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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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业险部分:

1、施救费(吊车费、拖车费)赔付标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定义:施救费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凭发票报销。

1)省内各市区交通事故施救大型车辆200元/次;小型车辆100元/次;机动三轮车30元/次。(河南省豫财[2001]101号文)

2)普通公路施救:吊车14元/小时;拖车0.5元/公里。(参照物价局标准) 3)高速公路施救:切割车体300元/台次;车辆除障出动费 480元/台次,进口25吨吊车作业每小时180元;拖车:基价100元,空驶2元/公里,拖运5元/公里(河南高速公路文件豫高司[2005]212号文)。

2、伤者二次医疗费按医药费的10%-30%计算,依据是什么?确需二次手术或治疗的,有法医或医疗机构的评估或建议,保险怎样理赔,依据什么?经法院判决的二次手术费,是否依判决理赔?

人保公司理赔实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重伤者,住院治疗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含再次手术),其治疗费最高不超过住院医疗费的30%。”此项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交警在实际操作中也参照此标准。如经法院判决或法医鉴定意见超过30%时,将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咨询医疗专家意见后研究处理。

3、出院后误工费怎样计算?(误工时间认定最长时间能达到多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伤者治疗终结后评残时间有无限制,第一次评残后当事人有异议,再次评残有无时间限制。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冶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5、伤者有两处以上伤残,怎样理赔?

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比例×(最高伤残的赔偿指数+其他部位伤残的指数之和)。其中伤残赔偿总额=伤残赔偿年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处伤残的情形按照伤者最高等级向上升一级,如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八级,计算时应该在最高级(八级)上增加一级,即按照七级受理。

6、条款中术语解释:(予以赔偿、应当赔偿、意外事故等)

予以赔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有被保险人赔偿的损失,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损失保险人给予赔偿。

应当赔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被保险人赔偿损失,但是不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则需要保险人进行核定(如各种间接损失等)。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7、三者险中的驾驶员受伤,误工费怎样计算?(标准)

或提供营运证,或责任认定书中明确三责方为驾驶员可按交通运输业计算。

8、三者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如果乘车人在车下受伤是否应视为第三者。如跳车、在车下检查车辆、指挥倒车等。

根据《2006版三责险条款》第三条:“本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五条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条款的规定故不属三责,应属车上人员。但如只是乘车人不是驾驶员、副驾驶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搭乘车辆已结束离开时在车下,被保险车辆撞击受伤属于三者险。但因跳车造成人身损害既不属于三责险也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9、三者条款第五条第六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责任免除。那么“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那些?如果采取了措施,出现以上情况是否就应该赔偿?如:向公安部门报案后为避免挨打或公安机关处理,离开现场。

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拖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臵),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如果及时采取以上措施,若属保险责任应予赔偿。

如向公安部门报案后为避免挨打,离开现场。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进行处理。

04版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属于责任免除。

06版和07版条款中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责任免除。

10、三者条款中第二十一条“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既然条款中列明“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何被保险人还要履行告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不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如果告知保险人,保险人能否参与诉讼?

该条是针对交警调解不成案件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也是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虽然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负责赔偿,但案件的诉讼与保险人的理赔有非常大的关联,尤其涉及到损失的确定、权利的处分等。

告知保险人是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原则上不参与诉讼。

11、三责险条款中,列明伤者医疗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为非医务人员,对用药标准并不清楚,在实际当中保险人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伤者在“标准”范围内用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少受经济损失?伤者出院前,医疗跟踪医生能否去核定一下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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