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行规范的若干问题(林功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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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解读及贯标要点

新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解读及贯标要点

新一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解读及贯标要点林功丁【摘要】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一般建设工程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为正确理解和掌握新一代《区划图》的目的,文章通过对新一代《区划图》的解读,并结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提出贯标要点.【期刊名称】《福建建筑》【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3页(P1-3)【关键词】地震动参数;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抗震设计;贯标要点【作者】林功丁【作者单位】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福建福州35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315.5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1](以下简称为新一代《区划图》)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均要按该标准执行。

众所周知,地震灾害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并不都是由于地震本身造成的。

据统计,地震灾害中95%以上的人员伤亡都是因建筑物倒塌所致。

因此,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做好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工作。

抗震设防的首要环节是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即确定建筑物必须达到的抗震能力。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就是以地震动参数为指标,将国土范围划分为不同地震危险程度或抗震设防等级的地图,是一般建设工程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本文通过对新一代《区划图》的解读,并结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以下简称为现行《抗震规范》)和该规范2016局部修订版[3]的要求提出贯标要点,以期达到正确理解和掌握新一代《区划图》的目的。

我国前三代《区划图》以地震烈度为指标,对全国进行地震烈度区划,编制成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一代《区划图》1957年出版,编制原则为历史地震烈度的重复原则和相同发震构造发生相同地震烈度的类比原则,给出未来(无时限)可能遭遇历史上曾发生的最大地震烈度。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2019年5月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2019年5月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九年五月前言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福建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结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直接相关的标准条款,并增加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制定本要点。

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特别是往年国家、地方颁布的政策性文件较多,近年来标准的更新也较快,本要点的编制难免有问题与疏漏,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反映,以期要点改版时能补充完善。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主要编写人员:(排名不分先后)建筑:施锦华结构:施建日、张开莹、安青元、张志新、郭久栋给排水:陈晓凤暖通:郭筱莹、黄斌、罗林生电气:林洪钟、潘明、黄剑雄、方雅君、张建辉主要审查人员:(排名不分先后)建筑:洪声扬、游志红、吴端伟、李静、张伟建、陈雪文、杨贺明结构:卢伟煌、林功丁、彭伙水、郑卫基、翁锦华、曾志攀、陈国林、胡贤忠给排水:程宏伟、黄文忠、郑朝峰、曹杨、杨昆卫、林榕暖通:林小玲电气:林卫东,陈汉民,洪友白,张诚,陈天铭,陈金銮,林能影,王艺,谢进国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编制说明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本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本要点中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汇编

