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与乘客打架造成事故应如何定性
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
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一个城市繁忙的公交系统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公交公司的核心人员,公交司机既要提供优质的乘客服务,又要善于处理因乘客之间或乘客与司机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介绍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从而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一、乘客服务技巧1.友善待人: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代表,应该对每一位乘客保持友善的态度。
无论乘客的身份、实际情况如何,都要给予尊重和礼貌的待遇。
当乘客上车时,可以主动问候并指导其就座,给予乘客安稳舒适的乘车体验。
2.安全稳定驾车:公交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稳定的驾驶技术。
在变道、加速、减速时要给乘客足够的缓冲时间,避免急刹车或急转弯,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合理安排发车间隔:司机需要根据不同时间段和路段的客流情况,合理安排发车间隔。
过长的发车间隔会导致乘客拥堵和等待时间过长,而过短的发车间隔则可能导致车辆拥挤和延误。
司机应灵活调整发车间隔,以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4.有效管理站点和车内秩序:司机应在停靠站点时协助乘客有序上下车,并确保站点的秩序和安全。
在车内,司机可以通过广播或提醒等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保持队列和文明乘车,避免拥挤和争抢座位。
二、冲突处理技巧1.冷静与沟通:当乘客之间或乘客与司机之间发生冲突时,司机应保持冷静,并通过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
司机可以先倾听乘客的诉求,理解他们的需求和不满,然后耐心解释和提供解决方案,寻求共同的理解和妥协。
2.灵活处理突发状况:有时候,乘客可能出现突发状况,例如乘客身体不适或遗失物品等。
司机应该根据情况灵活应对,及时联系救援或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乘客的安全和福祉。
3.寻求上级支持:对于一些复杂或无法解决的冲突,司机可以及时向上级或调度中心寻求支持和指导。
上级可以提供经验和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司机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4.安全保障:司机在处理冲突时,要始终以乘客和自身安全为首要考虑。
如果冲突的发展趋向暴力或威胁安全,司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请求支援,确保乘客和自己的安全。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摘要:1.司机郑某的背景介绍2.郑某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的事故3.郑某的法律知识应用4.事故处理的结果正文:近日,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知识,使得一起可能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郑某是一位有着丰富驾驶经验的公交车司机,他每天都会驾驶公交车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
然而,在一次普通的驾驶过程中,郑某遇到了一起意外事故。
当时,郑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行驶在一条繁忙的街道上。
突然,一辆电动车违规驶入公交车道,郑某尽管及时刹车,但仍然无法避免与电动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上的乘客因此受伤,而电动车也被撞得严重变形。
面对这起事故,郑某没有惊慌失措,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迅速拨打了120 和110。
同时,他还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事故进行了分析和处理。
郑某首先确认了电动车的行驶轨迹,发现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接着,他又查看了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确认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违规驾驶,从而排除了自己的责任。
在等待警察和救护车到达的过程中,郑某还积极与电动车上的乘客进行沟通,安抚他们的情绪,并告知他们可能会承担的责任。
这一切都得益于郑某深厚的法律知识,使得他在处理事故时能够有条不紊,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纠纷。
最终,警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进一步的处理。
根据郑某的分析和现场的情况,警察判定电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公交车则无需承担责任。
郑某的法律知识不仅使得自己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还帮助了其他当事人公正地处理了这起事故。
总之,公交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成功处理了一起意外事故,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纠纷。
乘坐公交车遭遇事故后的索赔权
乘坐公交车遭遇事故后的索赔权
0 程 成
公 交 车 是 普 通 百 姓 最 常 用 的 交 承 担赔偿 责 任 。一 方 面 , 合 同法 》 《 第 通工 具 ,意外 事故 谁 都 不希 望 发生 ,
但 都有 可 能遇 到 , 里收 集 的 3起 因 这 乘 坐公 交 车而 引发 的赔偿 案 例 , 不 从 车 而遭遇 事 故 , 注 意 维护 自己在 索 要 赔方 面享有 相应 的权 利 。
对 运 输 过 程 中 旅 客 的 伤 亡 承 担 损 害
但 时, 遇李某 酒后 驾驶一辆 大货车逆 向、 赔 偿 责任 , 伤 亡是 旅 客 自身健康 原
因造 成 的 或 者 承 运 人 证 明 伤 亡 是 旅 客 故 意 、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除 外 。 前 款 重
【 评析 】 实公 交公 司并不冤 。 其 一 方 面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人 身 《
司却 以事故 完 全是 由李 某 所 引起 公 交公 司并无任 何责任 为 由而拒绝 了刘
虹 的赔 偿请求 。但令 公交公 司没有想
重 大过 失造成 的” ,而本 案 并 未 出现
上述 事 宜 , 自然也 就 不存 在 公 交公 司
的免 责 问题 。当然 , 需要说 明的是 , 公
交公 司在 承担 责任之 后 , 以向李 某 可
二 百 九 十 条 规 定 : 承 运 人 应 当在 约 “ 定期 间或者 合理 期 间 内将旅 客 、 物 货 安 全运输 到 约定地 点 。 这表 明 , 运 ” 承 务 , 果 违反 该 义务 , 要 承 担 相 应 如 则
一
句 。双方 为此 越 吵越 凶 , 那名 男 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公通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素材18: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公交车坠江-2020年高考作文备考押题素材大放送
