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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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

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在法律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会产生冲突,使两种制度在最后都无法执行,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两种制度的效力的高低问题。

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导致不知该执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

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这样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因为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得到及时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代位权的程序繁琐,法院审理代位权案件的周期较长,这些都导致了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简化代位权申请程序,加强法院对代位权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代位权。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规范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

目前我国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权,如何向法院提出代位权申请,以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等。

只有通过明确规定代位权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避免代位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从而保障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和保护。

在我国,第三人在代位权案件中常常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往往无法得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是否已被代位,从而导致重复支付债务或者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公示、通知等方式向第三人及时告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已被代位,同时规定第三人在知情后应当如何履行债务,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只有通过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代位权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债务关系的合理解决。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该制度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如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方式,如提起民事诉讼等。

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着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等问题。

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救济途径,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并不完善,存在问题如执行困难、资产难以追回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包括加强对被代位人的追责、设立专门的代位权执行机构等,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适用于刑事债权和国有企业债权等特定领域。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更加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关系。

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为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提供合理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相对不完善,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风险和难题。

为了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应该加大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通过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能够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目前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通过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必要性、建议和现状,探讨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和效率。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践运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完善、问题、必要性、建议、现状分析、法律体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债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人履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亟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探索其完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成为当前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际案例中,债权人常常会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时候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救济和保全,提升了债权的实现效率,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当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问题、完善的必要性和建议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还需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和指导。

2. 正文2.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发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试论完善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法律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法律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打破了债权主要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清偿的一般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依据债的效力,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即所谓“责任财产”。

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作为其清偿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财产。

因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债权的安危。

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任意行为而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利益时的救济之道。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的确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疑产生了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这种制度集积极保障和消极保障于一身。

克服了当事人需通过设定某种担保,在债之效力产生时,来积极保护自己的债权之安全,降低其回收的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权人在其债权有不可实现的较大风险时,必须诉请于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漫长诉讼,加强了债权人满足债权的力度,拓宽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可操作范围。

此所谓消极保障,是说债的保全制度既有预防作用又有积极的补救作用,现代各国无不设此制度,来衡平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债权人意思自由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

当然,我国《合同法》对债的代位权保全制度的确立,毫无疑问对解决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困扰企业之间的“三角债” 问题,更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纯粹意义上的债的保全制度是否发源于罗马法,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但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正式确认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已得到学术界的一致首肯。

在法国之后,西班牙、意大利及日本各国纷纷效之。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进一步对此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解释,从而基本确立了我国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对第三人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为司法审判机关尤其是企业之间利用该制度解决“三角债”以及优化交易环境而发挥作用。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应该履行的债务,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代位权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行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际操作时缺乏有效的指导。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债权转让以及债务人的反对等情况,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顺利,往往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如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人等),其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途径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范。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全制度不完善,一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可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只有当债权人对于其债权能够有有效的保障和权利保护时,才能够增强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是有助于解决实际纠纷。

通过完善代位权制度,能够提升司法效率,对于诉讼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是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将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秩序,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程序,增强代位权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债权代位权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提升执行的效率。

再次是要加强司法保护。

加强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对于债权人的保障,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李雪来源:《商情》2009年第22期【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

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在法律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会产生冲突,使两种制度在最后都无法执行,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两种制度的效力的高低问题。

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导致不知该执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

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这样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因为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

浅析代位权制度

浅析代位权制度

浅析代位权制度[内容摘要] 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

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

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 代位权制度规定; 缺点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

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实现对债务的清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代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也比较零散,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仲裁、行政处罚等领域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

债权人的代位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债权人的代位行使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债权人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不够便捷。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程序相对繁琐,耗费时间长,导致债权人难以及时行使代位权,影响了债务清偿的效率。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和规范。

应当加强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和规范,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其适用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放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应当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限制进行放宽,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地行使代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责任。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需要与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配套,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的法律秩序,促进债务清偿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加之我国债权保全机制的不完备,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为弥补此漏洞,我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代位权制度被极少运用,因而有必要对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完善措施加以探讨。

关键词:代位权;代位权客体;代位权诉讼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履约,”享有对他人的债权而不积极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为原告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①鉴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三角债”、”连还债”等现象不断涌现,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条款对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债的保全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抛弃了传统的”入库规则”,采用了节约诉讼资源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达到其最初的立法目的。

代位权诉讼制度自确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运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亟需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应予以适当扩大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的行使方式和客体范围,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对该条款的理解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债权种类只能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就使得代位权制度的债的保全功能受到限制,致使其仅能在少数债的关系中发挥作用。

