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常见财税优惠政策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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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常见财税优惠政策问答汇总

下面济南格鲁能源合同能源管理小编汇总了部分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常见的财税优惠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暂停后,税收优惠政策还能继续申请和享受吗?

答:可以。

问:不是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只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中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即可申请,是不是备案公司与能否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问: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的相关依据政策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问: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暂免征收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申请税收优惠吗?

答:不能。只有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问: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效益分享收入,应开具何种发票?

答:如果希望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减免,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节能服务公司也可选择放弃免税,依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财税[2010]110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该如何理解?

答:合同期满,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用能企业时免征增值税。

问: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何时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问:如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约定的分享期短于6年,按什么时长享受优惠?中间可以间断吗?

答: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享受优惠期不可间断,应连续计算。

问:何时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问:节能服务服务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构申请税收优惠?

答:应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问:哪些机构可以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也可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问: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附件2);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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