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6〕1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的新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37号)精神,现就开展孝感市质量强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三大战略,开展质量强市建设(一)实施技术创新战略。
通过创新驱动、创新带动、创新激励,加快技术进步,促进质量升级。
积极推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盐磷化工、金属制品、纸塑包装、建筑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促进产品质量性能跨越性进步。
围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高新产业和新兴产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
以技术创新推动标准创新、促进质量提升,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3家以上省级创新型企业,5家以上省级企业研发(技术)机构,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10%以上,新增一批国内、国际注册商标。
完善产学研技术联盟创新机制,推动产业集聚区成为技术创新策源地,以技术创新引领质量提升。
(二)实施标准引领战略。
突出“一带三轴一区”产业发展空间结构,围绕25个优势特色产业聚集区,加快技术标准的研制,指导企业制(修)订5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产业”同步发展机制。
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服务平台,整合标准信息资源,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突破的标准化研制力度,到2020年底,力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率达到48%以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衡政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日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实施,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提升自主创新和卓越绩效管理能力,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冀办发〔2019〕3号)、《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2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开展,是衡水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选1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设立“衡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统一领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新时代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五)获得"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金,占当年奖 项名额。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名评办报区名评 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金,并予以公告。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 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 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选机构
(一)由市区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名评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名评委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名评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名评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名评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有关知识;(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市长质量奖实施方案
市长质量奖实施方案一、背景。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水平提升而设立的荣誉称号。
市长质量奖的设立旨在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目标。
市长质量奖的实施目标是通过评选表彰,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形象,促进企业持续改进,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三、奖项设置。
市长质量奖分为优秀奖、提名奖和特别贡献奖三个奖项。
优秀奖主要评选本市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提名奖主要评选在本市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特别贡献奖主要评选在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四、评选标准。
市长质量奖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品牌形象、市场影响力等方面。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制度、内审体系等;产品质量包括产品技术性能、质量稳定性、产品符合性等;品牌形象包括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等;市场影响力包括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市场反馈等。
五、评选程序。
1. 提名推荐,企业可通过自荐或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参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 初审资格,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资格;3. 现场考察,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4. 终审评选,由市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对现场考察合格的企业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名单;5. 颁奖表彰,对获奖企业进行颁奖表彰,并在各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六、奖励措施。
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将获得市政府颁发的奖牌、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同时,获奖企业将被列入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并在相关场合进行宣传推介,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七、宣传推广。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结果将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以提升市长质量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励更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模板】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和**市府办《印发**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2﹞3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届)评选一次,每年(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奖励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委办或市府办分管副职领导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
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XX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XX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场监管局承办,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
前款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设立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旨在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加快推动XX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第五条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评审规范等;(二)建立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三)组织实施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四)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及工作成果。
第七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届评选工作需要,组建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当届评选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一)根据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组织成立评审组,对评审专家(评审员)进行培训;(二)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形式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有关工作,出具相应环节评审报告;(三)根据各环节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拟表彰组织和第八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0]1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者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或者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或者组织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或者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者组织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振兴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振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2024年首届市长质量奖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首届市长质量奖工作实施方案标题:____年首届市长质量奖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我市在国家的发展战略指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社会各项指标稳步提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政府工作的品质和效果,提高市政府领导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强市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特设市长质量奖,以表彰在市政府工作中取得杰出成绩的相关领导。
本次首届市长质量奖旨在倡导全市领导干部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创新务实,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执行力,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的高效推进,提高城市治理质量和市民满意度。
二、奖项设立市长质量奖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个类别。
个人奖:根据个人在市政府工作中取得的突出贡献和业绩评选,先进个人将获得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
团队奖:根据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结果,综合考虑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综合表现,评选出在市政府工作中表现突出、集体业绩杰出的团队,给予市长质量奖团队奖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
三、评选标准和程序1.评选标准:(1)突出贡献:在市政府工作中,具有创新意识,推动了一项或多项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市政府工作中,具有卓越的管理能力,完成了重大决策任务,带领团队取得显著成绩。
(2)整体素质:在市政府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提高部门协同工作效率;在市政府工作中,具有市民导向意识,注重维护市民权益,提供高质量服务。
(3)廉洁自律:在市政府工作中,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形象,不违法乱纪、不搞权色交易。
2.评选程序:(1)推荐阶段:各市政府部门和单位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向市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或团队。
(2)评审阶段:市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和团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者和候选人名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者进行调研和审核。
(3)评选阶段: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最终的获奖名单。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质量奖 管理制度
质量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质量奖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奖的设立和对象1.企业设立质量奖并实施质量奖管理制度,以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促使员工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规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2.质量奖的对象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章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质量奖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章质量奖的设置企业设立质量奖,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质量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类别的奖项,如技术创新奖、质量管理奖、员工激励奖等。
第五章质量奖的评定程序1.质量奖评定工作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决定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规程。
3.评定结果以奖项颁发和激励措施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和依据1.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2.评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实践情况、技术创新成果、员工个人成绩等。
第七章质量奖的激励措施1.对于获得质量奖的个人或团队,企业将给予证书、奖金、职务晋升等不同形式的激励。
2.奖金的发放实行激励先进、倒逼落后的原则,对于在质量管理中取得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更大的奖金激励。
第八章质量奖的监督和考核1.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奖评定的监督机制,对评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2.对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设立专门的复核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章质量奖的宣传和推广1.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和推广质量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通过开展质量奖的报告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十章质量奖的改进企业要不断总结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经验,调查质量奖的实施效果,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质量奖管理制度
质量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激励企业质量管理队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树立良好的质量管理和服务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家质量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各项质量活动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典型质量成果等奖励。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强调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的思想。
第四条质量奖在企业质量管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
第五条为了保证质量奖评选的公正公平,严禁有不当手段谋取质量奖,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企业成立质量奖管理委员会,由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以保证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质量奖评选条件和程序第七条企业申报质量奖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二)具备独立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三)企业质量成果取得突出成绩;(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五)员工质量意识普遍向上。
第八条质量奖评选分为初审和评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由质量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企业的初步评估,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评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细致深入的评估和考核,确定获奖企业和奖项。
第九条评选程序:(一)企业自行申报或被推荐;(二)初审;(三)评审;(四)确定获奖企业和颁发奖项。
第十条获奖企业将获得质量奖奖金和相关荣誉证书,并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定。
第三章质量奖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使用奖金必须用于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水平、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质量奖得主必须在一年内提交使用质量奖奖金的计划,经企业质量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提交使用计划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交使用质量奖奖金的使用报告,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得到认可,否则将取消获得奖金的资格。
第四章质量奖的宣传和表彰第十四条企业质量奖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外界宣传和表彰质量奖的获得者,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举办颁奖仪式、组织座谈论坛等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0]2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孝感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定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
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
已经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评定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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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该奖项将空缺。
(三)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
第二十一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六)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
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或孝感日报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及自我评价报告,经市和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孝感政规〔2010〕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五)调查、初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八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监察部门会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政府 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孝感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已经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评定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及以上的评审员(其中至少有1名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定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