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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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为3。年,合营进人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

答:(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00;

(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2.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提供柑橘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橘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橘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橘个头、颜色均不十分理想,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发生争执。

请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橘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争执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橘的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无效,双方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3.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人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可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

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4.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5.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以下略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答:(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贷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产品。合同

签订后,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安排了生产任务。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该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领导认为前任领导在职期间所订购的产品不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拟不购买已定产品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院。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定?

答:甲乙二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在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乙公司不履行合同规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7.‚百花‛纺织公司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本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97年1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实施该专利。对此‚百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8.李鸣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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