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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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

比较法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

比较法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论比较法中的功能比较阅读次数: 1981董春华[摘要] 作为比较法方法之一的功能比较方法产生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

二战及前夕,欧洲诸多法学家逃往美国,促进了美国法学的发展,却大大影响了欧洲法学的发展,功能比较在德国的发展也基本停滞。

二战后,美国法学各学派的繁荣发展支持了功能比较在德国的复兴。

功能比较的繁荣和发展与注重现实的社会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有密切联系,它弥补了规范比较的很多缺陷,应在比较法的方法论中占有主导地位。

[关键词]比较法;功能比较[Abstract] Functional comparison, as one approach of comparative law, derives from Germany in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It almost stopped developingin Germany and many Jurists went to America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Nevertheless, the advanced Jurisprudence in America backed up the revival of functional comparison in Germany after war. Functional comparison has closest connection with sociology of law and offsets the defects of the structure comparison as to be deemed as dominant instead unique.[Key Words] comparative law; functional comparison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说过:\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学。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

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

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

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

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

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十讲作业比较法光盘注释1,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1,比较法的范围比较法不是一般的法律部门比较法(CL:不同于宪法,民法,刑法等。

,这不是一个整体的法律规则。

差异:法律比较是最基本的活动,也是最重要的方面,自发的还是被动的比较法学是法律比较的必然结果,是自觉的、积极的。

德国:法律比较研究比较法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和思维活动。

2是:(1)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大量实例证明这种比较属于比较法。

(2)同一国家历史上法律比较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范畴。

2号:(1)比较法被广泛应用于国内法的各个学科,不能算作比较法(2)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不超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不能算作比较法。

比较法的定义:比较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以比较为内容的思维活动(茨威格和卡茨)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沈)2。

比较法框架(一门法律学科)国外三种不同观点(聚焦于XXXX时代)(1)英国的古特里奇:没有关于的争论(2)前苏联和保加利亚法学家:研究法律的唯一途径(3)法国萨莱和兰贝尔: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是一门独立的学科XXXX中国比较法学会年会综述: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三个维度:1)叙述比较法:外国法研究;2)评价比较法: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3)演进比较法: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比较法和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研究丰富和发展了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律史:法律史内容丰富,可用于各国法律制度的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

(3)比较法和国际公法:法律来源、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的一些法律原则,都受益于比较法的研究成果(4)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其研究和应用依赖于比较法英国比较法学家德·克鲁兹说:学者们经常通过解释什么是比较法来解释比较法的本质,最典型的是沃森。

比较法作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论

比较法作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论

100%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 法系则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80%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诉讼,英美 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
东方和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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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念
东方强调和谐、义务和道德,西方强调自由、权利和 法治。
法律形式
东方以习惯法和宗教法为主,西方以成文法和判例法 为主。
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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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优势和局限性
比较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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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比较
比较法能够揭示不同法律 文化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 处,有助于理解各种法律 制度的本质和演变。
历史与现实相结合
通过比较历史和现代的法 律制度,可以深入了解法 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趋势 。
借鉴与融合
比较法有助于各国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相互借鉴,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 展。
03
比较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和范畴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发展等基本问题,涉及法律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关系,以及法律内部的逻辑结构和运作机制。
法理学的范畴
法理学的范畴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多个分支,这些分 支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 研究步骤:比较法的研究步骤一般包括确定研究主题、选择研究对象、收集相 关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等。在确定研究主题时,需要明确研究 目的和研究范围。在选择研究对象时,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进行 比较。在收集相关资料时,需要广泛收集各种文献资料、实证数据和案例资料 。在进行比较分析时,需要运用比较方法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异 同和优劣。在得出研究结论时,需要对比较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提出有 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

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

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引言比较法是教学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帮助学生在对生物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更好地理解、比较和分析。

