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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理房屋产权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产权登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当前,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日益严重,当事人往往通过制作和使用假证件( 如身份证、结婚离婚证明、公证书等) 、假房屋权利证书、冒名顶替、隐瞒事实等不法方式骗取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净化房产市场,扭转登记部门被动和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要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打击,更重要的是要在登记中加强管理、规范流程、严格把关,并利用现代化技术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捍卫自身利益和权威。

一是在办理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时,应要求买卖双方或登记方亲自到场,核对身份和签名,对委托办理的要提供委托书( 若出让方委托要求提供经公证过的委托书) ,以及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证件原件或公证书。核对身份时尽可能核对证件的相片和本人,并做基本的询问。二是在登记中核对房产来源和原登记的档案,重点核对房产来源是否清晰,原登记中提供的身份证明、婚

姻状况等与现状是否一致。这个方式非常有效,在实际工作中弄

虚作假行为大部分是通过这个方式发现的。该项工作要求档案查

询要方便快捷,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在登记中能实时查询电子档案及资料扫描件。三是要认真检查申请表格和报告是否填写清晰完整,有无涂改,

申请人的字迹是否一致,最好能当场填写并签名;

若委托办理的,要尽量检查委托书和资料中的签名是否一致。四是登记人员发现有问题的证件和资料要仔细比对, 一旦确认应及

时报警。登记的柜台和场所尽可能安装监控录像,登记人员要保存好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笔录。五是尽可能利用现行的法律

法规与相关部门联动,加强处罚力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对伪造和涂改权利证书、弄虚作假验取登记机关登记等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可对违反者大胆行使处罚权。但在实施中应注意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

同时对上述法规未规定的情况(如使用假证件、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骗取成功的)以及登记机关认为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的,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如使用假身份证明及冒名顶替,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来过行处罚;使用其他伪造证件和公文的,可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按照《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等等。六是加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对上述行为进行报道,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交易量的增大导致房产档案库房不断膨胀

如今,每年都要增加由老百姓购买的成本价售房档案,为了妥善“安置”这些档案,各房产交易部门大多建造了房产档案楼,同时添置了档案密集架,增加实用库房面积。而增加房产档

案库房跟添置其他办公用房不一样,它除了固定资产投入外, 要对库房进行“精加工”,如楼层加固以及购买档案密集架、防设施、除湿机等设备。这将使房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堪重负。

解决房产档案库房不足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光盘档案。目前,有许多城市已经在建立光盘档案,但其出发点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方便房产档案利用。当业主需要复印原房屋买卖契约或其他资料时,工作人员只需要在电脑中直接打印即可,不需要进库房提档。过去,在提供查档服务时,经常会发生找不到档案的现象,究其根源有三种情

况。(1) 业主根本未进行权属登记。

(2) 房产档案归位时插错位置。(3) 档案利用后,工作人员不慎将其与其他资料杂放在一起,造成人为的“丢失”现象。建立光盘档案后,业

主是否进行权属登记则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

二是基于房产档案利用安全方面的考虑。凡需查阅房产档案的业主,大都是为了解决产权纠纷(包括行政、民事诉讼) 而来。

其中如果有人乘工作人员不注意,在档案资料上添加或涂改有关内容,甚至抽出其中一页( 如委托书) 的话,就会使原本完全符合审批程序的登记资料,变成登记机关审核“不严密”或收件资

不齐全”的局面,其结果不言而喻。为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会寸步不离地“看着”阅档人员,生怕查档者有什么“不轨”行为,有的城市还在阅档室安装“探头”,实行全程监视。利用光盘档案提供阅档服务,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后顾之忧”。

然而,仅仅是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还不够,我们可以采取只建立光盘档案,不保存房产登记资料。

首先,以商品房登记为例,在受理登记前,要求业主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结算清单、当事人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文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缴纳契税发票等,上述材料均需原件。符合登记收件要求后,请业主填写《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申请表》;属于单身的(包括结婚离异的),要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在申请登记时,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要填写《约定》等表格。

其次,在受理登记时,工作人员要按照业务种类输入相应的内容,并将业主提供的所有原件资料和填写的所有表格拍照,直接进入数据库。

第三,结合地理信息系统,按丘号逐个从数据库中采集,建立XX市丘号光盘档案。今后,对外提供房产档案利用,可以直接利用光盘档案,无须到信息库中查阅。所以,凡涉及到房产转让或其他变更需要的,在光盘档案中应及时予以变更,并保留原房产档案登记信息。

第四,在业主提供的所有原件资料和填写的所有表格上加盖

“XX市房产权属登记专用章”,并加注X年X月X日,然后将这些资料悉数交还给业主自行保管。这样,既解决了房产登记机关的档案库房问题,又能满足部分业主的心理需要。以前,一些老百姓投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购买住房或非住房,权属登记

后,有关合同、发票等统统被登记机关收掉了,其心里有种说不

出的滋味,有的老百姓还专门为此事向有关部门“投诉”过。如果我们把这些盖过登记专用章的登记资料都归还给业主保管, 主自然会高兴,因为他不仅领到了得屋所有权证,而且手里还捏着那些购房原始凭证,其内心的感觉似乎更舒服、踏实。

可能有人会担心,登记资料都还给了业主,会不会产生其他

后果呢?因为,对某一处住房来讲, 老百姓手里不可能同时具有

两份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购房发票; 即使有这种可能,登记机关

的数据库中已经有了相关登记信息, 不可能产生“一房两证”的

现象。如果个别业主想动歪脑筋,明知产权已抵押或被法院查封, 却谎称产权证遗失,要求申请补证,登记机关也会在补证的“他项权利”栏目中注明已抵押的内容;如果业主想转让,更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法院查封解封前是禁止其产权转移的。

当前,摆在房产管理机关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解放思想。

我们不要紧紧地抱住那些原始的登记观念不放,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这样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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