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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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摘要:水权转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水资源日益短缺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目前水权转让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关键词:水权转让现状问题对策一、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主要做法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现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使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用水必须预先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取得相应的使用权,通过取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水权。
(二)国外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1.水权制度
大多数国家的水权制度通常包括:申请水权和获取用水许可的程序、范围;许可用水的条件、期限,用水权的等级,用水权的丧失、终止与转让;以及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原则等内容。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美国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其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法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Appropriation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从各个国家的用水优先权来看,一般都规定家庭用水优先于农业和其他用水,但在时间上则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被授予相应的优先权。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需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要。其中,西班牙水法规定,首先应根据用水权优先等级进行供水;在用水权优先等级相同的情形下,依照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的顺序进行供水;当重要性或有利性相同时,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日本《河川法》则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用水申请,审批效益大者,不再考虑“先提出者优先”的传统做法。
2.水权转让
水权作为私有财产,在美国可以转让,但在转让程序上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需要一个公告期,同时水权的转让必须由州水机构或法院批准。目前美国西部正努力消除水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和制度的障碍,并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活动。美国西部出现了水银行的水权交易体系,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方便了水权交易程序,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美国有不少调水工程,对于这些调水工程的用水户,一般允许其对所拥有的水权进行有偿转让,另外,节约用水者在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还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例如,洛杉矶市与伊姆皮里灌区于1985年签订了为期35年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伊姆皮里灌区将通过渠道防渗、把含盐量高的灌溉回归水与淡水掺混后重新用于灌溉等措施来节约用水,把省出的水有偿转让给洛杉矶市;而作为补偿,由洛杉矶市负担相应的工程建设投资和部分增加的运行费。
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水体使用权可以由某人转让给他人,条件是这些人的用水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且在上述权利转让中应保证这些水体的使用目的没有变化。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水法规》第20AG条规定:经批准,水权证拥有者可将水权证分配到的全部或部分水量转让给别的水权证拥有者。为了鼓励节约用水,州政府还规定,允许老用水户把自己节省下来的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新用水户。日本的《河川法》规定,水权是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或团体,但水权的转让必须要提出申请并征得河川管理者的同意。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墨西哥、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等也在尝试通过建立水市场进行水的转让。智利通过水市场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灌溉的积极性,获得了高额的经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