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个人或以代表自己及相关方身份,非法获取、减少上市公司财产,侵害股东权益,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到的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是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代表公司股东治理公司,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然而,如果管理层以个人的利益为重,将公司资源用于个人收购,就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管理层收购违反了这一规定,就构成了职务侵占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其次,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涉及到内幕交易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很多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如财务数据、商业机密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在知悉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前,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收购,就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第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存在违法披露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披露。
如果管理层在进行收购过程中故意隐瞒信息,不进行必要的披露,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应当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如果管理层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顾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意愿,擅自进行收购,就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企业财产用于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我国在推行管理层收购中的问题
业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经营者所持企业 股权; 二是把股份制合作中员工所持股份转让
给经营者。
二 、B 在我国的发展特点 MO
关键词: 收购: 财富转移: 公允 中图分类号:2 文献标识码: F7 A
国外研究文献显示, 管理层收购的动机有 两种——财富创造和财富转移。财富创造认
M O可以实现不能创造的绩效, 即创造新 第二阶段是MO B 在我国的火暴发展阶段, 为, B 管理层 收购 ( O O aae et u— 发生在 20 年 一 03 MB ,UM ngm nby B 00 20 年。这时期管理层收购 的企业价值;而财富转移认为 M O没有给企 ot,是指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通过融 受到上市公司管理层 的青睐 , u ) 运用在上市公司 业带来实质性变化, 只是企业财富从其他利益 入资金 , 购买本公司股 权, 改变原有 的公司股 改革中。 管理层收购方式转变为管理层通过设 相关者转移到 了管理者手 中。 财富转移 问题在
势。 难道 M O在我国 水土不服”抑或是我国 发生在 20 年后。这一阶段管理层收购进入 务报表和企业利润。对于国有产权代表来说, B “ , 04 企业这一土壤不适合管理层收购的种子发芽 半地下状态,为了逃避20 年初国资委对国 对企业具体情况了解甚少, 04 对管理层企业利润
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组织的发展, 内 困难 , 率军进 入非胜不可 的 死 地” 组织 正像 “ 一样。 题 、 纠纷等。 的工作环境是否有益于员工等。 通过这些反馈 管理者 只有 与员工齐心协力 , 背水一 战, 才能 意见 , 管理者必须 以此为参照, 进行适时调整 , 攻克堡垒, 取得胜利。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但这种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如何支持 , 还没有一个明确 的解释 。 ( ) O 实施 过 程 中涉 及 产 权 变 革 难题 二 MB 国外 的 MB O是在明 晰的产权关 系框架 内发生 的所有权 、
控制权转 移 , 是对建立在所有权 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基 础上的现 代企业制 度的一次批判性继承 , 意在解 决代理 成本过大和管理 低效 问题 。而我 国实施 的 MB O带有 明显 的中国特色 , 而且赋予 了 M O一个特 殊的功能 , B 即希望通过 M O, B 使企业尤其是国有 企业达到产权 明晰 、 有效激励 的基本 目标。在实施过程中 , 又可 具体 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 国有企业 和集体企业改制 中的明晰产 权 。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在建立初期产权归属不清 , 需要厘清 产权 , 同时 国有企业 中的“ 所有者缺位” 产权关系也难 以形成有 效 的激励 、 约束机制 , 因此在现有政策环境下 , 通过管理层收购 让 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退 出. 不失为一种 方法。二是上市公司 的管理层收购与 “ 国有股减持 ” 相结 合 . 通过 国有股 减持 , 使国 有资产作战略性调整 。而且也有利于规范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 。
场 化障碍 ; 融资渠道狭 窄; B M O收购 过程 中定价 不公 正 、 操作过 程不透 明; B M O的股 票来源和股 票变现 渠道 不畅通 ; 实施 M O涉及产权 变革难题 ; B B M O也产生 内部人 控制的新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M O 还 必须修订相关法规政策、 强公 司 B, 加 治理 结构 的监管 、 完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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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我 国管理层收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谭 晔茗 , 刘建 江
(. 1湘潭大学 商学院, 湖南 湘潭 4 10 ;. 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院, 1 15 2华 湖北 武汉 4 06 ) 30 0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一、引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团队或高级管理层购买所在公司的股份的行为。
这种收购行为可能会引发各种法律问题,涉及公司治理、内幕交易以及利益冲突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二、合规性和透明度按照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管理层收购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确保合规性。
其次,在收购过程中必须确保透明度,及时向全体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的行为。
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可能掌握公司未公开的信息,因此必须遵守内幕交易规定。
管理层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不得买卖相关股票,以免导致市场不公平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此外,管理层还需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和防止泄露,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存在着管理层与公司自身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管理层需要处理好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同时,管理层收购的价格和条件应当与其他股东一视同仁,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利益。
