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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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制度

养犬管理制度

养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公共卫生与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城市居民养犬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宠物养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统一的养犬信息平台和社区宠物登记制度,建立便于管理的档案。

第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爱护犬只,不得虐待犬只,提倡科学合理的养犬方式。

第五条对违反养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和暂扣养犬证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养犬登记和管理第七条养犬者应当在犬只满三个月后,向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犬只登记。

第八条养犬者在登记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犬只品种、狂犬病预防接种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犬只登记信息将纳入城市统一的宠物登记信息平台,方便随时了解和管理犬只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养犬者应当遵守犬只登记管理规定,对犬只进行健康管理、行为训练和爱护。

第十一条犬只登记信息需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犬只行为管理第十二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严格遵守当地规定,遵循城市环卫标准,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管控,在户外放养犬只时应当使用牵引绳。

第十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避免犬只发出嘈杂吠叫,不得让犬只影响到他人休息和生活。

第十五条对于犬只攻击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犬只进行相应处罚和处理。

第四章犬只健康管理第十六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保持犬只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第十七条犬只饲养者应当训练犬只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持犬只的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发现犬只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邻近住户,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五章犬只活动空间管理第十九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活动空间,保障犬只的基本健康需求。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放养犬只,除特殊练习场地和指定放养区外,犬只需保持牵引绳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遵守社区有关犬只活动及放养的规定,定期参加宠物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活动,提高养犬知识和管理水平。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滁政办[2012]99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2【实施日期】2012.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12日滁州市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动物疫病防治形势通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控制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其它常规动物疫病发病率、病死率呈逐年下降态势,成功应对了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后的防疫,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现阶段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未来一段时期动物疫病的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的复杂性。

我市是传统的养殖大市,饲养量大、品种多,动物防疫条件参差不齐,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

周边国家和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发生。

农业部监测结果分析显示,禽流感病毒污染面依然很广,病毒还存在变异的现象,野禽有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现象,在个别地区家禽中也监测到了病毒,而我市水库、塘坝众多,且处于候鸟2条迁徙带上。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9-2019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一、对《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调整要求,由清理责任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

二、对《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月8日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责任单位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3滁政办〔2009〕59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市政府办公室4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局5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市交通局6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7滁政〔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8滁政办〔2011〕26号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9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市税务局10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1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12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13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市税务局14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5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6滁政办〔2016〕21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17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8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9滁政办秘〔2016〕18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教育体育局20滁政办〔2017〕25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滁政秘〔2017〕87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滁政办〔2017〕28号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数据资源局23滁政办〔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24滁政办〔2017〕48号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5滁政办秘〔2017〕132号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6滁政办〔2018〕7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27滁政办〔2018〕3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28滁政办〔2018〕5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住建局29滁政办〔2018〕5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民政局备注需要修订文件29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8]59号_1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8]59号_1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在200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设市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45件(含修改9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7件,宣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96件。

现将《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滁政〔1993〕53号)等245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不在本目录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继续适用。