素材18:乘客与司机互殴致公交车坠江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河,造成15人丧生,后经有关方面调查,弄清事实真相。
乘客刘某到站未下车,当其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时,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刘某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解释,双方争执逐步升级。
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
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素材解析1.冲动是魔鬼。
乘客的一时冲动造成15条生命的死亡。
成功的最大敌人是缺乏对自己情绪的控制,愤怒时不能制怒,使身边的合作者望而却步,消沉时放纵自己的萎靡,把许多稍纵即逝的机会白白浪费。
2.责任高于一切。
驾驶员缺少高度的责任意识造成车毁人亡。
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的最重要的本质,有人负责才能有人类的安全。
一个人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责任高于一切,委屈服从安全。
3.冷漠伤人误己。
一般乘客见司乘双方危及安全的行为而挺身而出加以劝阻,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在社会生活里,谁都不是孤岛,我关涉他人,他人也关涉到我,冷漠伤人,最终也误了自己。
适用话题情绪理智责任委屈冷漠抢分金点这则材料,涉及社会热点问题较多,结合几年前的小悦悦事件,从冷漠的角度加以运用,更容易得高分。
例如: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与几年前的小悦悦之死风马牛不相及,其实又是极为相似的。
乘客和司机互殴是造成大祸的直接原因,但是当乘客和司机争吵、互殴的时候,其他乘客在干什么了呢?有人劝解了吗?有人阻止吗?有人提醒驾驶员安全第一了吗?有人把肇事的女乘客强行拉开了吗?只要有一个人这样做了,这场特大的灾祸就可以避免。
但是,我们习惯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习惯于“不和陌生人说话”,习惯于围观看热闹……人们啊,不要以为冷漠伤害的仅仅是别人,说不定同时也害了自己。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作文材料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作文材料女乘客错过一站就让所有人没了下一站,司机不忍一时之气就让所有人没了生气,乘客不及时站出来就让自己永远站不起。
题目: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上,乘客刘某因错过目的地站要求停车,司机冉某以该处无公交车站拒绝。
刘某对司机大加指责,司机不断回头解释与争吵,乘客大多选择旁观不语,矛盾逐渐升级。
当车经过万州长江二桥时,刘某突然拿起手机两次砸向司机头部,司机冉某放开方向盘进行回击,双方开始殴打,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迎面的小轿车碰撞后冲出二桥护栏坠江,造成车上15个鲜活的生命在3秒内瞬间消逝。
在救援人员忙着对失踪人员救援的同时,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谣言。
比如“公交车司机凌晨K歌导致开车时睡着引发事故”“大巴和小轿车相撞的原因系女司机驾驶的小轿车逆行”……由此引发网友议论与谩骂。
这次相关权威部门的真相披露和辟谣工作相当及时,事故真实情况和相关调查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让民众了解真相。
读了上面这则材料,你有怎样的感触与思考?请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文章。
媒体微评人民微评|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断绝一段惊心动魄的视频,还原了悲剧诱因;一场无谓的纷争,拉十几人“陪葬”。
教训之惨重,让人不敢直视,却不得不叩问,乘客与司机互殴何以一再出现?痛定思痛,别止于唏嘘,更别停留于愤怒。
无彻底反思就无真正救赎,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断绝。
新华微评|不放任自己,不纵容他人,生活方能平安美好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让人唏嘘不已:一场看似不起眼的争执导致了多条鲜活生命逝去。
因为一点怨气,危及公共安全伤及无辜,教训惨痛至极!逝者安息、生者警醒:生活中,情绪难免起伏,但须时刻谨记敬畏生命、敬畏规则、敬畏秩序,理性、平和,多一些推己及人的宽容。
不放任自己,不纵容他人,生活方能平安美好。
中青微评|方向盘上有人命!司法应对“乘霸”出手不守规则、戾气横生,互殴对骂、害人害己。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引用2009-06-10 02:42:53]字号:大中小案例一突然启动乘客摔伤公交公司全赔一日,王小姐出门去徐家汇办点事,刚到公交站台,就听见公交车售票员在喊:“徐家汇,徐家汇,快点上车了,马上走了。
”王小姐一听,小跑几步登上了公交车。
但就在王小姐上车的一刹那,该公交车突然起动,全车人瞬时后倾,王小姐更是人未站稳,整个人被重重地摔在座位边上。
后经医院检查,王小姐左臂为轻微骨折。
事后,王小姐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认为王小姐自身未拉好扶手也有一定的原因。
后王小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案例中,王小姐与公交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而客运公司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
司机在乘客上车未站稳之际,急速启动,对王小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该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的全部损失。
案例二因第三方肇事受伤公交先行赔偿张阿姨一日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本来心情很畅快,不料车经某一闹市路口时,张阿姨乘坐的公交车与对面的失控小货车相撞,张阿姨顿时整个人被弹出座位,头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小货车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阿姨去医院作了检查,虽无大碍,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医疗费,于是张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依据交警事故认定,拒绝支付张阿姨医疗费用。
张阿姨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评析】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事件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
经调查,该事件起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导致司机操作失误。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公共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乘客与司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争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2. 司机的操作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集中注意力,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司机在争执过程中分心,导致操作失误,造成公交车坠江。
