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设立审核指南
六大银行境外账户开户细则银行对公账户开户流程
六大银行境外账户开户细则银行对公账户开户流程六大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境外账户开户是指在中国境外的开户行开设的外币账户,用于处理跨境交易、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业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六大银行对公账户开户的流程和细则。
一、开户准备1.提供的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税务登记证(5)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果适用)2.审核材料银行开户审查员会核对并审核提供的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
3.预约时间二、提交申请1.填写申请表企业需要填写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
2.提交材料将申请表和所需的材料提交给银行。
三、审查和审核1.银行初审银行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的合规性,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
2.审查材料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一步核实提交的材料。
四、签订协议和合同如果材料审核通过,银行将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开户协议和合同。
该协议将规定账户的使用规则、费用以及其他权益和义务。
五、缴纳费用开户费用一般包括账户维护费、手续费等,企业需要缴纳这些费用。
六、账户开立1.银行账户银行会为企业开立一个对公账户,该账户用于处理企业与海外交易的资金流转。
2.银行卡银行会为企业开具一张银行卡,企业可以使用该卡在境外进行交易和取款。
七、操作指南银行会向企业提供一份账户操作指南,指导企业如何使用该账户进行境外交易。
总结:六大银行对公账户开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企业只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就可以开设境外账户。
开户费用一般需要企业缴纳,开户后银行会提供一份操作指南,指导企业如何使用境外账户进行交易。
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3篇)
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为落实输华食品进口商质量安全主体責任,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实施审核,以确保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核、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
(一)合规性审核。
应当审核其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和输华食品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1、境外出口商是否已在华备案;应当在华注册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在华注册;2、进口的食品是否能够随附合格证明材料;3、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是否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
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接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核,同时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接输华食品安金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输华食品安全控制与防护计划。
二、建立进口食品的合格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或不配合进口商实施审核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不得从其进口输华食品。
三、接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将所有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以书面形式按时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每年应至少____次。
如发现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立即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四、至少每年对审核计划进行一次回顾性审查,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计划,以确保审核计划满足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
五、如实、完整记录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过程和结果,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重庆阿斯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2)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审核制度,用于评估和审核境外出口商的合规情况。
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范文(4篇)
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范文目录一、背景和目的二、范围三、定义四、审核要求4.1 公司背景调查4.2 经营能力评估4.3 生产设施评估4.4 质量控制体系评估4.5 劳工权益评估4.6 环境保护评估五、审核程序5.1 申请审核5.2 审核准备5.3 审核实施5.4 审核结果报告5.5 审核跟踪六、审核结果处理6.1 合格审核6.2 不合格审核6.3 审核结果认定6.4 审核结果通知七、审核文件管理7.1 审核申请表7.2 审核记录表7.3 审核抽查记录表7.4 审核结果报告7.5 审核结果通知7.6 审核结果跟踪记录表八、审核改进8.1 审核绩效评估8.2 审核经验总结8.3 审核改进方案九、附则9.1 版本控制9.2 解释权一、背景和目的作为境外出口商,我们需要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出口商的质量和合规性,制定本审核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并确认境外出口商的经营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劳工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他们符合我们公司的要求和标准。
二、范围本审核制度适用于与我司有商业合作意向的境外出口商。
所有境外出口商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三、定义1. 境外出口商:指与我司签订商业合作协议,从境外向我司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 合格审核:指经过审核符合我司要求并获得审核合格的境外出口商。
3. 不合格审核:指经过审核未能符合我司要求的境外出口商。
4. 审核结果通知:指我司向境外出口商告知其审核结果的通知文件。
四、审核要求4.1 公司背景调查需对境外出口商进行公司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注册信息:包括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经营范围:需确保所供应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司需求和要求。
3. 组织结构: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4. 企业信誉:通过查询业界评价、业务口碑等方式评估其企业信誉。
4.2 经营能力评估需对境外出口商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金实力:评估其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能力。
进口咖啡豆、可可豆境外企业注册指南及通关资质申报要求
进口咖啡豆、可可豆(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咖啡豆、可可豆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已获准入的咖啡豆输出国家(地区)有:埃塞俄比亚、奥地利、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拿马、巴西、玻利维亚、德国、东帝汶、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法国、菲律宾、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加拿大、喀麦隆、肯尼亚、老挝、卢旺达、美国、秘鲁、缅甸、墨西哥、尼加拉瓜、瑞士、萨尔瓦多、坦桑尼亚、危地马拉、乌干达、西班牙、新加坡、牙买加、意大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越南、赞比亚、中国台湾。
已获准入的可可豆输出国家(地区)有;巴布亚新几内亚、比利时、多哥、厄瓜多尔、加纳、喀麦隆、科特迪瓦、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坦桑尼亚、乌干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咖啡豆、可可豆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已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3.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咖啡豆与可可豆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咖啡豆与可可豆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
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核查。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咖啡豆、可可豆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
2.录入要求(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
(2)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3)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
海外公司注册流程
海外公司注册流程
海外公司注册流程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公司类型和注册地点
在决定注册海外公司时,需要考虑注册公司的类型、注册地点以及当
地的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的注册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
2. 筹备注册材料
在准备注册材料时,需要先办理好相关的文件和证件,如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明等。