附件:滁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滁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滁政〔1993〕53号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滁政〔1993〕46号3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1994〕137号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决定滁政〔1996〕21号5关于印发《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1997〕122号6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2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1998〕78号8关于印发《滁城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和《滁城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滁政〔1998〕114号9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号10关于印发《滁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滁政〔1998〕173号11关于印发《滁州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1999〕78号12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滁政〔1999〕141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滁政〔1999〕174号14关于转发市地震局《滁州市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计划》的通知滁政办〔1999〕18号15关于印发《滁州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0〕11号16关于印发《滁州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00〕12号17关于建立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滁政〔2000〕56号18关于建立与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决定滁政〔2000〕5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滁政〔2000〕66号20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0〕72号21关于实施“131”工程的通知滁政〔2000〕172号22关于建立政府督查专报制度的通知滁政办〔2000〕5号23关于转发市行管局《市直机关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0〕6号24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0〕39号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滁州市市直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对职工实行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0〕40号26批转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滁政〔2001〕34号27关于印发《滁州市质量振兴计划(2001-2010年)》的通知滁政〔2001〕68号28关于认真开展整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的通知滁政〔2001〕108号29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1〕121号30关于印发《滁州市金融债权保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1〕151号32关于印发《滁州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滁政〔2001〕166号3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1〕22号34关于确保全市通信设施安全的通知滁政办〔2001〕24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滁政〔2002〕3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37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2〕55号38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2〕65号39关于印发《滁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滁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2002〕78号40关于批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滁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滁政〔2002〕92号41关于修改《滁州市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2〕102号42批转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加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网络防伪印章工作意见的通知43关于印发《滁州市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2〕1号44关于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2〕3号45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2〕4号46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2〕5号47关于切实抓好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2〕20号4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49转发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2〕35号50关于市级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意见滁政办〔2002〕62号51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滁州市蔬菜副食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3〕30号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滁政〔2003〕60号53关于在《滁州日报》等法定载体上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3〕107号54关于印发《滁州市南湖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3〕108号55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7号56关于切实做好“两基”巩固复查考核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32号57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滁政办〔2003〕33号58关于印发滁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滁政办〔2003〕44号5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滁政〔2004〕8号60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4〕14号61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政〔2004〕22号6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在沙河集水库库区内采砂的通告滁政〔2004〕40号63关于加快滁菊产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4〕48号64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2004〕72号65关于印发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4〕76号6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通告滁政〔2004〕78号67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砂管理的通告滁政〔2004〕79号68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2004〕94号6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2004〕99号70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滁政〔2004〕104号71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审领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4〕3号72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4〕7号73关于充分利用农广校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滁政办〔2004〕9号74关于转发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4〕14号75关于印发《滁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4〕15号76关于印发滁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4〕22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4〕23号78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办〔2004〕29号79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滁政办〔2004〕32号80关于印发滁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4〕34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4〕41号8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4〕45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4〕53号84关于加快化解村级债务的若干意见滁政〔2005〕2号85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滁政〔2005〕9号8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87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滁政〔2005〕33号88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滁政〔2005〕35号8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滁政〔2005〕36号90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力度的意见滁政〔2005〕37号91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意见滁政〔2005〕38号92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水法》行政执法力度的意见滁政〔2005〕39号93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滁政〔2005〕42号94关于印发滁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滁政〔2005〕56号95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66号9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通告滁政〔2005〕75号97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05〕77号98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滁政〔2005〕78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滁政〔2005〕85号100关于印发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县(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86号101关于印发滁州市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87号102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10号10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05〕26号104关于深化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滁政办〔2005〕28号10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5〕31号106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滁政办〔2005〕32号107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5〕36号108关于要求市直行政机关定期上报财务报表的通知滁政办〔2005〕38号109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5〕41号110转发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42号111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5〕45号112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5〕51号113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5〕52号114关于加快村庄绿化的意见滁政办〔2005〕54号115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55号116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重点区域的通知滁政办〔2005〕63号117关于建立滁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滁政办〔2005〕65号118关于印发滁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5〕72号119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5〕75号120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滁政〔2006〕11号121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14号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06〕16号12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停车辆乱倒垃圾乱摆摊点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滁政〔2006〕26号124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滁政〔2006〕29号125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30号126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06〕32号127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33号128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滁政〔2006〕34号12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滁政〔2006〕38号130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44号131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45号132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57号133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滁政〔2006〕58号134关于印发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滁政〔2006〕60号135关于贯彻省政府184号令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滁政〔2006〕63号136批转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64号137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工业项目选址办理程序的通知滁政〔2006〕65号138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滁政〔2006〕69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效能建设的意见滁政〔2006〕72号140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滁政〔2006〕80号141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滁政〔2006〕83号142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88号143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6〕90号144关于奖励帮扶农村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及其女孩的意见滁政〔2006〕91号145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滁政〔2006〕92号146关于公布实施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的通知滁政〔2006〕94号147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滁政〔2006〕98号148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号149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2号150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号151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一五”时期优质稻米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办〔2006〕6号152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8号153转发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6〕11号154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2号155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3号156关于印发滁州市优质水稻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16号157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17号158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9号159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滁政办〔2006〕20号160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意见滁政办〔2006〕21号161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22号162关于实施渔业“六个二”富民行动计划的意见滁政办〔2006〕23号163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24号16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滁州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26号165关于印发滁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27号166关于实施畜牧富民工程的意见滁政办〔2006〕28号167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6〕31号168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34号169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6〕38号170关于实施农机富民工程的意见滁政办〔2006〕39号171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41号172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42号17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6〕45号174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滁州市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6〕47号175关于印发滁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责任制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49号176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滁政办〔2006〕51号177关于印发《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2号178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3号179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4号180关于开展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及应用考评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6〕55号181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滁政办〔2006〕59号182关于公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滁政办〔2006〕61号183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滁政办〔2006〕71号18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滁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114号185关于印发滁州市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滁政办〔2006〕117号186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一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2007〕2号187关于调整滁州市城区五级地段工业用地价格的通知滁政〔2007〕5号188转发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滁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7〕7号189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9号190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10号191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见滁政〔2007〕17号19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18号193滁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滁政〔2007〕21号194关于筹措解决市民兵一体化营建设经费的通知滁政〔2007〕29号195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30号196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7〕41号197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滁政〔2007〕43号198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滁政〔2007〕48号199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200关于印发滁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滁政〔2007〕51号201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通知滁政〔2007〕53号202关于印发滁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54号203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7〕60号204关于印发滁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62号205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通知滁政〔2007〕63号206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工作力度的意见滁政〔2007〕66号207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的通知滁政〔2007〕67号208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07〕73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75号210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76号211关于印发滁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2007〕82号212关于印发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89号213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92号214关于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98号215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07〕102号216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意见滁政〔2007〕105号217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滁政〔2007〕108号218关于做好全面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09号219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220关于印发《滁州市应对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处置预案》的通知滁政〔2007〕118号221滁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滁政〔2007〕119号222关于印发《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121号223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2007〕125号224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城城区燃煤锅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7〕126号225关于印发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7〕130号226关于印发滁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15号227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7〕20号228关于印发《安徽省滁州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29号229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审批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33号230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滁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40号2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7〕46号232关于印发滁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47号233关于在全市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滁政办〔2007〕50号234关于印发滁州市电力线路建设工程用地补偿指导价的通知滁政办〔2007〕56号235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滁政办〔2007〕65号236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滁政办〔2007〕66号237转发市文联滁州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69号238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7〕74号239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76号240。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滁政办[2017]63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3【实施日期】2017.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10月13日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发〔2017〕14号)精神,设立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亮化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职责。

