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合集下载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基金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指导工作。

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县区居民医保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并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五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提出预算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审批后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县区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上下达的征缴计划,全面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条县区税务部门应按日汇总居民医疗保险费,按旬由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张人社通〔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67号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现将《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21日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安全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考核评估确定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准入评估、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其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及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省、市级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协议签订、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检查县区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情况,同时适时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督查;县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协议签订、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XX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一、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时限和待遇享受时限?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时限是: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止;待遇享受时限是:投保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答:本市城镇户籍居民非从业人员、儿童,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渔民,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等都可以参加。

三、城镇居民医保首次参保的需要那些资料?答:1、一般家庭参保:《户口薄》、二代XX、可支持代扣的银行存折、社会保障卡(续保人员)。

2、特殊人群参保:属于低保、低收、重度疾残等特殊人群,须向民政、残联代办受理点提供《户口薄》、二代XX、《低保救助证》、《残疾人证》。

3、无二代XX或不能从二代XX中获得相片资料的参保人(7周岁以下人员可不提供),须到社会保障卡定点相馆照相,并凭XX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保在那里办理参保手续?答:1、一般家庭可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到发证的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重度残疾人士到户籍地的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4、已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大学、中专、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5、有条件的家庭可直接登录XX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首页“网上城居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6、社会保障卡缴费。

凡2008年度已参加城居保且人员无变化的续保家庭,若改用社会保障卡缴费,可直接拨打XX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按语音提示进入“业务受理功能”办理城居保续保手续。

五、2009年参保应注意什么问题?答:应注意以下问题:1、同一户籍内有多个家庭的,应拆分户籍;否则要求应参保的全部参保;2、由于同一户籍应参保人员全员参保,若挂靠他人户籍的,应迁回原家庭户籍,否则要与被挂靠户籍的家庭同时参保和同一存折扣缴保费才能参保;3、代扣城居医保的存折存款至少要比保费多10元左右(银行要求存折有一定存款余额),不然会造成扣款不成功;4、参保扣费成功后,不再受理变更和退费(如:增加人员参保、减少人员参保、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变动),要变更只能在下一年度作变更手续。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张政办发〔2018〕208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精准认定保障对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定城市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完善。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

一、政策背景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该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根据城乡居民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惠的医疗保障。

二、政策内容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其中,城乡居民指的是在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居住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单位医保、无公务员医疗保险的人群。

2. 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参保。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方案,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保险等。

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包括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3. 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资助:(1)政府财政资助。

政府将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资助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方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医疗救助。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方式给予资助。

(3)医疗补偿。

对于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部分费用,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4. 医疗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医疗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

(2)大病保险。

对于罕见病、高发病、高价药等需要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保障。

(3)门诊保险。

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门诊保险,享受门诊诊疗、药品费用等的保障。

三、政策意义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张政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08〕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深化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社会公平,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让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05
•【字号】张政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张政发〔2017〕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9号)要求,市政府对张掖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张掖市科学
技术奖励办法》等7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张掖市企业投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张掖地区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等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解读)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解读)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解读)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非平凉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注意: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在其他市州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

三、缴费期限及待遇享受期缴费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中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还可进行医疗救助。

四、参保资助标准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

1.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保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残联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两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由卫健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对城乡低保对象由医保部门给予定额资助。

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元。

3.对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由医保部门给予定额资助。

其中,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9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50元,已脱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00元。

注意:对身份重复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参保资助。

五、参保缴费方式在我市首次新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其中之一),于缴费期内在乡镇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可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教案资料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教案资料

附件1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址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答: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施住院统筹、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答: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业务经办和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是哪些?答:张掖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按法律法规,在所在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3.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年预缴费制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张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体系,增强基金共济支撑能力,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健康张掖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基金使用高效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普惠、多元保障的原则;坚持预算管理、责任清晰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管理体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民 基 本 医 疗 统筹 地 区 当 年参 保 合
人数 按照

住 院 费 用 按 现行 基 本 医 保 政 策 规定 报 销 后 个 人


筹 资 标 准 从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和 新 农 合 基 金 中
划 转 至 省 级 财政 大病保 险 资 金 账 户

负 部 分达 到 起 付线

万 含

万 报销

报销比例 统


实 施方 案 原 则 享 受 平 等 大 病




引 导 城 乡 居 民 在基层 医 疗 机构 就 医 对

医疗 保险待 遇 和 服务


在市 级 以 下 医 疗 机构就 医 的 按 照 市 县级 在规

保障 内容

定报 销 比 例 基础 上 分别 提 高


比 例进

随着保 障水 平 和 政府 基本 医 保

将 无第 三方 责 任人 的 意外 伤 害 纳 人 大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补 偿范 围 最 高 报 销

