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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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勘察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勘察监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

第三条勘察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勘察监理机构第四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监理部,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三章勘察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勘察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勘察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勘察单位具备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勘察方案、勘察大纲、勘察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勘察方案合理、勘察大纲完善、勘察报告准确。

(三)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勘察现场符合相关要求。

(四)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勘察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勘察监理工作程序第八条勘察监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方案、勘察大纲等资料,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二)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项目监理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四)项目监理部组织勘察成果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勘察监理责任第九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对勘察监理工作负责,确保勘察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勘察监理工作。

(二)对勘察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三)对勘察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勘察质量。

(四)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机构1.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地质勘探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

2.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设备和器材。

三、生产场所与设备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安全、卫生专项计划,设立标志,明示警告,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有害气体等均应做好防护措施。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安全文明警示标志,并公布应急电话,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3.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保证场地卫生清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放置在专门的场所,保证库房通风良好,防范因暴露于阳光等因素下导致的易燃品引起火灾。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易燃易爆品存放区,保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堆放等引起火灾。

五、安全应急救援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应急专项队伍,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应急电话,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到位及时、准确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件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通过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地质勘探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地质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勘查、勤勉勘查、合法勘查、文明勘查的原则,加强地质资源的调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坚持勘察技术整合,提高地质勘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维护勘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批准的方式来进行勘查活动,严禁擅自在未批准的区域进行勘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等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坚持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保障地质资源勘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进行地质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参与地质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税收征收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源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资源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与互通。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监理部2014年4月目录一、总则 0二、工程概况 (1)三、监理工作依据 (1)四、监理工作范围 (2)五、监理工作内容 (2)六、监理工作目标 (2)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2)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2)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2)十、监理工作程序 (4)十一、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十二、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问题的处理 (11)为了保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质量,查明各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可靠的岩土工程参数和物理力学指标,满足本阶段的设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技术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的规定,依据“监理大纲”和“勘察任务书”的具体内容编制了标准厂房工程详勘阶段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工程地质勘察过程、手段、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方案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2、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深入现场,工作到位,了解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控制和影响线路方案及重大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工程地质勘察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应遵循“守法、诚实、公正、科学”的准则。

3、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监督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的勘察任务书,勘察设备、人员配备,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水、土、砂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原始资料、勘察报告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能否满足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并在对重大地质问题的认识上与勘察单位达成共识。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城市化的建设和道路交通的不断完善,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越来越显得重要和必要。

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是保证工程施工和运行安全、合规、高效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此,制定和实施《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愈加必要。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是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部分,良好的实践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防范各种风险。

本实施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地质勘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据土木工程学科、地质学科、环境工程学科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先进的工程地质勘察和管理技术,加强工程地质勘察、监测和监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和运行安全、合规、高效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适用范围和内容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土建工程地质勘察和监理工作,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勘查程序和方法、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和管理、监测和监理、质量管理和验收等内容。

其中,工程地质勘察是指开展有关土质、水文、气象、地理、地貌、环境影响等工程地质问题调查和研究,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作。

监理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监管等要求,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检验和验收的工作。

三、实施细则的原则和要求本实施细则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和要求实施:1.以安全为本。

2.遵守法律法规,贯彻科学技术优先发展的方针。

3.坚持质量第一,以技术为导向。

4.注重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5.加强监管,提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6.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协作和发展。

四、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在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当根据需求和项目类型编制详细勘察方案,认真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对涉及环保、自然保护区、文保区、行政审批等敏感地区的勘察和规划要求。

2.施工前期阶段在施工前期阶段,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各项走访和现场调查,了解工程用地、用水、用电、交通和通讯状况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情况。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前庄指挥部前庄指挥部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勘察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3.负责驻地勘察监理单位的季度考核,年终评比工作;4.明确勘察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职责1.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项目管理机构;3.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4.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5.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地勘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地质勘察单位的工作行为,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地质勘察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单位正常秩序,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全面监督、纪律严明的原则,加强对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类不正当行为产生,确保单位正常秩序。

第五条地质勘察单位的内部监督管理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维护单位的廉洁和纪律。

第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单位高效运行。

第七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保护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干预、打压或威胁监督人员。

第八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监督管理意识。

第二章内部监督组织机构第九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同党组织、工会组织和群众组织相结合,共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监督委员会、监督部门和监督组。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是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单位领导成员及其他干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由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单位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组是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基层机构,由监督部门成员和在职人员组成,负责检查、监督、督促和反馈单位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实行专职监督、兼职监督和巡视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通报制度、督察制度和检查制度,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查监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控,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工程的勘查监理工作。

第三条勘查监理管理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监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勘查监理工作中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浪费能源资源,不产生安全隐患,并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第六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配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工程实施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开展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将监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款项的安全管理和监理费用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勘查监理工作程序第十条勘查监理工作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

