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服2006 266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苏价服[2011]309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江苏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气函〔2011〕202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行为,促进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气象专业技术机构在开展论证和评估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用于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三、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计收,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即1000万元(含)以下1.2‰,1000万元-5000万元(含)0.9‰,5000万元-1亿元(含)0.6‰,1亿元-5亿元(含)0.5‰,5亿元-10亿元(含)0.3‰,10亿元以上0.1‰,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四、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苏价服〔2006〕12号

苏价服〔2006〕12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发布时间:2009-11-25 阅读212次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试行标准。

根据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的状况,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作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依法成立,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经过省建设厅类别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收费的项目与内容: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项目为综合服务费。

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布和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三、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加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62号)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减免优惠的原则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减免的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标准的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无标准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收或免收。

二、收费减免优惠的范围这次收费减免优惠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包括: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必须确保拆除的低标准校舍。

收费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的所有中小学。

三、收费减免优惠的内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一)(二)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表二)(三)各地有权部门制定的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未列入附表一、附表二的项目,由各地在贯彻过程中,提出相关的优惠减免政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结合两年来我省施工图审查暂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正式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减半收取设计审查费,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设计审查工作,收取设计审查费: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应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3、审查项目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查范围及审批权限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防雷检测委托协议书

防雷检测委托协议书

防雷检测委托协议书
PKFL-FLJCWTXYS ( ) 第号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以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等法规和本地政策性文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本单位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现委托南京市浦口区防雷中心对单位相关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协议内容如下:
二、委托检测项目:
三、费用支付:
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第266号文件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纳防雷装置检测费。

费用支付方式另行商定。

四、检测期间,甲方应指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配合乙方检测人员的工作。

五、乙方根据实际检测数据向甲方出具具有社会证明作用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并对不符合相关防雷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六、甲方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内就乙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乙方免费进行复检。

七、甲方委托项目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有效期为年。

八、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子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补充说明。

委托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南京市浦口区防雷中心(盖章)
委托受理人:年月日
B类防雷检测委托受理登记表
会议合同评审记录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B级:800 C级:500 D级:300
一类 1.4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 每平方米
3
二类:1.3
工跟踪检测
(建筑面积)
三类:1.2
备注
特殊建筑物(加油 站、烟囱)专项工程 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 服函[2003]18号文件
标准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责任处室
发布时间 公开范围
2007-02-13 面向社会
信息索引号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
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 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 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页码,1/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信息类别 公开方式 审核程序 责任单位 附件下载
单位文件 主动公开 经审核后发布 气象局
文件编号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00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江苏地区地区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发名目

江苏地区地区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发名目
苏财综〔2005〕42号
50
气象信息服务
详见文件

苏价服〔1999〕138号
苏价费函〔2000〕21号
51

大气环境预测评价
详见文件

苏价费函〔2000〕21号
苏财综〔2000〕28号
52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文件依据
备注
(一)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
80元/检测点

苏价费〔2002〕168号
苏价费函〔2004〕151号
71
航空运输货物消毒收费
2元/件

苏价费〔2006〕376号
十六
质量技术监督
72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详见文件
国家
苏价费〔2004〕408号
73

条形码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国家
〔1991〕价费字270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财综〔2001〕94号
41
机场延伸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综〔2002〕214号
42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客运班车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9〕208号
苏价服函〔2009〕55号
43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14〕220号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文件依据
备注
44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快件托运服务费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南京房地产前期及配套缴费细则

南京房地产前期及配套缴费细则
PART 1
25
(三) 基础设施费
③二次加压泵房建设费及运行维护费 根据宁价工【2009】269号文:建设费13元/㎡,维护费15元/㎡ 截图如下:
PART 1
26
(三) 基础设施费
PART 1
27
(三) 基础设施费
PART 1
28
(三) 基础设施费
3、燃气工程 ①燃气安装费 根据宁价工【2010】21号文: 2600元/户,另加800元/米管道建设费, 外管建设、设备费看需要付费,商业另计;
1.2-1.4元/㎡×抗震系数(1.1-1.3) 截图如下:
PART 1
12
(二) 前期费用
26、房产面积测算测绘费(预测) 根据文号苏价服【2004】304号文件,可谈
截图如下:
PART 1
27、面积测算测绘费(实测):住宅1.6元/㎡,地下室2.8元/㎡,商业2.8元/㎡ 28、建筑测绘费(实测):2549元/栋(有伸缩缝的按两栋算,地下室为一栋) 29、教育配套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缴纳
截图如下:
PART 1
19
(二) 前期费用
PART 1
20
(二) 前期费用
37、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20元/㎡,住宅需交,交物业管理办公室
截图如下
PART 1
38、工程初期和工程详细勘察:可洽谈
21
PART 3 基础设施费
22
(三) 基础设施费
1、供电规费 不带电梯多层住宅190元/㎡为基数,带电梯住宅:基数×1.2,办公
上0.7元/㎡,别墅、公寓4.4-5元/㎡,古建筑基础建筑面积8元/㎡, 亭、台、楼、櫊、廊、榭、轩等古建筑价格面议。
截图如下:PART 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
法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服函[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
(苏价服函〔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
江苏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调整防雷装置的检测、设计审核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苏气计发〔2001〕26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21号、苏财综〔2000〕28号)中有关防雷减灾的收费标准,在执行中存在操作困难的情况,为简化计算,便于操作,同意在原标准总水平不提高的基础上,改变计
费办法,统一项目名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复函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防雷减灾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安全检测服务机构,方可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活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二、重新核定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新核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对已建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按点计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院等,减半收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五、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涉房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省物价局梳理编制了《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涉房收费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地方政府在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符合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

二、涉房收费中,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

三、2015年1月开始,省级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以后如遇国家和省新增、调整或取消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实时更新。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第一类政府性基金(共6项)
第二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1项)
第三类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26项)。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一、前言。

防雷检测是指对建筑物、设备、通信线路等进行雷电防护设施的检测工作,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防雷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是对该项工作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说明,以保障防雷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二、收费标准。

1. 防雷检测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等。

2. 人工费按照工程师、技术员、劳务人员等不同级别进行计费,具体费用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确定。

3. 设备费是指用于防雷检测的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用,根据设备种类和使用时长进行计费。

4. 材料费是指在防雷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包括标志牌、警示标识、接地装置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5. 防雷检测费用还包括出差费用、住宿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

2. 透明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计费依据。

3. 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4. 可行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

1.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2. 用户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收费标准执行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3.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五、结语。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防雷检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用户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收费标准,确保防雷检测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建筑物、设备和通信线路等提供更加可靠的防雷保护。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4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多层次的需求,参照外省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包括外资企业),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并符合自愿互利原则的,属于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实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二、取消以下气象服务收费项目(一)气象预报收费6项1、半年预报每份60元;2、短期预报(含警报传递)每月500-800元;3、区域预报每月150-300元(一个地市以内);4、跨区预报每月200-400元;5、全省分片预报每月300-500元;6、单项要素短时预报每项次5-10元。

(二)气象情报收费7项1、提供全省雨量表每份5-10元;2、提供区域雨量每份3-5元;3、提供全省旬、月雨量表每份15-20元;4、旬、月气象分析报告每份5-10元;5、提供区域旬、月雨量表每份10-15元;6、提供农业气象情报旬报每份8-10元;7、实时气象资料及传输服务费用面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
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6]151号
各市物价局、苏州市气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物价局苏价服〔2006〕266号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
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6]266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三、重大工程项目雷电安全评估费、一般雷击灾情鉴定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苏价服[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