如有相关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管理层收购的各项权益和义务。
五、公司治理和审计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涉及公司治理和审计的问题。
管理层收购后,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同时,在收购后需要进行审计,核实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风险防范和法律合规咨询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获取相关法律指导和建议。
法律顾问可以对收购过程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法律顾问还可以为管理层提供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合规水平。
管理层收购过程存在的问题探析
明 确 、保 护 严 格 、流 转顺 畅 ” 的现 代 化 产 权 体 制 的 大 背 景 下 ,被 应 用 国有 企 业 产 权 改 革之 中 ,成 为 解 决 国有 资 本
MB ,又 称 “ 理 人 融 资 收 购 ” O) 经 ,是指 目标 企 业
使 人 民政 府 作 为 代 理 人 努 力 担 当捍 卫 国有 资 产 的 角 色 ,在 实 际 谈 判 中 ,也 处 于 信 息 严 重 不 对 称 的 劣 势 地 位 。 管 理 层 可 以采 取 加 大 折 旧 ,调 低 账 面 价值 ,调低 企 业 收 益 预期 等 隐 性 方 式 达 到 低 估 国 有资 产 价值 ,降 低 收购价 格 的 目的 。 ・
行 政 因素 。
而且 , 目前 国有 企业 的运 作 ,“ 大程 度 上依 靠行 很
政 命 令 和政 府 政 策 优 惠 ,而 不 是 市 场 契 约组 织 经 济 活动 。 因 此 ,企 业 管理 层 与政 府 官 员 之 间存 在
我 国股 市 是 二 元 的 分 裂 股 权 结 构 ,上 市 企 业
第 l O卷 第 1 期 21 年 3 月 00
西 部 教 育 研 究
W e tCh n u a i s a c s i a Ed . Ma" 0 0 l, 1 . 2
管理层收购过程存在 的问题探析
陈 昌娟
的股 份 分 为 流 通 股 和非 流 通 股 ,国家 股 和 法 人 股 是 不 能 流通 的 ,其 价 格 达 不 到 流通 股 的价 位 ;同 时 , 由于我 国没有 规定 由 MB 的上市 企业 须强 行 O 退 市 ,国有 股 和 法 人 股 转 化 为 自然人 股 ,经 过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解 禁 期 间 后 ,便 可 以在 二 级 市 场 按 照 流 通 股 的 价 格 进 行 交 易 ,这 给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管理层收购中融资结构存在问题浅析
管理层收购中融资结构存在问题浅析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管理层收购中融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资本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进行管理层收购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几种可行的筹资方式,并为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有效的方案。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融资一、融资是我国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一大瓶颈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是我国产权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
完成一项管理层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管理层自身筹资能力有限,又缺乏机构投资者,融资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瓶颈,制约着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发展。
要顺利完成管理层收购就必须解决融资问题。
二、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一)融资方式有限,合法的融资渠道不足在我国目前已实现的管理层收购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抵押(质押)贷款、私人借贷、民间金融借贷、信托机构融资、利用收购主体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等,其中个人融资占主要地位。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几乎没有提供合法的融资途径。
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股票,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市,这些法律严格限制了管理层收购的融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信用体制的不健全,以这部分资产作为抵押往往会产生很大的风险,不健全的信用制度也使个人通过银行融资难上加难。
(二)资金来源很不规范由于我国的管理层收购融资存在诸多限制,合法的融资渠道不足,使得不少企业采取了一些并不规范的融资方式,有的变通国外的融资工具以规避目前国内一些法规的限制,有的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干脆避而不谈。
而且操作中主要依靠个人行为,没有规范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造成融资的不公平、不规范。
这些融资方式对收购方和资金供应方来说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三)潜在的风险过大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的非正常化,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扭曲,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会很明显。
管理层为了加快获取偿还融资的资金,又有冒更大经营风险的倾向,他们会投资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融资问题应亟待加以完善 。
一
、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中 存在的融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中, 对管理层来说 , 巨大的收购资金往往 超出个人 的支付能力 , 因此 只 能通过融资渠道才能达到收购的 目的。但 由于我国 在融资来源、 金融工具运用 、 融资运作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等方面都相对滞后 , 因而 出现较 多问题。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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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民族学院学报 I 社会科学版) 第 3 卷第 3 2 期 20 0 6年 7月
J UR L O N A AT ON I I SI S I U E O NA F QI GH IN I AL T E N T T T
Ioil ce cs ca sin e) s
收稿 日期 : 0 0 2 6— 3一l 0 l
允许发行高收益债券。如根据 《 证券法》 规定 , 股份
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 于人民币 30 00万元 , 有限责 任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 60 00万元 , 累计债券发行总
-
作者简 介 : 马芳(95 , , , 17 一)女 回族 青海西 宁人 , 民族 学院法学院讲 师。研究方向 : 青海 商法、 经济法。
目前 , 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中涉及的银行 我