补 助 资 金 的增 加 筹 资 标 准 可 适 当 调 整



万元


资金来 源

省 级 财政部 门 依 据城 乡 居




保障 水平

全 省 参 保 合 的 城乡 居 民

案中提出 的

标 任 务 和 工 作 要 求 落 到 实处 确 保 我 市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工 作 走 在 全 省 前 列 最 大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精神,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体制(一)明确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医改办机构编制和职能职责,强化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补偿政策、即时结算、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群众就医报销费用不受影响。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张政办发〔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加强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部署,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医保基金安全的新要求,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协同高效,不断提升基金监管效能,全面落实各方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综合利用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智能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机制1.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张政办发〔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9日张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14
•【字号】张政办发〔2015〕204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91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大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10元;其他学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90元;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70元。

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2014年03月18日14:21:21来源:转载访问量:40次发布人:张昌明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参保对象,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社会保险制度。

2、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

具体包括:(1)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2)成年居民,即18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3)未成年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4)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4、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入托学龄前儿童除外),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所在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各类学校的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持户口簿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张政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8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二、政策措施(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1 .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址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答: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施住院统筹、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答: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业务经办和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是哪些?答:张掖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按法律法规,在所在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3.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年预缴费制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不得重复参保。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和婴幼儿、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参保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农村居民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首次参保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和符合社会保障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电子照片。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及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2018年参保人员人均筹资额为66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如何申领?答:城乡居民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应由本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列手续:1.填写、确认《张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或《甘肃省社保卡个人信息采集确认表》;2.申领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交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未满16周岁的,校验本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按照《张掖市社保卡照片采集要求》提供申领人近期彩色照片电子版;自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会保障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九、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丢失如何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答:城乡居民丢失社会保障卡,可选择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挂失。

口头挂失。

需分别拨打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电话挂失社保账户,拨打95533建设银行、95599农业银行、96688农商银行服务电话挂失金融账户。

书面挂失。

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挂失金融账户,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挂失社保账户。

持卡人一经书面挂失后不能撤销。

挂失后,本人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卡登记。

领取新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新卡到原挂失的相关银行网点激活金融账户。

十、城乡居民与在职职工身份发生变化时如何转换参保类型?答: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停止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年度内享受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期间不得互转身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十一、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的,应如何终止参保?答: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提现或退费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参保人出国定居的,须提供出国定居证明。

3.参保人死亡的,须提供医院或村(社区)出具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

4.参保人失踪的,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十二、暂未取得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应如何就医?答: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就医时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暂未取得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凭证;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哪些目录标准?答: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基金予以支付;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不合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有哪些规定?答: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实行“按人头付费”, 2018年人均定额资金为80元/年,用于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可结转使用,但不得抵顶下一年度个人缴费。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答:起付标准:统筹区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500元、1000元,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3000元。

报销比例:统筹区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均为65%。

特殊人群中精准扶贫对象、民政救助对象和“两癌”妇女等身份重叠的,住院报销待遇不能叠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650元/孩;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合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执行分级诊疗吗?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必须执行分级诊疗。

参保人员全面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分工诊疗制度。

首诊就医时,按分级诊疗相关病种选择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十七、城乡居民使用中医药有哪些优惠政策?答:住院治疗期间运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使用中药材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全额报销,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各提高10个百分点。

十八、城乡居民中的特殊群体有哪些优惠报销政策?答:城乡居民中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报销时起付线下调3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全额低保对象,农村一类、二类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属于救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十九、城乡居民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吗?答:城乡居民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共有四大类36种。

Ⅰ类(7种):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Ⅱ类(8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Ⅲ类(14种):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病种范围内,且符合病种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特病;患有多种慢特病的,限报1个病种。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怎样申报办理?如何报销?答:符合病种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3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申报。

申报时需填写《张掖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认定表》,并提交近三年该申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史和相关诊断文书、化验单与检查报告单。

申报资料需由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自1月1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申报Ⅰ类7种和Ⅱ类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不受申报时限限制,可随时向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认定,享受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病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在相应病种年度限额内按70%报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相应病种在限额内全额报销。

二十一、城乡居民怎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答: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往统筹区外其它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的,由所属地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再次转诊转院的,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遇突发疾病或确需急诊急救的急危重症患者,可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十二、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答:外出务工或长期在外居住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须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的,从办理之日起满30日住院的,费用执行统筹区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未满30日住院的,费用执行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在执行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的同时,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区外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实习、寒暑假、休学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病在统筹区外住院就医的在校大中专学生,须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