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汇编

目录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参加人员名单 (2)勘察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 (3)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 (7)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 (18)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 (24)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 (29)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 (38)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参加人员名单勘察专业:林胜天赖树钦李哲生严可煊陈显映陈邦其建筑专业:洪声扬陈政恩林立崇张忠庚李文明张道正阮文泰林华敏曲鲁文陈荣萱吴远钦陈宜春结构专业:李金锁彭伙水卢伟煌林功丁朱泰儒黄曼翔郑云河李澍李晖谢益人蔡欣欣钟钢生郑卫基陈海卫刘国光陶其东电气专业:陈汉民徐立民林礼铨黄玉华潘明陈萌黄家室宛锡章蔡聪耀给排水专业:程宏伟杜蔚铭陈晓凤陈佩文陈芬魏连青张惠芳陈振铁暖通专业:赵士怀柳德宝林元修陈再文黄章星林巧婷陈士泉林其昌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勘察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电气专业)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序号│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 │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 2 │林业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林业部││││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序号│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1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2]7号││办公室│├──┼──────┼──────────────────────────┼────────┤│2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41号│预案(修订)》的通知││├──┼──────┼──────────────────────────┼────────┤│3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29号│的通知││├──┼──────┼──────────────────────────┼────────┤│4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87号│通知││├──┼──────┼──────────────────────────┼────────┤│5 │濒办字│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1]1号││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1号│││├──┼──────┼──────────────────────────┼────────┤│7 │办造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72号│标准》(试行)的通知││├──┼──────┼──────────────────────────┼────────┤│8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522号│││├──┼──────┼──────────────────────────┼────────┤│9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18号│预案(修订)》的通知││├──┼──────┼──────────────────────────┼────────┤│10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0]13号││办公室│├──┼──────┼──────────────────────────┼────────┤│11 │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03号│││├──┼──────┼──────────────────────────┼────────┤││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12 │││国家林业局│││[2000]290号│资金问题的通知││├──┼──────┼──────────────────────────┼────────┤│13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国家林业局│││[2000]527号│金拨付工作的通知││├──┼──────┼──────────────────────────┼────────┤│14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国家林业局│││[1999]171号│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国家林业局│││[1999]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6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国家林业局│││[1999]249号│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17 │办策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9]68号│定》的通知││├──┼──────┼──────────────────────────┼────────┤│18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国家林业局│││[1999]126号│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9]304号│的通知││├──┼──────┼──────────────────────────┼────────┤│20 │林造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11号│││├──┼──────┼──────────────────────────┼────────┤│21 │林资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28号│││├──┼──────┼──────────────────────────┼────────┤│22 │厅研字│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8]172号│││├──┼──────┼──────────────────────────┼────────┤│23 │林人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国家林业局│││[1998]32号│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24 │厅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8]47号│││├──┼──────┼──────────────────────────┼────────┤│25 │林宣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8]113号│的通知││├──┼──────┼──────────────────────────┼────────┤│2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编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综合开发│林业部│││[1997]44号│使用林地规划的通知││├──┼──────┼──────────────────────────┼────────┤│27 │林资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林地管│林业部│││[1997]9号│理的决定││├──┼──────┼──────────────────────────┼────────┤│2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7]24号│││├──┼──────┼──────────────────────────┼────────┤│29 │林财字│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7]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0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林业部│││[1997]157号│关问题的通知││├──┼──────┼──────────────────────────┼────────┤│31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几项规定》│林业部│││[1997]81号│││├──┼──────┼──────────────────────────┼────────┤│32 │林人字│林业部关于深化林业教育改革的决定│林业部│││[1997]63号│││├──┼──────┼──────────────────────────┼────────┤│33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复合经营问题│林业部办公厅│││[1996]82号│的通知││├──┼──────┼──────────────────────────┼────────┤│34 │林资政字│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6]20号│││├──┼──────┼──────────────────────────┼────────┤│35 │厅策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林业部办公厅│││[1996]106号│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36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6]32号│知││├──┼──────┼──────────────────────────┼────────┤│37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林业部│││[1996]119号│知││├──┼──────┼──────────────────────────┼────────┤│3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综合财务收支计│林业部│││[1996]4号│划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 │││││创收)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39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6]53号│││├──┼──────┼──────────────────────────┼────────┤│40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普通林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林业部│││[1996]81号│通知││├──┼──────┼──────────────────────────┼────────┤│41 │林人通│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管理│林业部│││[1996]80号│暂行规定》的通知││├──┼──────┼──────────────────────────┼────────┤│42 │厅场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进口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林业部办公厅│││[1996]10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43 │林产字│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林业部、国家工商│││[1996]48号│理的通知│行政管理局│├──┼──────┼──────────────────────────┼────────┤│44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6]88号│││├──┼──────┼──────────────────────────┼────────┤│45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5]152号│││├──┼──────┼──────────────────────────┼────────┤│4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5]6号│││├──┼──────┼──────────────────────────┼────────┤│47 │林防办│林业部关于印发《森警部队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暂行规│林业部│││[1995]133号│定》的通知││├──┼──────┼──────────────────────────┼────────┤│4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1995]67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 │林财字│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林业部、财政部、│││[1995]79号│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 │林财字│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国有资产│││[1995]59号││管理局│├──┼──────┼──────────────────────────┼────────┤│51 │林科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布《林业部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林业部│││[1995]129号│章程》的通知││├──┼──────┼──────────────────────────┼────────┤│52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1995]159号│的通知││├──┼──────┼──────────────────────────┼────────┤│53 │厅宣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发行工作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5]29号│知││├──┼──────┼──────────────────────────┼────────┤│54 │林宣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若干意│林业部│││[1995]93号│见》的通知││├──┼──────┼──────────────────────────┼────────┤│5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林业部办公厅│││[1994]106号│密工作的通知││├──┼──────┼──────────────────────────┼────────┤│56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造林进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52号│││├──┼──────┼──────────────────────────┼────────┤│57 │林护通字│林业部关于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35号│││├──┼──────┼──────────────────────────┼────────┤│58 │厅造字│关于改进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调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49号│││├──┼──────┼──────────────────────────┼────────┤│59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 │林业部│││[1994]33号│试行)的通知││├──┼──────┼──────────────────────────┼────────┤│60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林业部│││[1994]93号│(暂行)》的通知││├──┼──────┼──────────────────────────┼────────┤│61 │林安字│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林业部、公安部│││[1994]44号│标准的规定││├──┼──────┼──────────────────────────┼────────┤│62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4]58号│││├──┼──────┼──────────────────────────┼────────┤│63 │林计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林业部│││[1994]52号│知││├──┼──────┼──────────────────────────┼────────┤││││││64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林业部办公厅│││[1994]42号│项规定》的通知││├──┼──────┼──────────────────────────┼────────┤│6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活动管理│林业部办公厅│││[1994]59号│有关问题的通知││├──┼──────┼──────────────────────────┼────────┤│66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林业部│││[1994]168号│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67 │林办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28号│││├──┼──────┼──────────────────────────┼────────┤│68 │林造字│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沙漠普查和沙漠化监│林业部、国家土地│││[1994]27号│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管理局│├──┼──────┼──────────────────────────┼────────┤│69 │林造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沙漠化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45号│││├──┼──────┼──────────────────────────┼────────┤│70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1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4]34号│作的紧急通知││├──┼──────┼──────────────────────────┼────────┤│72 │林贷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工作的通│林业部│││[1994]149号│知││├──┼──────┼──────────────────────────┼────────┤│73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林业部│││[1994]90号│几项规定││├──┼──────┼──────────────────────────┼────────┤││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74 │││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5 │国森防办│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3]5号│知│挥部办公室│├──┼──────┼──────────────────────────┼────────┤│76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22号│通知││├──┼──────┼──────────────────────────┼────────┤│77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57号│通知││├──┼──────┼──────────────────────────┼────────┤│78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部属高等院校财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77号│通知││├──┼──────┼──────────────────────────┼────────┤│7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80 │林计通字│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林业部│││[1993]98号│││├──┼──────┼──────────────────────────┼────────┤│81 │林计通字│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林业部│││[1993]138号│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82 │林财字│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林业部│││[1993]8号│改革的通知││├──┼──────┼──────────────────────────┼────────┤│83 │林财通字│关于部直属公司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林业部│││[1993]104号│的通知││├──┼──────┼──────────────────────────┼────────┤│84 │林财通字│关于严格控制部直属单位基建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林业部│││[1993]107号│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85 │林教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87号│通知││├──┼──────┼──────────────────────────┼────────┤│86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的通知│林业部│││[1993]18号│││├──┼──────┼──────────────────────────┼────────┤│87 │厅办字│关于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3]64号│││├──┼──────┼──────────────────────────┼────────┤│8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松香宏观总量调控有关问│林业部│││[1993]113号│题的通知││├──┼──────┼──────────────────────────┼────────┤│89 │濒办字│关于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国家濒危物种管理│││[1993]84号│知│办公室│├──┼──────┼──────────────────────────┼────────┤│90 │厅造字│关于定期报告营林生产进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14号│││├──┼──────┼──────────────────────────┼────────┤│91 │厅资字│关于配发“木材检查”专用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92 │林护字│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林业部│││[1992]56号│││├──┼──────┼──────────────────────────┼────────┤│9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2]13号│││├──┼──────┼──────────────────────────┼────────┤│94 │厅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细│林业部办公厅│││[1992]139号│则》的通知││├──┼──────┼──────────────────────────┼────────┤│95 │林财字│关于重新修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立木林价表(试行) │林业部、国家物价│││[1992]17号│》的通知│局││││││├──┼──────┼──────────────────────────┼────────┤│96 │林财通字│关于林业部属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2]102号│││├──┼──────┼──────────────────────────┼────────┤│97 │林财字│关于调整林业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额的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2]93号││中国农业银行│├──┼──────┼──────────────────────────┼────────┤│9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产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2]127号│││├──┼──────┼──────────────────────────┼────────┤│99 │林工通字│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公司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林业部│││[1992]128号│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0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伐区准备作业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92]129号│││├──┼──────┼──────────────────────────┼────────┤│101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人造板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2]77号│││├──┼──────┼──────────────────────────┼────────┤│102 │林工许│关于发放人造板机械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工业产品生│││[1992]60号││产许可证办公室│├──┼──────┼──────────────────────────┼────────┤│103 │厅工字│关于改进森工调度报表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85号│││├──┼──────┼──────────────────────────┼────────┤│104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2]34号│作的紧急通知││├──┼──────┼──────────────────────────┼────────┤│105 │林护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26号│││├──┼──────┼──────────────────────────┼────────┤│106 │林产字│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林业部、铁道部、│││[1991]11号│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07 │林资字│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1]110号│││├──┼──────┼──────────────────────────┼────────┤│108 │厅资字│关于执行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58号│││├──┼──────┼──────────────────────────┼────────┤│109 │厅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区实行林价制度伐区调查设│林业部办公厅│││[1991]19号│计、拨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1]120号│││├──┼──────┼──────────────────────────┼────────┤│111 │国森防办│印发《关于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实施办法(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11号│行)》的通知│挥部办公室│├──┼──────┼──────────────────────────┼────────┤│112 │国森防│印发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决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3号│的通知│挥部│├──┼──────┼──────────────────────────┼────────┤│113 │厅防字│关于林业系统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范围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89号│││├──┼──────┼──────────────────────────┼────────┤│114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32号│││├──┼──────┼──────────────────────────┼────────┤│115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1]157号│││├──┼──────┼──────────────────────────┼────────┤│116 │林策字│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林业部、国家工商│││[1991]155号│办法》的通知│行政管理局│├──┼──────┼──────────────────────────┼────────┤│117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1991]127号│的通知││├──┼──────┼──────────────────────────┼────────┤│118 │林策字│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林业部│││[1991]177号│的通知││├──┼──────┼──────────────────────────┼────────┤│11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林价制度先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4号│││├──┼──────┼──────────────────────────┼────────┤│120 │林财字│关于发布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29号│││├──┼──────┼──────────────────────────┼────────┤│121 │林传(91) │关于搞好林木种子采收调剂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30号│││├──┼──────┼──────────────────────────┼────────┤│122 │林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调度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1]100号│││├──┼──────┼──────────────────────────┼────────┤│123 │林工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林业部│││[1991]140号│通知││├──┼──────┼──────────────────────────┼────────┤│124 │厅工字│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行业评比细则》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27号│││├──┼──────┼──────────────────────────┼────────┤│125 │林计通字│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造林项目科研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40号│││├──┼──────┼──────────────────────────┼────────┤│126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造林项目”造林质量的通知│林业部│││[1991]137号│││├──┼──────┼──────────────────────────┼────────┤│127 │林产字│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林业部、铁道部、│││[1991]17号│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28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林业部│││[1990]377号│││├──┼──────┼──────────────────────────┼────────┤│129 │林护字│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通知│林业部│││[1990]58号│││├──┼──────┼──────────────────────────┼────────┤│130 │林护字│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0]165号│││├──┼──────┼──────────────────────────┼────────┤│131 │林策发│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林业部│││[1990]436号│││├──┼──────┼──────────────────────────┼────────┤│132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法规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421号│││├──┼──────┼──────────────────────────┼────────┤│13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526号│││├──┼──────┼──────────────────────────┼────────┤│134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林业部│││[1990]466号│通知││├──┼──────┼──────────────────────────┼────────┤│135 │林策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434号│││├──┼──────┼──────────────────────────┼────────┤│136 │林财字│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林业部│││[1990]390号│实施细则》的通知││├──┼──────┼──────────────────────────┼────────┤│137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业部物资供销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林业部│││[1990]467号│和实施细则》的通知││├──┼──────┼──────────────────────────┼────────┤│138 │林函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林业部│││[1990]197号│(试行)》等文件的通知││├──┼──────┼──────────────────────────┼────────┤│139 │林财字│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0]273号│││├──┼─140 │林财字│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好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林业部│││[1990]61号│通知││├──┼──────┼──────────────────────────┼────────┤│141 │林投产│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10号│││├──┼──────┼──────────────────────────┼────────┤│142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合作使用管理办│林业部│││[1990]254号│法》的通知││├──┼──────┼──────────────────────────┼────────┤│143 │林财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林业部、中国人民│││[1990]141号│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44 │林工字│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林业部│││[1990]18号│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45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1990]254号│的通知││├──┼──────┼──────────────────────────┼────────┤│146 │林工字│印发“林业部关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指标│林业部│││[1990]320号│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147 │林工字│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的若干意│林业部│││[1990]364号│见》和《关于对部分非统配木材试行指导性销售的意见》的│││││通知││├──┼──────┼──────────────────────────┼────────┤│148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停工待工、拖欠职工│林业部│││[1990]89号│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9 │厅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森工调度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0]207号│││├──┼──────┼──────────────────────────┼────────┤│150 │林护字│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9]133号│││├──┼─────(89)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42号│││├──┼──────┼──────────────────────────┼────────┤│152 │全绿办字│关于颁发《全国绿化奖章评奖办法》的通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1989]第1号││公室│├──┼──────┼──────────────────────────┼────────┤│153 │林资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权限│林业部│││[1989]317号│划分的决定││├──┼──────┼──────────────────────────┼────────┤│154 │林资字│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61号│││├──┼──────┼──────────────────────────┼────────┤│155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138号│││├──┼──────┼──────────────────────────┼────────┤│156 │林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林业部│││[1989]363号│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157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376号│││├──┼──────┼──────────────────────────┼────────┤│158 │林资字│关于贯彻执行两个《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01号│││├──┼──────┼──────────────────────────┼────────┤│159 │林工字│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9]321号││行政管理局│├──┼──────┼──────────────────────────┼────────┤│160 │厅资字│关于发放“中国森林资源监督”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7号│││├──┼──────┼──────────────────────────┼────────┤│161 │林计字│关于加强猎枪、弹具管理和申报计划的通知│林业部│││[1989]300号│││├──┼──────┼──────────────────────────┼────────┤│162 │林财字│关于不得提高价格或在价外向用户征收“森林保护费”的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9]415号│知│局│├──┼──────┼──────────────────────────┼────────┤│163 │厅财字│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规定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31号│││├──┼──────┼──────────────────────────┼────────┤│164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机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二、三级)和实施│林业部│││[1989]302号│细则的通知││├──┼──────┼──────────────────────────┼────────┤│165 │厅函人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机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号│││├──┼──────┼──────────────────────────┼────────┤│166 │林造字│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50号│││├──┼──────┼──────────────────────────┼────────┤│167 │林工字│关于加强火烧木采伐管理制止采伐活树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09号│││├──┼──────┼──────────────────────────┼────────┤│168 │林工字│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46号│││├──┼──────┼──────────────────────────┼────────┤│169 │林工字│关于试行建立木材销售总账的通知│林业部│││[1989]172号│││├──┼──────┼──────────────────────────┼────────┤│170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林业部│││[1989]377号│题的通知││├──┼──────┼──────────────────────────┼────────┤│171 │林计字│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部门贷款丰产林项目准备工作的│林业部│││[1989]84号│通知││├──┼──────┼──────────────────────────┼────────┤│172 │林工字│关于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17号│││├──┼──────┼──────────────────────────┼────────┤│173 │林办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88]202号│││├──┼──────┼──────────────────────────┼────────┤│174 │林造字│印发《关于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大力发展平原林业的意见》的│林业部│││[1988]124号│通知││├──┼──────┼──────────────────────────┼────────┤│175 │林造字│关于印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的通知│林业部│││[1988]388号│││├──┼──────┼──────────────────────────┼────────┤│176 │林造字│关于印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8]242号│││├──┼──────┼──────────────────────────┼────────┤│177 │厅资字│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8]21号│││├──┼──────┼──────────────────────────┼────────┤│178 │林研字│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土地│││[1988]101号││管理局│├──┼──────┼──────────────────────────┼────────┤│179 │林防字│关于统一分配风力灭火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88]206号│││├──┼──────┼──────────────────────────┼────────┤│180 │林造字│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林业部│││[1988]336号│││├──┼──────┼──────────────────────────┼────────┤│181 │林安字│关于建立健全森林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88]410号│││├──┼──────┼──────────────────────────┼────────┤│182 │林(护)字│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1988]492号│││├──┼──────┼──────────────────────────┼────────┤│183 │林工字│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林业部│││[1988]243号│││├──┼──────┼──────────────────────────┼────────┤│184 │林计字│关于调整林业机密统计资料范围的通知│林业部│││[1988]17号│││├──┼──────┼──────────────────────────┼────────┤│185 │林计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林区交通运输、城镇防火工作的紧急通│林业部│││[1988]50号│知││├──┼──────┼──────────────────────────┼────────┤│186 │林计字│关于印发《林业施工企业管理升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1988]259号│││├──┼──────┼──────────────────────────┼────────┤│187 │林计字│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88]256号│││├──┼──────┼──────────────────────────┼────────┤│188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财政部│││[1988]339号│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89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1988]422号│关“森林保护费”问题的通知││├──┼──────┼──────────────────────────┼────────┤│190 │林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林业部│││[1988]187号│规定》的通知││├──┼──────┼──────────────────────────┼────────┤│191 │林财字│关于加强松香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8]240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2 │林种字│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8]64号││行政管理局│├──┼──────┼──────────────────────────┼────────┤│193 │林产字│关于加强林产工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1988]44号│││├──┼──────┼──────────────────────────┼────────┤│194 │林工字│关于执行《林业部门工业企业多种经营统计年报制度》的通│林业部│││[1988]483号│知││├──┼──────┼──────────────────────────┼────────┤│195 │林资字│关于开展国有林区木材采运企业定产试点的通知│林业部│││[1988]267号│││├──┼──────┼──────────────────────────┼────────┤│196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7]41号│││├──┼──────┼──────────────────────────┼────────┤│197 │厅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7]114号│││├──┼──────┼──────────────────────────┼────────┤│198 │林函资字│关于在产竹材的省、自治区制定竹林总采伐量控制指标的通│林业部│││[1987]176号│知││├──┼──────┼──────────────────────────┼────────┤│199 │林护字│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林业部、商业部、│││[1987]453号││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

