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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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职责
安航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航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航部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安航部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下发地面运输部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安航部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地面运输部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并协助安全部门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部门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