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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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是指对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示范性活动;是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研讨,培养学科带头人,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补充、更新和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是指纳入省人事厅办班计划与管理的高研班。
第二条举办高研班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推进重大行业、重要领域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提高高研班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参加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研修。
第四条高研班设主持人一名,由主持人确定主题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课,组织学员进行学习、交流和研讨。高研班主持人必须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学术上确有造诣或在行业建设和发展中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主持人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或所在地区的重点培养人选担任。
第五条高研班类别分国家级、“省151人才工程”和普通高研班三类。
国家级高研班是由省人事厅申报并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研班计划的,或由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主持的高研班;“省151人才工程”高研班是由“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主持的高研班;普通类高研班是由其它高级专家主持的高研班。
第六条承办高研班的单位一般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部属在浙单位、省属单位、市级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
第七条申办高研班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省人事厅申报办班计划,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高研班申报表;
(二)研修主题、计划安排、主要研修人员及师资名单;
(三)主持人的详细情况介绍;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人选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科技推广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高研班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发文下达年度高研班办班计划。
第九条对计划确定的高研班项目,承办单位和主持人应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办班层次,扩大受益面,保证高研班的质量。主持人对项目实施工作负总责,承办单位应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全力支持和有效服务。
第十条高研班的形式与方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讲课、主题报告、研讨交流、观摩考察、评议、咨询等多种方式或几种方法结合进行。可以集中时间办班或分阶段办班。
第十一条高研班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将具体实施方案(研修目的、内容、具体时间、教学安排等)报省人事厅。
第十二条高研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对高研班办班成效作出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省人事厅。
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研班总结;
(二)学员登记表;
(三)办班质量评估调查表;
(四)主要专家职务及联系方式;
(五)高研班形成的论文(含集体论文)、咨询建议、专题报告等研修成果.
第十三条高研班必须按计划在当年完成。当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延续至下年度举办。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抓好高研班效益跟踪以及集体研修成果的扩展与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研班研修情况按规定记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高研班结业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第十七条高研班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和资助。对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际成效的高研班项目,办班结束后,按照高研班类别,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经费将给予一定的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尽可能地降低办班成本。
第十八条不得以高研班名义举办任何盈利性培训或进行观光旅游。第十九条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具体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