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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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原则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 精神药物分类及作用机制2.1 抗焦虑药物- 苯二氮䓬类抗焦虑剂:如阿普唑仑、劳拉西泮等。

- β受体拮抗剂:如普萘洛尔、艾司洛尔等。

2.2 抗抑郁药物- SSRI类(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 如舍曲林,帕罗西汀等。

- SNRI类(去甲肝素/诺雷匹冷重吸收转运蛋白与血清素或者去甲肝素/多巴胺/norepinephrine reuptake inhibitors) : 如文法兰他汀,伏立欣。

3.适应疾状和禁忌证3.1广义心境障碍-轻度至中度单相/复发型大鼠径路情感障碍-卵圆窝区功能异常引起的不稳定情绪-忧郁样状态-心境恶劣-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3.2广义焦虑症-广泛性焦虑-恐怖/遭受强迫行为-社交不安全感-特定的社会场合中产生明显紧张或者胆怯情绪3.3精神分裂疯- 急性期和稳定期4. 剂量调整与监测要点4.1 起始剂量选择4.2 维持治疗剂量确定5. 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 静坐不能,心动过速等抗焦药物常见不良反应。

- 抽搐、肌阵挛是使用SSRI类抗抑郁药物时可能浮现的严重并发状况。

6.特殊人群用药注意事项(儿童、孕妇、老年人)- 孕婆:如舒普利汀在胎盘穿透率较高。

因此,在赋予这些毒品之前必须权衡其对于女士以及未来新生命所带来好处相对于其潜在风险。

- 儿童:儿科医生应该密切监测这些药物的使用,以确保剂量和疗程适当。

7. 临床实践指南- 精神药品治疗原则8.结论本文档涉及附件:1. 抗焦虑药物常见不良反应表格2. SSRI类抗抑郁药物用法说明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荷兰心理健康与精神障碍管理局(Netherlands Mental Health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s Authority)2. SSRIs (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 –选择性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是一种广泛使用来治疗各种情绪障碍、强迫行为等问题。

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

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 4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及数量。

3 .应用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 2 )医疗机构应对应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学习和理解原则:深入学习最新版指导原则,掌握其核心内容和要求。
遵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最新版指导原则,确保患者安全。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自身实践,根据反馈和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应用效果。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最新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运输规定:需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路线和方式运输,确保药品安全。
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和药品质量。
监管措施: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
处方审核:药剂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医生的处方一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学习最新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方法和途径
参加培训课程:参加由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深入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阅读权威教材:选择由权威机构出版的最新版指导原则教材,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重点内容。
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学术会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
参考相关资料:查阅最新的临床研究资料、指南和专家共识,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引言精神药品是一类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包括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等。

在临床实践中,正确应用精神药品对于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轻症状、预防疾病复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帮助临床医生正确、有效地使用精神药品。

2.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1 个体化治疗每个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的治疗。

包括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病程、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

2.2 根据病症选择药物不同的精神疾病对药物治疗的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在选择药物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病症进行选择。

例如,对于抑郁症患者,常用的抗抑郁药物包括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SSRI)和三环类抗抑郁药物(TCA),而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常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包括氟哌啶醇和奥氮平等。

2.3 药物剂量调整精神药品的剂量调整是非常重要的。

剂量过高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剂量过低可能无法达到治疗效果。

因此,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剂量调整。

剂量调整需要注意,不应过快或过快地增加剂量,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4 注意不良反应精神药品的应用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失眠等。

在用药期间,医生和患者应该密切关注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

如果不良反应严重,应该及时调整药物剂量或更换药物。

2.5 考虑药物相互作用精神药品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是常见的。

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考虑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以避免药物之间的不良反应或效果降低。

如果患者同时使用其他药物,应该告知医生,以便医生做出相应的调整。

3. 结论精神药品的正确应用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非常重要。

个体化治疗、根据病症选择药物、药物剂量调整、注意不良反应和考虑药物相互作用是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基本指导原则。

临床医生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病症,灵活应用这些原则,以达到安全、有效地治疗效果。