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管桩基础)

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管桩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tensioned spun concrete pile foundationDBJ13-XX—2005(送审稿)2006年4月10日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tensioned spun concrete pile foundationDBJ13-XX—2005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下达的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设计技术规程》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05]1号),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13-XX-2005,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其中4.2.5、5.1.2、5.2.10、5.2.1l、6.1.5中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福建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福建省建设厅二00X年X月X日前言本规程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达的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设计技术规程》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05】1号)文件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设计、制作、施工、科研和教学等单位共同制订而成。

本规程在制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省内外使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在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某些规章制度过于抽象或过于细节,导致规定无法实际操作或难以执行。

2. 规章执行缺乏统一标准和考核机制。

各部门、地区之间对规章执行的要求和标准存在差异,缺少统一的考核机制。

3. 规章执行过程中存在低效率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由于规章文本的复杂性、监管不完善等原因,部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拖延、耽误事务办理或利用职权滥用的情况。

二、问题分析1. 问题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具备可操作性该问题主要源自于对目标群体需求了解不足以及专家参与程度不够。

有时候,制定规章的人员并未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导致出台的规章无法适应实际需要。

此外,在制定过程中缺少相关领域专家建议也增加了制约。

2. 问题二:规章执行缺乏统一标准和考核机制缺乏统一的规章执行标准和考核机制,导致各地区、部门对规章执行的要求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下,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

3. 问题三:规章执行过程中存在低效率和滥用权力情况规章文本复杂难懂,缺乏详细操作指南或培训措施,使得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来理解规定。

此外,监管不完善也给了部分人员利用职权滥用的机会。

三、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可能会有效改进当前的执行规章状况:1. 建立前期调研机制在制定规章之前,建立起顾问团队或专家组织,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向基层广泛征集实际需求,并充分倾听各方意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必要权衡,在大体框架确定完成之前多次征询专家意见。

2. 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政府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统一标准和共识文件。

建议建立专门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在规章执行上的统一标准与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

加强跨地区间的交流合作,形成经验共享和协同推进。

3. 简化规章文本并提供详细操作指南政府应简化规章文本,并为其提供详细操作指南,以减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法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福建省建筑结构风压规程

福建省建筑结构风压规程

建阳
0.35
建瓯
0.35
顺昌
0.35
七仙山
0.70
宁德
0.75
寿宁
0.40
周宁
0.45
福鼎
0.70
柘荣
0.60
福安
0.60
霞浦
0.80
屏南
0.30
古田
0.40
台山
1.00
4
4.0.2 福建省 100 年重现期的风压见表 4.0.2。
表 4.0.2 福建省各市县的 100 年重现期的风压(k N / m ²)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41-20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897 -2011
福建建筑结构风压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wind pressure of building structure in Fujian
2011-07-28 发布
2011-10-01 实施
3
4 福建省各市县的风压值
4.0.1 福建省 50 年一遇的基本风压见表 4.0.1。
表 4.0.1 福建省各市县的 50 年—遇的基本风压(k N / m ²)
市县名
基本风压
市县名
基本风压
市县名
基本风压
福州
0.70
平潭
1.30
福清
0.80
长乐
0.80
闽侯
0.60
连江
0.80
永泰
0.50
罗源
0.80
漳州
0.70
龙海
0.85
漳浦
0.90
云霄
0.85
诏安
0.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2•【文号】法〔2016〕401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

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6.28•【文号】林科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林科发〔201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2018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180项(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项目管理。

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标准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归口标准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标准制修订质量,及时组织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审定和标准报批,按时保质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切实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度完成各阶段任务。