(四)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五)增加建成区内公共自行车运营监管、考核职责。

(六)增加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犬只的登记管理、收容救助以及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市容环卫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

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该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受琅琊区人民政府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琅琊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依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安徽犬类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徽犬类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徽犬类管理办法最新版关于《安徽犬类管理办法最新版》,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一定的犬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安徽省最新犬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犬类管理办法全文一、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市城区、近郊禁止养犬。

禁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二、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

严格控制禁养区内居户养犬。

在总控量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户,公安部门可批准其购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一)户居状况良好、独户居住成套住房;(二)社会公德意识较强。

禁养区内养犬总控量由市公安部门确定,准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商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三、禁养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对养犬的审批、违规养犬的处理,组织捕杀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防治。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病人的诊治。

(四)市容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捕杀野犬。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近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同以上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加强对控制养犬工作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擅自养犬,经查证确属无证养犬的,对举报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

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要将养犬许可证发放情况抄送畜牧兽医机构。

养犬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六、获准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必须持养犬许可证,按畜牧兽医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及免疫标牌。

犬只管理规定通知

犬只管理规定通知

犬只管理规定通知随着城市发展与人口增长,宠物犬只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规范犬只管理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任务。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利益,现就犬只管理作出以下规定:犬只登记与许可证所有饲养犬只的居民,应在犬只出生或收养后30日内,携带犬只及相关证件到指定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只许可证。

许可证必须悬挂于犬只颈部,以便识别。

未经登记或无证饲养的犬只将被视作流浪犬,予以收容。

犬只防疫与管理所有犬只必须定期进行免疫接种和体检,并保留相关疫苗接种证明。

对未进行免疫接种或无证的犬只,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饲养者限期完成。

饲养者还应为犬只配备牵引绳,在公共场所时保持犬只受控。

对于有咬人等危险行为的犬只,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养与遗弃鼓励市民收养流浪犬,但收养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不愿继续饲养犬只的,可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人不得将犬只遗弃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违者将受到严惩。

犬只活动区域犬只不得进入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犬类出入的公共场所。

在居民区内遛犬时,应选择公共绿地、小区内部等适当区域,不得在人行道、马路等公共通道上遛犬。

对违规情况,相关部门将予以处罚。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改正、罚款、收容犬只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限期内无害化处理犬只。

对于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饲养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管理关系到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各方共同参与。

我们希望广大市民能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秩序,共创美好生活环境。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30
•【字号】滁政[2011]147号
•【施行日期】201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政〔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对2010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各地各部门不得继续适用。

附件: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97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滁政办秘〔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0日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5年,定远、凤阳、明光等3个生猪调出大县(市)和家禽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来安县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

要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滁政办秘〔2014〕50号)实施步骤,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大型规模养猪场、新建的部、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自行处理与散养户“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任务。

三、工作措施(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湾新区(高新区)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上牌,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牵束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流浪犬只捕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

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犬只免疫接种、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登记上牌、流浪犬捕送、收容留检等工作。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19•【字号】皖政[1987]97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1987年12月19日皖政〔1987〕9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含县城,下同)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

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第三条农村养犬应从严控制。

确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但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

狂犬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犬。

第四条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按农牧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免疫注射每年进行一次。