在高中生物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生物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本文将从比较法在高中生物教学中的意义、运用方法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比较法在高中生物教学中的意义1.帮助学生建立联系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通过对生物现象、生物体结构、生物过程等进行比较,从而帮助学生建立联系,建立知识体系,加深对生物知识的理解。

通过比较,学生可以更好地把握生物知识的内在联系,提高学习效果。

2.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比较法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通过对不同生物现象或生物体特征进行比较,学生可以学会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和判断,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科学素养。

3.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比较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更生动、形象地理解生物现象和生物概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生物学的热爱和探索欲望。

1.比较生物结构和功能在高中生物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帮助学生理解生物的基本特征和原理。

可以通过比较动物和植物的结构和生理功能,让学生了解不同生物体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加深对生物学的理解。

2.比较生物过程和生态系统通过比较不同生物体的生物过程和生态系统,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生物间的相互关系和生态平衡。

可以通过比较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的过程,让学生了解生物体的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过程。

3.比较不同生物种类通过比较不同生物种类的特点和特征,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生物的多样性和演化规律。

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或实验观察的方式,让学生深入了解不同生物种类的适应环境和生存策略,从而理解生物演化的过程和规律。

以下举一个实际案例,通过比较法的运用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生物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比较法”:知识、框架抑或方法?

“比较法”:知识、框架抑或方法?

“比较法”:知识、框架抑或方法?关键词:《比较法总论》/比较法/知识/框架/方法内容提耍:作为比较法领域的经典之作,《比较法总论》以其宏大的视野、开阔的内容与整体的关怀,牵涉出诸多理论命题。

文章从这种庞杂纷繁的各种预设中剥离出三条主线,认为可以从“知识”、“框架”和“方法”三个向度上展开对“比较法”意义的追问。

同时,这种意义的追问、厘清和认知,也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对待中、西法制(治)传统的态度,从而为中国当下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宪政事业的推进提供观念启迪与思想动力。

“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

”——苏力**一、引言在我国比较法学界,提起德国茨威格特与克茨两位学者合著的《比较法总论》,恐怕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早在1992年,《比较法总论》就有了中译本。

它自第二卷1969年、第一卷1971年问世以来,已被译成了日、英、中等多种语言并得到了学界的普遍好评和赞誉。

[1]本书中译本译者之一的潘汉典先生评价说,茨威格特和克茨合著的《比较法总论》“有继承Rabel创建的比较法学派并加以发展的功能比较法,为比较法研究开辟新领域;有批判继承各国比较法学者关于法系论的成果并加以创新的‘法系样式论’等创见” [2]、“是著名的西方当代比较法研究体系性概论的最新成果,对于我们开展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以及了解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特殊法律制度的宏观比较,无疑是有其开创性、富有启发性和参考价值的。

” [3]从总体上来看,《比较法总论》作者以宏观的视野,对世界范围内的各个“法系”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的介绍,而对于各法系框架下的概念、原则与特色制度等又探幽发微,抽丝剥茧般地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充分彰显了作者对理论研究的整体关怀与具体把握;从结构上来看,作者在对前贤先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既有批判又有继承,通过运用“功能比较”的方法,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羁绊,对不同法系国家、同一法系下的不同国家乃至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的法律制度展开比较法研究,从而为世界上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之网”打上了“扭结”,使读者获得了一个对“法律世界”的总体性了解与具体性认知,正因为如此,这也就决定了,对于这样一本己在比较法学领域广获承认并备受推崇的经典作品,笔者无法再妄作评论,而只是就笔者读罢该书之后的认识(所思、所感、所想)进行初步的梳理与归纳,也算是对自己读书、学习的一个小结。

比较法课件

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朱景文教授分五个部分介绍了“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的内容:1、比较法的框架。

在这个部分里,朱景文教授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比较法以及如何界定比较法。

比较法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的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朱景文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概括和列举,使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了比较法的内涵和外延。