第十二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工程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的选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安全和经济等要求进行评定,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调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七)岗位作业安全规程。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下面就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的一份简要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一、监理范围1.2勘察工程的现场监理:对勘察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1.3地质勘察工程的质量评估: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验,确保勘察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4施工单位的工作指导:对施工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1.5检验和试验:对勘察工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监理职责2.1勘察设计文件审核职责:2.1.1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勘察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合理性评价。

2.1.2审查勘察报告的编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勘察报告进行详细的检查。

2.1.3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和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2.2勘察工程的现场监理职责:2.2.1对勘察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计划要求。

2.2.2对勘察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勘察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2.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解决施工中的纠纷。

2.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3地质勘察工程的质量评估职责:2.3.1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验,制定相应的质量评估标准。

2.3.2对勘察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3.3对勘察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4施工单位的工作指导职责:2.4.1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2.4.2解答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4.3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计划合理可行。

2.5检验和试验职责:2.5.1对勘察工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范本文件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勘监理工作,确保地勘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地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勘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勘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地勘项目中的工作。

第三条地勘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监理、公正公平;2. 严谨细致、实事求是;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四条地勘监理机构应设立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地质工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2. 具有丰富的地勘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 通过相关资质考核。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六条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3. 材料设备检验;4. 施工过程控制;5.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督;8. 监理报告编制;9. 工程验收。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1.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审查设计文件、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提出审查意见;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提出审查意见;3. 材料设备检验: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4. 施工过程控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5.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7.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确保文明施工;8. 监理报告编制:编制监理报告,对项目进行总结;9. 工程验收:参与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桥主体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确保地质勘察的计划进度、外业工作质量与安全、外业工作相关协调、成果验收、成果质量等工作处在可控的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在***大桥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下, ***大桥主体工程各设计人承担并完成勘察;监理人承担勘察现场监理、技术管理与成果初审,咨询人承担勘察成果审查。

各方对勘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勘察管理总的要求是:在既有勘察基础上进行详勘或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满足设计施工的全部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和各参建单位的勘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职责管理局负责主体工程地质勘察的管理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总工办和安全环保部,其职责分列如下:(一)工程管理部的职责1、根据设计施工计划,提出完成勘察总的时间要求。

2、提出勘察需求,主要包括技术要求的原则性内容,应执行的主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

3、批准涉及全局的勘察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勘察工作大纲等。

4、确定监理人、咨询人,提出勘察现场监理、技术管理与咨询、成果评审验收等要求。

5、协助设计人、监理人、咨询人办理勘察进场的相关手续。

6、主持勘察成果的评审验收。

(二)总工办的职责:1、负责审核设计人提出的勘察要求;2、主持勘察工作大纲的评审,参加勘察成果的评审;3、接收勘察成果报告。

(三)安全环保部的职责1、负责 HSE(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管理,审核设计人提出的勘察要求;2、检查勘察过程中HSE 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设计人成立勘察设计项目部(或勘察项目部)代表设计人具体实施勘察,监理人成立勘察监理部(或监理组)代表监理人具体承担勘察现场监理、技术管理与成果初审,咨询人委派勘察专业人员代表咨询人具体承担勘察咨询和勘察成果审查工作。

勘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勘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勘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细则旨在规范勘探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有效控制。

2、2勘探工程监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勘探工程合同的规定,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3、3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勘探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

二、监理职责与权利2、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资格,配备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

21、2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审核;(2)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的资质和资格;(3)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的工作质量;(4)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5)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审核和处理;(6)协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之间的关系;(7)参与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2、3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权利:(1)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2)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审核和处理;(4)协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之间的关系;(5)参与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3、1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方案;(2)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的资质和资格;(3)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的工作质量;(4)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5)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审核和处理;(6)协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单位之间的关系;(7)参与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桩基地质勘探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和指导桩基地质勘探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桩基地质勘探监理的全过程,包括勘探准备、现场勘探、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编制与审核等环节。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的勘探企业和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勘探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行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领导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备和掌控本领。

第七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实施。

第九条勘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探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勘探,不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地质勘探行为应当符合规划,经批准并依照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勘探地区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搭配,照实供给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勘探单位不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不得在勘探过程中违反规划、超标准或者超限度实施勘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勘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勘探许可条件进行勘探;(二)在勘探过程中违反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三)不依照规定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8地勘监理管理办法

8地勘监理管理办法

8地勘监理管理办法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平、南龙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依据《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结合福平、南龙铁路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由安全质量部归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章监理工作要求第三条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具体要求为:1. 工作独立、生活自理;文字为凭、数字为据。

2. 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95%。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3天及以上,应提前将离开理由和其临时代理负责人上报公司,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 必须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和现场施工需要的有关要求配足上场监理人员。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

未经批准,不得更换现场监理人员。

第三章主要工作内容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进度,信息管理,环境保护,路地协调,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应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报送核备;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各类建筑物和不良地质、特殊岩土的工程地质勘察特点编写,具有可操作性,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六条依据相关规范、合同和福平、南龙铁路特点及技术标准等,对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上报。

