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对无证房屋的处理
行政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权利人的认定要求
行政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权利人的认定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征收是指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属于无证房,那么就需要对无证房的权利人进行认定。
无证房屋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按照规定程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对于无证房屋的权利人认定,有以下几个要求:1. 实际居住者对于无证房屋的权利人认定要求实际居住者具有证据证明其为无证房屋的合法居住者。
实际居住者通常是指在无证房屋内长期居住,并能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等。
2. 原始权利人对于无证房屋的权利人认定要求原始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在无证房屋建设、购买或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权益。
原始权利人通常是指房屋的建设者、购买者或其他相关权益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产权证明,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与无证房屋有关的权益和责任。
3. 证据充分对于无证房屋的权利人认定要求相关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无证房屋的权利人认定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证据和情况,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相关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居住证明、原始权利人证明、相关合同协议、邻里关系证实等。
对于无证房屋的权利人认定要求既要考虑实际居住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原始权利人的权益,同时需要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认定程序合法公正、过程透明公开的前提下,才能有效保护无证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0字】第二篇示例:行政征收是指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进行征用,并对相关权利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到无证房屋的认定问题。
无证房屋是指没有取得相应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证的房屋,通常是私自搭建或者购买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
那么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如何认定无证房屋的权利人?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要认定无证房屋的权利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
基于房屋拆迁的违章建筑界定与处理
基于房屋拆迁的违章建筑界定与处理摘要:当下,房地产业得持续升温,也衍生和加剧了违章建筑的出现。
在一些城市中存在不少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的处理不但影响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
现就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的界定与科学处置做一探讨。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1、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分类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指的违章建筑是广义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就具体而言,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
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本人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
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
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
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
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
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5年12月4日成府发[1995]19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经依法核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自行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
实施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三)有四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拆迁工作证。
项目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无自行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拆迁。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应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核准,不得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建设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临时拆迁工作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一)在五区范围内接受委托拆迁,应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初审,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二)在其他区(市)县接受委托拆迁,应经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行法律界定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法律界定如果是违章建筑,查证属实的,会被强制拆除。
政府可以⾃⾏拆除,也可以委托他⼈进⾏强拆,并且强拆费⽤需要违章建筑⼈承担。
那么,拆迁中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拆迁中违章建筑如何进⾏法律界定(⼀)什么是违章建筑关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国家法律并没有统⼀的定义,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
各地政府⼀般从规划、施⼯许可的⾓度去认定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实践中拆迁如果涉及到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多也是从这⼏个证⼊⼿的。
从违章程度的不同来看,违章建筑分为两种,⼀种是有⼟地使⽤权的违章建筑,也就是在⾃⼰合法取得⼟地使⽤权的⼟地上进⾏建设,但该施⼯建设未取得或超出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另⼀种是⽆⼟地使⽤权的违章建筑,因为没有⼟地使⽤权,也谈不上后续的审批⼿续,这种类型的违章建筑,往往会⾯临被⽆偿拆除的法律后果。
(⼆)⽆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时难以解决的,要耐⼼细致地做好解释⼯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解决。
所以,⽆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偿强制拆除。
(三)谁有权利认定违章建筑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直接和被拆迁⼈说,你这是违章建筑,按政策没有补偿或者是只有很低的补偿。
实际上,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拆迁和拆除违章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
无证房子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法律怎么规定的呢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无证房子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法律怎么规定的呢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
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
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三、无证房屋权利归属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
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
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
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
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无证房屋的权利归属事根据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来决定的,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者就拥有了房屋的物权,如果没有办理权证,需要等到权证办理之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权利。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济城执发〔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行为,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济建发﹝20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市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各区(含高新区,下同)相应成立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
