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婚姻法经典案例共142页文档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
案例一:家庭纠纷
陈先生和李太太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离婚之争。
陈先生曾建议双
方离婚,但李太太坚决反对。
因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应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离婚程序。
法院判定,此次离婚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如未达成协议,应由
法院决定具体的离婚事宜,以便落实双方的利益。
案例二:父女关系
李小姐与父亲的关系很紧张,他们经常发生争吵。
因此,李小姐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裁定关系问题。
法院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裁定父女关系仍有效,并针对双方争吵
命令家庭教育和调解。
法院强调,家庭教育和调解可以进行更有效的
纠纷解决,同时也能改善双方的关系,并促进互相理解。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李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能相互包容、理解,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近年来,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儿子现年8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及双方经济条件,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与王某轮流探望孩子,每周探望一次。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该车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李某在家庭中付出较多,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李某获得房产价值的50%作为补偿。
此外,双方婚后还共同购置了一辆汽车,该车归李某所有。
四、案例评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未能相互包容、理解,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即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由母亲享有,但具体情况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王某作为母亲,对儿子的抚养条件较好,故法院判决由王某抚养。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小案例
❖1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甲的母亲得知两人要结婚的消息后,给乙女送去10001元彩礼,意为“万里挑一”,并将祖传的“祖母绿”戒指送给乙。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因矛盾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10001元彩礼和“祖母绿”戒指,乙女以上述财物为甲的母亲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返还。
❖请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结婚的实质条件?❖李某在一个歌舞团工作,身材长相都不错,年届30时,仍未找到合适的意中人,经朋友介绍与一个28岁的作家王某谈恋爱,王某虽然很能写作但不善言辞,两人相处话不投机,而王某之父是一位退休的文艺工作者,王父与李某很谈得来,李某为王父的艺术风度所倾倒,两人很快成为忘年交。
随着交往的深入,李某与王父的感情日益深厚,李某明确地向王父表达了爱慕之意,王父也深爱着李某,而且丧偶多年,但感到世俗的压力,不愿与李某继续交往。
李某义无反顾,顶住了世俗的压力,说服了王父丢掉了思想包袱。
两人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爱情不为年龄差异所阻隔,有情人终成眷属。
❖思考: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条件?❖:3❖甲男的父亲是乙女母亲的舅舅,两人在同一单位的同一部门工作。
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逐渐演变为恋爱关系,但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
甲、乙不顾家人的反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请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4某的儿子在修公路时因车祸身亡,留下儿媳段某与一个半岁的儿子。
常某要段某改嫁,段某认为常某年岁大了,需要照顾,没有同意常某的要求,其后两人在生活中建立起了感情,互相爱慕。
有一天下大雨,段某淋雨回家,常某给段某送衣服,段某此时正在换衣服,常某控制不住自己与段某发生了关系。
婚姻法案例(汇总)
婚姻法案例(汇总)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涉及到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婚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婚嫁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法律参考和警示。
一、案例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要求离婚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在相识不久后决定结婚。
婚前,小王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的病情。
婚后,小张发现小王患有心脏病,感到十分痛苦。
经过慎重考虑,小张决定提出离婚。
法律分析: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2. 小张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离婚。
二、案例二: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小李和小赵在结婚前,小李的父母给了小赵家10万元彩礼。
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小赵提出离婚。
小李要求返还彩礼,但小赵拒绝返还。
法律分析:1. 彩礼属于赠与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属于赠与性质,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
2. 小李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彩礼属于赠与性质,小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请求返还。
三、案例三:婚后财产纠纷案情简介: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小张发现小王在婚前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小张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1. 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小张要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四、案例四: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离婚后,两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小王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张则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近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案例,对案件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因感情不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张由其抚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张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决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
同时,张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2. 案例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个人财产部分归其所有。
3. 案例三: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有权向赵某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4. 案例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案件案情简介:陈某与王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有配偶。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典型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丙。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争取丙的抚养权。
二、案情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乙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贡献等因素。
在本案中,甲主张房产和车辆归其所有,存款均等分割。
乙则认为,房产和车辆应由双方共同所有,存款也应均等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以及财产的具体情况。
2. 子女抚养权争议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甲主张丙由其抚养,乙则认为丙应由其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确定丙的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以及财产的具体情况。
经评估,房产价值100万元,车辆价值20万元,存款50万元。
根据甲、乙双方的贡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均等分割。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但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丙的抚养投入较大,且丙已满两岁,具有较强的自我认知能力。
婚姻法案例分析压缩版
婚姻法案例分析1、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年6月,王西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主要问题是: (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并出示了所有权证:(2)宋梅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J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
对以上四个争执点,答(1)祖传房屋四间应归个人所有。
理由:祖传房屋四间属于王铎婚前财产,并有所有权证。
(2)宋梅婚前购买的彩电报废不予赔偿。
理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3)王西向人借款2万元和3000元,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
(4)王西的一部著作应归个人所有。
理由: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
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1)、本案当事人朱某与孙某俩人1978年5月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1985年1月发生离婚诉讼,1980《婚姻法》没有溯及力。
