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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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3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7.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3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

为了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群体,使其成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建设长江上游商贸中心的主导支撑力量,市政府决定评选和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并将其作为重庆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目的和意义

(一)评选和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鼓励倡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重庆商贸流通业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优势企业发挥品牌效应,优化流通资源配置,尽快形成以大企业、大市场为主导、统筹城乡商贸发展,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格局。

(三)有利于挖掘一批具有商贸流通业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其创业成长、经营业绩、成功案例、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宣传,使其成功经验得到广泛传播,为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借鉴,提高重庆流通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海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重庆的商贸流通优势企业,树立重庆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二、评选原则

(一)自愿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商贸流通企业均可自愿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

(二)公开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初选名单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客观、公正地评选。

(四)科学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指标体系力求设置科学,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商贸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

三、评选范围、数量及入围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物流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本地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企业,外地工业企业在重庆建有生产基地的销售企业,企业自办物流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

评选数量分配:商品批发、零售业评选30名,餐饮业评选30名,商品交易市场和居民服务业各评选10―15名,物流业和住宿业各评选5―10名。

(二)入围条件

1.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3.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独立法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6.当年无新增欠税,养老保险费当期无欠费,若历年有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

7.承诺在“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信息服务系统”中按时提供有关信息。 8.企业当年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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