长期信贷的难点主要在于国有银行还没有参与并购 的操作和并购完成后对企业 的运作实施有效监督和
要较高负债 的债券发行是否适用则没有规定 。
( 收购融资渠道狭 窄 二) 尽管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有了一定 的发展 , 但
控制 的能力 , 以控制信 贷风险 ; 难 另外 , 国抵押贷 我 款机制还不够充分有效 , 产权市场 尚不发达的条 在
管理 层 收购 又 称 MB M ngmet u O( aae n y—ot B u)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 MBO)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融资等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监管挑战。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特点和意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首先,收购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层,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有着深入的了解。
其次,收购资金往往来源于多种渠道,包括管理层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此外,管理层收购通常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管理层收购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和战略方向。
管理层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后,会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积极推动公司的改革和创新。
另一方面,管理层收购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管理层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能够更加迅速地做出决策,适应市场变化。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一)信息披露问题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是一个关键问题。
管理层作为内部人,掌握着大量关于公司的非公开信息。
如果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就可能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
例如,管理层可能隐瞒公司的潜在风险或夸大公司的价值,从而误导其他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
(二)内幕交易问题由于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风险。
内幕交易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常常会涉及到关联交易。
例如,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企业获得收购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
这些关联交易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公司资产的流失。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1. 引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其他方式,从现有股东手中收购公司股权的行为。
这种收购行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十分常见,然而,在进行管理层收购时,管理层应当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2. 涉及法律法规在进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时,管理层需要了解和遵守下述法律法规:2.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公司法对公司的收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层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避免违反法律法规。
2.2 证券法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涉及到公司的股票和证券交易,因此,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行为有一定的监管。
管理层收购股票需要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交易等要求,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3 合同法管理层收购行为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因此,合同法对管理层收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管理层应当在收购行为中确保与其他股东达成的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避免引发纠纷。
3.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进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时,管理层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3.1 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管理层作为公司重要的内部人员,在收购过程中需要遵守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管理层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并应当在交易前进行信息披露,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3.2 交易公平性管理层收购应当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利益分配。
管理层收购应当遵循市场行情和公司价值,确保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相符,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3.3 股东平等原则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应当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管理层不得利用职权或权力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股东的同意或支持,应当保证广大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尊重和保护。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问题
、 、从 而 改 变 公 司的所 有权 结 构 或, ,
“
产 的质 量
盈 利 能力
,
也 不 能 体 现 目标 企 业 未 来 的
控制 权结 构 进 而 通 过 重 组 目标 公 司 实
现 预 期 收 益 的 并购行 为
一
价格实 现对本公 司国有资产 的收购 , 甚
至有可能成为腐 败的温床 。
控股公 司外 ,公司对外投 资的累计 投资
额不得 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 的 5 %, 0 这种
规定 , 上市 公司的管理者若 想以 MB O
方式 实现 收购 自己所在公司 的流通股 可
四 、 O 交 易 不 透 明造 成 管 MB
衡量
,
管理 层 对企 业 所 作 出的贡 献 很难
。
就 可 以 得 到印证
另
一
购价格 的谈判缺 乏 透 明 度
MB O
用 具 体 的 数据 进 行 量化
方面
,
资产减 去 负 债 的剩余 部
收 购 过 程 中导 致 谈 判 缺 乏 透
Ec no t e i w o m cR ve
C NF FO I T P E UR HI 2E 。 REGNEN RE R NE S
考 虑 了 管 理 层 对 企 业 的历 史 贡 献
。 ,
定价
之 后 获得 了 公 司绝 对 控 股 或
,
价 依据 是 基 于 这 样
种 观 点 : 即 收 购方
标 准 模糊 不 清 同时 管 理 层 很 可 能利 用
