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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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豫卫发[2012]10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精神,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现就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统筹管理新农合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优势,积极探索以总额预付为主要内容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医疗机构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转变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助推公立医院改革,不断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减轻参合人员就医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目标原则

总额预付是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有效方式。通过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从制度上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的运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升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促进我省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额控制、收支平衡。根据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量,科学测算年度统筹基金预付总额,以收定支,合理控制,确保基金安全。

(二)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建立卫生、财政、审计、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谈判机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商确定预付总额。

(三)合理支付、风险分担。建立激励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参合人员利益。

(四)综合考核、动态调整。加强监管,定期考核,及时通报,严格奖惩,适时调整预付总额,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质量不降低。

三、主要内容

(一)总额预算

根据往年统筹基金结余和当年筹资情况,按规定预留统筹基金总额10-20%后,测算当年统筹基金预付总额。根据统筹基金支出情况,可适当调节基金分配比例。原则上,2012年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10-20%。人均大病统筹基金不得低于210元,低于210元的统筹地区,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纳入大病统筹基金。

根据可使用统筹基金总额,结合前1-3年医疗费用和当年统筹基金增长幅度,合理确定当年各医疗机构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市级医疗机构预付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5-10%,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20%,乡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15%。

(二)合理支付

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对医疗机构年度统筹基金发生费用超出或低于预算总额的,实行风险分担,合理拨付。

经综合考核,主要控制指标正常的医疗机构,年度实际补偿资金低于预付总额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医疗机构;年度实际补偿资金超出预付总额的,统筹基金适当追加预算总额,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承担。

经综合考核,主要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统筹基金拨付比例。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支付方式

年度预付总额基金实行“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支付,预付总额分解到月,每月初按当月预付额的90%预拨医疗机构。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年终统筹结算。

(四)控制指标

根据统筹基金预算总额、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严格控制各医疗机构参合患者次均住院费用、平均床日费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比例等指标。

1、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

2、严格控制平均床日费用增长幅度。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

3、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比例。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乡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

四、工作要求

开展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的有效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明确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乡医疗机构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行总额预付。(二)把握时间节点

4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情况基线调查,准确掌握新农合统筹基金、各医疗机构补偿费用等基础数据;4月底前,制定当地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学习和技术培训,搞好宣传发动,确定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预付总额、签订协议;5月1日县、乡医疗机构正式启动,6月1日市级医疗机构启动。

(三)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月分析、季考核、半年调控、年终结算”的办法,各统筹地区制定综合考核和奖惩方案,严格控制县外转诊,严禁分解住院、向门诊转嫁费用、推诿病人等行为,重点对医疗机构服务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总额结算和确定下年度医疗机构预付总额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明确职责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制定全省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开展技术培训,督导检查各地实施情况。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制定市级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统筹地区和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预付总额,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审计。各统筹地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制定当地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审计。

(二)强化监管

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监测评价制度,加强运行分析,准确掌握住院病人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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