要严格按照《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项目各阶段工作。

在前期标准研究的基础上,再深入开展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确实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严格标准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林规发〔2011〕169号)规定,规范财政经费使用,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汇总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6月28日。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1.1 缺乏明确的执行指导和标准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执行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晦涩难懂、操作性不强,致使执行规定缺乏明确的执行指导和标准。

这导致不同地区,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造成解读歧义,进而出现裁量过大或过小的倾向,给公众带来了困扰。

1.2 执行规定与实际矛盾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况与制定的执行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些执行规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具体操作时暴露出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

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某项执法规定需要企业按照严格要求进行治理,但受制于技术条件和经济能力限制,一些企业难以达到这种高强度治理水平。

1.3 检查评估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执行规定领域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并且对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缺乏严厉制裁。

由此,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守法成本”较低。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执行规定的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难以保持高效运转。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2.1 增强执行指导与标准化建设为了确保执行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深入调研和分析各界意见,并积极引入专家学者建议。

同时,在制定具体执行细则时应明确条款含义,并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利益冲突,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优化执行规定与实际情况的衔接为克服现有执行规定与实际相悖之处,可以在立法前加强社会舆论调查、听取多方声音,并广泛开展立法咨询,以便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需求。

另外,相关部门还应采取灵活策略,在特殊情况下适当宽松或变通一些要求,以免给企业带来巨大负担。

2.3 完善检查评估机制并加强监督为了实现对执行规定的有效监管,可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明确责任,并且落实相关考核制度。

此外,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严肃依法处理违规者,以形成守法必得的良好氛围。

2.4 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与合作政府不仅应切实加强对执行规定的管理工作,还应提高内部职能整合与协调水平。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在社会发展和管理过程中,执行规定是确保法律、政策有效落实和执行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在执行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执行规定工作。

二、主要问题分析1. 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和监督机制当前,某些执行规定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和监督机制,导致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到位。

例如,在一些基层单位中,执行某项规定时没有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结果造成了该项规定的无法有效推行。

2. 执行力度不够强劲在一些领域中,尽管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强劲,导致效果并不理想。

比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其执行监管力度不足,致使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且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 执行信息公开度较低一些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这使得公众无从了解规定的执行情况,难以进行自我监督和参与。

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规定,更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度,提高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执行成本过高某些执行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成本较高的问题。

一方面,有些规定可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执行机构之间缺乏协同配合,效率低下导致成本居高不下。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1. 明确责任界定和建立监督机制为了明确责任界定和提升监督水平,在制定、修订相关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并详细设立责任部门,并加强对责任部门的监督力度。

同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职能部门来承担对规定外围配套政策的研究、监测与评估工作,有效推进规定落地生根。

2. 加强执行力度为了提升执行力度并达到预期效果,在相关领域加大执法力度。

要求相关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3. 提高执行信息公开度公众有权知晓规定的执行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执行信息的公开度。

一方面,加强相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另一方面,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第三方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报道。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背景引言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执行法规与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执行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和限制。

本文将对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执行规定的效力和公平性。

二、主要问题分析1.执行难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执行规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举例来说,某些行政命令需要依赖地方政府执行,但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和资源,导致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执行规定往往需要依赖多个部门的合作,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配合,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2.执行不公问题在一些特定领域,执行规定存在不公的问题。

例如,一些经济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导致执行结果偏向某一方利益的偏袒。

此外,执行规定的执行者可能存在不公正行为,例如对某些特定群体或地区的歧视性执行。

这些不公的执行结果,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3.执行权威问题执行规定的效力也受到执行者的权威性问题的影响。

例如,执行规定的执行者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使得规定不被严格执行或者不按照法律精神执行。

此外,一些执行者可能受到非法势力或贪污行为的影响,而对规定进行滥用或扭曲执行。

4.执行效率问题执行规定的效率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执行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冗长的审批程序、繁琐的文书工作以及执行资源的不足等问题的制约,导致执行结果迟滞或效率低下。

这种情况下,执行规定的实际效果将大大受到影响。

三、建议改进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1.加强执行力量与协作关系为了解决执行难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与权限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计划和时间表。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执行力量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执行者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

通过这些措施,执行规定的执行难度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问题描述在执行规定方面,我们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 规定不统一:不同部门或机构发布的规定相互冲突、重复或者模糊不清,导致执行时出现困惑和混乱。

2. 执行力度不够:有些规定虽然制定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得到充分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手段。

3. 审查审批过程冗长:一些具体操作流程无法高效进行审批,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并且容易滋生腐败和办事繁文缛节。

4. 规定与实际不符:某些规定跟不上社会发展进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限制了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

二、问题分析1. 规定不统一这个问题主要源于各个部门或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和协调不足。

在制定规定前应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发布的规定没有冲突之处。

此外,还需要完善对相关单位职责范围的界定,避免重复制定规定。

2. 执行力度不够执行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在于监督和处罚机制的不完善。

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加大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在规定中可以明确责任人和具体的执行时间节点,增强规范执行的权威性。

3. 审查审批过程冗长审查审批过程冗长一方面是操作流程繁琐所致,另一方面则与办事效率低下有关。

针对这个问题,应当简化相关程序,并借助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行政务公开、网上办事等措施,优化服务环境。

4. 规定与实际不符针对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问题,需要制定灵活性强、可随时调整的规定标准。

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修订或废止那些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规定,并加强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三、解决方案1. 规定不统一问题解决方案(1)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发布的规定没有冲突。

