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5]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5]4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12号)精神,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大力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在我省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产品和技术更新日益加快,各行各业对掌握一定技术能力、从事相关技术工种的熟练工人(以下简称技术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技术工人总量不足、整体素质较低、结构失调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瓶颈之一。
为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的积极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整合资源、合理推进的要求,需要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合并为全省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围绕转变增长方式的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尽快缓解技术工人供求矛盾,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一线人才支持。
(二)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合理使用、促进岗位成才”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快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抓、行业配合、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推动技术工人队伍的整体建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浙人社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15日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
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浙教办函〔2024〕102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102号各相关高校、各培训基地: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切实做好2024年度我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培训各项工作,现就培训项目承训机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根据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2024年度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设置“三教”改革研修、名师名校长培育、校企双向交流、创新项目4个大项,包括课程实施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能力提升、1 X证书制度种子教师培训、公共基础课教学能力提升、访学研修、思政课骨干教师培训、名校长(书记)培育、培训者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双师型”教师技术技能培训、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研修等12个子项目,具体详见《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一览表》(附件1)、《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内容要求》(附件2)。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教育部公布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备案基地、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2023—2025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2023—2025年)、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2023—2025年)培养基地、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或其他具有突出业绩和培训资质的高水平大学、高水平高职院校、学术科研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含副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继续教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五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浙委办[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一、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突出培养造就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这个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万人;在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领域中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可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快培养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深入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进一步完善选拔和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综合素质培养的措施,优化队伍结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项目的通知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提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2014年将继续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一)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和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突出产学研结合成果。
(二)以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为主,注重为“五水共治”、“四大国家战略”服务。
(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人员从事研究的项目,学术上有造诣的中青年技术骨干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中高级专家的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的科研成果应用推广项目。
二、有关要求(一)省级高研班根据主持人类别分为“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普通高研班三类,分别由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和其他高级专家主持。
(二)每期高研班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12学时,研修形式以培训、研讨为主。
研修对象面向省内相关行业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期学员不少于50名。
(三)省级高研班项目经费由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按相关规定开支使用,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浙人社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7月15日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学徒);2.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徒)。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浙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通知(浙组〔2014〕23号)正文: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13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学习贯彻《人事管理条例》的通知;6月25日,两部又联合召开学习贯彻《人事管理条例》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
为贯彻落实两部通知和会议精神,推动《人事管理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人事管理条例》贯彻了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总结了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对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人事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人事管理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人事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广泛开展《人事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认真制定《人事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计划,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组织落实。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已经成为企事业单位创新的一个亮点,也是衡量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下文是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本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浙人教[2006]3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浙人教〔2006〕32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了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向市场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称“委托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继续教育委托合同,所签合同一式3份。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继续教育委托合同,确保实现继续教育目标。
第四条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实行备案制,以约束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第五条在继续教育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由委托方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第六条委托方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1份。
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介绍、受训人员的对象和人数、所需学时数等;(二)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原件1份;(三)主要师资情况说明及施教方案1份;(四)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高水平推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在各地各部门申报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35项(详见附件1)。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选拔赛。
二、竞赛组织各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68号)(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竞赛活动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
三、奖励措施各竞赛活动奖励政策按《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赛事文件奖励措施有另行规定的,按赛事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一)规范竞赛活动。
各主办单位要做好竞赛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拟定工作方案,保障赛事各环节平稳运行。
要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竞赛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做好重点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比赛过程科学合理、比赛结果公平公正。
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人社厅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继续教育,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提升我国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
高级研修项目是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重要抓手,对于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围绕服务新时代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发挥高级研修项目示范作用,加强领导,提高质量,打造精品,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