第七条结合工程地质资料,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理检查,提出书面意见。

1.检查勘察单位现场勘察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各项质量与技术管理制度;2.检查勘察单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探点布置原则与勘探数量、勘探深度与勘察任务书、勘探测试技术要求等)的合理性和实施情况;3.检查勘察单位投入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检查现场工作的环境条件、人员配备、上岗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勘察质量控制和进度要求。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

地勘监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以下简称地勘)监理工作,确保地勘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地质勘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地勘项目,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地质灾害防治等。

第三条地勘监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地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地勘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工艺的正确性、质量标准的符合性、安全措施的有效性、投资控制的合理性等。

第五条地勘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 -> 监理规划编制 -> 监理组织机构设立 -> 监理实施细则制定 -> 监理工作实施 -> 监理报告和总结评估。

二、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地质勘查、工程监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通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方要求,组建监理团队,制定监理计划,并进行内部培训和动员。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三、监理工作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地勘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二)对地勘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三)对地勘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向委托方报告;(四)对地勘项目的变更、调整提出建议,并报委托方审批;(五)对地勘项目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监理工作方法:(一)采用现场巡查、旁站、见证、抽检等方式进行监理;(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如监理软件、GPS、无人机等,提高监理工作效率;(三)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四)建立和完善地勘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和结果。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地勘单位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勘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勘单位管理制度适用于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单位。

第三条地勘单位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等。

第四条地勘单位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单位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勘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核和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和若干专职委员,单位负责人为主任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就下一年度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八条地勘单位管理范围包括人员管理、工作流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九条人员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薪酬、考核、晋升等内容。

第十条工作流程管理包括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流程、工作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费用审批、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保障、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地勘单位管理以科学、规范、民主、协调、高效为原则。

第十四条科学:管理决策要依据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规范:管理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民主:管理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七条协调: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高效:管理活动要高效、快捷、简便。

第五章管理权限第十九条地勘单位设立管理权限分配表,明确各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权限。

第二十条管理权限分配表由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管理权限分配表应及时更新,适应单位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管理流程第二十二条地勘单位管理流程分为决策、推动、执行、督查、总结五个环节。

第二十三条决策:管理决策由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推动:决议下达后,相关部门负责推动执行。

地质勘察工程监理方案

地质勘察工程监理方案

地质勘察工程监理方案一、前言地质勘察是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必须加强对地质勘察工程的监理。

本方案旨在规范地质勘察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范要求,以保障勘察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监理组织机构1. 监理单位: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具体人员构成要求符合工程监理相关规定。

2. 监理人员:指定专业工程师及技术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地质勘察和工程监理经验,并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3. 项目部:设立地质勘察工程专职监理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办公人员等组成,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范围和任务地质勘察工程监理范围涉及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现场监理、勘察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1.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盯着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实用性,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

2. 现场监理:对勘察现场的勘探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3. 质量检查:对勘察工作中的各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勘察结果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日常监督管理:对勘察工程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保证勘察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监理工作流程1. 编制监理计划:根据勘察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和监理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查看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 开展现场监理:根据勘察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现场勘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4. 进行数据复核:对勘察结果和数据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勘察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5. 完成监理报告: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监理报告,以做出准确的监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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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前庄指挥部前庄指挥部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在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地质勘察监理。

勘察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驻地勘察监理单位的季度考核,年终评比工作;
4.明确勘察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勘察监理单位上报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1.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并将审查意见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3.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4.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5.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6.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
3.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范;
4.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
批复意见;
5.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

1.勘察任务书;
2.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3.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5.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考评及奖惩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报告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

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勘察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例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制度,勘察监理单位及时与项目管理机构、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第十条考评及奖惩制度
项目管理机构将制订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标准。

对成效显著的监理项目,可根据合同适当以予奖励;因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应根据合同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料管理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监理资料包括:
1. 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2.工程地质勘察开工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主要进场机械、设备报验表、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分包资格报审表,工程地质段点资料、成果资料及月工作量报验表;
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联系单、质量问题通知单、勘察暂停通知单及勘察单位的工程
地质勘察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单、勘察复工申请表;
5.工程地质检查记录表、旁站记录表;
6.地质勘察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表、地质勘察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7.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8.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9.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监理单位基本要求
1.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工作;
3.与勘察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定测阶段以每100正线公里配备3-5人为宜,初测阶段可以适当减少人员,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主持完成过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其他监理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理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1.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2.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3.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勘察监理单位编制的《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
5.勘察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6. 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7.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8.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必须按投标书和勘察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勘察监理单位分包、转包,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勘察单位兼职。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对全线勘察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卡”制度。

第十八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单位通报:
1.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3.接收被监理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的礼金、礼物的;
4.对勘察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并且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5.对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6.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7.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九条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
节较轻的;
2.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黄牌累计达到3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着统一监理服,戴统一安全帽,佩带胸卡。

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前庄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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