在简单地介绍了比较法的三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评价的比较法和沿革的比较法后,朱景文教授详细地说明了三种比较法各自的方法。

2、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

叙述的比较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由德国法学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

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个问题发人深思,在场的同学们意见不一致,在我看来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要扬长避短,把所学和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于地对未知领域的知识的学习中。

朱景文教授还介绍了判断和获得正确、真实和可靠的外国法的原样方法,例如查看外国最近的教科书、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等,这些获取材料的方法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很实用,很便捷。

3、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即是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具有的某种共同性。

在一般意义上,两个国家的法律具有的可比性是指规则的可比性和问题的可比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种族因素等等,差异就是在无数的偶然加必然的作用中形成的。

在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运用正确的评价标准,自然法学的正义标准、实证法学的规范标准和法社会学的社会标准等都是适当的标准,在评价的过程中还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因素。

法学的方法论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方法论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方法论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涉及到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

为了深入探索法学领域,法学家们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思考,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学方法论,这些方法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学方法论,并探讨在法律研究中应用的方法和技巧。

一、比较法比较法是法学中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论。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比较法可以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

比较法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让我们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律问题,并且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

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比较对象,确保比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还应当注意比较的准确性,避免对不同法律体系的错误误解。

在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使用各种比较工具和方法,如文本比较、制度比较等,以确保比较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历史法学历史法学是法学中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资料的研究,来了解法律规范的演变和发展。

通过对过去的案例、裁判和法规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代法律问题的根源和背景。

在进行历史法学研究时,需要广泛收集和研究历史文献,如法律典籍、官方记录和历史文件等。

同时,还需要注重对历史背景和当时社会环境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历史法规产生和演变的原因。

在历史研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历史分析的方法,如时间序列分析、事件分析等,以深入研究历史法律现象。

三、理论法学理论法学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法律原理和概念的分析和解释,来探索法律背后的原则和规则。

理论法学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对法律问题的理性认识和分析。

在进行理论法学研究时,需要注重理论的严密性和逻辑性。

我们可以运用形式逻辑、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等方法来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

同时,还要注意对理论的适用性和实用性的考虑,确保理论成果可以指导实际操作。

四、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

比较法研究方法初探

比较法研究方法初探

比较法研究方法初探作者:梁伟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摘要方法即为达到某种目的的行动系统。

无论是自然科学研究抑或是社会科学研究,都需要有一定的方法做支撑,正确的方法能够推动研究者在发现真理的道路上发挥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比较法研究中也要重视对方法论的研究,因此,本文将对几种比较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如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功能比较,微观比较与宏观比较等等。

关键词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功能比较微观比较宏观比较作者简介:伟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97-02一、为何研究比较法波格旦在其《比较法》一书中列举出了比较法的研究目的:一是比较法有助于法学家的全面教育,使他增进对其他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知识,扩大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解;二是使人们增加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理解;三是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四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尤其内在的必然性,比较法对于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五是更好的运用本国法,例如法院在为本国法律制度填补空隙时需要比较法帮助;六是更好的适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刑法,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出了该法院可适用的法律渊源,其中有“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对各国共同法律原则的确定,唯一可以科学地承认的方式就是比较现行的法律制度。

豍二、比较法研究方法在此笔者简要介绍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

(一)从规范的比较、结构的比较、功能的比较在比较法发展的初期,其比较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同一法律传统的大陆法系内部,伴随着研究内容的扩大,比较法学者已经不满足与仅仅对政治制度和法律结构相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比较,而是发展到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结构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比较,因此,功能比较的方法应运而生。

所谓规范比较,把法律规则作为研究中心,就是对不同国家的同一法律部门中各种法律制度、规则的比较其相同点和不同点。

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

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

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法学研究是一门涉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多方面内容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也是多样化的。