第五条市工作组负责对各区工作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在调查登记中发现的未登记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工作组书面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未登记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建设时间、区位、用途、面积、层数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区工作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业主或使用人对区工作组认定意见无异议的,由区工作组将认定意见书面告知提出认定申请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业主和使用人。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0)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没有房产证拆房怎么办,没有房产证拆房怎么算
一、没有房产证拆房怎么办没有房产证拆房分为三种情况处理:1.证件或手续不齐全的违章建筑房屋所有权人不接收处罚补办手续的。
这种情况显得有些麻烦,虽然房屋并没有严重地违反城市规划,但也不算合法建筑,不遵循法律程序办事后果还是要自己承担。
2.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所有权正处于确权纠纷中这种情况下京润拆迁律师建议确权纠纷人还是先“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吧。
3.各种证件手续齐全,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这种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就不必担心了,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依法也应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缺失的产权证不必补办,只是在发放安置费时会扣除掉其办理产权费时应缴纳的费用。
二、没有房产证拆房怎么算没有从房产证拆房的计算方式如下:没有房产证遇到拆迁的,如果房屋主人是房屋的所有人的,房管局有备案登记的,则可以依法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等补偿费用;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违法建筑或不是房屋所有人的,则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没有房产证拆房还能买吗没有房产证拆房一般是不可以买的。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对于不具备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子是禁止交易的,公证处对于没有两证的房产交易签订的协议不予公证。
购房者想购买的该套房产,交易风险很大,一旦能够办理两证,可能会出现出售人不配合办理或私自办理至出售人自己名下的风险。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方案]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信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源是城市不断发展建设与百姓的切身利益之间的矛盾。
日前,部分城市已经提出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大幅度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实际工作中,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压力依然很大,占到城市信访总量的绝大部分。
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信访问题,的确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对待。
一、当前信访集中问题从近时期的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来分析,征收拆迁行业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无证房屋补偿问题。
这里所指的无证房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历史形成的房屋,年代较为久远,这种房屋往往是被征收人唯一的安身之所,通常居住着低保、低收入户,或者是低保、低收入边缘户,这部分被征收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信访高发群体。
二是居民私搭乱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数量也较多。
三是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契税证等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尚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面临征收拆迁情况。
(二)评估不合理问题。
被征收人以评估公司选取的程序不合法,评估的方法运用不合理,评估相关系数确定不科学等理由上访,但核心还是补偿问题,认为补偿价格低,不够买房,这部分被征收人占上访的绝大多数。
(三)面积差异问题。
依政策规定,房屋征收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籍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实际操作中,有少部分被征收人即使房屋所有权证或是产籍记载有准确的建筑面积,依然提出房屋实际面积与记载不符,强调实际面积比记载面积大。
(四)房屋提前拆除问题。
征收拆迁政策规定,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拆除。
但执行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单位或部门扩大了执行范围,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房屋被拆除,造成信访问题。
二、目前难点问题的成因综合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
历史因素: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颁布,在此之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对无序,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无证房屋,到今天房龄至少已有20年,当事人在无证房屋居住已成事实。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拆迁时,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进行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无证房屋并非违章建筑现在的房产市场中,有很多没有证的房屋,无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不给予安置补偿肯定是不妥当,但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实施对象是房屋权利人。
无证房产处置工作方案
无证房产处置工作方案1. 背景介绍无证房产,是指没有取得合法房产证的房屋,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违法建筑。
无证房产的产生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严峻的挑战,也是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
为有效解决无证房产问题,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2. 目标与要求无证房产处置的目标是在确保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制度。
同时,加强监管和处置工作,保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严格要求:1.贯彻稳定和协调发展的方针,确保处置工作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遵循法律、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3.以保护群众权益为核心,防止非法霸占和侵害群众合法利益。
3. 主要措施为了有效处置无证房产,我们将采取下列措施:1.加强对违法建筑管理和监管。
通过加强对区域建设监管、安全防范、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减少无证房产的数量和规模。
2.采取多种方式强力清理,包括采取主动返还、重建、强制拆除、补偿等方式,实现对无证房屋的彻底清理。
3.完善机制,建立长效监管和处置制度。
在前期出台处置方案的同时,建立完善的跟踪监管机制,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推进,同时为后续的监管和清理工作提供保障。
4. 工作进展目前,全国的无证房产问题愈发严峻。
在一些省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在无证房产的清理工作上取得了不少进展。
清理与管理无证房产的工作正在不断深入推进,取得的初步成果是显著的。
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1.部分地方政府对无证房产的处置欠缺有力、有序和科学化。
2.由于一些无证房产的规模庞大,复杂情况多样,清理难度较大。
基于这些困难,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加快清理和管理无证房屋的进程。
5. 展望与建议无证房产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种城市管理和资源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有效处置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在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推动和努力下,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号:发文单位:颁布日期:2003-05-13执行日期:2003-05-15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经局务会研究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五月十三日附件: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确需予以补偿的,按下列意见处理: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历史无证房屋,是指1991年7月3日《办法》颁布以前单位和个人已建设但未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屋。