浅论代位权法律效力及存在的问题

浅论代位权法律效力及存在的问题
权 人 能 够 防止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 消 极 减
少 。 防 止 其 财 产 应 能 增 加 而 不增 加 。 即 我
的义 务 ,另 一 方 面 代 位 权 人 很 可 能也 不
想 受 领 其 不 想 要 的 该 标 的物 ,从 而 导 致
代 位 权 的 落 空 。如 果 后 一 关 系 的标 的 是 特 定 物 时 .让 次 债 务 人 直 接 向代 位权 人 履 行 不 仅 不 现 实 ,甚 至 有 侵 犯 债 务 人 债 权 之 嫌 。 此 可 见 , 于 实 现 债 权 人 债 权 由 基

的债 权 人 受 偿 。从 而 阻 止 了 代位 债权 人 直 接 受 偿 , 其代 位 权 落 空 。 使 2与 有 关执 行制 度 的 冲突 。第 一 .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关 民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30 规 第 0条 定 :被 执 行 人 不 能 清 偿 债 务 。但 对第 三 “ 人 享 有 到 期 债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依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申请 。通 知该 第 三 人 向 申请 执 行 人 履 行 债 务 。该 第 三 人 对 债 务 没 有 异
浅论代 位权 法律效 力及存在 的 问题
刘允岩 。 郑小 维 t 宋金 奕2
(. 1大庆 市让 胡 路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大庆 13 0 2大 庆 师 范 学 院 , 庆 1 30 ) 60 0;. 大 6 00


代 位 权 法 律效 力 的 理解
的标 的物 是 非 金 钱 性 质 的 ,那 么 让 次 债 务 人 直 接 向代 位 权 人 履 行 是 不 现 实 的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位权是指法院在判决后,根据被害人是否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代替被害人向犯罪分子起诉请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是指指控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或单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已经提起的公诉案件提出撤销请求或者案件终结后提出追诉请求。

我国代位权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作用在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改进。

首先,应对代位权提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细化。

通过明确代位权的作用和范围,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加强对因他人犯罪而产生的损失的追偿,提高法律实效性。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要细化代位权的程序,明确代位请求的提出期限和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代位权的行使。

其次,应建立健全撤销权制度,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撤销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对已经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评估和重新审视。

在案件调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给予相应的撤销权保障,并设立必要的程序和期限限制,以确保权利主体可以充分行使撤销权。

此外,要加强对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普及和宣传。

加强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这两个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

同时,加强对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这两个制度能够得到正确和有效的运用。

最后,要加强对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

同时,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我国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清晰明确规定、健全制度安排、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评估等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不断推进这两个制度的进步,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几点设想研究与分析(精)

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几点设想研究与分析(精)

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几点设想代位权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完善了我国民法制度中债的担保体系,使得我国相关的民法理论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目前的代位权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规定太抽象,太严格,尽管在仅有30条的《合同法解释》中用12条的篇幅对代位制度进行了解释。

这一现象既表明了我们对代位权制度的重视,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现有的代位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其主要表现有:1 代位权的权利范围还比较窄现有的代位权制度规定将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样的代位权的权利范围过窄,不利于代位权人的债权的保全和实现,不能充分发挥代位权制度的应有效能。

依照现有的代位权制度规定,次债务人濒临破产时,债务人预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财产,若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则债权人是否能行使代位权?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规定,同样也不利于代位权的行使。

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的撤消权,怠于申请已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尽管这些“怠于行使”能显著地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失,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这显然有悖于代位权立法之初衷。

故建议将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应扩大债务人的债权范围如未到期的债权等,当然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2 在程序上的规范还不够具体尽管《合同法解释》中对原来的《合同法》有了较大的补充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够。

如各个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当出现多个代位权人时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处理其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减少对代位权行使的限制等等。

建议,可以根据各个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增加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

这样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也是对权利沉睡者的价值否定。

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可以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而不必通过债务人本人来实现债权的权利请求。

该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简化诉讼程序,促进债务追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是,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代位诉讼标准规范不够我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在未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未经妥善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履行。

但是,当前代位诉讼的标准规范并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例如,代位权是否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代位权的请求时效、代位权适用的范围等等问题都需要明确指导和规范,以便债权人和债务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代位权诉讼费用和效果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代位权诉讼的费用分担和效果分配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应由谁承担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以避免因费用争议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正常权利。

另一方面,代位权的效果如何分配也是需要规范的,包括是否可以追索利息、是否包括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也需要明确指导。