相 对 控股 地 位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管理层收购定价中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了进一步完善MBO定价的建议,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管理层收购的定价风险。
标签:管理层收购;定价模式;定价问题1 引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融资收购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该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该公司,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作为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原动力的最有效途径,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却引发了种种问题,其中MBO的收购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就是问题之一。
我们有必要对目前MBO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选择更加合理的定价模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定价风险。
2 对目前我国MBO定价问题的分析2.1 以净资产为依据的定价模式目前我国MBO定价准则是:“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我国MBO的价格就以每股净资产为底线。
由于底线的存在,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国有股就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
2.2 以净资产为定价依据的不合理性以净资产为定价依据,首先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其次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是一种静态的估价标准。
它的不合理性表现在:第一,价值规律要求股权的定价以公允价格为准,而这种方法以账面数字为基础就违背了这一规律;第二,以净资产为定价依据,评估中无法反映营销渠道、知识产权、自创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第三,由于净资产是静态的历史成本与沉没成本,它反映企业的过去,而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看重的是目标企业未来的盈利和获利能力,注重的是企业未来,用过去的业绩来衡量未来的发展无疑是不合理的。
2.3 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衡我国的MBO很多实施场外交易,所谓场外交易,就是不公开挂牌,不公开竞价,通过协议来规定收购的价格。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定价问题
A B 方争夺的 焦点 , 、两 因为谁获 得了国有 股 东所享有的控翻权 , 谁就可 以控制整个 企业的经 营 。 但股 东 ^或股 东 B不会 通 过互相收 买对方 的控 制扳 来达到控 制整
个企业经 营的 耳的 。 因为股东 ^和股 东 B 的控 制权 价格是市场化的 , 任何 方都必 须给对方 较高的 。 贿路 金 才可达到 。 相对 而言 , 他们转而去收买国有股 东的控制权 则 便宜” 多. 得 因为 , 受让方仅 需把具 体
股净资产为底价 是否科学 。 ②国有股转让 定价 中的公正性问题 。 ③转因素考虑
进去 。
通常 是管 理层通 过不断增持 本公司j I 殳份 直至达到 控股地位 相对 而言 , 收购是 一
个过程 , 而不是一冼行动 。 因此 , 本文将 管
理层利 用 自有 资金和借贷资 金购 买本公
司的股份或资产 , 从而改变本公司所 有者 结构 、 控制 权结构 和资产结构 , 进而达 到
、
公司股份内在价位的夤■
于减少 现代公司制 下委托
代理 关系带
我国上市公 司管理 层收 购通常 果用
受让 国有股 、 法人股的 方式 进行 。 由于国 有股和法人股并不上市 流通 . 少可比拟 缺
成为转 让定价的基 础。 目前 , 股净 资产 每
主要在于收购标 的的不同。 前者往往会愎
购公司发行在外的 全部 旆通股份 , 购后 收 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 者则着眼于上市公 后 司的控 制权 , 而且一 般都 是相对控股 权 ,
个关键而敏感的问题 , 本文正是基于这
是最常用的内在价 值的衡量指标 。 笔者对 此不敢萄 同。 净资产即资产 负债表上总资 产减去负债的剩余部分 , 以此除以公司股 份数即是每股净 资产。 每股净 资产并不是 衡量股 份内在价值 的理 想指标 , 理由为 :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在当今的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 MBO)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
然而,伴随着其发展,一系列法律监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概述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简而言之,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公司的控制权。
这一行为的动机往往是多样的,可能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商业抱负,也可能是认为公司的潜在价值未被充分发掘,通过收购能够实现更有效的经营和价值提升。
在 MBO 过程中,管理层通常会组建专门的收购团队,筹集资金,并与原股东进行谈判和交易。
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策略、组织架构等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首先,MBO 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重大利益的重新分配。
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可能会导致管理层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权力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管理层可能会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或者在收购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
其次,MBO 可能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
管理层在收购后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容易出现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可能会导致内部监督机制失效,从而影响公司的决策质量和长期发展。
再者,MBO 还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
例如,收购后的公司可能会通过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当前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模糊和空白的地带。
例如,对于收购资金的来源、收购价格的确定等关键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在 MBO 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在管理层收购时,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监管手段有限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进行监管时,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事后的审查和处罚,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控和干预。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袁天荣1摘要:管理层收购(MBO)在扩大管理层持股比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中国,由于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监控机制,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存在着诸多问题,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条件尚不成熟,照搬国外的运作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相对控制权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标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2。
