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_7462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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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学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的;4. 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1. 学生在接到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学院或部门收到学生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 学生对学院或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5.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告知学生。
四、申诉委员会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3.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4.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申诉工作。
五、申诉要求1.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诉材料;(2)相关证据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
2. 学生申诉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如实陈述事实;(2)尊重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捏造、歪曲事实;(4)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六、申诉结果1.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诉事项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4)驳回申诉。
2.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为加快学校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三、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四、申诉的其它问题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学校规章制度家长、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家长、学生申诉制度1.目的:保障学生在校内学习、生活与教育教学有关事项之合法权益。
2.申诉人:(1)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学校在籍在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
3.申请范围:凡本校学生及家长认为学校有以下事项,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而无法处理者,可以通过本申诉渠道提出申诉。
(1)学校正学生操行及惩戒方面的评定。
(2)教师对学生学业方面的决定。
(3)学校行政措施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权益。
(4)其他有关损及学生个人权益事项。
4.申诉处理组织机构:(1)由校长室、党支部、共青团、教育处、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家长、学生提出的申诉。
(2)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5.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1)对申诉人的资历和申诉条件进展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①关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展登记。
②关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2)对学生申诉的征询题进展复查,并按照实际作出处理结论。
6.申诉处理工作程序:(1)申诉人应该详细告之学生姓名及班级、联络,如以匿名申诉者,不予受理。
(2)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展。
(3)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截了当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4)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展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展全面的调查核实,按照不同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7.调查、听证方法:(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治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或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展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按照申诉人或代理人恳求,需举行听证的,按需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情况。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 - 学生申诉制度在学校管理中,学生申诉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是对学生权益的保障,也是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增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互动,改善学校的管理方式,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学生申诉的定义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学习或生活中对学校行政、教学、管理等各方面以及职工和同学个人的不当行为的抱怨、意见和建议,供学校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学生申诉的对象包括学校的行政与管理人员、教师、职员等,以及其他学生。
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保障学生权益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学生的声音被更多的人听到,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被认真接受和处理。
通过申诉渠道,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关怀,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和权益。
改进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可以反映学生对学校管理的诉求和期望。
对于学校来说,及时解决学生的申诉,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学校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学生申诉制度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表达诉求和建议,也可以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
通过申诉制度,学校可以倾听学生的声音,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从而建立更加良好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
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申诉渠道的设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是申诉渠道的设立。
学校可以设置多种申诉渠道,如书面、口头、邮件、网络等。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可以根据申诉的性质和紧急程度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
申诉反馈的建立学校在设置申诉渠道的同时,建立申诉反馈的机制,及时给予学生相应的回应。
学校可以通过邮件、微信、电话和面谈等多种方式及时给予学生回复,同时还可以向学生解释申诉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申诉处理的要求学校在申诉处理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的申诉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审核和处理。
•保密原则:学校要对学生的申诉及解决方案进行保密,尤其是涉及到学生隐私的问题,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公正、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申诉原则学生申诉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原则:申诉过程应保证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申诉过程及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3. 及时原则:申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4. 依法原则:申诉过程应依法进行,尊重法律程序。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申诉委员会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职责1. 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2.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3. 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的陈述和证据;4. 作出申诉决定,并通知申诉双方;5. 对申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申诉范围与条件第六条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1. 纪律处分决定;2. 学术评价结果;3.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学校在籍学生;2. 有明确的申诉对象和事实依据;3.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八条申请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受理申诉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调查核实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听证会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申诉双方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县富兴镇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一、宗旨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 申诉人:本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 被申诉人: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后勤等管理机构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1. 学生在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 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1.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其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____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1. 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申诉。
2. 书面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制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有监护人或代理人,需写明其基本情况,并明确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 口头提出申诉的,法制处应做好相应记录,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____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八、调查听证1. 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笔录。
2. 校内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可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本(3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 认为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4.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二、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该校在校学生;2. 申诉事项必须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3. 申诉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4. 申诉事项必须具备明确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依据等。
2. 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诉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 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 申诉结果通知:学校应当将申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申诉决定的执行1. 申诉决定应当自送达申诉人之日起生效;2. 申诉人应当遵守申诉决定,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3. 学校应当监督申诉决定的执行,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申诉期限1.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调查;2. 学校领导应当自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设立申诉监督机构,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2. 申诉人认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领导未按规定处理申诉的,可以向申诉监督机构投诉;3. 申诉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领导。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提出申诉:(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学校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必须是本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诉;(二)申诉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申诉处理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二)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三)原处理决定部分错误的,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前言一个高效的管理体系对于学校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同时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利益。
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沟通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会介绍我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各个方面。
学生申诉制度的制定背景我校深知,管理工作不能止步于规章制度的规定,而要不断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学生的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学校的建设,我校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学生群体,学校的管理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需要配备一套完整的学生申诉制度。
因此,我校借鉴了众多高校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适合本校的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切实保障了合法权益和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学生申诉的对象范围我校的学生申诉制度主要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等。
学生在学习、生活、感情、舞弊等方面发生问题时,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的形式学生申诉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网络等形式进行。
学生向哪一个部门递交申诉,由申诉的内容来决定。
如果申诉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诉;如果涉及到教学方面的案例,可以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的形式,最终还是要根据具体申诉的情况而定,只有选择最为适合的申诉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申诉的具体流程第一步:递交申诉材料学生需要将申诉材料提交到相应的部门,申请部门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应当及时传达。
如果行政管理人员或教师接到学生的申诉,也要向行政管理部门或教务部门转交申诉材料。
第二步:调查取证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需要对申诉材料进行核实和调查,以确定申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进行绝对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步:达成协议在核实和调查之后,部门应当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判断,并将判决结果书面通知申诉者和被申诉者,告知申诉的最终结果,并尽力协助双方达成理想的解决方案。
为了保证学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及学校管理团队的公正性和公共意识,申诉结果应该得到记录并公布于学校公告栏以及相应的官方网站上。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学生申诉事务,保证学校管理公正、公平、透明。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是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矛盾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学校尊重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生和学校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内外的各类学生申诉情况。
二、申诉主体1.学生:指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学历教育学生。
2.学校工作人员:指学校教职工和管理人员。
三、申诉类型1.学生对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申诉。
2.学生对日常生活管理方面的申诉。
3.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方面的申诉。
4.学生对学校就业服务方面的申诉。
四、申诉流程1.学生申诉前应当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若无法解决,则可进行申诉。
2.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诉方式: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书面申诉要求内容详实、准确,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申诉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以及希望解决方案。
4.学生口头申诉可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5.学生申诉应在问题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申诉将不予受理。
6.学生申诉材料应直接提交给学生事务办公室,并取得相关材料的回执。
7.学生事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受理申诉。
8.学生事务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和解决,及时告知学生申诉结果。
五、管理标准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调查和解决工作。
2.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应在学校内明确公示,确保学生及时了解到申诉途径。
3.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事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申诉培训,提高申诉处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4.学校对学生申诉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确保学生申诉信息不外泄。
5.学校应建立学生申诉案件档案,及时记录申诉过程、结果及处理情况。
六、考核标准1.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和申诉处理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申诉制度的满意程度和申诉处理的满意程度。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尊重学生在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治校的实际情况,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各处室和年级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3、教师对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或者进行体罚等行为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擅自对学生进行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5、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等。
四、受理机构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学生处、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学生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申诉程序1、申诉方式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书面申诉可交学生处或校长信箱。
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重大问题学校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
2、审查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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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