但是,有一些方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基本的思路和方法论。

以下是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的介绍:一、比较法方法比较法方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实践等进行比较研究,以发现其异同、优缺点、适用范围等,从而为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比较法方法不仅可以拓宽研究视野,还可以为法律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历史法方法历史法方法是指通过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实践等进行研究,以了解其演变过程、背景、原因等,从而为当代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历史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从而更好地应对当代法律问题。

三、比例法方法比例法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比较、权衡,以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比例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精神,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四、逻辑法方法逻辑法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进行逻辑分析、推理,以确定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关系,从而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逻辑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规律,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五、实证法方法实证法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现象、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以确定其规律和趋势,从而为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实证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法律实践的现状和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当代法律问题。

以上是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的介绍,这些方法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它们都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论,为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蔡轶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湖北 武汉) 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最初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在二战后得到巨大发展,到最近逐步走向研究的繁荣。

在比较法发展的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其研究方法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规范比较的研究方法,发展到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即目前流行的法律文化比较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越来越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本文拟就对目前比较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三种研究方法的内涵做一简单的归纳评述。

规范比较是传统比较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

规范比较也被学者称为结构(structuralis m )比较或概念(conceptualis m )比较。

这种研究方法认为比较法就是对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其中包括了宏观上的法律规范体系比较和微观上的具体法律规范比较。

也就是在拟进行比较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找出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然后将这些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相互对比,寻找出各方的相同点和相异处,最终得出理论结论。

规范比较一直为比较法学家们所钟爱的研究方法,因为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能够找到需要比较的国家的法律规范文本就可以进行比较。

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因为运用规范比较的方法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就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待比较的国家的法律部门划分相似,运用的法律概念也应该大致相同,这样才能保证各个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法律规范比较的可能性。

否则,比较法就会成为自说自话,陷入喃喃自语的尴尬境界。

此外,由于法律规范是文本的,即使待比较的国家法律在字面规定上可能相似甚至相同,但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和实现却有可能大不相同,因为各个国家在文化传统、社会状况、经济条件、意识形态、政治体制等等方面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所以在法律具体的运作过程的表现形态上各国会有很大的差异,专注于规范比较的比较法方法在这些问题上就会显的十分僵化,仅仅从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比较有可能会显的毫无意义。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方法论问题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方法论问题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方法论问题法学研究是对法律领域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学科,其中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比较法是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和实践进行比较,寻找共性和差异,从而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

然而,在实践中,比较法的方法论问题给研究者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思考。

首先,比较法的方法论问题在于选择比较的对象和标准。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选择比较的对象必须具有代表性,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推广性。

例如,对于国际商法问题的研究,可以选择一些主要商业中心的国家作为比较对象,如美国、英国、德国和中国等。

同时,在进行比较时,需要明确比较的标准,以确定各个对象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从而对法律制度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其次,比较法的方法论问题还涉及到比较的角度和层次。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可以从制度、历史、文化、经济等多个维度进行比较。

例如,在研究不同国家的刑法制度时,可以比较其法律规定、案例处理方式以及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等。

此外,比较的层次也决定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可以从宏观层面比较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功能,也可以从微观层面比较某个法律领域的具体问题。

因此,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需要明确研究的角度和层次,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的法律制度。

此外,比较法方法论的问题还包括比较的方法和工具。

在过去,比较法研究主要依赖于文字比较和案例比较。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比较和数据分析等方法逐渐得到应用。

例如,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和比较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表现。

此外,比较法研究还可以借助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方法和理论,以获得更多的视角和深度。

因此,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研究者需要选择适合的方法和工具,以获得更准确和全面的研究结果。

最后,比较法方法论的问题还涉及到比较结果的解释和运用。

由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比较结果往往不是显而易见的。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之考察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之考察

作者: 江涛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90-9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民族法学;规范比较方法;功能比较方法;文化比较方法
摘要:现代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形成,经历了从民族法学、普遍法史的比较方法,发展到规范比较方法,再到功能比较方法以及目前的文化比较方法的过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各种比较方法都有自己的功用和缺陷,因此在从事比较法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目标加以选择.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或者更深入更广泛层次的比较,做出全面、准确和客观的分析和综合评价,以达到“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和平趋同”的目的.。