作为杠杆收购(LBO)的方式之一,MBO在扩大管理层持股比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实现所有权收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最早的MBO可追溯到1999年四通集团的产权变局。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有股减持的推行,MBO在上市公司中有蔓延之势。
2001年粤美的首开中国上市公司MBO之先河,随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等也分别实施MBO。
据估计,目前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已超过百家,还有很多公司正跃跃欲试。
中国目前已实施的MBO具有以下特点:收购形式主要是以管理层为主设立投资公司或职工持股会,再由其1袁天荣(1964-),女,湖北荆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
地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邮编:430064;通讯地址收购目标公司;收购方式采取协议收购非流通股,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收购价格一般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有些甚至大大低于每股净资产;收购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为公司未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在当今的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 MBO)已成为一种引人关注的企业重组方式。
然而,这种收购行为并非毫无风险,其中潜在的问题和利益冲突需要通过健全的法律监管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其特点在于管理层既是收购的主体,又是公司经营的主导者。
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 MBO 具有独特的优势,比如管理层对公司的深入了解能降低收购后的整合风险,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一)信息不对称在 MBO 过程中,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关于公司价值、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关键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管理层在收购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自我交易与利益输送管理层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通过操纵收购价格、资产估值等手段,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以低价转移给自己,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内幕交易由于管理层知晓收购的内幕信息,存在提前买卖公司股票获取非法收益的可能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资金来源合法性管理层收购所需的巨额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如非法借贷、违规担保等,这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广大投资者在上市公司 MBO 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 MBO 行为,防止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操纵,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通过法律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在 MBO 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四、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一)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管理层在 MBO 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收购目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等,以便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判断。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有资产 即使按照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f售 也可 I I
能造成资产的流失 。 从这个角度说 , 收购定价是 M O B 的焦 点 问题 , 潜在 着将 来溢 价收 购 的可能 性 。
( 收 购主体 的合 洪 } 三) 生问题
但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却存在一些 问题 。主
要 表 现在 :国有 企业 经 理人 员 由政 府 主 管部 门和 组
管理层收购的主体一般是 目标公司内部高级管 理 人员 。收 购前 , 理 层一 般 注册 成 一 家新 公 司 , 管 作 为收购 目 标公 司的主体 ,然后 以新公 司的资产作 抵押向银行贷款 ,以获得足够 的资金来购买 目标企 业的股份。但是 , 自于管理层的 自有资金是极其有 来 限的 , 大部分需要银行 的贷款。由于新公 司纯粹是为 收购而 没立的 , 而又称壳公司或特殊 目的公 司。根 据 《 司法》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 一净资产 公 J 5 %的规定 , 0 显然壳公 司的存在有着法律 的障碍。从 目前 已发 生 的案 例 来 看 ,就存 在 有 些公 _ 对 外 投 资 J 超过净资产 5 %的现象。 0
驿 音 一 咨 木 从 阱 宴 甘 l ^僖 复 七 七 日 爪 日 口,
( ) 一 有利 于企 业增 强核 心竞 争 力
M O提供 了企业转移经营重点 的途径 ,使企业 B 从原行业 中转入有较高预期和发展潜力 的行业 , 促 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在 自 身发展过程 中, 通过不 断地从事收购活动 , 确定适合经营的资产 , 并通过整 理过时的子公司 ,使购入公司与企业整体实现一体
所 以目标公司为管理层 中的个人的贷款担保在法律 上并不可行 , 而个人信用贷款的规模十分有限。即使 是管理层发起成立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 ,也同样 会碰到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制约。如中行颁布的《 贷 款通则》 7 条禁止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 第 1 投资 以及在有价证券 、 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对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赵 平 孙 鼎 逢
摘 要 :管理层 收购作 为一种 g z  ̄ , J 新 ,对企业的有效整合 、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 以及社会 资源的优化 配置都 有着重要作 用。文 章从我 国管理层收购存在 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出发 ,分析 了我 国管理层 收购的现状 ,提 出 了相应 的完善 政策 ,并探讨 了我 国 MB O的发展前
一
、
工作 。
二 、管 理 层 收 购 的 必 要 性