精神药品应用

精神药品应用
6、双向情感障碍:在躁狂发作期和抑郁发作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使用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作为辅助治疗。但应以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和情感稳定剂作为治疗基础。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必须短期内减量、停用,以免形成药物依赖。
7、神经症中的各种形式的焦虑障碍:常见的焦虑障碍形式有广泛性焦虑、恐惧症、惊恐障碍、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等。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从药物归类时已被归于抗焦虑药物,因此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一度在各种焦虑障碍中作为主要的治疗药物。由于抗焦虑药物的依赖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且它们治疗焦虑障碍通常不能达到痊愈,因此抗焦虑治疗的首选药物从2000年后发生明显变化。各种抗抑郁药成为治疗各种焦虑障碍的首选药物,归类于抗焦虑药的5-羟色胺部分激动剂丁螺环酮一类被作为抗焦虑治疗的强化药,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退为短期、小剂量使用的辅助药。各种焦虑障碍仍然可以合并使用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但必须坚持短期小剂量原则,尽量在2-4周内停药。
本药起效快,服后15分钟生效,持续约2~3个小时;消化道易吸收,脂溶性较高,易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本药与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46%~70%。在肝脏代谢,与葡萄糖醛酸结合由肾脏排出,未结合的原形药物仅少量(约5%)经肾脏由尿液排出。成人半衰期为20~28小时。
【适应证】
(1)入睡困难的患者。
(2)抗惊厥(如破伤风等)。
【使用方法】
(1)口服:催眠,50~200 mg,睡前1次顿服;麻醉前用药,200~300 mg,术前1小时服。成人极量1次300 mg。
(2)肌肉注射:催眠,1次100~200 mg;抗惊厥(用于破伤风),1次5.5 mg/kg,需要时可每隔3~4小时重复给药。
【慎用及禁忌】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在临床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治疗作用,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滥用可能。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至关重要。

一、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和依赖性潜力,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依赖性潜力相对较高,如氯胺酮、司可巴比妥等;第二类精神药品依赖性潜力相对较低,如地西泮、阿普唑仑等。

二、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明确在使用精神药品之前,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的诊断。

明确患者的精神症状和疾病类型,以便选择合适的药物和治疗方案。

2、个体化治疗每个患者对精神药品的反应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治疗应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身体状况、合并疾病、药物过敏史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

3、最小有效剂量起始为了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应从最小有效剂量开始使用精神药品,然后根据患者的治疗反应和耐受情况逐渐调整剂量。

4、单一用药优先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单一的精神药品进行治疗。

如果单一用药效果不佳或出现难以耐受的不良反应,再考虑联合用药。

5、短期使用除了某些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精神疾病外,一般应尽量缩短精神药品的使用时间,以减少依赖性和其他不良反应的发生。

6、密切观察在使用精神药品期间,要密切观察患者的治疗反应、不良反应以及可能出现的药物依赖性。

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三、不同类型精神药品的应用要点1、镇静催眠药这类药物如地西泮、艾司唑仑等,常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等症状。

使用时应注意避免长期连续使用,以免产生依赖性和耐药性。

对于老年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适当减少剂量。

2、抗焦虑药如阿普唑仑、丁螺环酮等,适用于各种焦虑障碍。

在使用过程中,要关注药物对患者认知功能和精神运动功能的影响。

3、抗精神病药常见的有氯丙嗪、利培酮等,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精神疾病。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原则