司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交公司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尽到对司机的管理责任,对司机的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次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嫌违法的司机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在此次事件中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破坏规则,酿成大祸的事例
破坏规则,酿成大祸的事例
案例一:
抢座位
郑某在乘坐地铁时与乘客王某因抢占座位发生纠纷,引发口角,后郑某推搡并掌掴王某,王某遂报警,郑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强迫让座
马某乘坐地铁期间,因拥挤与身边女乘客发生争执,后又与坐在座位上进行劝解的乘客于某发生口角。
于某因临近到站,为缓解矛盾,便将座位让出,但马某坐下后,仍对于某进行辱骂。
随后,公交警方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马某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公交公司面试题及答案
公交公司面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前方有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 立即停车B. 鸣笛警告C. 减速并尽量避让D. 加速通过答案:C2. 公交车司机在工作期间,以下哪项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定时休息B. 与乘客交谈C. 驾驶时使用手机D. 遵守交通规则答案:C3.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果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应立即采取的措施是什么?A. 继续行驶B. 立即停车并检查故障C. 呼叫救援D. 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答案:B & D二、判断题1. 公交车司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冷静,避免与乘客发生冲突。
(对/错)答案:对2. 公交车司机可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处理个人事务,如吃东西、化妆等。
(对/错)答案:错3. 公交车司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优先保障乘客的安全。
(对/错)答案:对三、简答题1. 描述一下你作为公交车司机,如何处理乘客之间的争吵?答案:作为公交车司机,遇到乘客争吵时,首先应保持冷静,通过车载广播系统提醒乘客保持安静,避免事态升级。
如果争吵继续,应将车辆安全停靠在路边,尝试调解或请求其他乘客帮助。
如有必要,可以联系警方介入处理。
2. 如果你驾驶的公交车在夜间行驶时,遇到车辆故障,你将如何保障乘客的安全?答案:在夜间遇到车辆故障时,应立即打开双闪警示灯,并将车辆尽量移至路边安全地带。
同时,我会通知公司调度中心,请求救援,并告知乘客当前情况,建议他们耐心等待或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离开。
在等待救援期间,我会保持警觉,确保乘客安全。
四、情景模拟题假设你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今天你驾驶的路线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严重拥堵。
你将如何向乘客解释情况,并采取哪些措施来缓解乘客的不满?答案:首先,我会通过车载广播系统向乘客说明当前的交通状况,包括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预计的延误时间。
我会提醒乘客保持耐心,并表示我们会尽快恢复行驶。
其次,我会联系公司调度中心,报告情况并寻求指导。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应对乘客纠纷与冲突的调解技巧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应对乘客纠纷与冲突的调解技巧公交公司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运输乘客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乘客之间的纠纷与冲突。
作为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以保证乘客的安全与服务质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应对乘客纠纷与冲突的调解技巧,帮助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更好地处理问题,保障乘客满意度。
一、积极倾听与表达在纠纷与冲突的处理中,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积极的倾听态度。
当有乘客抱怨或表达不满时,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耐心倾听其诉求,并表达理解与同情。
在交流过程中,避免打断或中断对方的发言,以免激起更大的矛盾。
通过积极倾听和表达,乘客会感受到被尊重和重视,从而更容易接受我们的解释和调解。
二、冷静应对与控制情绪在面对冲突和纠纷时,公交公司工作人员需要保持冷静,并学会控制情绪。
不管乘客的情绪激动与否,我们都应以平和的态度回应。
冷静应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思考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有效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语气稳定,避免使用任何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语言,以免加剧矛盾。
三、调动其他资源与规则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与冲突,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可以调动其他资源和规则的支持。
我们可以引导乘客使用监控录像等物证来确凿地了解争议的情况。
同时,我们还可以运用公交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比如《公共交通乘客行为规范》,来帮助我们调解争议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动其他资源和规则的支持可以使调解过程更加公正和客观。
四、寻求共识与解决方案在调解纠纷与冲突时,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通过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来平息乘客之间的矛盾。
例如,对于乘客因为座位争论引发冲突的情况,我们可以提议换座位或者及时增加车厢,以满足乘客的需求。
在给出解决方案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乘客通过合作和妥协来共同解决问题。
五、持续改进与培训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应该持续改进自己的调解技巧,提供更好的服务水平。
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条(误工费)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定。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际削减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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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养分费) 养分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