3. 银行开户
开设银行账户是注册海外公司时的关键一步,因为许多国家要求注册
公司必须有正式的银行账户。
银行开户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注册资本
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
4. 注册公司名称
在注册公司名称时,需要确保公司名称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有些国家
或地区还规定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的业务性质相关联。
5. 公司章程撰写和公证
在撰写公司章程时,需要确保章程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如果需要公证,
则需要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6. 公司注册申请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提交公司注册申请。
有些国家或地区还需要提供公司经营的具体方案或计划。
7. 支付注册费用
注册海外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的多少与注册公司的类型和所在地有关。
8. 完成注册程序并领取营业执照
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公司注册成功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时公司已可以正式开展业务。
以上是海外公司注册的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初次注册海外公司的人来说,很多环节需要特别关注,以确保注册成功。
资本项目系统及境外投资年检用户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系统及境外投资年检用户操作指南一.资本项目系统企业端登录注意事项情况一:如果企业是首次使用系统,并且本企业未曾开通过应用服务平台的网上业务(例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系统(企业版)),则应向外汇局获取系统管理员密码(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将与本单位联系并告知密码,系统具体相关操作见操作手册)。
若八月初本企业仍未接到外汇局密码通知,请与我们联系。
情况二:如果企业忘记密码,需到外汇局重置密码企业到所属外汇局协助重置密码。
重置密码后第二天生效,即企业第二天才能登陆系统。
情况三:企业连续录错5次密码,账户被锁定。
企业被锁定后,需等待24小时以后,方可再次登录系统。
有问题,可以拨打所在地外汇局年检咨询电话。
二.系统企业管理员设置操作员流程系统需由管理员添加操作员以后,由操作员申报数据。
1.由管理员添加操作员,需要以管理员用户代码登录,选择“业务操作员维护”,按“添加”。
2.输入用户代码以及用户名称,将未分配角色列表框内的企业业务操作员添加到右边已分配角色列表框内。
(如未分配的角色列表框内有两个企业业务操作员,则均须添加到右边已分配角色列表框。
)3.添加后如下图所示,然后保存。
三.系统企业端境外投资年检申报流程1.企业端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版,进入菜单“协议信息管理”-》“ODI年检信息录入”,如下图:2.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列表中选择需要年检的记录,点击“录入”按钮。
如下图:3.录入年检信息,保存并提交。
如下图:4.提交成功后,年检状态变为“参检中”,流转状态变为“待审核”。
如下图:5.外汇局审核完成后,年检状态变为“年检通过”或“年检不通过”。
如果年检被撤销,则需要重新录入并提交年检。
中央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中央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法规调研调研结果: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图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流程图法律依据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调研内容:第一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一、国资委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3条)(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国资委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指导并监管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第4条)2.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第8条)3.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9条):(1)禁止类、(2)特别监管类、(3)负面清单之外其他项目4.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第10条)5.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商务部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商务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第27条)2.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第27条)3.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第27条)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资委令第35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国资委令》第2/7条)(1)中央企业: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2)中央企业负责制定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2.境外3.投资(《国资委令》第2条)(1)境外投资: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2)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系与制度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在国资委指导下,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出口核销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综合业务的日常操作程序,完善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
审核资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办理开户备案等,并需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2、介绍信(主要内容是介绍企业委派的业务员的身份,明确表示聘请该业务员为企业的核销员,要求填写业务员;身份证号码)3、外经贸部门批件(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亦可)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的企业开户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尚未办理开户备案;”核报系统1、查阅“、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将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2,为企业签发《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及《企业核销员身份证”、将企业的开户信息录入“核报系统3,并登记开户企业台账。
明》卡,从而保证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申领出口核销领单、办理付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到海关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汇等外汇业务。
二、出口单位资料变更业务内容:出口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地址等发生改变,相应变更企业的基本资料。
审核资料:1、申请报告;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3、有发生变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审核原则及流程:中修改企业需要变”“核报系统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在更的内容。
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的资料变更。
三、企业终止注销业务内容:出口企业因到达经营期限、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办理企业终止手续审核资料:1、终止报告一式两份;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所领核销单必须核销完毕)3、《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
《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4、审核原则及流程: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退还企业,其余资料留存归档,并在经查,该企业所领核销单已全部核销完毕。
外贸企业设立流程
外贸企业设立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首先,需要在工商局网站上申请并核准公司名称,然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携带通知书及股东私章、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并获取询证函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然后向市场监督局提交公司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3、刻制公司印章。
获得营业执照后,需刻制公章、财务章,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开立银行账户。
到银行将验资账户转为公司基本账户,完成设立程序。
5、进出口经营权申请。
包括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登记申请,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和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核销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登记手续,向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外管局、海关、电子口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开展进出口业务。
