解或不方便了解的个人信息、权利主体不希望他人介入或不方便介入的私人空间”。

尽管当前各国的法律中对于隐私所涉及范围的规范并不多,但是将公民的个人身份资料、家庭生活信息、通讯资料等作为隐私进行必要的保护逐渐被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可。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于其私人空间状态的保持,而且有决定是否同意他人了解或介入自己的私人空间的权力。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权利:1.隐私隐瞒权;2.隐私使用权;3.隐私维护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同时包含“隐”和“私”的双重特性,保障公民享有决定是否公开其“私”的权利,其实质内容应当是隐私隐瞒权和支配权。

二、我国目前隐私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一)《宪法》缺乏隐私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当是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但缺乏直接性、必要的规定予以保护。

因此,难以将隐私权这一重要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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