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在凤翔县渔业生产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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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权转让在凤翔县渔业生产中应用
[摘要] 水权是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资源市场建设的关键。渔业权是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本文作者从水权、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渔业权的获得等方面分析了渔业权取得的途径,渔业权的法律地位,渔业权在渔业生产中的作用。呼吁渔业生产者,在进行渔业生产时,应首先取得渔业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 水权渔业权地位作用
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一个全球性问题,水贵如油和水危机甚至“水资源争夺战”的现实正在逐步向人类逼近。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物质源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水权则是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资源市场建设的关键,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政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不同种类的权利组成的体系,是一个混合性的权利束。水权转让中的水权,主要指水资源使用权或水资源用益权的出让。渔业生产者要进行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渔业权。渔业权是指渔业生产者取得的水资源使用养殖权。我县渔业生产大多是承包国有、集体水面进行养殖,生产过程主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执行。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渔业权主要包括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养殖使用权、捕捞权等。下面就水权转让后在
渔业生产中所产生的权利浅析如下:
一、凤翔县渔业生产现状
凤翔县位于陕西关中平原西部,地处宝鸡市北部的渭北旱源上。属半湿润、半干旱暖温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1.5℃,极端最高气温40.2℃,极端最低气温﹣19.2℃,年均降水量610毫米,无霜期207天。全县有水域面积5500亩,可养殖水面4350 亩,其中4100亩属国有、集体所有,其养殖权全部承包私人经营。我县年均径流量6.7亿立方米,水流常年不变,水源充足,水质好,无污染,水中有机质含量丰富,浮游生物繁殖旺盛,适合发展鱼、虾、蟹等高档水产品养殖。
二、渔业权取得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水产养殖、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养殖的水域、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对此申请加以审核,若符合条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渔业法》第11条规定)。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若取得养殖证或捕捞许可证,才取得从事此行业的渔业权,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渔业法》的惩罚。使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无证养殖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渔
业法》第40条规定)。无证捕捞或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渔业法》第41、42条规定)。渔业权规定了国家和渔业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县渔业经营者多数是首先从国营集体单位承包水面,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而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养
殖证,取得法律上的渔业权,同时取得相应的法律权利。
三、渔业权的法律地位
1、排他效力
(1)在同一特定水域不得同时存在二个以上的渔业权。基于养殖的自然物理性质,数个相同的养殖权不得同时并存于同一特定水域,但养殖证可以授权数个渔业经营者在同一特定水域放养不同习性、吃不同食物的水生动植物。在实践中,渔业权的获得基础是水资源使用权的获得,而水资源使用权的承包转让,使其承包者有了独立
获得这一特定水域绝对养殖权利。
(2)同一特定水域只能存在一个渔业权,不得并存着水权等用益
物权。例如在渔业权与排污权之间的关系上,原则上排污不得侵害渔业权的行使。国家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禁止在渔业水域内清洗、浸泡危害渔业的器具和物质。因防疫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防疫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殖生
产者,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和养殖生产的危害(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在水产养殖场不得新建排污口,既有的排污口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了排污不得侵害渔业权的内容(第12条、第27条、第28条)。这些都表明在同一水域渔业权排斥排污权的实施。
2、优先效力
(1)渔业权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虽然是渔业权产生的母权,但在特定水域的利用方面,渔业权优先于
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人不得妨碍渔业权的行使。例如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渔业法》第32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渔业法》第33条)。我县群力水库、东风水库等都是渔业兼灌溉等功能水体,在渔业权的取得中(即养
殖证生效时),我们根据《渔业法》规定,明确了养殖最低水位线标准,《渔业法》赋予了养殖户利益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保证了渔业养殖正常用水。
(2)渔业权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其他用益物权。有时渔业权与水权虽然可以并存于同一水域,但渔业权优先受到保护。例如,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
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渔业法》第35条)。
3、请求权
(1)停止侵害请求权
渔业权被他人不法侵害时,渔业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该请求权主要适用于他人擅自进入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所划定的水域,擅自捕捞该水域里的水生动植物时,渔业权所有人有权请求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的权利(《渔业法》第39条)。渔业侵权案件,在我县各大水库常有发生,特别是每年的夏秋季节,偷鱼、炸鱼案件频繁发生,根据养殖户的请求,近年来,我们处理了多期渔业违法案件,帮助养殖户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
(2)排除妨碍请求权
当存有妨碍渔业权行使的障碍时,渔业权人可以直接主张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请求不法妨碍渔业权行使之人将该妨碍排除。该请求权主要适用于他人不法在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所划定的水域及其周围设置障碍物,影响乃至阻止渔业权人从事养殖或捕捞作业等场合。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存有污染水域、堤坝将要决口等致渔业权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渔业权人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诉讼向危险责任者主张消除该危险。该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水域污染将导致水生动植物死亡或不正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