比较法解释方法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比较法解释方法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理不善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利用被告实际控制的电话机给原告造成损害,亦应由被告先赔偿原告的损失,再向第三人追偿。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是上诉人对其电话机的管理不善。

上诉人对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①虽然中国法院裁判本案时运用到了《法国民法典》1384条的规定,但是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法国民法典》条款规定的物的管理人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不以管理人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

但显而易见的是,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管理不善”,二审法院则更明确的指出管理人存在过错。

经我国法院增加了管理不善这一要件,该管理人责任就变成了过错责任,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已有所区别。

法院当时做出这样的变动,可能是为了让判决理由更符合我国民众对于公平的理解、更便于当事人和社会接受。

所以在利用比较法解释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时,坚持以国情为出发点,因地制宜、灵活有效地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二)适用的原则比较法解释方法的适用对选取的外国规则或判例有怎样的要求,如何适用于本国情境,适用后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这些都必须认真加以分析。

比较法解释方法的适用是谨慎的,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不得无视本国法的规定而径行援用外国法当本国法有相关规定时,不可因外国立法例较佳而径行援引采用,以取代本国法律规定。

只要我困法律规定是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的,审理案件时就不可以参考外围立法例。

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法官,必须将忠于法律奉为首要宗旨,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审珲案件。

比较法解释方法在说理时是以抽象出来的法理作为形式的,而只有当制定法无规定或适用有网难时,法理才起着补充法源的作用。

王泽鉴先牛也认为,“法珲之基木功能既在于补法律及习惯法之不备,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之地位,寻求就该当案件所应适用之法则,以实现公平正义,调和社会牛活上相对立的各种利益”。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① 储有德:《比较法学基础》, 上海科学院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50 页。 ② 参见李放主编:《比较法教程》,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29 页。 ③ 《国外比较法学论文选辑》, 王飞泉译, 群众出版社 1985 年版, 第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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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心, 而是从问题出发, 只要被比较的国家存在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 就可以对它们关于该 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出现大大扩展了可比性的范围。(2) 功能比较摆脱 了在规范比较中容易受到的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 因为不同地区或国家往往有与自己的历史 传统相适应的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果法律比较只是建立在对规范的比较上, 即建立在对相同法 律概念的对照上, 那局限性就太大了。 并且, 不同地区或国家, 即使法律概念相同, 其内涵也并 非完全一致。 单纯以相同的法律概念为基础进行比较, 其可靠程度又不大。 (3) 功能比较对执 行同一功能的不同规范采取灵活态度, 有时“化整为零”, 即把一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分解为 几个单独的部份, 使其中一个部份同另一国家执行着同样功能的某一法律制度相对应; 有时又 “化零为整”, 即把几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合并为执行某一功能的整体, 使这个整体与另一国家执 行着同一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对应。 这种转化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概念有较大差别的国家之间的 比较研究上具有重要作用。①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 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 中外学术界概莫能 外。 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 K·茨威格特和 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 在我国, 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 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 其诸多理论 均需建立完善, 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 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 恐怕也是一 个方面。 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 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 或许, 为避嫌, 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 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 域的其他方面, 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 等等。然而, 比较法方法论 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它不仅是“思想方法”, 而且还是“工作方法”, 即它不仅 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 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之辩

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之辩

规范⽐较与功能⽐较_⽐较法⽅法之辩法制园地ConsumeGuide?LawGarden132■曾洁四川⼤学法学院规范⽐较与功能⽐较——⽐较法⽅法之辩[摘要][关键词]功能⽐较的成功构建在源语⾔的建⽴之上,它弥补了规范⽐较的狭隘性,只要被⽐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就可以对它们对该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较,从⽽⼤⼤扩展了可⽐性的范围。