企业取得了自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和权利,企业就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了。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流程在材料齐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况下可迅速完成。
此外,根据不同地方设立企业工商部门的要求及流程的不同,有些地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未再列为单独前置事项,如上海的
“一窗通”办理。
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之初应准备多个备选字号。
境外企业申请中国进口备案流程及费用标准
境外企业申请中国进口备案流程及费用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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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为指导"走出去"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组织编写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指南》)。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走出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组织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管理指南》。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海外经营的地区分布、所在行业、业务类型的不同特点,参照《安全管理指南》,于2012年5月底前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工作给予指导,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和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督导检查,有关情况请于2012年6月底前报商务部。
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请径报商务部。
四、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要积极培育境外安全管理与保险保障服务联盟,做好会员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管理培训工作,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12年6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区、各企业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并通报巡查情况。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子项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见附件1)2、一般程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所有关键环节包括受理、文件审查、实地评审、批准注册。
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表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材料受理审查表表2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文件审查表表3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实地评审表表4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注册决定表(三)审查方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评审。
1.书面审查(1)适用情形: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受理审查、文件审查和注册决定。
(2)法定审查内容:受理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文件审查: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注册决定:注册评审工作是否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评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3)审查评判依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45号令)(4)审查程序:受理审查:签收申请材料;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建立档案;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事指南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程序(1)境外基金会按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向国务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商务、体育、民政、环保等部门提出担任其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4)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样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申请成立时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立理由、基金会的宗旨和基本情况,如已在中国内地活动,应写明活动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应符合中国公益事业的要求,并不得超出该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成立后四年内的发展规划;申请代理人身份及详细联系方式等。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境外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及其章程,以及拟担任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按照下列程序确认:(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外国人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和章程,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起草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考美国《现行良好操作规范(cGMP)和食品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法规草案、国际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中国国家标准《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等相关文件中对于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和人为蓄意危害防护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起草了《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作为境外企业实施输华食品自我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
三、有关问题(一)主要目的是落实企业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输华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本管理办法旨在落实进口商责任,并通过其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落实后者责任。
要求进口商负责对进口食品生产物流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选择信誉优质的境外出口商,并且对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通过这一制度,将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共治、国际共治的链条进一步前移,将食品安全监管通过进口商传导到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
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
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美国公司、英国公司、塞舌尔公司、新加坡公司等)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中国境内的各种场合,与之同时,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在各部门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如公司上市、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在国内银行办理信贷业务、股权质押等,相关单位都需要境外公司注册地律师对此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金百利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国际律师/律所/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出具香港、BVI、开曼、美国、英国、塞舌尔、新加坡等海外公司法律意见书。
境外公司意见书,即国际律师对境外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然后对其出具意见书,是由公司宗主国律师对此公司的真实性,目前状态,财务状况等各种数据收集整理之后,从法律专业角度给出的综合评价。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执业中的重要文书。
一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工作指南,同时也是律师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宏观驾驭能力和微观操作技巧的充分展示。
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a)一般而言,国内须要就境外公司以下各个范畴出具法律意见:一般母公司上市,其子公司需做以下7点调查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6.该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做出的决议的合法性;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附件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更好服务企业开展境外经营业务,推动企业持续加强合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及有关国际合规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相关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法律法规对企业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有关行业企业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四条合规管理框架企业应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