三、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当前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代位请求时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同配合,而当出现相互关系复杂、协商困难等情况时,代位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我国审判机关对于代位请求的认定情况也存在不确定性,使得债权人在代位请求过程中难以把握实际情况。

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应更加注重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诉讼标准、费用和效果分配等方面的规范制定。

同时,也需要注重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细节,加强对于代位请求的认定和判断,以提高代位权制度的实际效力和权益保护程度。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潘昌锋.doc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潘昌锋.doc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潘昌锋-二是优先受偿规则。

即谁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就归属于谁。

《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实际上采纳了该规则,并将代位权的债权保全功能更改为债权实现的功能,是对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的重大突破。

作出该解释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如果债权人辛辛苦苦地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其效果却归属于债务人,并且将它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这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而且会使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破坏了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

其二,此解释规定与代位申请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体现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法理和逻辑上的一致性。

其三,此解释规定不仅有利于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三角债”问题的解决,而且能够节省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思想。

三是“入库规则”。

即:债权人只能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均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债权人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该财产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一起构成责任财产,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如债权人欲满足自己的债权,应另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

各个债权人不管是否行使代位权,都有权就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

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还是次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给付,在多个债权人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均不能优先受偿。

“入库规则”与平均分配规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要求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只有那些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债权人方可实际受偿。

笔者认为,平均分配规则虽强调了债权的平等性,但这种做法不妥。

一方面,由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实际上迫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混淆了代位权诉讼与破产程序,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造成未行使诉权的债权人免费搭车,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公平;优先受偿规则因有利于调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而被我国现今司法所采纳,但存在重大缺陷,后文将详述之;而“入库规则”则有相当的合理性。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导致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债权人依法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获得对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和财产进行代位执行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提高了债务人的履约意愿,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往往会遇到债务人已经将其财产转移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被实现的情况。

此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债权人直接取得债务人的债权和财产进行代位执行,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助于提高债务人的履约意愿。

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使得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更加谨慎,它对于减少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高其履约意愿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这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法治建设。

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虽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空白,导致了债务人代位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是执行效率低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繁琐、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了相关债务执行程序的执行效率较低。

这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造成了阻碍,也影响了债务人的履约意愿。

再次是司法保护问题。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程序的不透明性,使得部分债权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障碍。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52006.9法制园地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秦晓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代位权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务清偿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1-0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债权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而具有对外的效力,以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非就受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而且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二、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摘要]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

我国《合同法》对其也作了规定。

本文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学界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制度的讨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分析,着重论述其对传统代位权制度的重大突破--放弃“入库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还存在的不足,如: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主张的范围规定过窄等问题。

再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原则法律适用一、对我国现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身的实体权利而危及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的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在于放弃了“入库原则”,允许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

对此,学界存有不少争议。

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依靠传统民法的代位权理论,对传统理论中代位权的“入库原则”持肯定态度,认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不仅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向债务人清偿的财产,首先应交付给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但我国合同法仍坚持确立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制度,放弃了“入库原则”,对传统代位权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我们认为也不无道理:1.法律所谓的公平,是形式与机会的公平,而非实质的公平。

就算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那么所有的债权人均享有行使代位权以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若由于其怠于行使而丧失机会,那么他自己也应负相当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

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始创于《法国民法典》,初衷在于弥补其国家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维护交易安全提供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先后被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多国所采鉴。

我国于1999年在新合同法中引进了代位权制度,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孳生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废债问题,但令人困惑的是,从实际运行看,代位权制度的功能远未得到有效发挥,不少法院至今未曾受理过一件代位权纠纷案件。

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性质和功能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以期对代位权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一、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分析(一)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的性质是代位权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分析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理论对代位权的性质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后,我国民法学界对代位权的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代位权是形成权。

该观点又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也不是对于当事人财产的支配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代位权是仅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另一种意见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此种变更乃基于债务人权利的作用,与固有的形成权不同,故属于广义的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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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4期(总第4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m al of H e i l on西i a rI g A dr I l i ni sⅡat i ve C adr e I I ls t i t u t e of PoI i t i cs A nd I awN o.42004S岫№.43浅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梁彦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具有保全债权、弥补原有法律手段不足等功能。

但同时,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有诸如立法体例不适当、代位权客体过窄、程序上可操作性不强等弊端。

对此,从对该制度价值的利弊进行分析,以期该制度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在优化交易环境、解决三角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代位权;保全;到期债权[中图分类号]D F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4)04一0071—0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作出了详尽的解释。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