功能⽐较摆脱了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有助于对各国法律制度中执⾏相同功能的不同规范进⾏归纳和总结。

功能⽐较源语⾔规范⽐较功能的等值性⼀、早期的⽐较⽅法论规范⽐较⼆、功能⽐较的前提源语⾔的建⽴三、功能⽐较的内涵和合理性四、从规范⽐较到功能⽐较的趋势在⽐较法学早期的时候,⼈们主要运⽤⼀种叫规范⽐较的⽐较法,也称为⽴法⽐较。

它是把法律规则作为研究中⼼,⽐较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它着重研究本国法律制度,即它的概念、结构、规范等。

规范⽐较应⽤的条件有两个:第⼀,相同的法律结构,即被⽐较的国家具有运⽤相同法律概念的相同法律结构,它们的法律部门的划分相同,它们运⽤的法律概念具有同⼀性,这样才能保证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则、职业和⾓⾊之间具有⼀⼀对应。

第⼆,相同的社会功能,即被⽐较的国家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化制度,被⽐较的法律规则、职业和⾓⾊在不同国家具有相同社会作⽤。

[6]由于规范⽐较适⽤条件的狭隘性,在不同法律结构或不同社会功能的情况下都⽆法⽐较,于是在⽐较法范围⽇益扩展的后期,功能⽐较产⽣了。

世界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法律技术的多样性使得我们不可能总是从各国⾃⾝的法律规范、法律概念⽐较出发。

要对不同表达⽅式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制度进⾏⽐较,就必须找出能够反映他们结构的类似性和功能的等值性的东西,作者称这个过程为源语⾔的建⽴。

“源语⾔”这个词汇最初出现在计算机领域⾥,它是指可以引导出另⼀种语⾔的语⾔。

在最初编写计算机程序时所使⽤的语⾔,就是源语⾔。

比较法学中的功能比较方法

比较法学中的功能比较方法

比较法学中的功能比较方法万祖安内容摘要:功能比较方法是比较法学中的重要方法,它是指以相同功能的制度规范为因素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找出比较因素之间在法实现中是否具有相同功能,进而确定在不同制度中可比因素的价值和作用是否类似。

这种方法的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它使得比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关键词:比较法学;功能比较方法一.何谓功能比较方法虽然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比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笔者认为,比较法学主要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思想方法,一种认识和解释法律的科学方法。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没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比较法学所使用的方法,或者说法律的比较学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个:宏观比较方法和微观比较方法;功能比较方法和概念比较方法;横向比较方法和历史比较方法;动态比较方法和静态比较方法等等。

这里所关注的是功能比较方法。

所谓功能比较方法,或者说功能主义的法律比较方法,指的是以相同功能的制度规范为因素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找出比较因素之间在法实现中是否具有相同功能,进而确定在不同制度中可比因素的价值和作用是否类似。

大木雅夫认为,比较方法只能在各比较项之间有比较可能性(可比性)的场合才能适用。

所谓比较可能性,可以理解为各比较项之间的结构的类似性和功能的等值性。

以后者为基础的就是功能主义的法律比较方法,该方法给现代比较法学带来了决定性的发展。

对法的功能的重视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耶氏认为:对于法,只有认识了法的各种功能,才能开始理解法的各种器官),经过美国的威格摩尔和帕温德的推动,在德国由拉贝尔和莱因斯坦等人导入比较法,最后由茨威格特和克茨确立了功能主义的法律比较方法。