镇静催眠药概述
镇静催眠药的分类
苯二氮卓类 巴比妥类 其他类
地西泮 氯氮卓 氟西泮 硝西泮 氯硝西泮 阿普唑仑 艾司唑仑 劳拉西泮 奥沙西泮 三唑仑 咪达唑仑
水合氯醛 长效巴比妥:苯巴比妥 长效巴比妥: 中效巴比妥: 中效巴比妥:异戊巴比妥 短效巴比妥: 短效巴比妥:司可巴比妥 甲丙氨酯 唑吡坦 佐匹克隆 扎来普隆
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
患者类型
肝功能障碍患者 老年人 长期服药患者
注意事项
需减少镇静催眠药剂量,避 需减少镇静催眠药剂量,
免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或中毒
注意避免耐药性 避免使用其它对中枢神经系
统产生抑制的药物,以避免 统产生抑制的药物, 增强镇静催眠作用
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
常见不良反应
呼吸及心血管功能影响
7、神经症中的各种形式的焦虑障碍 、
常用镇静催眠药
司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 司可巴比妥(
主要特眠、抗惊厥、抗癫痫。起效快,服后15分钟生效, 短效巴比妥类催眠药,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起效快,服后15分钟生效, 15分钟生效 维持2 小时。 T1/2=20-28小时 维持2-3小时。 T1/2=20-28小时 入睡困难的患者;抗惊厥(如破伤风等);麻醉前给药 入睡困难的患者;抗惊厥(如破伤风等);麻醉前给药 );
镇静催眠药在常见精神疾病中的应用
精神疾病类型
5、抑郁症 、
镇静催眠药应用方法
抑郁症伴随睡眠、 抑郁症伴随睡眠、焦虑及对失眠本身的焦虑都容易导 致患者, 致患者,可服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 抑郁症伴有严重失眠, 抑郁症伴有严重失眠,可选择有镇静作用的抗抑郁药 早期可小剂量使用苯二氮类药, 周应用 ,早期可小剂量使用苯二氮类药,2-4周应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三阶梯推广工作中的误区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 癌痛治疗不宜使用度冷丁
➢ 止痛作用欠佳,是吗啡的1/10-1/20 ➢ 用于慢性癌痛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 ➢ 度冷丁不符合癌症三阶梯治疗的口服原则
• 2.心肌梗死:用于血压正常的心肌梗死患者, 有镇静和减轻心脏负荷的作用,缓解恐惧 情绪。
• 3.心源性哮喘:暂时缓解肺水肿症状。 • 4.麻醉和手术前给药:使病人安静并进入嗜
睡状态。
关于麻醉药品使用的剂量
药物手册用量
哌替啶
皮下注射或肌内注射
常用量 极量
1次25-100mg 1日100-400mg 1次150mg 1日600mg
极量240mg/ 4~6次/日
含可待因的止咳药一般不推荐用于儿童,禁用 于1岁以下的婴儿和急性腹泻的幼儿
我院现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
芬太尼注射液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 芬太尼透皮贴剂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硫酸吗啡缓释片
磷酸可待因片
盐酸布桂嗪注射液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处方管理
➢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 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 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 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
பைடு நூலகம்
采购管理
专柜加锁
出入库管理
专用账册
储存与发放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引言本文旨在为临床医生提供关于精神药品应用的指导原则,帮助他们在诊疗精神疾病时做出准确、安全、有效的治疗决策。

2. 精神药物分类与作用机制2.1 抗焦虑药物2.1.1 作用机制2.1.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1.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2.2 抗抑郁药物2.2.1 作用机制2.2.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2.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2.3 抗精神病药物2.3.1 作用机制2.3.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3.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2.4 镇静催眠药物2.4.1 作用机制2.4.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2.4.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3. 精神药品的合理应用3.1 患者评估与选择药物3.1.1 患者评估内容3.1.2 药物选择原则3.2 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3.2.1 全面综合治疗3.2.2 个体化治疗3.3 治疗效果的评估与调整3.3.1 治疗效果的评估方法3.3.2 药物调整原则4. 精神药品的禁忌与注意事项4.1 禁忌症4.1.1 药物禁忌症4.1.2 年龄禁忌症4.2 注意事项4.2.1 老年患者的使用注意事项4.2.2 儿童与青少年的使用注意事项4.2.3 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的使用注意事项5. 精神药品的药物相互作用5.1 药物相互作用的机制5.2 重要的药物相互作用6.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药物说明书、药物禁忌症清单、不良反应监测表等。

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药物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注释:药物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药品管理法规,旨在规范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8. 结束语根据本文所提供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医生能够更好地应用精神药品进行患者治疗。

详细的分类、作用机制、适应症与用法用量、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的介绍,合理应用的原则以及禁忌与注意事项的说明,将能有效提高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水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指导。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最新版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包括其使用范围、适应症、副作用和注意事项等。

