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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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内容摘要2001年7月30日,区委、区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府[2001]13号),以市场化、城市化为目标,对农村的区域组合、经济结构、行政架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农村区域重组,重点是村庄合并及“城中村”改造;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规范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转变村委会职能;加大村级集约建设力度等。

2001年农村改革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份社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解决了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制度安排的社区封闭性等问题。

具体内容为:第一、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原则上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第二,全市统一实行固化股权到2001年9月30日24时止(计划生育年度统计截止日)在册的农业人口(包括外嫁女及其子女),均可获一次性配置股份。第三,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份不再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化,新生婴儿和迁入的农业人口不再配置股份。今后如要扩股的,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迁出或死亡后,其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四,股份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是历年的征地补偿费及其投资),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个人部分按固化股权后的股份量化兑现,或继续招标出租按股分红。第五,今后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股及其收益,不得量化到个人,留作集体积累,用于公共事务和福利事业开支。第六,今后的征地补偿收入,留20%作为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一次性量化到个人。第七,在开展股权固化和资产量化工作之前,必须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的方案,必须提交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并报镇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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