功能主义的法律比较方法是抽取出功能相同的东西进行比较,它以比较因素之间具有可比性为前提,重视的是法律的实质功能,而不是形式上的概念和结构。

功能主义的法律比较方法论认为,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属于同一法系的国家如此,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更是自不待言),常常未必存在可以相提并论的制度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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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朱景文:《比较法导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14~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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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同类型社会制度法的研究; 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主要适用于范围较大的对象的研究, 适用 于不同法律传统或不同类型社会制度法的研究, 尤其是功能比较, 更适用于在法文化、社会制 度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异的那些法的比较研究。 比较方式的选用并不是绝对的, 并且, 在很多情 况下学者也交叉地使用这些技术方式: 或者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交叉, 或者规范比较与结构 比较相交叉, 或者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三者交错使用。例如达维的《当代主要法律体 系》和茨威格特、克茨的《比较法总论》, 就是分别以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为主再辅之以其他技 术方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就是通过这些各不相同的比较方式的综合运用, 全方位地由浅入 深地逐层剖析其所研究的对象, 以达到各不相同的研究目的。
① [ 德 ]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米健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53 页。 ② [ 德 ]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米健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53 页。 ③ 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 年第 4 期。
法 商 研 究
法学比较研究
1997 年第 1 期 (总第 57 期)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 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 中外学术界概莫能 外。 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 K·茨威格特和 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 在我国, 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 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 其诸多理论 均需建立完善, 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 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 恐怕也是一 个方面。 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 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 或许, 为避嫌, 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 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 域的其他方面, 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 等等。然而, 比较法方法论 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它不仅是“思想方法”, 而且还是“工作方法”, 即它不仅 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 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 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 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 从而形成 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 边比较和多边比较, 等等。 其实, 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 比较法作为一门独 立的学科, 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 反过来, 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 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 笔者认为,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研究方法, 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 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 国 19 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 早作了专门论述, 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 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 在我国, 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 承认。 实际上, 在比较法的研究中, 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 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 而且, 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在立法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的关系问题上, 笔者认为, 首先, 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各不 相同的研究方式; 其次, 三者并非毫无联系、相互排斥, 而是相互补充, 互为完善的。规范比较所 研究的是书本上的法律, 可以说是静态的比较; 功能比较所研究的则是实践中的法律, 可以说 是动态的比较; 规范比较为功能比较的基础, 功能比较则是规范比较的升华。 从规范比较到功 能比较的发展变化, 实际上是比较法发展变化在方法论上的缩影。 在比较法发展的初期, 其比 较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具有同一法律传统的大陆法内部, 因而规范比较占绝对优势, 且获得了顺 利发展。随着比较研究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 即由单纯的大陆法内部扩展到具有不同法律传统 的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之间, 从而导致了功能比较的诞生。 尤其是“二战”之后, 错综复杂的法 系现象促进了功能比较的进一步发展并迎来了它自己的“黄金时代”。 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尽 管是两种不同的比较方式, 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但是二者也有其共性, 相对于法的形式而言, 均 是对法的实质内容或内在素质的比较研究, 且互为补充和完善。 结构比较, 则是相对于法的内 在素质而言的, 是对法的外在形式的比较研究, 不涉及法的规则、功能, 但它却是对法的内在素 质比较研究的一个补充。 其出现与发展也是由单纯的规范比较不能满足需要而引起的。 在规 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三种比较方式的难易程度上, 规范比较最简单, 只需将同类规 则加以对照, 即可找出所比较的二者的异同, 完成比较的任务。在此基础上, 可以认为规范比较 为比较方式的第一层次。功能比较则是最高层次的比较, 它的难度也最大。结构比较是处在规 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间的比较方式, 一般而言它的难度稍大于规范比较, 但又小于功能比较。 这三种比较方式的综合运用, 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比较法研究方法系统。通过这种综 合性的比较, 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将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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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体系, 如采用在第三次科技浪潮中所兴起的一系列科学方法——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 狭义上的研究方法, 是作为比较法学科基础和标志的“比较” 的方法, 它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门学科都可以使用的那种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方法, 它“是法律 科学研究的一种专门的、带有特定含义的方法。”① 笔者认为, 比较法这种专门的、带有特定含 义的“比较”的方法, 应该是一种进行法律比较研究的专门技术, 是在社会科学领域起到同自然 科学之实验所起的作用的专门的操作技术, 并且是适合于任何法律比较的一种统一的技术。它 是比较研究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步骤有机的统一体。比较的具体方式源于对法的全面认识, 或者 是以对法这一社会现象方方面面的研究为基础的。 从哲学的角度看, 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物, 法 首先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 其内容即法的内在规定, 其形式即法的外在结构。其次, 法又是静 态形式和动态效果的统一体。静态形式即法的规范和法的结构, 动态效果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所 起的作用或功能。 因此, 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立体透视就应该看到它主要包括规范、结构与 功能三方面。而由法的这三方面内容所决定的“比较”的方式就相应是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和功 能比较三种。 这种法的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的方式和使用这种比较技术的步骤, 即 比较的各方式和具体的比较过程的总和, 就是比较法狭义上的“比较”的方法。
收集资料。 搜集所要进行比较的有关法律材料以及与比较对象相关的一些背景材料。 这 是进行比较的全部过程的第一步, 是整个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对材料的收集应尽可能全 面, 不仅应有直接的法律材料, 而且要有其他一些间接的“旁证”, 像一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历 史、地理等诸多因素。 并且, 收集资料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把资料堆积起来, 而是有所选择, 并 进行适当的归类整理, 以使收集的资料能在下一步工作中发挥作用。 而资料的选择, 又要同研 究者所准备采用的技术方式相一致, 比较方式不同, 资料的选择和取舍也就应该有所不同。 所 以, 收集资料尽管是比较研究的准备阶段, 但工作量却不小, 不能忽视。
其次, 是如何比, 即进行比较的具体步骤问题。 掌握了进行比较研究的具体工具——规范 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些不同的比较方式, 对于比较法的方法论来说, 这还不够, 还必须 了解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或技术方式进行具体的研究, 即进一步掌握进行比较的具体步骤。
那么, 比较研究的进行究竟有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基本的步骤呢?应该说这种固定的 “格式”是不存在的。 然而, 中外比较法学者对比较的一些环节均有过论述, 归纳起来, 最基本 的, 不可缺少的就是收集资料、分析比较、追寻原因、展开评价四步。