首先,我们来讨论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主要用于手术过程中的麻醉和镇痛,以及其他疼痛管理的情况。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之前,要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

这样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患者的麻醉需求和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

在选择麻醉药品时,医生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严重程度和手术类型等。

有些麻醉药品对特定年龄段的患者可能更安全,而对其他疾病的患者可能更适用。

所以根据最新版的指导原则,医生应该选择最适合患者的麻醉药品,以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和成功。

此外,麻醉药品的副作用也需要被密切关注。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该充分了解和告知患者麻醉药品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

如果发现患者有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医生应该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减少麻醉药品的剂量或停止使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精神障碍,如焦虑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等。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精神药品之前,同样需要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

这包括心理评估、病史询问和实验室检查等,以帮助医生确定精神药品的使用需求和方案。

在选择精神药品时,医生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强调,医生应该充分了解精神药品的药理作用和疗效,以便选择最合适的药物和剂量。

此外,医生还应该考虑患者的个人特点,如年龄、性别、体重和其他疾病等。

只有通过全面评估,医生才能制定出符合患者需求的治疗方案。

与麻醉药品一样,精神药品也存在着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要充分了解精神药品的常见副作用,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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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优选)精神药品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
目前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 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
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 (3)治疗偶发性失眠时,用药时间限制在2~5天之内。
量使用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但尽量在2-4周内停用。 (1)作为抗癫痫药应用时,可能需10~30天才能达到最大效果,需按体重计算药量,如有可能应定期测定血药浓度,以达最佳疗效。
概述
中枢兴奋药 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 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 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
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都具有潜在 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 躯体和心理依赖,做为临床医生更应注意.
一.镇静催眠药物
【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 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和
【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
6.使用巴比妥类药物改善睡眠(应根据药物作 用时间长短选用适宜的药物),对入睡困难者,可 选用快速作用的药物,如司可巴比妥;对能入眠但 持续时间短暂者,可选用中效的药物,如异戊巴比 妥、戊巴比妥等;对睡眠不深、多梦、易醒者,可 选用长效的药物,如巴比妥等。
7.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 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6.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早期对胎儿有致畸的危险,故 除抗癫痫外,妊娠早期应避免使用。
7.哺乳期妇女使用可导致药物在母乳喂养的婴儿体内蓄 积,引起婴儿嗜睡、喂养困难、体重减轻等,应避免使用。
*【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 】
1.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 催眠药物 2.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 发病 3.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 应用抗焦虑的苯二氮 类药物。如使用,应以短程 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后尽快停药。一般以考虑 加量或换药。 4.老年人用药应注意观察,第一天 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仍有药物延续作用,须从 小剂量开始。 5.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 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用法是使入睡时间缩短, 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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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生产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第五条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4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定点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或新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车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不得委托加工。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委托加工。

具体按照药品委托加工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醉药品或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章生产计划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需用计划进行审查,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医疗需求和供应情况,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

如需调整本年度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调整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需用计划。

第十一条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除外),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

如需调整本年度需用计划和生产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首次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生产、需用计划。

首次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用于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报送有关资料(附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即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非药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咖啡因除外)用于生产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即可按照第十一条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筑群之内,不靠外墙,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以及制剂应当在药品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存放。

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建立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仓库保管人员凭专用单据办理领发手续,详细记录领发料和出入库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入仓库,必须由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

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电视监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以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摄像装置,监控生产的主要活动并记录。

仓库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八条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出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区域的人员、物品与车辆实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库房与车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交接制度。

制剂车间应当坚持“领料不停产,停产不领料”的原则,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中间体、成品严格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要在车间暂存的,要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专库(柜)。

生产过程中要按需发料,成品及时入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以及生产车间暂存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

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许一人单独上岗操作。

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

第二十一条专库、生产车间暂存库(柜)以及留样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退样管理制度。

检验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按需取样,精确称重计数,做好记录,并由检验部门与被取样部门双方签字。

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样品(留样)以及可回收利用的残渣残液。

退回的样品要称重计数,登记消耗和退回的数量,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的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专用标志。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原料(阿片)应当按照计划销售给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

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只能将麻醉药品原料按照计划销售给麻醉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以及经备案的其他需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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