现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按时完成研修任务。
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且须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班,逾期办班的不再提供高研班培训证书。
如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请提前报送情况说明。
依托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工程服务平台,网址:)进行过程管理,每期高级研修班开班前须提交开班通知和实施方案,待审核通过后组织举办,办班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研修总结报告、经费结算表、学员名单、学员签到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等材料完成结业上报。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一、发展背景“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快速发展,继续教育在人才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深入实施《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等相关配套办法,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积极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全省共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200万人次,公需科目轮训470万人次;每年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30期以上,使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学习国内外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建立“浙江省人事培训教育高级师资库”,继续教育理论和方法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市场不断完善,分层分类、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形成,单位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继续教育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继续教育投入不足;继续教育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相关法规执行不到位;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科学发展走在前列,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加速转型,社会建设整体推进,体制改革攻坚突破,都要依靠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加强和改进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是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要求。
要进一步增强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更大范围、以更强力度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现继续教育跨越发展。
$$分页$$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原则,以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带动推进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继续教育的开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继续教育机制创新,努力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我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人才保证和广泛智力支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技能人才工作不断加强,技能人才占产业工人的比例不断提高,但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技能人才培养内生动力不足、培养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技能人才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加快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线,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不断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培训体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深度推进校企合作,实施“百校千企”工程。
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广泛开展企业和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大力打造技能人才领军队伍,深入开展“千企千师”培养行动。
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中级技能人才的数量,加快形成“橄榄型”人才结构。
到2017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6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比例位居全国前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人社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竞赛集训第五章竞赛激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浙委办[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5]71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9月27日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特级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浙江省特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特级专家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服务工作,相关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单位以及特级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浙江省特级专家由省特级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产生,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由省委、省政府颁发“浙江省特级专家”证书。
浙江省特级专家资格从公布之日算起。
第四条符合《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保留浙江省特级专家荣誉称号和取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的,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浙江省特级专家享受以下权利:(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二)可优先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有关部门视情况予以资助;(四)享受二级医疗待遇,每年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五)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六)享受每年两周的学术休假或参加统一安排的休假活动;(七)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可继续从事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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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是指对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示范性活动;是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研讨,培养学科带头人,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补充、更新和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的有效途径。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是指纳入省人事厅办班计划与管理的高研班。
第二条举办高研班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推进重大行业、重要领域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提高高研班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参加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
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研修。
第四条高研班设主持人一名,由主持人确定主题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课,组织学员进行学习、交流和研讨。
高研班主持人必须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学术上确有造诣或在行业建设和发展中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主持人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或所在地区的重点培养人选担任。
第五条高研班类别分国家级、“省151人才工程”和普通高研班三类。
国家级高研班是由省人事厅申报并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研班计划的,或由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主持的高研班;“省151人才工程”高研班是由“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主持的高研班;普通类高研班是由其它高级专家主持的高研班。
第六条承办高研班的单位一般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部属在浙单位、省属单位、市级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
第七条申办高研班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省人事厅申报办班计划,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高研班申报表;
(二)研修主题、计划安排、主要研修人员及师资名单;
(三)主持人的详细情况介绍;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人选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科技推广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高研班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发文下达年度高研班办班计划。
第九条对计划确定的高研班项目,承办单位和主持人应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办班层次,扩大受益面,保证高研班的质量。
主持人对项目实施工作负总责,承办单位应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全力支持和有效服务。
第十条高研班的形式与方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
可采取讲课、主题报告、研讨交流、观摩考察、评议、咨询等多种方式或几种方法结合进行。
可以集中时间办班或分阶段办班。
第十一条高研班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将具体实施方案(研修目的、内容、具体时间、教学安排等)报省人事厅。
第十二条高研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对高研班办班成效作出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省人事厅。
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研班总结;
(二)学员登记表;
(三)办班质量评估调查表;
(四)主要专家职务及联系方式;
(五)高研班形成的论文(含集体论文)、咨询建议、专题报告等研修成果.
第十三条高研班必须按计划在当年完成。
当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延续至下年度举办。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抓好高研班效益跟踪以及集体研修成果的扩展与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研班研修情况按规定记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高研班结业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第十七条高研班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措。
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和资助。
对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际成效的高研班项目,办班结束后,按照高研班类别,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经费将给予一定的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尽可能地降低办班成本。
第十八条不得以高研班名义举办任何盈利性培训或进行观光旅游。
第十九条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具体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