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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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浙人社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2010年,我省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大力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发展、高端带动、紧缺优先、夯实基础的原则,通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方式,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着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切实保障就业局势稳定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2011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主要内容各地在统筹抓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积极开展紧缺职业的技能人才培训。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各地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确定一批紧缺型职业(工种),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加快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技能人才。

要特别重视加强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全年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3000人。

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杭人社发〔2023〕1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1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名城工匠”,更好服务我市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城市范例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深化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以高端装备制造业、传统优势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由我市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领衔,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在全市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机制。

在现有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基础上,每年新建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25家左右(不列入建设经费资助的事业单位建立的工作室除外),荣誉技能大师工作室若干家,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技艺交流、技能研发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功能。

二、职责任务(一)实行名师带徒。

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带高徒、传绝技,开展技能传帮带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开展技术攻关。

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推广新技艺、开发新产品的创新舞台。

(三)推动技艺交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助推省政府确定的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七大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七大重点产业,以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重点,带动提升全省技能人才队伍职业培训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分行业分地区组织实施,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方式,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市场化;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未来三年(2016-2018年),在信息、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活动,着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技能劳动者梯次发展。

到2018年底,力争七大重点产业的技能劳动者率先实现应培尽培,并普遍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职业培训重点内容和方式(一)职业培训内容紧紧围绕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1.信息产业:围绕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全国物联网产业中心、云计算产业中心、大数据产业中心、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智慧物流中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和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等工作,依托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分门别类地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授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授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
工作室授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11.22
•【文号】人社厅函[2011]641号
•【施行日期】2011.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
授牌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按照《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9号,简称部发69号文)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03号),我部与财政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通过地方和行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选拔出了“巩鹏技能大师工作室”等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决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2011年评选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授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牌匾,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别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协助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授牌、指导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开展挂牌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有关事宜。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按照部发69号文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支持,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本行业、本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2011年授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浙人社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12日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第六条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浙人社发[2011]381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81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精神,经单位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赵水林技能大师工作室等2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杭州市赵水林技能大师工作室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致挺技能大师工作室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陈俭峰技能大师工作室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国君技能大师工作室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耀华技能大师工作室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郑光枢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慎建民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韩其芳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胡志明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张高章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华市余溆江技能大师工作室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陆光正技能大师工作室东阳市陆光正创作室台州市单才华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邱卫明技能大师工作室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张德林技能大师工作室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陈爱明技能大师工作室龙泉大窑瓷文化研究中心省国资委邵宏斌技能大师工作室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楼文耀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余卫兵技能大师工作室巨化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程晟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开展首届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17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首届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首届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本省生产一线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包括已按规定办理延迟退休手续且在延迟退休年龄内,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且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可被推荐为钱江技能大奖候选人。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工作岗位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攻克工艺和设备难题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钱江技能大奖优先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浙江省首席技师”和“浙江杰出职工金锤奖、银锤奖”获得者中产生。

二、推荐名额钱江技能大奖候选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归口推荐,全省推荐名额控制在50名以内(推荐分配名额见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省级优秀教师的决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省级优秀教师的决定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省级优秀教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浙教人〔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表彰省级优秀教师的决定浙教人〔2014〕9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广大教育工作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开拓创新,在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人物。

为大力弘扬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表彰一批省级优秀教师,授予吕一民等99名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暨省高校优秀教师”称号、授予项淑芳等118名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授予黄刚等150名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暨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教师珍惜荣誉,谦虚谨慎,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新贡献。

全省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努力培养和造就更多的优秀人才,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名单(99名)2.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名单(118名)3.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名单(150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8月2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含副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继续教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五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校技能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校技能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
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2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5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经过紧张激烈的角逐,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校技能大赛已顺利完成所有项目的比赛。

现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将各项目获奖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选手再接再厉,勤于学习,勇于开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5日
附件
2013年浙江省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一、各组别获奖名单
(一)汽车修理工(中级工)
一等奖
刘亚伟杭州技师学院
陈小奖杭州技师学院
二等奖
徐扬杭州技师学院
项鹏飞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吴存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郑平允临海市技工学校
三等奖
彭湘洲温州交通技术学校
张峰临海市技工学校
李金航温州交通技术学校
卓孝武象山港高级技工学校
疏沈阳杭州市余杭区技工学校
许式钦临海市技工学校
袁佳杭州汽车高级技工学校
(二)汽车修理工(高级工)一等奖
蒋肖炜杭州技师学院余晓敏杭州技师学院二等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函[2014]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32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4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在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各推荐1家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人社部函〔2014〕54号文件。

文件已公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首页“人才队伍建设”栏目中,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14年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一)新建项目。