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
赔偿。
诉的除外。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范围)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87]公[治]字69号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87]公[治]字69号)近年来,公共交通司乘人员被殴打的案件屡有发生。
据全国总工会和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天津、沈阳、西安等十一个城市一九八六年共发生司乘人员被无故殴打案件三千五百多起。
今年五月以来,北京市发生殴打伤害司乘人员案件九十一起,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四十,被伤害的司乘人员达百余人。
今年一至三月中旬,沈阳市发生殴打电车司乘人员案件三十六起,调戏女乘务员十三起。
最为严重的是,沈阳市电车乘务员王謦、西安市公共汽车司机朱春善、合肥市公共汽车乘务员陆忠被歹徒伤害致死。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司乘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公安机关要旗帜鲜明地积极支持公共交通司乘人员的工作。
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和车站秩序混乱的,要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顿,切实维护好公共交通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对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违法分子,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给予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不能以罚款代替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可请政府出面,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公开处理,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
三、对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殴打、伤害乘客的,也应依法严肃处理。
乘务员驾驶遭遇乘客干扰运营处理办法
乘务员驾驶遭遇乘客干扰正线运营处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在各大城市得到飞速发展,作为乘务员会碰到各种突发事件,特别是遇到乘客干扰列车驾驶的安全事件时,站在乘务员的角度,应该更多的体现乘务员面对突发事件的沉着冷静,过硬的专业能力,及灵活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素质。
一、处理原则乘务员在日常行车中经常会碰到各种乘客干扰列车驾驶的突发事件,在处理这些突发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保障乘客及乘务员自身安全,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2、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时刻遵守文明用语,要有充分的耐心。
二、处理办法1、及时向班组长、行车调度员汇报。
2、按照行车调度员的指示办理。
三、法律常识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
最近几年,因为乘客拽拉、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频出现在新闻当中,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更严重地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类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的司法认定,为了依法惩治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指导意见》第一款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相关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界定以下三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类型:第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使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摘要:一、事件背景- 公交公司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时突发意外- 具体情况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二、事件影响- 对乘客造成恐慌,所幸无人伤亡- 对公交公司的影响,可能需要对郑某进行处罚三、关注驾驶员健康- 驾驶员工作压力大,需要关注心理健康- 公交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驾驶安全四、提高驾驶安全措施- 公交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驾驶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正文: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
据初步了解,事件发生时,公交车上的乘客都感受到了强烈的晃动。
所幸的是,经过检查,没有发现乘客受伤的情况。
目前,具体的事故原因尚不明确,相关部门正在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事件发生后,乘客们都表示受到了很大的惊吓。
一名乘客表示:“我当时正在公交车上,突然车子就晃动得很厉害。
我还以为是地震了呢,后来才知道是司机出了状况。
”对于公交公司来说,这起事件无疑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根据调查结果对郑某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会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关注驾驶员的健康状况。
驾驶员工作压力大,长时间驾驶可能导致心理和生理疲劳。
为此,公交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心健康,以保障驾驶安全。
同时,公交公司还应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驾驶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公交公司应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确保乘客的生命安全。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
摘要:
1.司机郑某的背景介绍
2.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郑某的法律责任分析
4.对公交公司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1.司机郑某的背景介绍
郑某是一家公交公司的司机,他负责驾驶公交车,接送乘客。
