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__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课件(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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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有关问题解析及操作流程

一、情况简介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浙江省赫然在列。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了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单指税务部门)以及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

二、试点企业在税务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试点企业评审标准,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要被评审为试点企业,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税务方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祛行为;

(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目前国务院六部委已共同审定两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

银办函[2009]472号、银办函[2010]668号列名,浙江共3914户。

试点期间,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

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三、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人民币结算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由此可见,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可以申报退(免)税。

(二)申报退(免)税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办理外汇核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收汇核销单。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

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这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外币结算方式在申报退税时最大的区别。

(三)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业务申报退(免)税具体操作。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不需提供收汇核销单外,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具体操作如下: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但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原币

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

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调整,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模块中,增加“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的选项,在读入企业申报数据时,对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试点企业”进行验证。并将备注栏中的“KJ”标记作为审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特有标识,如果包含“KJ”标记则不审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全部疑点

(四)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的后续监管。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货物出口后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或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对设置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并未有具体要求,但试点企业应提供对应的出口货物清单、运输单据、出库单、提货单、银行收款水单等有效纸质凭证、资料。

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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