二、1991年7月3日《办法》颁布后,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上述情况已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作如下处理:行政处罚作为保留的,按有证房屋拆迁评估单价的90%补偿;行政处罚作为临时建筑保留的,不予补偿;行政处罚应予拆除而未拆除的,不予补偿。
三、1981年10月29日《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武政[81]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颁布以后至1991年7月2日期间建设的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处理:1.单位和个人按119号文件规定已取得用地红线或建筑红线的,按有证房屋拆迁评估单价的90%补偿。
2.单位和个人房屋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按有证房屋拆迁评估单价的85%补偿,但个人建房超过三层(不含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3.单位或个人建房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80年代的无证房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80年代的无证房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山东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智明、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杨科雄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xx年5月1日,李某购买了龙洞村委会出售的沿街门头房,总建筑面积为230.72平方米。
2009年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济南市龙洞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奥体中心项目部对该区域土地进行征收,在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对房屋强制拆除。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2016年5月24日,李某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济南市人民政府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对违法拆除李某房屋进行安置或补偿690.778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522号行政判决书第2页载明:"经审理查明,19xx年5月1日,原告与龙洞村委会签订合同书,购买位于龙洞村南端路西一层五间门头房一处。
2010年12月4日,奥体项目部向原告送达拆迁通知,载明:前期你户所处集体土地已被征用,你户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锦屏家园进行了房屋安置,并已迁入新居。
目前村内绝大多数村民的房屋已拆迁完毕,但你户至今房屋未拆除,现已影响到龙洞片区工程建设。
请你户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将有用物品拆(搬)走,其后在场地整理时,将您的遗弃物作废弃物处理。
2011年3月30日,原告的上述门头房被拆除。
”另查明:2015年10月22日,该院对李某要求确认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522号行政判决,内容为:"确认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0日拆除李某位于济南市××下区××办事处龙洞村南端路西门头房的行为违法。
张正华、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正华、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冀06行终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正华;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张正华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张正华【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慧卢云【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正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市公【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书证证据确凿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从内容上看,只是告知上诉人其违法事实,并督促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
但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
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
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信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源是城市不断发展建设与百姓的切身利益之间的矛盾。
日前,部分城市已经提出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大幅度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实际工作中,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压力依然很大,占到城市信访总量的绝大部分。
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信访问题,的确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对待。
一、当前信访集中问题从近时期的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来分析,征收拆迁行业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无证房屋补偿问题。
这里所指的无证房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历史形成的房屋,年代较为久远,这种房屋往往是被征收人唯一的安身之所,通常居住着低保、低收入户,或者是低保、低收入边缘户,这部分被征收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信访高发群体。
二是居民私搭乱建的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数量也较多。
三是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契税证等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尚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面临征收拆迁情况。
(二)评估不合理问题。
被征收人以评估公司选取的程序不合法,评估的方法运用不合理,评估相关系数确定不科学等理由上访,但核心还是补偿问题,认为补偿价格低,不够买房,这部分被征收人占上访的绝大多数。
(三)面积差异问题。
依政策规定,房屋征收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籍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实际操作中,有少部分被征收人即使房屋所有权证或是产籍记载有准确的建筑面积,依然提出房屋实际面积与记载不符,强调实际面积比记载面积大。
(四)房屋提前拆除问题。
征收拆迁政策规定,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拆除。
但执行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单位或部门扩大了执行范围,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房屋被拆除,造成信访问题。
二、目前难点问题的成因综合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
历史因素: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完善。
如何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 报 建手 续 不全 二) 由于 各 种 原 因 , 屋 已经 修 好 并 交付 , 报建 手 房 但 续不 全 , 法办 理房 屋产 权 证 。 无
( 部分产 权 三)
由于房 改在 推 行过程 中存在 不彻 底等 问题 , 别 个 住 户仅 拥有 部分 产权 , 加上 职工 工 作调动 、 职 、 再 辞 退
然 而 , 解 决这类 问题 , 要 政策 上 没有依 据 , 践 中 实 也 没有 经验 。在 成都 市三 年 多的危 旧房 改造 中 , 们 我 积 极研 究 , 断 探 索 , 结 出处 理 手 续不 全 房 屋拆 迁 不 总 问题 的基 本 原则 : 以人 为 本 , 事 求 是 ; 重历 史 , 实 尊 立 足 现实 ; 完善 政 策 , 法拆 迁 。据 此 , 依 我们 先后 制 定 了 《 于进 一步 做好 房屋拆 迁 工作 的通 知》 等 一系列 配 关 套 文件 , 提供 法律 支持 。 实 践工作 中, 在 较为 妥 当地 处
三、 处理 产权 手续 不 全房屋 拆迂 补偿 问题 的具 体
措 施
( 完 善报建 手续 , 一) 办理房 屋产权 证 对 有 部 分报 批 手 续但 仍 不 能 办理 房 屋 产权 证 的 房 屋 , 分 调查 被拆 迁 房 屋 已有 批 建 手 续 , 过补 缴 充 通 费用 等 办法完 善 报建 手续 , 争取 办 理房屋产 权 证 。
( 出具相 关证 明 , 照有 证房 屋补 偿 二) 参
2 -期 7
45 . 期
维普资讯
减毒费 攥 迁
目前 , 多地 方 正在 施行 的货 币拆 迁 政 策依 然沿 许
续 了以往拆迁政策的管理模式, 即把所有性质 的拆迁
无证房产认定标准
无证房产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无证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不完备或者无法提供的房产。
无证房产一般是指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属于非法建设或未进行完全合法登记的房产。