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8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2)、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一、婚姻缔结与解除案例案例一:李某和王某通过相亲认识,经过短暂相处后决定结婚,但在婚后不久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决定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准予离婚。
案例二:张某和赵某在婚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导致感情逐渐疏远。
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配案例案例一:刘某和陈某结婚多年,共同经营一家小店。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对于店铺的归属权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案例二:王某和李某结婚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
后双方决定离婚,李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案例案例一:赵某和钱某离婚后,孩子归赵某抚养。
后赵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孩子,请求钱某共同抚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其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准予赵某的请求。
案例二:孙某和李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
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孩子,请求孙某共同抚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其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
四、家庭暴力案例案例一:刘某经常遭受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刘某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刘某的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准予离婚并赔偿刘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婚内出轨案例案例一:李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其丈夫王某受到极大的伤害。
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李某存在婚外情行为,准予离婚并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六、父母干涉婚姻案例案例一:张某的父母一直不同意其与女友王某的婚姻,并采取各种手段干涉两人的婚姻自由。
张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合法并追究其父母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第一篇:婚姻法案例(11年)《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婚姻家庭法案例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编辑本案例供教学之用,其中有关案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1、袁红、张志国事实婚姻案[案情]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
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
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
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
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
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构成。
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方关系的公示性,即有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3、实质符合性,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4、时间特定性、即他们婚姻是否在法律承认的时期内存在。
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长达8年的事实已经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本案发生在1994年之前,所以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由于其事实婚姻关系在前,而被告人又在与原告有事实婚姻关系期间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所以法院可以根据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首先确认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
婚姻法律案例素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请求解除婚姻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登记结婚。
婚前,张某曾患有心脏病,但未告知李某。
婚后,李某得知此事后,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拒绝,并提出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应离婚。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婚姻关系。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
本案中,张某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疾病,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婚姻自由。
因此,法院判决准许李某与张某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前隐瞒疾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隐瞒疾病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但可能损害对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由。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双方的意愿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案例二:婚后发现配偶有婚外情,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赵某有婚外情,并与婚外情对象生育一子。
王某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承认婚外情,但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是否构成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外情不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依法判决婚外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责任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陈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生意。
经典法律案例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负责公司财务。
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甲、乙感情逐渐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公司财产归甲所有,乙获得公司10%的股权。
离婚后,乙以公司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公司财产。
乙认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自己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开支,对公司的贡献巨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乙是否对公司的财产分割存在贡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乙是否对公司的财产分割存在贡献的问题,法院认为:1. 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家庭开支等,这是乙作为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
2. 乙在离婚协议中已获得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价值应当纳入财产分割的范围。
3. 虽然乙未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经济支持,客观上对公司的财产积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综上,法院认为乙对公司的财产分割存在一定贡献,但考虑到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视角下的财产分割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履行。
2. 对家庭的经济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经济支持等。
离婚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经济支持情况,对财产分割进行合理调整。
婚姻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小龙,现年8岁。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2022年,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以及抚养费如何支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双方争吵录音、亲友证言等,证明双方已分居生活。
被告李某某虽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张某某主张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总额约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李某某承认房产和车辆属于共同财产,但对存款数额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80万元。
其中,房产价值100万元,车辆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
关于房产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某某无房居住,且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故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关于车辆分割,法院认为,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某需要使用车辆接送子女,故判决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关于存款分割,法院认为,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判决存款归被告所有,原告获得存款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谁以及抚养费如何支付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环境等因素。
鉴于原告张某某具有稳定收入,且离婚后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故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