因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所以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

第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节约了交易成本。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债权人享有,而非先归属债务人后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但同时,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法律规定略有不足,具有如下之弊端:一、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打破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义务与债权人的权利,乃同一给付关系的两面,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在司法解释中改变其所解释的法律所具有的原则性规定(此即指“债权平等原则”),是不合乎法律解释宗旨的。

(二)未就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到期债权”作出例外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该规定严格界定了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是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规定忽略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特殊情况。

就未到期债权而言,如次债务人预期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为了防止从表明不能履行义务到清偿期届满这一阶段次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切实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代位权制度理应赋予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享有代位权。

此外,当次债务人处于破产场合时,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因此,代位权制度也应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为请求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实际未到期的债权代位申报加入破产债权。

上述情况系“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的例外。

我国代位权制度应就此作出例外性规定,以保障债权人代位权的实际效用,提高债权清偿的可能性。

否则,坐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则次债务人完全有可能利用该期间,作出转移资产等其他消极行为损耗其清偿能力,或者次债务人的资产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之前,已收稿日期:2004—04一11作者简介:梁彦滨(19r71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7l被其他司法程序加以处分,从而危及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实现。

(三)代位权客体仅局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范围传统民法代位权理论强调代位权的保全作用,强调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不对请求权的有无产生影响,对代位权客体不作过多限制。

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我国法律中规定代位权制度是因为看到了当前交易频繁的时代该制度所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

但对代位权客体进行限制,会使代位权制度仅在少数的关系中适用,从而使其社会作用非常有限。

另外,若只有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给付内容是金钱时才能适用代位权,那么就会出现两个其他完全相同而仅仅有此一点差别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中各方所遇到的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情况。

例如甲卖给乙5辆汽车,乙转卖给丙,均已交付,但乙丙均未付货款,如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则甲依乙丙间债权债务为金钱之债,故可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只是乙以这5辆汽车与丙进行等价的货物互易,这种情况下,甲则不能行使代位权,这对后一案例中的债权人甲是不公平的。

这也势必使人们在交易中趋利避害,尽量避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进行交付,代之以其他标的,使行为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机会。

这与当代经济社会追求交易的速度与效率是相背离的。

所以取消对代位权客体的限制,既能起到债的保全作用又不会产生不公平现象。

(四)缺乏对代位权权种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行使的内容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可见,《合同法》排除了未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成为代位权标的的可能性。

然而,代位权内容的狭窄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减弱。

例如,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关裁决,但债务人的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依《合同法》第73条精神,债权人因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权而无法保全债权。

因此,适当增加代位权的权种是增强该制度生命力的重要方面。

(五)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一般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两种手段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和诉讼手段。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代位权关系是可以通过直接行使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样也能够减少诉讼、降低成本。

所以,法律应给债权人更多的选择,允许债权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来选择方式行使代位权,最大化地发挥代位权制度的功能。

二、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几点建议(一)调整立法体例从各国的立法体例看,各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债法总则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制度,债权人代位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理应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总则中,与债的担保制度处于同等的地位。

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可以看出来,确立的代位权制度是在债的履行中做的规定,仅适用于72合同债权,并不适用于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我认为,虽然在债的履行中,债务人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来偿债,但就其本质而言,它不属于债的履行范畴。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是债的效力扩张,与债的效力有一定联系。

因此在债法总则中加以规定,能弥补债权人代位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的缺陷。

(二)增加代位权权种《日本民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但债务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权利和诉权未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西班牙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均规定了广泛的代位权。

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实践,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增加以下代位权内容:1.物权及物权的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2.基于侵权的赔偿请求权;3.基于合同的债权及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偿还或返还请求权;4.以财产的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5.以财产利益返还为主要目的的确认主张,如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变更权、撤销权;6.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7.诉讼权利,如诉讼保全,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等。

(三)确立多种代位权行使方式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代位权是可以通过直接行使的方式来实现的。

比如,事实清楚的、争议不大的代位权关系。

这样也能够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

所以,法律应该给债权人更多的选择,允许债权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来选择适当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最大化地发挥代位权制度的功能。

但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概括性程序规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足以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标。

如何判断代位权有无行使的必要,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如何确定,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清偿等都是代位权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

因此,我国立法应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2.[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88.[3]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4]王宪周,李晖.我国代位权制度探析[N].人民法院报,2001—12—05.[5]杨立新.关于合同法中的债的保全问题[J].法学前沿,1999,(2):24.[责任编辑金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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