在我国,无证房产问题一直存在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对无证房产的认定标准也备受关注。
一般来说,认定房产是否为无证房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来进行判断。
无证房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看是否存在相关房产证明文件。
在我国,房地产交易时,会颁发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这些文件是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证据。
如果房产所有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就有可能是无证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存在土地证等证明文件丢失的情况,这时需要通过相关部门核实才能确凿地认定是否为无证房产。
要看是否取得相关建设许可证。
在我国,进行房屋建设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这个许可证就属于非法建设。
如果房产无法提供建设相关许可证,也可能属于无证房产。
要查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对房屋建设工程的最终验收和认定,没有这个证书也可能意味着房产是无证房产。
要查看房屋登记情况。
在我国,房屋完成建设后需要进行房屋登记,即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
如果房产没有进行登记,也可能是无证房产。
如果房屋无法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文件、建设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登记等相关证据,那么就有可能是无证房产。
对于发现无证房产的情况,相关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核实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维护国家的法定土地房产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无证房产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让人民住房更加安全、合法,建设美好的城市和社会。
【2000字】第二篇示例:无证房产是指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其产权归属不明确。
在我国,无证房产的存在问题已日益凸显,给社会治理带来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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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对无证房屋的处理
我市自建市初期的大规模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使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必然,大量的房屋拆迁,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也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但在拆迁问题中,同时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别是一些由于历史原因,许多私人自建的房屋,没有办理有关证件,可实际上已建成和居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房屋拆迁过程中不予认可,不予补偿,不但给这部分拆迁人的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更会给社会引出新的问题。
一、分析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无证房屋的形成成因
我市老城区无证照房屋形成的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一部分国有企业为解决单位职工居住问题,企业自行建造单位职工宿舍,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企业将这部分宿舍通过房改出卖给单位职工个人,这些职工在房改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原先房改的房子不够住了,商品房又买不起。
为解决生计问题,只能在原有证照房屋周围搭建临时住房,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人开始将简易房屋翻建成正规房屋甚至是二层楼房,小部分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各种建房手续,但大部分房屋什么手续也没办,也有一部分住户由于对房屋的权属意识认识不够和省一点办证的手续费,错过了办证的时间。
我市老城区无证建筑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单位和居民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
如有的单位和个人认为在自己的土地证或围墙范围内就是自己的地盘,房子想怎么盖就怎么盖,全然没有《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存在。
有的街道为解决本辖区范围内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沿街破墙开店或新建商业网点,其本意出发点是好的,但缺少法制意识,没有依法办理新建商业网点的房产手续和房屋使用性质手续,给老城改造工作的拆迁补偿工作带来困难。
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对无证房屋的处理
老城区是历史形成的,老城改造工作中对无证照建筑的处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无证照房屋包括未登记、确权和未被登记、确权的房屋,并不完全都是违章建筑。
如果将无证建筑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这种作法容易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一是容易伤害无辜者的利益,人为地将合法存在的无证照房屋列入违章建筑之列,造成上访、诉讼案件增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二是驱使违章建筑当事人违规办照,滋生腐败行为,加大老城改造的成本。
因此,对老城区无证建筑的处理,笔者认为在法律的框架下,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处理,具体建议如下:
1、应当比照有证房屋处理的情形。
结合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演变发展过程,应有所区别的对待无证房的拆迁补偿问题,首先1984年元月《规划管理条例》出台以前,私自
所建的无证房,应按有证房屋的条件,对其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次,1984年元月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开始施行期间,所建的无证房,按对其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建房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后进行补偿;再其次,1990年4月1日以后所建的无证房,若使用居住时,末影响城市规划,则按重置价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后进行补偿,但要适当交纳罚款。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据此,在审查拆除该类房屋的案件时,应让主管拆迁事宜的行政机关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无证房屋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结论,否则,应将该类房屋作为有证房屋处理,同时,可在应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中,协助扣除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课以罚款的数额。
我市也出台了类似的“双清”政策,对1997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因各种情况没有办理准建手续的,在“双清”时一律视为经过审批,同意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故,在拆迁这些房屋时,如果具备当时双清办证的条件,还应按当时的政策处理,视为有证房屋处理,在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双清办证费用即可。
这样处理,不仅将推动老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拆迁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2、按违章建筑处理的情形。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被拆房屋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并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结论,则将其作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如果没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结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行将其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势必会造成被拆迁人的诉讼、信访、甚至是无休止的上访,给社会,给政府,给国家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采用灵活变通的方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无疑会起到减少被拆迁入的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的作用。
总之,老城改造中的拆迁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拆迁工作对于促进老城改造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寻求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矛盾突出的问题,打破方法,让被拆迁人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
确保社会稳定,在稳定中方能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之安。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