新生幼犬应在一个月内申请领证,进行免疫注射。

免疫注射、领牌证费用由犬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农牧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第五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犬如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携犬进入其他市、县,或从省外携犬进入本省境内,要有原地农牧部门的犬类免疫证明和《犬类准养证》,无免疫证明者,要立即办理申报手续,进行免疫注射。

否则,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或无免疫标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

这项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农牧、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发现狂犬要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

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健、住建、市场监管、宣传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野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区域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犬只诊疗机构、犬只经营活动机构进行监管;(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病人处置,患者救治、人用狂犬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预防、疫情监测及宣传教育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六)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七)发改、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在城市居住的人们越来越喜欢饲养宠物犬,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品种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养犬人应当选择健康文明的品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病态犬或危险犬。

其中,危险犬的定义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包括斗牛犬、松狮犬、罗威纳犬、土狗等几个品种。

市民在选择养犬品种时应当注意,避免选择危险品种,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登记要求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民在养犬的同时需要对犬只进行登记。

登记包括犬只的种类、性别、年龄等信息,以及养犬人的联系方式等。

登记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部门对养犬人和犬只的情况进行监管,保障市容环境的卫生和秩序。

三、养犬环境养犬人需要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养犬环境应当干净整洁,犬舍应当通风透光,犬水、犬粮应当保持清洁,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此外,养犬人应当避免犬只长时间吠叫,给周围居民造成噪音污染。

四、出行规定市民在遛犬时应当使用绳索牵引,避免犬只随意撒欢或咬伤他人。

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地方,犬只应当佩戴口罩,以免传染疾病。

此外,市民在遛犬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避免犬只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总的来说,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饲养犬只,共同打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让城市居民更好地享受养犬带来的乐趣,也更好地保障人与犬的安全和健康。

滁州市养狗合同协议

滁州市养狗合同协议

滁州市养狗合同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a. 目的阐述: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滁州市地区的养狗事务管理规定,确保养犬过程中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得到有效保障。

b. 养犬责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养犬,乙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确保犬只的健康与安全。

c. 合同有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其条款,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协商是否续签。

第二条双方义务a. 甲方义务:甲方应确保所交由乙方养犬的犬只健康,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① 甲方需确保犬只已完成疫苗接种、驱虫等基础健康处理。

② 甲方应提供犬只的相关信息,包括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等。

③ 甲方有责任定期检查犬只健康状况,并及时通知乙方相关变动。

④ 甲方需承担犬只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非另行约定。

b. 乙方义务:乙方应确保犬只在其养护期间得到妥善的照料与管理。

① 乙方应为犬只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与足够的活动空间。

② 乙方需定期为犬只提供食物与饮水,并确保其饮食营养均衡。

③ 乙方需按照规定进行犬只的日常护理、洗浴及定期驱虫。

④ 乙方应遵守滁州市有关养犬的地方性法规,防止犬只产生噪音或扰乱公共秩序。

c. 保密义务:双方应对协议内容及涉及的商业或个人敏感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①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信息、犬只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不被泄漏。

② 双方不得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内容或养犬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③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直到相关信息被公开或由法律另行规定。

④ 若有泄密行为,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三条权利与利益分配a. 犬只所有权:犬只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养犬过程中仅享有养护权利。

① 乙方不得将犬只转交他人或做出任何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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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原则,实行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市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狂犬病流行地区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第五条本市限制养犬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主管,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管理。

各级公安、卫生、工商、市容部门和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登记牌、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二)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管理,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检疫、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防疫注射和病人的诊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销售等活动的管理。

(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协助公安部门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办理免疫、登记手续后方可饲养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用途的犬类。

第七条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公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有关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凡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核发的免疫证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

一般限养区内凡养犬的,经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

经登记养犬的,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九条所有养犬的公民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防疫的要求,每年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并
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重新领取免疫证。

第十条犬类的展览、演出、比赛以及出售、运输等活动,必须经动物防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举行、参加。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从事犬类繁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比赛等活动。

犬类交易活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经登记养犬的公民,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当年有效的免疫证,犬只应挂登记牌。

(四)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犬只应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7时;
(六)养犬不得侵扰邻居的正常生活;
(七)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八)不得携一般限养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限养区。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及其它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往医院诊治,并负担全部医疗费用,依法赔偿其它损失。

发现狂犬的,在重点限养区由公安机关、一般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被咬伤者应及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紧急治疗处理。

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的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未经登记擅自所养的犬,在重点限养区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在一般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捕杀。

所携犬在重点限养区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凡携犬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所携犬只一律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侵扰邻居正常生活的,应当停止侵扰,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影响的,被侵扰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索赔。

第十七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饲养的犬只,符合本办法规定饲养小型观赏犬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疫、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于本办法实施前妥善处理,否则自本办法实施后由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捕杀。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 O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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