第五条合规管理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企业合规管理应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岗位安排以及汇报路径等方面保证独立性。
合规管理机构及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应与合规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二)适用性原则。
企业合规管理应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合规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持续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三)全面性原则。
企业合规管理应覆盖所有境外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体现于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合规管理要求第六条对外贸易中的合规要求企业开展对外货物和服务贸易,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关注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境外投资秩序,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员工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备案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编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规划和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环境。
第七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支持力度,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和备案第八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开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依法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或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准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境外企业设立审核指南
境外企业设立审核指南一、申请在国外设立企业或机构的审核(一)、申请在非热点国家设立企业(机构)或在热点国家设立非贸易类企业(机构)的审核 1.审核依据(1)《关于加强海外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发[1991]13号)。
(2)《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政发第230号)(3)《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核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粤外经贸合字[2003]16号) 2.审核条件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开办贸易性公司(机构),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办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机构),必须享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相应业务的经营权,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3. 对外进行技术投资的,该技术必须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
3.上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合作各方名称、境外投资目的、拟设境外企业的中外文名称、注册国家(地区)、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建项目总投资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出资方式、自有资金金额、资金来源构成;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市场分析、年经营规模、投资利润预测等)。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3)境外企业(机构)章程(4)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设立企业可免)(5)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合同(独资可免) (6)境外企业中方各企业间协议(中方独资可免)(7)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独资可免) (8)投资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可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设立非外经企业可免)。
(9)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注:设立非贸易类企业的,须将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四份)在我局备案 4.审核程序区(县级市)属企业——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征求我国驻投资项目所在市属国有企业——市直属主管企业(部门)国使领馆意见) ——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转发有关批文企业接到批文后填写《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经省外经贸厅盖章后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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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设立审核指南一、申请在国外设立企业或机构的审核(一)、申请在非热点国家设立企业(机构)或在热点国家设立非贸易类企业(机构)的审核1.审核依据(1)《关于加强海外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发[1991]13号)。
(2)《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政发第230号)(3)《广东省境外投资审核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粤外经贸合字[2003]16号)2.审核条件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开办贸易性公司(机构),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办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机构),必须享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相应业务的经营权,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3. 对外进行技术投资的,该技术必须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
3.上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合作各方名称、境外投资目的、拟设境外企业的中外文名称、注册国家(地区)、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建项目总投资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出资方式、自有资金金额、资金来源构成;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市场分析、年经营规模、投资利润预测等)。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3)境外企业(机构)章程(4)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设立企业可免)(5)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合同(独资可免)(6)境外企业中方各企业间协议(中方独资可免)(7)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独资可免)(8)投资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可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设立非外经企业可免)。
(9)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注:设立非贸易类企业的,须将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四份)在我局备案4.审核程序区(县级市)属企业——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征求我国驻投资项目所在市属国有企业——市直属主管企业(部门)国使领馆意见) ——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转发有关批文企业接到批文后填写《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经省外经贸厅盖章后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领取证书后,请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其他国内有关部门所需手续于1年内办理。
5.办理时限及经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上级单位。
承办处室: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在亚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阮志良81070579 协办人:赵红星88902836在美洲、大洋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曾艳萍88902290 协办人:赵红星88902836在欧洲、非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赵红星88902836 协办人:曾艳萍88902290传真:81097657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12楼1209室(二)、在未建交国家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或在热点国家设立贸易类企业(机构)热点国家:美国、日本、以色列、新加坡、巴基斯坦、朝鲜、伊拉克1.审核依据(1)《关于加强海外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发[1991]13号)。
