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班报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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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手册

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手册

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手册一、前言随着教育需求的多样化和社会的发展,校外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本手册旨在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备案的详细指导和流程说明,帮助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二、备案的重要性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是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通过备案,相关部门可以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师资、课程内容、教学环境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培训机构符合教育教学的要求和标准。

同时,备案也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了选择培训机构的参考依据,保障了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备案的条件(一)举办者资质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场地设施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租赁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三年。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三)师资队伍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备案的流程(一)准备材料1、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3、培训机构章程。

4、拟任法定代表人、校长、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教师的身份证明、教师资格证及聘用合同。

6、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说明。

(二)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或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请。

(三)审核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相应工作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举办初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中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高级及其以上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国资参股企业还应提交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其他单位还应提交组织决议;个人提交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单位或个人提交法人或申请人在本市的暂住证及复印件)。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经过以下审批流程:
1. 申请办学许可证:首先需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课程设置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办学许可证。

2. 注册登记:持办学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4. 课程备案:将所开设的课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

5. 质量评估: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质量评估,以确保教学质量符合标准。

6. 年检:每年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年检,以确保机构运行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学校培训报备管理制度

学校培训报备管理制度

学校培训报备管理制度学校培训报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培训报备工作,强化培训管理,提高教师职业能力,确保培训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参加培训的报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培训报备是指教师参加培训前,向学校提交相关培训信息,学校审核并备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培训报备的目的是确保教师参加正规、合法、有效的培训活动,提高教师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第五条学校培训报备应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搞权谋、小圈子活动。

第六条学校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培训对于提高个人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学校应该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确保培训经费使用合理、透明、规范。

第二章报备程序第八条教师参加培训前,应填写《培训报备表》,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相关信息,并附上培训通知书。

第九条培训报备表应在培训开始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提交到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收到教师提交的培训报备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项目的合法性、培训费用的合理性等。

第十一条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培训报备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培训信息反馈给教师。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境外培训时,应提前向学校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境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项目的内容、费用等信息,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备手续办理。

第三章培训费用报销第十三条教师参加培训后,如需申请培训费用报销,应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表》,并附上培训费用发票以及相关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表应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教务处。

第十五条教务处收到教师提交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培训费用的合理性、报销凭证的真实性等。

第十六条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报销金额退还给教师。

2024年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精选6篇)1

2024年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精选6篇)1

2024年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精选6篇)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1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督导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全面提升教师对教学常规的重视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心,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把激励、创新、发展、进取的人文精神纳入教学活动中,努力创建和谐且富有竞争的教学环境,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一、备课1、应有详尽、科学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严格遵守备课环节,分课时备课,课时应与教参同步。

内容详尽,重点突出,难点准确,设计合理。

3、应备周前课,特殊情况不得少于3节。

4、严禁抄袭教案,要钻透教材,分析学情,书写规范。

5、考核方法:集中检查与随堂检查相结合。

二、教学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全身心投入,杜绝坐教,随意代教及在课堂里玩弄手机等行为。

课堂管理得当,纪律良好。

2、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或露肩露背的服装进教室。

教师用语要文明,不得用语言挖苦、讽刺学生。

3、任课教师要提前2分钟到达所在班级,提醒学生把教室桌凳摆放整齐,把相关课本整齐放在课桌上,等待上课。

上、下课要起立,相互问候。

严格遵守课堂常规。

4、充分利用小黑板、挂图、PPT等教学手段;教师要有激情,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有兴趣。

5、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课堂习惯,坐姿端正。

回答问题积极,注意力集中。

6、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教学内容,把非笔试科目挪作它用。

7、要求教师教学严谨,经常性总结和反思课堂教学的得失,全方位评价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8、分单元按月对学生学业进行质量检测。

对学生的学业质量评估要客观公正,要从中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同时要详细记录每次考试的数据。

9、学期结束任课老师要写好相关学科的教学总结,用统一格式书写上报教导处。

10、考核方法:教学常规月评考核和校领导不定时检查相结合。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1、作业布置分年段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

成都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要求

成都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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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章程编号: XYZ-2022-001生效日期: 202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员的权益,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法律适用本章程所述事宜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概况第三条机构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正式名称为「XXXXX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院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专业的职业培训服务,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社会进步。

学院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

第六条办学形式学院采用面授和线上教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学活动。

第三章学员权益保障第七条学员招生学院依法执行招生政策,按照学员的志愿和能力进行入学考试和录取,并公示入学名单。

第八条学员权益1.学员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院不得因学员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2.学员享有公正、公平的教育评价和学习成果的合理认可。

3.学员享有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以及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学员应当尊重教师和其他学员的权益,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习和教学活动。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教学计划学院依据职业培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向学员公示。

第十一条教师队伍学院聘用合格的专业教师,具备相关职业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评估学院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过程和学员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员反馈学院建立学员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员对教学质量、教师教学和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学院组织架构学院设立学院领导班子,包括院长、副院长等职位,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学院运营管理学院依法登记,遵守相关税收和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宣传和推广学院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确保培训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学院的社会声誉。

培训机构开办备案制度模板

培训机构开办备案制度模板

培训机构开办备案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开办备案制度是指培训机构在开办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开办备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开办备案制度,提高培训机构开办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二、备案条件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培训课程体系;(四)有相应的资金保障,确保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材料第六条培训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教师资格证明;(六)教学场所证明;(七)内部管理制度和培训课程体系;(八)资金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程序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培训机构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备案后的一个月内,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培训机构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确保培训机构持续符合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办学设置标准
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

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
(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
(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劳社培字[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7]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精神,促进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基础。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按以下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珠人社[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86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要求,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的事项,已明确下放各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制定明晰、简便的审批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

同时,还要定员定岗,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以保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新审核换证,及时上报备案。

审批权限下放后,此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律由各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重新审核登记、换证,并在2013年9月20日前完成。

经重新审核登记和认定后,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由换证单位负责收回并将相关单位名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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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料-3
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开班报备须知
(初稿修)
一、备案单位(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班前,必须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通过“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填写开班报备资料:
1、《培训开班人员报备表》;
2、《培训开班情况表》;
3、《教学大纲》;
4、备案单位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还需提交委托培训协议书(电子文档)。

二、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培训班的报备情况,并根据此情况做好申请补贴审核等后续工作准备。

附:1、培训开班报备流程图
2、《培训开班人员报备表》
3、《培训开班情况表》
附件1
附件2
培训开班人员报备表
(班期:年期)
2、“培训等级”栏填写:高级技师、技师、高级、中级、初级、专项职业能力、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

附件3
培训开班情况表
合作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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