第 一,降低企业资金成 本。MB O属 于企业 重组 的一种形 式 ,其 实 质就在于通过举债收购 ,运用财务杠杆 ,以较少的股本投入获取数倍 的 资 金 ,对 企 业 进 行 收 购 、 重组 ,并 以所 收 购 、重 组 的 企 业 的 未 来 利 润 和 现金流偿还负债。由于负债具有抵税 的功能 ,而且低成 本扩张属性也决 定 了企业财务运作的高效性 ,因此最终能够实现降低 企业的资金成本 目
让等情况的产生 ,增加 了管理层收购的监管难度 。 第三 ,由于 M B O融资操作 过程 中的诸 多不 规范 因素,加之收 购完 成后企业形成了以管理层为 中心的企业 控制权格局 ,收购行 为会使 得企 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 巨大的财务 风险。管理层收购后企业增 加 的 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偿债风险 :即管理层 到期不 能偿还 由于 M B O融资所欠 巨额债务 的风险。管理层收购企业 的的收购 资金主要来 自于银行贷款 ,而银行贷款是管理层 以所购企业 的股权或者 公 司的资产为抵押取得 的。因此 ,公司一经完成管理层 收购 就背上 了沉 重 的债务负担 ,一旦管理层到期不能偿 还债务 ,银行或其他债 权人必定 会 向法院 申请对抵 押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以清偿债务 ,这将影 响到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投资风险 : 投资项 目 不能 达到预期收 益 ,从而影响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的风险。在 巨大 的资金 偿还压力 下 ,管理层可能会 利用风 险投资尽快赚 取超额报酬来偿 债。同时管理层 在公 司控制权结构 中的地 位也加剧 了其 机会主义倾 向,如果投 资成功 , 管理层作为大股东可 以从 公司 经营业绩 中分 得巨 大收益 ;如 果投 资失 败 ,损害的是流通股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最后是 收益分配风险 :企 业 的收益分配政策可能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 不利影响。 由于 管理层出于个人还款压力 的需要 ,往往在收益分配政策上 给企 业未来发 展 带 来 许 多 不 利影 响 。 同时 管 理 层 为 了 最 大 限度 的从 公 司攫 取 现 金 ,在 制定薪酬政策时往往 给 自己的薪酬制定 在很高 的水 平 ;在股利 政策上 , 管理层更倾向于高额 的现金分红 ,对企业 收益竭泽而渔 ,这种 股利政策 大量透支了公司的融资能力 ,对企业未来 扩大发展构成资金障碍。 四 、实 施 MB O 的 相应 对 策 建 议 ( 一 ) 解 决 融 资 困境 1 、拓 宽 融 资 渠道 解决管理层收购 资金不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拓 宽融资渠道 ,加 快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来说就是要结合 金融衍生工具 的创 新 ,发展机 构投资者即战略投资者 ,如信托投资公 司 、管理层收购专项 资金、证券 公 司、资产管理公 司、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投 资公 司等 ,而不 是将 融资 的眼光仅仅局限在企业 内部。战略投资 者往往 拥有大额 资金 ,有利 于 降低投资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个人融资可 能带来 的风险。这些 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 的投资有效参与到管理层 收购 的过 程中来 ,并对企 业进行重组后的活动进行监管 、约束和控制 , 促使管理层制定 有利于企 业长期发展的决策 ,而不是短期行为。同时战略投资者可 以利用 自身 的 专业知识和大量的投 资经验 ,减少盲 目性的投 资。尽快 引入 战略投资者 将成为解决管理层 收购融资 困难 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 。 2 、建立和完 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 资的退 出机制 在西方国家 ,管理层收购各种融资退 出机制 比较完 善,多种债务融 资工具具有不同的退 出时 间和方式 ,权益融资具有多种 退出途径。多层 次 、相互交叉转换 的混合融资工具和退出途径构成 了管理层 收购融资退 出机制。我国管理层 收购融资的退出途径 相对 比较单一 ,表 现为债务融 资退 出途径不通畅 ,权益融资退出的渠道不 畅、交易成本 过高。借鉴西 方 国家管理层收购融 资退 出机制的启示 意义在 于:第一 ,管理 层完成收 购 以后必须进行大规模 的重组 ,以大幅度提高公 司业绩 ,减少 高负债带
浅议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管理层收购有助于加快我国企业改革的步伐,完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我国的管理层收购相对于欧美等国相比还有些许不足,文章便从分析管理层收购所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对策。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战略投资者;杠杆收购1管理层收购概述管理层收购,即MBO(Management Buyout),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莱特于1980年率先提出的。
他指出:“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其最终结果即导致目标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这体现为公司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向管理层转移,导致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
由于管理层收购具有明晰产权和股权激励的双重功能,尽管其在我国的应用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却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物界的重视与关注。
文章的目的即分析目前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并拟提出解决的措施,为完善管理层收购的理论体系贡献力量。
2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管理层收购与国外管理层收购产生的背景和出发点有许多不同,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可以从法律环境、收购主体、收购价格、融资政策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①从法律环境的角度分析。
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管理层收购所设立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尽管个别法律条款会涉及到管理层收购的内容,但就整体来说仍显不足。
如2004~2005年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在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4月29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对该办法第63条进行的修订;2008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开始实施;2008年12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颁布并实施。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
置、 降低代理成本、 提高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水 因素
种制度创新 ,管理层收购在我 国仍是新生事 国家 , 市场 发展 比较 成熟 , 管理 层收购作 为一 理 企业在并购 中出现 的法 律 问题 ,并聘 请了
是如此
终的交易价格趋于合理化, 交易的公平性在很
管 理层收购作 为 一 种 企业产权 改革方 式
( 二) 采用协商定价的收 购方 式, 定价信 息 大程度 上得 以保障 。 从这一案例的成功经验来
