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市场监管由分段、分领域监管变成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改革正处于融合阶段,许多方面都需要更进一步的协调和统一,就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就有几种说法,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执法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的观点,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目前市场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获利说”,即扣除成本,所获利润为违法所得,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即“获利说”,现有许多说法、理由也合理合法,在这不一一列举;另一种为“全部说”,即所获得全部收入,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即“全部说”。
目前两种说法都有据可依,本文认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从案情实际出发来判定即涉案产品的质量来认定。
“违法所得”,不管两种说法的哪一种,都认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所得,一种认为成本成本没有违反法律或法规因此有了“获利说”,一种认为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法规就应该都是违法所得。
例如:某单位经营的合格产品,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故此案“违法所得”应采取“获利税”,但如果又无经营许可又是不合格产品则应使用“全部说”;再如:某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如采用“获利说”,则在行政处罚中应扣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成本有失公平,为此应采用“全部说”,这样更可以体现对危害性的严惩;再有:某汽油油品不合格,如采用“获利说”,则应将该不合格油品的成本扣除,起不到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和遏制,故认为用“全部说”更可打击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产品违法的行为,如未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签瑕疵的产品、无证无照经营等,因此我认为从产品质量认定违法所得,可更好的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也更利于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1月28日发布,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以当事人的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主体资格合法的,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生产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
其中,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三、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四、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是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所使用商品的购进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六、违法加工承揽的违法所得是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
七、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或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八、广告经营者从事违法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违法所得,是指收取的广告费用减去合法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
扣减的范围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一次性建设投入超过10万元的户外广告设施等,按6年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应扣减的成本费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违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违法所得。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费用,应予扣除。
十、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行政处罚的金额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的金额如何计算?涉及行政处罚的概念:违法所得、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这说明三个概念并不相同。
关于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行政处罚一般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不清楚,就很容易踩到禁区,受到行政的处罚。
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不要着急,先对于基本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方式,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这样对于我们理解难懂的法律规定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那么下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吧!1、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X销售单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X进货单价,这么计算违法经营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又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对于违法经营额,或者称非法经营额,就一般情况讲,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算术变换得出违法经营额。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因为: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两边加上“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2)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因为: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 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3)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因为: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是从获取的手段是否违法、违法所得是否有经济价值、或者是有多重性和复杂性,如果要进行认定是要通过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认定的。
违法所得并不是刑法中专有的程序,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而且还有相关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 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
违法所得计算
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
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四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
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
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四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尚未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据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规定汇总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规定汇总“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陈晋平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一、问题由来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
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
主要理由是: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的形式之一,但对何为“违法所得”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如何理解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对“违法所得”的界定错误,不仅会使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行政处罚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出现行政处罚不当的情况。
1我国违法所得的现状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在法律法规中多有规定,但对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将违法所得从语义角度出发作为不言自明的概念,模糊适用;或是自行对违法所得进行界定,使得界定标准不一、概念、范围不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不公、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质次价高”、“滥收费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中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多获取的非法收益。
该定义本身就是同义反复,既没解释违法所得的概念,也未说明违法所得的范围,根本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再如《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退还多收期限届满3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不包括应当退还给被害人的费用,只有在多收价款无法退回的时候才以违法所得论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该法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并非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减去该商品本身价值后的余额,而是把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也包括在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之内。
无照经营违法所得认定是如何的
⽆照经营违法所得认定是如何的在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照经营⾏为⽽继续进⾏经营的⾏为,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即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对于违法所得我们需要进⾏⾃⼰的⼀个认定判断,有些⾏为并不是属于违法所得,所以认定是很重要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照经营⾏为⽽为其提供⽣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即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体健康、存在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照经营⾏为提供⽣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政管理部门在执⾏该条规定,认定违法所得时,应按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的规定,计算全部收⼊,不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出。
但应扣除《⼯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税费。
供述的⾮法所得数额,不得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1、根据《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为⼈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即⾮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于经营活动的合理⽀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 “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 “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 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 就相当 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 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 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款项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 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违法所得也很好多种,司法解释当然也会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而做出解释,所以我们要区分开来进行分析,大家十分关心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能让您明白更专业的解释。
一、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
《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
《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
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4.14
•【文号】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施行日期】2000.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
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2000年4月14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的请示》(苏工商[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违法所得”与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件中的“非法所得”涵义相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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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
办法》的法律解读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对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原则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
《认定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
填补法规、规章的空白
条文:(1)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认定办法》第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
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认定办法》第二条)
解读: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
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能否实现惩戒违法,保护合法的作用。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没有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工商机关制订了一些配套规定,包括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规定。
依据后来颁行的法律法规查处的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也适用这些规定,对规范查办案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条例》废止后,以《条例》为上位法的规章也相应失效,其中包括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上(1)、(2)中所述,《认定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及时的。
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条文:(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三条)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四条)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五条)
(4)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八条)(5)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认定办法》第九条)
解读: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
为两种,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和以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长期以来,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上述条文(1)、(2)、(3)中表明,此次违法所得认定原则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例外规定。
如(1)规定,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并不是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来计算,而是要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区分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
条文:(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认定办法》第二条)
(2)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认定办法》第七条)
(3)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八条)解读:尽管办法适用“获利说”原则,进而对违法所得作出一般性认定,但同时也有特殊性认定。
如上述条文的(2)、(3)。
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则以其“销售
收入为违法所得”。
起草部门在起草和征求各业务司局意见的过程之中,对违法所得认定经过了多次的反复和比较,最终采用了现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即一般性原则是指“以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特殊性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以其“销售收入或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这样规定解决了实际办案中大量的无照经营等案件,因无法计算进价销价之差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
对传销行为违法所得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1)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八条)
(2)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认定办法》第十条)
解读:在《认定办法》中,违法所得认定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的案件主要包括:1、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案件;2、广告违法案件;3、委托加工承揽案件;4、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案件;5、部分传销案件;6、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其中对广告违法案件、委托加工承揽案件、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牟取非法利益案件违法所得适用特殊原则,主要是继承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并且符合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生产
加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适用特殊原则,主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衔接;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案件适用特殊原则,主要是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行以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食品市场监管实现“两个百分百”,各级工商机关查处这类案件的数量有大幅度的提高。
据北京市工商局反映,他们案件总数中约有近50%是无照经营案件。
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既没有进货价格凭证,也没有销价凭证,过去按照“销价减进价”为违法所得的原则,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或以简易程序处理,实际上很不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将主体不合法案件规定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并且有利于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
对于上述条文(1),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同时对传销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认定非法所得案件类型,加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