(2)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便于不同部门及时了解彼此制定的规定。

管理制度的规范与执行问题

管理制度的规范与执行问题

管理制度的规范与执行问题一、概述在一个组织或机构中,管理制度的规范与执行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管理制度的规范是指建立和确立一套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而管理制度的执行是指将这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和执行。

然而,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管理制度规范与执行之间的脱节,这给组织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

二、原因分析1. 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在一些组织中,制度规范过于笼统或模糊,导致难以执行,从而影响了管理效果。

2. 意识形态的干扰:一些组织由于过于重视意识形态,而忽视了科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导致管理制度无法得到充分贯彻。

3. 缺乏有效监督与反馈:若没有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管理制度执行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问题。

4. 缺乏培训和沟通: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若组织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沟通机制,就难以落实管理制度。

三、规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确保组织稳定运行: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提供组织运作的指导和保障,从而确保组织的稳定运行。

2. 提升工作效率: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低效率的情况出现。

3.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使组织的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4. 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规范的管理制度将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

四、改善管理制度的规范1. 明确制度目标和原则:制定制度时应明确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制度的制定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

2. 完善制度的内外部配套机制:制度的规范需要内外部配套机制来支持,例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加强制度的培训和沟通:制度的规范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沟通,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有利于提高执行力度。

4. 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制度的规范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与反馈机制,通过监督和反馈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一、问题背景在执行规章方面,往往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被解决。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规章执行不力、执行标准不统一、执行时存在滥用职权等情况。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执行规章不力的原因1. 缺乏监督机制:在一些组织或机构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无法得到严格执行。

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监督体系,确保规章得以有效落实。

2. 对违反规章的处罚不力:对于违反规章的行为,如果未严惩当事人,则容易导致其他人效仿,降低整个系统内规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3. 规章制定过程存在问题:如果在制定规章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各项实际情况,并与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就有可能导致实施时出现困难或者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规章的执行效果。

因此,在制定规章时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

三、执行标准不统一的影响1. 造成混乱:执行规章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执行,很容易导致不一致性和混乱。

这会损害规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 影响公正公平:若执行标准不统一,会给人们带来主观判断的空间。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个漏洞,从而干扰公正公平的执行。

3. 形成隐患: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可能导致安全风险。

每个岗位在处理相同问题时采取不同的方式可能存在隐患,未来发生危机时将无法做到有序应对。

四、解决方案1. 建立监督体系: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明确职责,并对违反规章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也应注重诚信教育,提高大家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2. 完善规章编制流程:在制定规章过程中要考虑到各项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规章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

3. 统一执行标准: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行业制订统一的执行标准,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流程。

同时,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手段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中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6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中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中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中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见(试行)为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的精神,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将执行实施工作划分为十个基本环节,其中财产调查与控制,财产变现,案款分配与发还,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异议、复议审查,执行结案共六个环节为进行风险防范的重点环节。

一、分案节点1 以工作需要之外的原因调整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确定的承办人。

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规定调整自动分案结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串案”;②有法定回避情形;③拖延执行,需更换承办人;④原承办人接受其他重大工作任务;⑤原承办人长期病休或调出本部门。

调整原因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二、执行前准备节点2 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承办人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由执行实施机构中负责财产调查的内设小组集中制发报告财产令;发出报告财产令的情况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节点3 立案执行60日内,未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规定项目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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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行规范的若干问题一、荷载与作用:1、风荷载(1)地面粗糙度。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条文7.2.1规定: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在确定城区的地面粗糙度类别时,可按下述原则近似的确定:a、以拟建房2km为半径的迎风半圆影响范围内的房屋高度和密集度来区分粗糙度类别,风向原则上应以该地区最大风的风向为准,但也可取其主导风向;b、以半圆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平均高度Ћ来划分地面粗糙度类别,当Ћ≥18m,为D类,9m<Ћ≤18m,为C类,Ћ<9m,为B类;c、影响范围内不同高度的面域可按下述原则确定,即每座建筑物向外延伸距离为其高度的面域内均为该高度,当不同高度的面域相交时,交叠部分的高度取大者;d、平均高度Ћ取各面域面积为权数计算。

根据以上原则,考虑到城市规范的要求,建筑物的间距大部分在0.8~1.0h之间,单体建筑高度计算面域基本重叠,因此可用最大风向或主导风向2km为半径的迎风半圆影响范围内的房屋高度来进行简单判别。

这个房屋高度指的是在影响范围内占绝对多数的房屋之高度。

(2)体型系数高层混凝土建筑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3.2.5条及附录A采用。

需注意的是“高规”的体型系数与“荷载规范”有所不同。

风荷载作用在高层建筑表面,压力分布是不均匀的,某些部位的局部风压会超过按“高规”的体型系数计算的平均风压。

根据一些风洞试验资料与实测结果,檐口、雨蓬、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向上风荷载时,体型系数不宜小于2.0。

2、地震作用(1)计算的原则与方法▲多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a、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度时,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所谓主轴方向,一般可认为是抗侧力构件的布置方向。

b、质量与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多层建筑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高层建筑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质量与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结构:多层建筑采用单向地震作用耦联计算时,高层建筑采用单向地震作用耦联计算并考虑偶然偏心时,楼层最大位移(层间位移)与平均位移(层间位移)之比值大于1.3。