在我 国得到应用 ,是 2 O 世纪 九十年代 以后开 不公 开 。在实践 中, 我 国管理层 收购 的定价往 看, 作为中介机构 的投资银行 的加入对 交易的 公平性尤其 是合理 定价 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始 的。1 9 9 7年我 国出现 了第 一 ‘ 例上市 公司管 往 围绕 每股净 资产 由管理 层与政府 通过协 商 理层收购案 : 大众科创和大众交通的管理层收 的方式来最终确定 。 通 过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 而我国企业 M B O的定价过程中 ,会计规 购, 之后上 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我 国兴起 。 目 后, 对管理层 的工龄 、 贡献 、 级别等因素进行综 范和 审计监督欠缺 ,虽然 我国上市公 司 M B O 前, 我 国的管理层收购缺乏针对我 国国情较 为 合评估 , 折 算为购 买力, 然后, 再把所购买的资 也有 中介参 与, 政府权 力在管理层收购操作 中 合理 的定价 依据定 价过高会对 管理层 失去 吸 产折 算为现 金, 扣除管理层的购买力之后剩余 的过度使用 , 使 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 陷入恶性
引力 , 过 低又会侵 犯 中小股 东利益 , 造成 国有 的就是管理层应该支付 的购买成本 。 这是 一种 循环 : 中介服务机 构很不发 达, 从业 经验 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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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袁天荣1摘要:管理层收购(MBO)在扩大管理层持股比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中国,由于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监控机制,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存在着诸多问题,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条件尚不成熟,照搬国外的运作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相对控制权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标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2。
作为杠杆收购(LBO)的方式之一,MBO在扩大管理层持股比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实现所有权收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最早的MBO可追溯到1999年四通集团的产权变局。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有股减持的推行,MBO在上市公司中有蔓延之势。
2001年粤美的首开中国上市公司MBO之先河,随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等也分别实施MBO。
据估计,目前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已超过百家,还有很多公司正跃跃欲试。
中国目前已实施的MBO具有以下特点:收购形式主要是以管理层为主设立投资公司或职工持股会,再由其收1袁天荣(1964-),女,湖北荆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
地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邮编:430064;通讯地址购目标公司;收购方式采取协议收购非流通股,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收购价格一般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有些甚至大大低于每股净资产;收购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为公司未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尽管MBO在西方国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在中国刚刚兴起的MBO,由于时间短,各种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监控机制,上市公司管理层很可能利用其相对控股地位,通过损害其它股东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
事实上,无论来自国内还是国外的种种案例都表明,一旦缺乏足够强大的外部监控体系,管理层对公司的超强控制力,恰恰是触发道德风险的温床。
本文旨在探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实施MBO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收购主体是对目标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者。
从道理上讲,MBO的收购主体应该是管理层,但由于目前中国法律的限制,由管理层以个人身份直接实施MBO并不现实。
目前中国已经或正在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司管理层出资组建投资公司,二是由职工发起设立职工持股会。
管理层申请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又称为壳公司,往往纯粹为收购而设立,整个收购过程由壳公司完成。
这种由壳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其实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中国法律是否允许这样的壳公司存在并没有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公司的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从目前已实施MBO的案例来看,由于个人经济实力的限制,管理层为收购而设立的公司,资本规模并不大,存在着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现象,这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
以管理层和职工共同收购的案例多采用职工持股会的做法,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取职工持股会来代替员工持股,可以避免与这一法律规定相冲突。
但职工持股会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已被法律所禁止。
由于收购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前一阶段所实施的MBO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收购资金的来源问题由于管理层收购涉及的标的金额大,动辄需要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的资金,而管理层个人的收入无疑是杯水车薪,融资将是MBO遇到的另一重要问题。
在已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中,收购资金的来源讳莫如深。
只有少数公司在公告中提到,收购资金拟通过股东出资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而很多公司在公告中根本没有披露收购资金的来源情况,很可能造成收购资金的“暗箱操作”。
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宇通客车在1999年年报中虚减资产、负债各亿元,人们怀疑宇通客车把虚减的资产用于MBO 的过桥融资。
而宇通客车对于收购资金的来源没有作任何交待,颇有“空手套白狼”的嫌疑3。
中国目前的融资环境尚无法满足实施MBO所需的资金。
因为:(1)管理层自身的财力有限。
中国长期以来的低工资、低收入使得管理层无法以自身财力收购目标企业。
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MBO也需要大量的外部融资支持。
(2)中国债券市场非常不发达,普通企业债券的发行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发行垃圾债券。
(3)中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使管理层收购合法地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较小。
收购基金特别是专门的MBO基金还没有发展起来,其它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目前既不允许也没有能力介入这种融资业务。
因此,如何规范MBO的融资行为,拓宽MBO的融资渠道,既采用合法的收购行为,又避免金融风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收购价格的公正性问题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收购价格由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进行谈判来确定,基本能反映股票的市场价值。
