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员工等。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税收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责:1. 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 负责办理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3. 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税收风险,确保税收安全;4. 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5. 参与税收调研,为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参考;6. 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权限:1. 对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进行审核;2. 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保密;5. 参与税收业务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税务机关形象。
第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税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4. 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员;5.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2. 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3. 安全生产知识;4.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章考核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2. 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3. 工作成果和效率;4.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临时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聘。
第六章解聘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 工作能力不足,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4.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解聘临时聘用人员应当提前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税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税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聘用人员的管理,维护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不得侵占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税收秘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聘用人员是指按照规定参加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计划,确定聘用人员的数量和需求。
第六条对于招聘计划中需要聘用的税务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招聘,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明确招聘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及相关资格条件等。
第八条税务机关招聘人员,应当经过公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综合面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税务聘用人员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彼此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条税务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确定岗位及职责,适时进行岗前培训,对新聘用人员进行适应期的考核。
第十一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基础知识,税务机关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税务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税务聘用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十三条税务聘用人员有权利参加国家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十四条税务聘用人员有义务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维护税收秩序,保守国家税收秘密。
第十五条税务聘用人员有义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务纳税人,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聘用人员有义务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
第四章税务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和需求。
税务局外包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局外包人员管理,规范外包人员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局所有外包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待遇及退出等事项。
第三条外包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外包人员招聘第四条外包人员招聘应根据税务局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外包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格。
第六条外包人员招聘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职责及要求;2. 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3.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笔试、面试等环节,确定拟聘人选;5. 对拟聘人选进行体检、政审等;6. 与拟聘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包人员管理第七条外包人员应服从税务局的统一管理,遵守税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外包人员岗位职责:1. 按照税务局工作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 积极参与税务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3. 保守国家秘密和税务局工作秘密;4. 维护税务局的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外包人员工作考核:1. 税务局对外包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待遇、晋升和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外包人员待遇:1. 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包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 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为外包人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四章外包人员退出第十一条外包人员因以下原因退出:1.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局规章制度,被税务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税务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外包人员退出程序:1. 提出退出申请;2. 经税务局审核批准;3. 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4. 办理相关手续。
XX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XX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我局聘用人员聘用、待遇、辞退等,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形象良好的聘用人员队伍,同时也为了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在XX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但不列入本局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其他聘用人员(保安、门卫、厨师等)。
第三条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第四条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根据工作需要和需求制定聘用人员计划,提交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按照县局党组决定的用工数量和岗位进行聘用,同时将聘用计划报市局备案和审查。
第五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前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办公室负责考察,在考察时,对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必要的测试,考察后报县局党组会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用人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县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经济类或法学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税务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履行税收执法职责。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优先;4.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 具备一定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五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第三章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 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2. 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3. 信息技术应用;4. 保密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2. 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依法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4. 参与税收专项治理和税收秩序整顿;5. 完成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 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3. 保守国家秘密和税收秘密,不得泄露执法活动中的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执法纪律与监督第十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减免税款;2. 不得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物,不得接受其提供的宴请、旅游等;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 不得泄露税收秘密,不得擅自透露税收执法情况。
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聘用第四条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报名方式等;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单位进行资格审查;3. 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4.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5. 拟聘用人员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6.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
第六条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待遇、试用期、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专职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进修和学习活动;3. 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专职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维护单位荣誉和利益;3. 保守单位商业秘密;4. 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单位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专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退出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税务 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税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辅助人员的行为,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内的所有税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税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税务机关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税务辅助人员包括税务局的办公室文员、会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办公室协助税务局的工作,保障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税务局领导的统一指挥,协助税务局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税务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税务局提供文秘、会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八条税务辅助人员有权利参与税务局相关的会议、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努力为税务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第四章入职管理第十条税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由税务局进行,根据需求和人员素质进行选择。
第十一条新入职的税务辅助人员应当接受税务局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税务辅助人员招聘和录用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违法行为。
第五章服务承诺第十三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秉承高效、诚信、公正、服务的宗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对待纳税人,解答问题,帮助他们解决税务方面的困难。
第十五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杜绝泄露纳税人的隐私。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干预税务决策和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精神风貌,不得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看手机、聊天等。
第七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税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如网站、报纸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四)考试或考核。
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综合评价其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以下,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至 5 年,长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5 年以上。
第八条初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xx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人员管理办法之欧阳术创编
XX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更好的激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积极性,本着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XX国税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包括车购税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服务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人员包括在办税服务厅工作的所有正式人员和劳动派遣人员。
第四条根据我局实际情况,设置12个全能一窗通办窗口,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认证、发行四个功能窗口,自助服务区设置三台自助机和四台外网电脑由专人负责对自助机的使用、网上申报的辅导。
车辆购置税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每月轮派一名正式干部为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
窗口采取一带三传、帮、带管理模式,一个正式人员负责对三个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设置由局领导和中层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值班制度;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提供导税服务。
第六条实行弹性工作制和错时工作制,征期内全时工作、非征期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行的情况下轮流休息,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两种工作时间,三分之一的人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员实行早八晚六工作制,工作制配置可由个人选择或轮流排班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
第七条实行工间每隔两小时轮流休息10分钟制,工间休息10分钟可做工间操、或在四楼减压室进行压力排遣活动。
第八条建立办税服务厅人员长效培训机制,每月利用非征期结全局人人行课堂,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且利用早上例会、中间指导等有效手段进行全方位培训学习,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
