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免责和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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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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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2)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第四项:天灾
"第五项:战争行为
"第六项:公敌行为
"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第八项:检疫限制
"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
"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
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
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第十七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来只保全损,即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现在责任范围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或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情况下,被抢救的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4.与被保险货物有关的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项费用可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装载保险货物的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3)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5.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规定,应由船方偿还货方的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平安险的范围最小,单独海损不赔。以下的赔偿范围你要记住: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个,课本上有。
需要注意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里都提到了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平安险是负责全部货物损失,水渍险是可以负责部分货物损失。分清这点就思路就清晰了。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29
推荐合同法律师: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
这是所有免责事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免除承运人的雇员全部疏忽责任的惟一条款。
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一个教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步。当然要享受权利必要先履行义务,如果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由于未尽基本义务,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享受免责。
所谓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中所发生的判断上或操纵的错误,例如,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在驾驶操作上的疏忽,发生触礁、搁浅或碰撞等责任事故,致使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谓"船舶管理上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管理船舶方面缺乏应有的注意,如未适时关闭进水阀门、使用抽水泵不当等,如因此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亦可以免除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免责条款适用的对象是承运人的雇员,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而不包括承运人本身,此外,该项免责条款适用的范围是上述对象的过失行为,不包括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
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
例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了,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这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这遇的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船舶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由于船长、船员或装卸人员的疏忽而引起的火灾,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而蔓延起来的火灾,或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火灾,承运人对于这类火灾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以及因扑灭火灾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所引起的,承运人不能免责。当承运人是公司时,承运人本人包括法人代表,公司中负责具体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此外,如果火灾是由于船舶不造航所引起的,承运人也不能免责,除非他能证明他已尽到谨慎处理的责任使船舶适航。
例如,船员不小心烟火引起的火灾,免责;而承运人明知轮机人员经常在机舱内违章明火作业而未加阻止引起的火灾,不能免责;承运人为骗保险金指使船员纵火烧毁船舶,不能免责。
(3)天灾,海难
这一免责条款的应理解为不能合理预见,超出了一艘适航船舶所能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即海难危险是承运人在航行前无法预料,在危险发生后元法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而且也不是因为船舶不适航或承运人的管货过失所造成的。
例如;八、九级的风浪并不一定是海难,因为冬天在北大西洋航行容易遇到大风浪,要预备行走该航线就应能经受起这种大风浪。
天灾与海难很难区分,两者的惟一区别是天灾不涉及人为因素,纯属自然灾害,如海上风暴、严重冰冻等。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