比较研究的具体过程, 也是比较法方法论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 首先, 它存在一个对具体的比较技术进行选择的问题。 选择技术的原则是不褒一贬一, 而 应交错使用, 使之互相补充。 但一般而言, 应以其中一种比较方式为主再辅之以其他。 以哪种 方式为主, 要视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研究目的不同以及研究者所掌握资料的多寡等具体情况 而定。笔者认为, 一般来说, 规范比较主要适用于范围较小的对象的研究, 适用于同一法律传统
① 储有德:《比较法学基础》, 上海科学院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50 页。 ② 参见李放主编:《比较法教程》,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29 页。 ③ 《国外比较法学论文选辑》, 王飞泉译, 群众出版社 1是从问题出发, 只要被比较的国家存在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 就可以对它们关于该 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出现大大扩展了可比性的范围。(2) 功能比较摆脱 了在规范比较中容易受到的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 因为不同地区或国家往往有与自己的历史 传统相适应的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果法律比较只是建立在对规范的比较上, 即建立在对相同法 律概念的对照上, 那局限性就太大了。 并且, 不同地区或国家, 即使法律概念相同, 其内涵也并 非完全一致。 单纯以相同的法律概念为基础进行比较, 其可靠程度又不大。 (3) 功能比较对执 行同一功能的不同规范采取灵活态度, 有时“化整为零”, 即把一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分解为 几个单独的部份, 使其中一个部份同另一国家执行着同样功能的某一法律制度相对应; 有时又 “化零为整”, 即把几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合并为执行某一功能的整体, 使这个整体与另一国家执 行着同一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对应。 这种转化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概念有较大差别的国家之间的 比较研究上具有重要作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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