作为一名司机,郑某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客的安全。
2.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在一次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郑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的原因是郑某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前方的道路情况,导致了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
事故导致公交车上的乘客和轿车上的司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3.郑某的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驾驶。
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那么司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郑某作为公交车的司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了交通事故,因此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对公交公司的影响和启示
这起事故对公交公司也产生了影响。
公交公司需要承担乘客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轿车司机的损失。
此外,这起事故也提醒公交公司,需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总结起来,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了交通事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浅谈如何避免车内乘客与驾驶员纠纷导致事故的发生
浅谈如何避免车内乘客与驾驶员纠纷导致事故的发生浅谈如何避免车内乘客与驾驶员纠纷导致事故的发生杨继强近年来,公交车内乘客与驾驶员纠纷,乘客抢夺方向盘的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要怎么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呢?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遵章守纪,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公共安全,是公交驾驶员理应具有的职业底线。
公交驾驶员是一种事关公共安全的特殊职业,形车过程中,往往由于客观原因的突然变化发生紧急情况,能否有效的规避危险和逃生,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失,将取决于驾驶员应急措施是否及时、恰当、有效。
驾驶员只有具备良好的心里素质和掌握一定的应急技术措施,在遇到险情时才能临危不慌,沉着冷静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从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的损失和伤害。
如何正确处置突发事件,如何确保全车乘客的安全,是这一职业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那么我应该如何做呢?(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降低车速驾驶员的盲目超速是引发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
超速一方面导致观察时,对重要交通信息的遗漏,另一方面缩短了留给驾驶员的反应时间。
因此,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区域限速的规定,同时根据交通情况和限速标志控制车速,在交通情况复杂、自然条件恶劣和行经特殊路段时更要保持低速行驶。
(二)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乘客与驾驶员发生冲突可分为两种原因,其一乘客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要求后,驾驶员不予理会或采纳的;其二驾驶员不遵守公司车辆运营管理的规定,导致乘客不满的。
为避免此类冲突的发生。
驾驶员在运营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1、服务方面在乘客提出无理要求时,做好引导解释工作,在过程中坚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2、运营方面(1)保证车厢内外卫生清洁,积极引导主动让座、排队乘车,同时做到文明驾驶,平稳起车、停车,禁止急停急启,剧烈晃动乘客;文明行车,按线行驶,禁止不规范进出站上下乘客,严格遵守逢站必停;(2)不抢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驾车禁止吸烟、闲谈、接打电话、吃东西、车外抛物等行为;(三)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1、冷静判断、果断处置。
公交司机摔人事故检讨书
您好!我是一名公交司机,近期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摔人事故,给乘客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此,我深感愧疚,特向公司及领导提交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诚挚的歉意和深刻的反省。
一、事故经过2023年X月X日,我驾驶公司编号为XX的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沿XX线路行驶。
在行驶至XX路段时,由于我驾驶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一名乘客从车窗摔出,造成乘客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停车,将受伤乘客送往医院,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责任意识不强。
在事发当天,我驾驶车辆时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况,对乘客的安全保障意识不足。
2. 操作失误。
在行驶过程中,我未能正确判断路况,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
3. 安全意识淡薄。
在日常工作中,我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够,未能将安全意识贯穿于整个驾驶过程。
4. 驾驶技能不足。
在事发当天,我驾驶车辆时,由于操作不熟练,未能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三、事故后果1. 乘客受伤。
此次事故导致一名乘客腿部受伤,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 公司形象受损。
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形象。
3. 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增加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四、整改措施1. 提高安全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将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 加强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确保驾驶安全。
3.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在驾驶过程中,我将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4. 积极参加培训。
