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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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天骄花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的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车位等待定空间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选票与表决权

1、选票。每位业主持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

2、表决权。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

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被委托人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不得多于1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行使投票权,选票一经投入投票箱,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3、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会议形式

首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筹备组应当将选票发放到参加会议的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对应的专有部分房屋套数,投票人总票数应当占实到会议业主过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四、表决程序:

1、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七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2、组建若干收发票组、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等工作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和从本物业管理区内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3、本次业主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票:(a)业主委员会选举票:筹备组应将所发放的选票上写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字,填写选票的人必须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并有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写明投票人的姓名、门牌号、联系电话;候选人为12人,入选人为9人等字样;投标人应在被选举人名字下方打“√”或“×”符号,表示同意或否决,并且在选票上加盖社区印章,记录发放总票数。(b)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选票:除应写明表决的提纲外,还应写明业主的姓名、门牌号、联系方法;并写明对相关条款有疑议的修改意见等。(2)发放和收回选票。筹备组或筹备组组建的收发票组负责此项工作。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收发票组将选票送达到会的每位业主,并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进行集中投票;若到会的业主人数未过半,筹备组将于当天分若干个发票组将选票进行入户发送到未到会的业主手中;对于入户后仍不在家的业主的选票视为同意多数人的选举结果。将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实,核实率应达到10%以上,核实无误后对有效票进行唱票、监票,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当天公布。

(3)监票人及筹备组负责人应在入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上签字确认。

五、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业主投票总数的2/3以上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业主投票权数对应的业主人数半数,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本表决规则规定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规则的解释,由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解释。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人数:9名。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12名。

(三)、候选人资格: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6、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7、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候选人产生办法:

1、候选人名额:共12名,其中 1号楼名、 2号楼名、 3号楼名、5号楼名、 13号楼名、 15号楼名、 16号

楼名、18号楼名、 19号楼名。

2、候选人产生方式:

(1)业主推荐。

(2)业主自荐。

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即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公告或通知;如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总人数超出本条第1项规定的,由筹备组应当核查候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因素,通过投票推选的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名单。

(五)、本办法如有不明之处,筹备组负责补充和解释。

附:筹备组联系人:电话:

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物业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9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两名,秘书一人,档案管理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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