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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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14号部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樊志全。

记者:您能否首先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樊:《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目的就是服务社会、护民便民。《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为全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土地交易安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市场的重要内容 是体现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 也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地籍管理工作良性循环 实现地籍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

记者: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要求土地登记资料具有公信力,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软硬件配套设施。请问,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条件是否具备?

樊:应该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理由主要有五点:一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对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从1987年开始,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经过10余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城镇地籍调查已基本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形成了丰富的地籍资料。这些宝贵的地籍资料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开展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创造了有利条件。1999年至2000年开展的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共查验土地证书830多万本。通过年检,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土地登记结果,规范了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了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从而保证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

四是我们通过试点积累了经验,创造了很多好的做法,为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形成了符合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程序和完善的管理办法。

五是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认识明显提高,逐渐认识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作用,增强了这项工作的社会需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认识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而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铺平了道路。

记者:根据《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土地登记资料包含哪些内容?对这些资料的查询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樊: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的活动。《办法》规定的土地登记资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办法》对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类不同性质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对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对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查询。其原因是土地登记结果是政府形成的最终土地确权结果,具有公信力。二是原始登记资料采取限制查询主体的办法。《办法》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哪部分原始登记资料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始登记资料是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资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记结果全面公开的情况下,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只对特定的查询人有实际意义。

记者: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工作?

樊:《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从而明确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机关。考虑到目前许多土地登记资料在事业单位保管的实际情况,《办法》同时规定“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以保证查询工作的正常进行。

记者:对于查询结果,查询人能否要求查询机关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樊:为了体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公信力,《办法》规定了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制度。但只规定对登记结果出具证明,未规定对原始资料出具证明。主要考虑到出具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许多原始资料是由当事人提供的,难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查询机关不能对此出具证明。

记者:《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樊: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开展,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我们希望变压力为动力,在《办法》实施前,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开展一次土地登记资料规范化检查,提高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全面、准确。同时,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标准和要求,并严格依法登记。

二是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全覆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土地登记工作进度,尽快做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变更土地登记力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是创造条件,切实为查询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牢牢树立服务意识,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改进和完善查询条件,落实查询地点和人员,为查询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推进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查询是今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化管理,提供高效、先进、快捷的服务。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要正确处理先进技术和现有能力的关系,技术手段不应成为影响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借口,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手工查询,也要及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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