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工资处长比员工高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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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工资处长比员工高10倍,“合法抢劫”?!
一位河南油田内部人士提供给记者一份标注为“2010年个税上交情况”的统计表单,据说表单所说单位是“河南油田物资供销处”。根据这份表单,记者粗略统计发现,同一单位内员工的全年12月总计税前收入最高数额是最低数额的45.17倍,高44倍多。同时,在该处全部统计在册的645名员工中,处长李峰所得最多为304930元,紧随其后的处机关领导中,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有5人,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6人,绝大多数员工2010年税前收入基本维持在三四万元左右,收入最低者月薪仅为500元。
黑体字的数字算下来相差10倍,面对企业内部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河南石油勘探局宣传部新闻科科长、高级政工师和元丽认为可以理解,“处级干部年薪三十多万,这个并不奇怪。企业就是经营,(收入)不像政府公务员那样固定,这些都是在法律和中石化规定的范围内”。同时,她还进一步强调:“假如这些工资表是能晒出来的,那么也就是人家应该所得的。”
这位高级政工师的解释我认为并不准确,准确的说工资是跟其责任挂钩,处长的责任如果是普通职工的10倍,那理所当然该拿10倍,关键是有这样的数据支持吗?如果没有,那我抛砖引玉如下。
比如,经营风险责任,国家通过法律、政策赋予了中石化经营管理石油天然气领域,这样的经营有何风险?如果还有经营不善引起的亏损,那这样的领导还称职吗,不称职的领导不该撤换吗?更用不着说拿薪酬了?请问,这样的责任能够转换为利益分配吗?
比如,安全责任,你坐在办公室,一线员工在现场操作,谁的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首当其冲的还是一线员工,而领导最多也只是只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然而,就是这样的责任也被淡化了,请问有多少领导因安全事故被处理过,即使处理了,也是大棒轻扬,既从这个岗位下来,过一段时间就异地任职大有人在,请问,这样的责任能够转换为利益分配吗?
比如,产品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员工要受罚,请问承担监督责任的领导,几时受到处罚过,如果没有受到处罚,就不应该有因产品质量责任转换的利益分配;
比如,维稳责任,或许领导们会说,“分蛋糕”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了的,你还有意见,这不是制造不稳定因素吗?问题是职工有没有话语权,职工代表又是由什么人组成的?职代会中一线职工的比例有多大?他们在开会时能够代表一线职工发声吗?如果一线职工发不出声音,那么这种“分蛋糕”无疑是权力自肥,以权力的大小分蛋糕,而不是以承担责任的大小分蛋糕,这是不是不稳定因素?因为,这样分配出来的蛋糕是不过科学的,也无法让人信服,既然无法让人信服,那就有怨气,有怨气就有不和谐,不和谐就是不稳定,
因此,如果是这样的“分蛋糕”,造成了不稳定因素,通过自己的“管理”变成了“和谐”,把它归功于领导的维稳责任,由此参与利益分配,这公平吗?
当然,还有诸如技术、协调等责任,虽然是普通员工没有法相比的,但是,我想这些责任无论如何叠加到一起也不会达到10倍的,况且一线员工还有因工作环境较管理人员差,实际操作也是管理人员无法比拟等优势,这些也会抵消管理层大于一线员工的责任值。
综上,远远低于10倍,在权力盛宴下,演变成10倍,这算不算得上权力自肥?说得不客气点,可以说是合法抢劫,在分蛋糕上,用自己占据了话语权的优势,多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蛋糕,看似合法,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国企关于管理层与操作员工的收入差距的规定,只有国企高管的薪酬与普通员工的差距,应控制在10-12倍的规定,要知道高管所指是公司一级的负责人,而不是像处长一级的中层管理人员,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抢劫。如此的权力自肥无疑是造成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的0.46,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如日本基尼系数仅为0.23)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