扭转刚度较小的结构(多层建筑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或To>0.7Tx1、To>0.7Ty1;对高层建筑0.7To>Tx2、0.7To>Ty2)也应验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

多层建筑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规则结构采用增大边榀结构地震内力方法;不规则结构采用单向地震作用耦联计算与增大边榀结构地震内力两种方法的不利者。

高层建筑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扭转影响的方法:采用单向地震下的耦联计算并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c、8度、9度抗震设防时,多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大跨度:9度时>18m、8度时>24m;长悬臂:9度时>1.5m,8度时>2m。

高层建筑的转换构件d、9度抗震设防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多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地震作用计算方法:a、多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b、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多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c、7~9度设防的高层建筑,下列情况宜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①、特别不规则的建筑与甲类建筑;②、下表所示的乙、丙类高层建筑;③、不满足《高规》第4.4.2至4.4.5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竖向不规则);④、复杂高层建筑结构;⑤、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

(2)弹性时程分析的要求与应用a、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实际地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且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80%;b、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3~4倍,也不宜小于12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01s或0.02s;c、输入地震波的最大加速度可按下表采用,当工程场地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采用安评报告的曲线与参数。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表3.2.2中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d、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当弹性时程分析的地震作用效应大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应进行以下内容的设计校核:①层间位移角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检查是否发生突变;②某一楼层的楼层剪力大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时,应按此楼层剪力进行该楼层构件的承载力设计;③基底剪力大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时,宜按此基底剪力进行构件的承载力设计。

二、地基与基础1、地基设计原则与基本要求地基设计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工作状态进行:a、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不致造成承重结构的损坏;b、在最不利荷载作用下,地基不出现失稳现像。

根据以上设计原则,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要求是:a、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b、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c、规范中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①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②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③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④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⑤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d、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e、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2、两种极限状态的荷载组合和抗力条件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对于地基的滑移、倾覆和稳定问题,属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范围,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3、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时的基础埋深取值问题基础埋置深度的起算问题,一般从室外地面标高算起。

在填方整平地区,也就是基础两侧的填土顶面标高基本相同时,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基础两侧填土面标高不同时取低值),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原天然地面标高算起。

如存在地下室,当为整体基础如箱筏等,则基础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为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对于先期的填土没有时间要求,这是由于基础周围填土,在承载力验算中作为基础边载考虑,有助于地基的稳定和承载力的提高,这只与它的重度有关,没有规定应是自重下固结完成的土,因此对填土没有时间要求,只要已经填上即可。

但在变形计算中,应考虑新填土的影响,并满足变形要求。

4、桩基础(1)桩的中心距a、大直径人工挖孔扩底桩,此种桩型大多为端承型桩,最小中心距的限制不应过严。

特别在砖混结构及小柱距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中,桩位布置在纵横墙交点或柱下,桩中心距往往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此时应按端承桩进行设计,不考虑侧阻,每个桩相当于独立的深基础,桩距不限,只要桩端扩大头面积满足承载力及变形要求即可。

有些人工挖孔桩端阻力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当桩长较短(一般长径比小于5)时,可称为墩基。

在变形可以控制的条件下,墩基的中心距更不必限制。

b、深厚软土中的摩擦桩,为使更多的土体参与工作,避免侧阻力叠加,此时应加大桩距,桩中心距不宜小于4d,采用4.5d~6d较为适宜(挤土桩取大值)。

c、打入、压入的预制桩(方桩或管桩),沉管灌注桩,夯扩桩,考虑到挤土效应及施工需要,桩中心距不宜小于3.5d(或边长),当桩数密集时,桩中心距宜取4d。

d、嵌岩桩的桩中心距可取2d~2.5d。

e、控制沉降的桩基,为利用承台底土的抗力,桩中心距宜取4.5d~6d。

(2)桩的长径比a、考虑施工偏差按施工垂直度偏差控制桩的长径比,主要考虑不致出现桩端交会的情况。

例如端承桩的设计最小中心距一般为2.5d,垂直度容许偏差为1%,容许孔位偏差为d/4。

在保证两相邻桩桩端不交会的条件下,得:2×0.01L≤2.5d-d-0.25d由此得L/d≤60b、现行规范中无长径比要求随着高层建筑的发展,超长桩及长桩应用广泛,长径比的限制制约了长桩的使用。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迄今为止尚未发现质量正常的桩压屈失稳的先例,因此,在89规范及桩基规范中均取消了长径比的限制。

桩基技术规范中仅规定当桩周土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5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软土时,对桩进行压屈验算。

新规范同样未对桩的长径比进行限制。

特别是新规范将桩身强度安全度提高后,桩身压屈的可能性更小。

具体应用中对高桩承台、上部桩周土软弱、桩周为可液化土、8度以上地震区的桩,当桩身强度控制设计时,仍应慎重对待,可按相关规范计算桩身压屈。

(3)关于同一结构单元下可否使用不同桩型的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规定“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中也有相似的规定,“同一结构单元宜避免采用不同类型的桩”。

上述规定在长期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主要考虑两种基础形式在地震时对上部结构所产生的震害效应不同,易引起应力集中、扭转等问题。

执行抗震规范中常遇到独立桩基与人工挖孔墩基、条形基础与人工挖孔墩基、地基处理与天然地基在同一结构单元的组合问题。

出于经济指标和施工条件的限制,硬性执行抗震规范的规定将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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