而在中国,由于股票的非全流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格差别较大,如何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是收购的关键所在。
从法规上看,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协议收购价格的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而对要约收购中的价格确定则较为严格(如收购非流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导致了上市公司不约而同地规避了30%的要约收购线,均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方式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从已实施MBO的上市公司来看,大部分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如粤美的两次股权转让给美托公司的价格分别为元和3元,均低于2000年底粤美的每股净资产元;深方大每股净资产元,两次收购价分别为元和元4;而宇通客车并不公开其转让价格。
如此低的转让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否会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是否会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生而优之”,从评估作价入股开始,非流通股股东就以很低的成本享受了和流通股股东同样的收益。
如果管理层以净资产或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获得非流通股,无疑是对市场投资者的一种变相的权益剥夺。
现在的问题不是用每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需要科学地确定相关数据,在目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二级市场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的情况下,难以确定科学、合理的转让价格。
实际上,最终的转让价格还是由少数领导拍板决定,或是管理人员与地方领导及上市公司单边谈判的结果。
由于程序上缺乏监督和制衡,间接地变成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其后果令人担忧。
四、相关信息的披露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既是公司员工又是收购主体,从而可能存在利润操纵、内部人控制、股权安排暗箱操作等问题,因此,法律应对MBO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约束。
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对MBO的信息披露作了基本要求,如在协议收购中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
对于要约收购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
从中国目前已经完成MBO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1)对MBO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没有详细披露。
现已完成MBO的上市公司一般只披露了收购资金是通过股东出资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均未进一步说明采取的融资方式、具体融资金额、还款计划等,有的公司甚至只字不提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MBO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强制性披露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给“暗箱操作”留下了政策空隙。
(2)没有具体披露收购主体的股权构成、对目标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情况。
(3)对收购价格确定的依据、合理性等缺乏说明。
(4)没有披露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收购价格、资金来源、还款方式等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目前,中国的MBO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其信息披露进行完善:规范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并详细分析收购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要求法律顾问对收购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尽快出台持股变动报告书的格式,将“详细披露”的内容具体化5。
五、内部人控制问题一般认为,两权分离造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不一致,激励不兼容,而通过MBO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起来,能增加管理层的责任感,促进公司运作效率的提高。
但是,中国的MBO并不能增加管理层的责任感,因为实施MBO的上市公司都是效益很好的公司,其收购的均是非流通股,价格一般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这一收购价与二级市场的流通价格存在着巨大的利差,就是按净资产套现,也能大赚一笔;而且,管理层只要达到了相对控股就可以轻松地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同时,实施MBO之后,非流通股不能流通的问题仍未解决,在缺乏有效监控的条件下,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可能转变为管理股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问题愈加严重,管理层在所有者和经营者集于一身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侵吞中小股东乃至债权人的利益将更为便捷。
作为具有实质控股权的管理者,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出现矛盾时,轻则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重者甚至会成为掏空或挤占上市公司资产和利润的工具。
一些实施MBO的管理层,为了获得较低的收购价,不惜采用隐藏利润的方法来扩大公司的账面亏损,待收购完成后,再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化,继而年底进行大比例的现金分红。
高派现,一方面增加了管理层的股权收益,显然有助于缓解管理层的还款压力;另一方面,过多的现金分红降低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透支了公司的内源融资能力,极有可能加重公司的经营风险,影响公司的发展后劲。
巨额的负债也可能导致管理层迫于还债压力而出现其它短期行为。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MBO涉及到公众利益以及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分隔问题,在目前制衡机制缺乏、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多项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的情况下,不考虑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国情,把国际全流通形式下的MBO 全盘搬到中国,可能会出现与西方国家相反的结果。
六、对收购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大多是按照“逃控机制”的模式设立,即把原国有企业剥离一部分包装上市,称为上市公司,剩下来的叫存续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存续企业的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MBO 作为这种“逃控机制”的产物,就由原来意义上的反收购工具,变成国有资产流入管理者腰包的明沟暗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