(2)《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政发第230号]2.审核条件(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开办贸易性公司(机构),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办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机构),必须享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相应业务的经营权。
(3)对外进行技术投资的,该技术必须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通过开办境外企业(机构),可以引进从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②能为国内长期稳定地提供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有竞争性、国内需要长期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③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出口;④能扩大商品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⑤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⑥能利用当地条件通过经营实业赚取外汇收入。
3.上报材料(1)项目申请请示(须包括:投资主体名称,拟设境外企业的中外文名称、拟投资的国家和城市、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总投资额、投资比例、注册资本金、外汇资金来源、派出人员编制等)。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4)境外企业章程(5)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合同(独资可免)(6)境外企业中方各企业间协议(中方独资可免)(7)境内外合作方的资信证明(独资可免)(8)投资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可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设立非外经企业可免)。
(9)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注: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基本情况:拟办企业名称、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拟定地址、法定代表名称、职务、国籍;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2)产品方案及市场需求情况。
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如产品返销国内,要有国内市场情况分析)、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3)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4)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6)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7)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及其依据(8)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9)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
包括财务分析、国民经济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政治、法律环境评估。
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4.审核程序区(县级市)属企业——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征求我国驻投资项目所在市属国有企业——市直属主管企业(部门)国使领馆意见) ——商务部——市外经贸局转发有关批文企业持相关批文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领取证书后,请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其他国内有关部门所需手续于1年内办理。
5.办理时限及联系人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上级单位。
承办处室: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在亚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阮志良81070579 协办人:赵红星88902836在美洲、大洋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曾艳萍88902290 协办人:赵红星88902836在欧洲、非洲设立企业(机构),主办人:赵红星88902836协办人:曾艳萍88902290传真:81097657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12楼1209室二、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或机构的审核(一)审核依据1.《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核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驻港澳机构及常驻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府[1994]21号)3.《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及外派常驻人员的申办办法》(穗外经贸际[2001]12号)(二)审核条件1.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单位。
2.设立贸易类公司的须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开办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享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相应业务的经营权。
3.能够利用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为内地扩大出口创汇,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服务,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繁荣稳定,充分发挥所属部门或地区的优势。
4.对外进行技术投资的,该技术必须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
5.只有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才可以设立办事处。
(三)提交材料1.项目申请请示(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名称,拟设港澳企业的中外文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总投资额、投资比例、注册资本金、外汇资金来源、派出人员编制等)2.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4.港澳企业章程5.港澳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资合作合同(独资可免)6.港澳企业中方各企业间合资合作协议(中方独资可免)7.港澳企业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独资可免)8.投资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可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设立非外经企业可免)。
9.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注: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基本情况:拟办企业名称、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拟定地址、法定代表名称、职务、国籍;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2)产品方案及市场需求情况。
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如产品返销国内,要有国内市场情况分析)、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3)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4)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6)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7)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及其依据(8)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9)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
包括财务分析、国民经济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政治、法律环境评估。
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四)审核程序区(县级市)属企业——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含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市政府——省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市直属主管企业(部门)——商务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市外经贸局转发有关批文企业凭批文于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其他国内有关部门所需手续于1年内办理(五)办理时限及经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上报上级单位。
承办处室:对外经济合作处主办人:曾艳萍88902290,赵红星88902836协办人:阮志良81070579传真:81097657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12楼1209室三、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核(一)审核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2.《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263号]3.《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函》(外经贸政海函字[1999]434号)4.《关于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进行确认和补办手续的通知》(外经贸政海函字[1999]536号)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126号)(二)审核条件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