全省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新建项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浙人社发[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浙人社发〔2011〕265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经逐级推荐评选,确定陈汉民等47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董建慧等23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现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扬“红烛”和“春蚕”精神,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今后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各地要结合第27个教师节庆祝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全省技工院校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教书育人,勇于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发展我省技工教育事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一、优秀教师(47人)陈汉民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汪顺国杭州第一技师学院陈迪杭州市轻工技工学校陈玉慧杭州技师学院王松尧杭州技师学院卢文洁杭州汽车高级技工学校施旋杭州市萧山区技工学校连丹丹杭州市余杭区技工学校蒋玉琴建德市工业技术学校张启红临安市技工学校严鸿祥浙江公路技师学院邹敏浙江省建筑安装技术学校李旭明宁波技师学院刘红江宁波技师学院吴芳芳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施俊杰慈溪市技工学校邬佩珍奉化市技工学校陈聪宁海县技工学校吴朝辉象山县技工学校金哲温州技工学校彭存庆湖州市技师学院阮强志长兴县技工学校张桂英长兴县技工学校殳玲芬平湖市技工学校马志勇海盐县技工学校曹丽萍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宣淑园诸暨市技工学校潘立强新昌县技工学校章岱钧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季建聪浙江交通技师学院胡建富浙江交通技师学院王小兵金华市技师学院唐着淇兰溪市技工学校陈文娟金华市建设技工学校陈竞健浙江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叶雪祥衢州市技师学院钟海英浙江化工技工学校石东明开化县技工学校张俊亮台州市技工学校唐岳富台州市技工学校陆运华临海市技工学校蒋凤君临海市技工学校唐井良浙江吉利技师学院李荫荟浙江吉利技师学院屠香骄温岭市技工学校郑谦浙江省黄岩工业技工学校吴国平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职业技术学校二、优秀教育工作者(23人)董建慧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杨国强杭州市轻工技工学校许红平杭州市萧山区技工学校钱梦笑淳安县技工学校钱正海浙江省建筑安装技术学校王冲宁波技师学院洪杰宁波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夏永针余姚市技工学校胡林敏温州机电技师学院赵丁灵温州交通技术学校冉启波瑞安市技工学校林治修平阳县技工学校蔡虔波湖州市技师学院洪惠明海宁市技工学校孔正林桐乡市技工学校王云雁绍兴市技工学校方涛金华市技师学院冯均民浙江机电高级技工学校童永通金华商业技工学校郑作波江山技工学校彭官灵浙江省黄岩工业技工学校赵永军温岭市技工学校卢康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六工厂职业技术学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浙人社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设置全省统一鉴定及省属定期鉴定考核点,切实提升技能鉴定质量,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7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在职业资格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近年的考核鉴定中发现部分鉴定所(站)设备数量减少、硬件设备设施更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能鉴定。

为形成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充分发挥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在考核鉴定中的资源优势,满足不断增长的技能人才工作需要,自2019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鉴定将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以下简称“考核鉴定点”)申报和考核评估制度,做到好中选优。

根据2019年全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依照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由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机构以职业为单元,通过基础情况、专业能力情况自评自荐申报考核鉴定点,经专家对标核定、专业评定,分职业进行综合等级排序,确定年度内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考核鉴定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主体专业设置与鉴定职业一致的,可进行申报;(二)申报机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社会公信力佳,无违规违纪行为,具有相关职业、等级考试组织经验;(三)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及配套制度符合有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职业鉴定技能操作考核时一次性可至少接纳30名考生;严格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考场可实现专场专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浙人社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地位的要求,通过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由我省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能工巧匠。

到2013年,在全省建成100个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浙人社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单位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培训单位现有的培训条件,经审核,确定浙江大学等34家单位为2010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单位(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培训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认真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二、各培训单位要认真执行广告备案制度。

招生广告要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受训者。

三、各培训单位必须规范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必须与培训申报单位相一致。

四、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各培训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作办学,不得转包培训资格,转让培训资源。

如发现违规办学问题,一经查实即时取消培训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培训单位的项目核准有效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培训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六、2010年省直、部属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另行发文。

附件:2010年省本级核准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单位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备注: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浙劳社培〔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教材和考试鉴定辅导资料的编写。

(二)编制、修订、完善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开发适合本省需求的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展新职业的鉴定试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浙人社发[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和行业国际视野、跨语言交流能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理念。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计划自2011年开始到2013年,每年选派1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个培训项目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组织管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每年的培训项目,制定出国培训计划。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人员,组织专家选择确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培训协议。

三、人选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二)身体健康,企业技术工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师年龄在48周岁及以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浙人社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3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4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

“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其中,2017、2018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人社函[2016]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
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6]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2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及申报材料
推荐条件和申报材料分别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20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第十三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技表彰函〔20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2、3、4、5),有关材料可自行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二、推荐名额
各市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的推荐工作,推荐名额如下: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各1名;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杭州市、宁波市各2名,其他市各1名,省国资委3名,其他省级主管部门各1名。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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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
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21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8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
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精神,经单位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赵水林技能大师工作室等2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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