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2023年版 保安员证考试题库 含答案
2023年版《保安员证》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单选题Q-60题,每题1分,共60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 .保安服务业是保安从业单位为个体或群体提供([A])安全服务的一个行业。
A:有偿B:无偿C:人身D:财产2 .公安部在深圳召开的首次全国保安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规范保安服务业发展的“统一领导.([BJ)、统一培训.统一经营、统一服装”的〃五统一”原则。
A:统一组织B:统一审批C:统一规划D:统一勤务3 .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要向([C])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获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才能提供保安服务。
A:公安派出所B:县级公安机关C: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D:省级公安机关4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保安员证》的身体条件是([C])。
A:身高必须达到1・65米以上B: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能标准C:身体健康D:眼睛不能近视5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D])核发《保安员证》。
A: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 .一个单位或区域为了维护内部正常秩序,防止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而制定并实施的人员和物资进出大门的规程和准则称为([B])。
A:保卫制度B:门卫制度C:巡逻制度D:登记制度7 .某重点单位规定,必须对进出单位的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登记。
某天李先生离开单位时带了一个很大的包裹,这时,保安员应当([A])oA:让李先生自己开包并将物品交保安员登记B:强制对物品进行查验并且予以登记C:检查包裹并让李先生自己登记D:因为李先生是单位领导可以放行8 .([A])是保安员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的基本依据。
A:《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B:《保安服务管理条例》C:《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9 .保安员的权利与职责任务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下列不属于保安员权利的是([D])。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房地产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进行维修、维修、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房地产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所有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会议,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关于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表决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8)有权了解和监督公用部位、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的使用情况;(9)监督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专用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的规定;(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保护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多户共用的房屋、建筑物、设施和场地等实物资源进行维护、运营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服务内容及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管理、安全监控、维修养护、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停车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居民需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维修养护需要,合理使用预算,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同时,应当提高维修养护的效率和质量,并及时处理居民维修请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提高环境整体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防止乱停车现象,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确保小区交通秩序和居民停车需求。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和保养,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向业主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分类计费,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调整。
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6篇
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6篇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1)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
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
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
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
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
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管理1. 物业公司应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业主们的安全和舒适。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和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保养小区内的水电设备、消防设施、绿化环境等,保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3.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收集、记录并处理业主的投诉,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条:小区秩序管理1. 小区内禁止随意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停车位,并对停车区域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2. 小区内禁止各种形式的噪音扰民行为,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处理破坏小区安宁的行为。
3. 小区内禁止乱倒垃圾,物业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定期清理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清洁整洁。
第四条: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合理的费用报告和解释,接受业主的监督。
2. 物业公司应建立物业费使用制度,合理使用物业费,确保费用用于维护小区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
3. 物业公司应及时公示物业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五条: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处理。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根据投诉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公司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不得歧视或侵犯业主的权益。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的监督,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调整物业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七条: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物业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4年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的幸福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活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和维护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管理活动,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的。
2023年版保安员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版《保安员证》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单选题Q-60题,每题1分,共60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 .保安服务业是保安从业单位为([BJ)提供有偿安全服务的一个行业。
A:机关团体B:个体或群体C:个体经营者D:私营企业2 .首次全国保安工作会议于([D])在深圳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规范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五统一〃原则。
A:1984年12月B:1985年1月C:2000年2月D:2000年3月3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是通过([C])实现的。
A:公安机关指派B:客户单位指令C:签订服务合同D:保安公司要求4 .关于保安员取得《保安员证》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并且留存指纹信息B:必须通过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并且留存指纹信息C: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并且留存体貌特征信息D:必须通过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并且留存体貌特征信息5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D])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A:曾经违反社会公德B:曾经违反学校纪律C:曾被行政拘留一次D:曾被劳动教养6 .在协助警察对违法嫌疑人或重大可疑人实施堵截时,谁的([A])谁就占有优势。
A:动作快速准确B:动作稳重细腻C:动作规范有序D:动作猛烈过当7 .保安员设置的隔离区属于([A])。
A:临时性的B:长期性的C:短期性的D:永久性的8 .根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保安师属于([B])。
A:国家职业资格一级B:国家职业资格二级C:国家职业资格三级D:国家职业资格四级9 .关于社会保险的叙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J)。
A:社会保险属于非强制性保险B: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C:医疗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D: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10 .保安员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下列属于保安员义务的是([D])。
国务院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全文
国务院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全文(20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关于更多的信息,小编就今天告诉大家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xx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法律监督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为目标,为居民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意愿,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设立必要的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建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员工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住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住户的秘密,不得泄露住户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业主组成。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经过合法召集,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方可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可以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选。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做出管理决策。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成果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行为依法负责。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及绿化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地方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
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沟通、协调、监督的角色。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目标和任务,并定期向业主或居民公开。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修缮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规范、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共事务管理,如小区绿化、道路、电力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如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巡逻等;(三)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如小区清洁、垃圾分类等;(四)基础设施维护和维修,如电梯、水、电、气等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五)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如小区门禁、停车场、健身房等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保证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或居民开展文明公约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区文明素质。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楼栋、房屋面积等方式缴纳,用于小区的维护、维修、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公开清算,并向业主或居民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说明,并接受监督。
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范文3篇
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范文3篇Experience of learning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 ns编订:JinTai College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范文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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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关于学习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心得,欢迎阅读!篇章1: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文档本人通过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有如下心得:一.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1.业主2.物业服务企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1.国家级国家机关2.物业服务企业3.业主、使用人和业主组织4.房地产开发商5.物业管理协会6.其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清洁公司、保安公司)二.紧紧围绕党的新时期战略任务促进社会和谐,是二零xx年十月十一日,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颁布背景和目的《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一、修改第十条第一款二、修改第十一条三、修改第十二条四、修改第十九条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章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颁布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廊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情况。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物业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权利。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六)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定期向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四)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023物业管理条例
2023物业管理条例2023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的和谐和安全,提升生活品质。
本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三条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能力的企业,负责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参与重大决策。
第五条物业居委会物业居委会是由居住在小区内的居民自愿组成的组织,负责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居民与物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日常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物业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清洁、绿化养护、水电设备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巡视和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清洗公共区域,并加强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社区活动物业公司应积极组织和参与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缴费方式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缴费方式可以为现金、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缴费标准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使用物业公司应按照费用使用规定,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善和其他与业主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费用监督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和明细账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公司将按照管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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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目录[隐藏]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相关解读各方反响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相关解读各方反响[编辑本段]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颁布背景和目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编辑本段]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正文(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