我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5. 加强与乘客沟通。
在驾驶过程中,我将加强与乘客的沟通,了解乘客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五、反思与承诺1. 反思。
此次事故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公交司机,我肩负着乘客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提醒自己,务必将安全意识贯穿于整个驾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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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在驾驶公交车时与被告人张某某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而发生了口角。
张某某在争吵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
陆某某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
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五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是共同犯罪。
理由是陆某某主观上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张某某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明知会导致司机的过激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张某某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首先使用暴力,而司机基于同样的放任意志予以还击,即两人有共同的认识与意志因素,两人的合力造成危害结果,因而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陆某某主观方面过于自信,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室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陆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
陆某某主观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某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种意见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与第三种意见一致。
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某没有预见的义务,对他来说,造成危害结果完全是意外。
第五种意见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法理研究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其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危险方法,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方
法相当,如驾车向人群冲撞、故意在公共场所拉电网;其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一般都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在少数情况下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使是放任,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方法时,对自己行为已经造成的后果是持无所谓的态度,有危害结果与没有危害结果都是一样漠然置之,本质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这种危害性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存在本质的区别。
前者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后者,其危害的对象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说具有限定性。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也有过失的情形;第二阶段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否定态度而不是希望或放任。
本案中,陆某某离开驾驶室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报复张某某,即陆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所谓“放任”,当然是不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报复目的,放任自己实施危害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陆某某离开行进中的汽车驾驶座,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的认识的,他也明白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可以使其相信其放弃驾驶的行为不会造成危害。
陆某某是在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主动放弃控制公共汽车,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某殴打驾驶员的行为本身就违法。
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能够避免而殴打陆某某,致陆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张某某殴打驾驶中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张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定陆某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
但是,张某某对驾驶员受到攻击时不顾一切予以反击,甚至置行进中的公交车于不顾不能认识,其自恃司机必须驾驶汽车不能还击,他才敢于殴打司机。
张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没有认识,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某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们认为,陆某某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使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能认定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放任的间接故意犯罪。
第三种意见混淆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罪过。
第四种意见完全否认张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忽视其主观方面的过失罪过,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为地割裂,故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作者:赣县法院赖徽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