第九条建立正式人员绩效考核和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激励机制,对综合表现突出,并且能有效管理帮带对象且成绩优良的正式干部和绩效考核紧密挂勾,在评优选先及轮岗进行优先考虑;对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突出、服务态度好、内外反映优、日常勤务好、能以局为家、有能力化解和排除税企矛盾的劳动派遣人员,实行每年基础工资增涨制度,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工作的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机关相关规定;3. 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4. 诚实守信,为人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行选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机关应当通过招聘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职位信息,吸引合适的人才。
第八条机关依据招聘条件组织面试、考试等程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第九条机关应当在聘用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聘用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聘用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结语以上是《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
希望各级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章,促进机关工作的良好发展。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根据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要求,特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和录用。
第三条聘用对象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符合相关岗位的职位要求。
同时,应具备较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聘用程序应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参加考试、进行面试或考核、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等。
第五条招聘公告应在适当的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发布,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职位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并参加面试或考核。
第七条面试或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根据面试或考核结果,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并与聘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完成选岗或岗位分配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
第十条聘用人员需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经过审核后正式聘用,表现不佳者予以解雇。
第十一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务三方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三方人员的管理,提高税务工作效率,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税务三方人员,包括税务代理、税务师、税务顾问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税务三方人员在执行税收工作中,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税务三方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选拔税务三方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2. 具有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对新选拔的税务三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业务流程、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权责明确第七条税务三方人员在工作中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
第八条税务三方人员的职责包括:1. 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税收咨询服务;2. 协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3. 参与税收稽查、审计等工作;4. 参与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税务三方人员的权限包括:1. 依法依规办理涉税事项;2. 参与税收稽查、审计等工作;3. 对税收违法行为提出建议;4. 参与税收政策制定和修订。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核第十条税务三方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税务三方人员在工作中的纪律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2.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泄露纳税人信息。
第十二条对税务三方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表现突出的税务三方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 6 个月的,在期满 6 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 3 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30元。
2、借用时间在 3 个月以上至 6 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 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 XX 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 XX 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 2 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务大厅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大厅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所有聘用人员,包括窗口工作人员、综合服务人员、技术保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管理和考核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原则(一)公开招考,公平竞争;(二)德才兼备,择优录用;(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与录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与政务大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合同内容(一)工作内容与职责;(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三)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四)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件。
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一)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二)合同解除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条绩效考核(一)考核内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团队协作等;(二)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绩效与薪酬挂钩(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政务大厅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
外聘税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税务人员的管理,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聘请的税务专业人员,包括税务顾问、税务审计师、税务咨询师等。
第三条外聘税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单位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确保税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外聘税务人员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外聘税务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
第五条外聘税务人员聘用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外聘税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如注册税务师、税务师等;2. 具有丰富的税务工作经验,熟悉我国税法及相关政策;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秘密;4.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外聘税务人员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外聘税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我单位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税务审计等工作;2. 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培训等服务;3. 协助我单位解决税务争议、应对税务检查;4. 完成我单位交办的其他税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外聘税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我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薪酬待遇;2. 参与我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3. 对我单位税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聘税务人员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外聘税务人员的管理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外聘税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解聘等工作;2. 对外聘税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3. 定期对外聘税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调整薪酬的依据。
第十条外聘税务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业绩: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效果;2. 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单位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3. 团队合作:与同事的沟通、协作能力;4. 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我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办税厅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税厅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税厅所有编外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办税厅负责人负责编外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办税厅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外人员在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八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选拔合适人才。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对编外人员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对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办税厅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编外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的编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离职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编外人员,可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办税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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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我局聘用人员聘用、待遇、辞退等,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形象良好的聘用人员队伍,同时也为了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在XX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但不列入本局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其他聘用人员(保安、门卫、厨师等)。
第三条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根据工作需要和需求制定聘用人员计划,提交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按照县局党组决定的用工数量和岗位进行聘用,同时将聘用计划报市局备案和审查。
第五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前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办公室负责考察,在考察时,对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必要的测试,考察后报县局党组会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用人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县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经济类或法学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
员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九条非劳务派遣人员由XX县地方税务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所有聘用人员由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所有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XX县地方税务局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二条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对聘用人员定期组织进行统一培训,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对聘用的驾驶员按照《XX县地方税务局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县局相关制度和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
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结合县局上半年“两制”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县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一进行。
县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名额按聘用人员10%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优秀等次的,由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或终止用工关系。
第六章聘用关系的解除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我局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终止用工关系;其他人员由我局直接解除聘用关系: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县局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地税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9、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1、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予以全部清退聘用人员的。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扣除100元后的余额;试用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但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
各用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XX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县局人教科统一管理,各用人部门应按月将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县局人教监察科,由县局人教监察科根据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交县局财务部门核发。
未出勤者,不能发给工资。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县局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我局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缴纳,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由我局全额缴纳。
第二十七条我局未按合同约定向聘用人员足额支付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我局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我局不负担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
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未经我局同意和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派遣关系,给我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我局无故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给聘用人员造成损失的,由我局按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监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