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价格总水平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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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总水平

价格总水平

价格总水平导语:价格总水平也叫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如年、季、月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状态的平均或综合,一般用价格指数来度量。

一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是指国家对价格总水平进行管理和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

一般来说,价格总水平调控应以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为目标。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价格总水平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节,但是市场机制有其缺陷,虽然它在调节资源配置方面是高效率的,但存在盲目性,易产生较大动荡,如果不注意防范,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生产力的极大破坏。

所以,对于市场机制的这种盲目性和动荡性,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加以限制和引导,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稳定价格总水平当作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和经济增长同样重要的目标。

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制定所谓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就是价格总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变动幅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因此,制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与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相协调。

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宏观价格调控的直接目标,但是,价格调控作为政府经济管理的一部分,其最终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追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是任何一国政府都要努力争取实现的宏观经济目标。

发展经济与稳定价格总水平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在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时,要既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又使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能承受的范围内。

2.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制定必须尊重客观规律。

价格总水平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经济过程,这个过程既取决于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又依赖于经济运行中的许多客观因素。

如现有的经济关系和供求结构、农业的收成、生产及消费的行为等,不是人们可以随意规定的。

为什么要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

为什么要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

为什么要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如何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它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我国已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这是我国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抑制通货膨胀的成功经验。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是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即价格总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平均每年的变动幅度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之内。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要求既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又使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围内,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和重要商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政策和措施实现。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市场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总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商品价格指数加权平均。

价格总水平属于宏观经济范畴,它既综合地反映国民经济状况,又能动地发挥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影响价格总水平的因素很多,如社会劳动生产率、劳动者工资报酬、社会积累、社会商品总需求量与商品可供量的关系、商品价格的调整、货币价值的变动等,都可引起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预措施。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调控价格⼲预措施的规定。

⼀、现在,我国的绝⼤部分商品已经实⾏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占极少数。

在⼀般情况下,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预。

经营者定价,主要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法则。

但是当与居民⽣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基本的⼯农业⽣产资料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时,必然影响⼈民群众⽣产⽣活,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就需要国家出⾯⼲预,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

⼆、本条对重要商品和服务没有定义,但其⽤意是⾮常清楚的。

结合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的实际做法,可以认为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居民⽣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表中的20个品种,包括⽶、油、⾁、蛋、奶等。

此外就是必要的⼯农业⽣产资料,如农药、化肥、⽯油、煤炭等都是在其中的。

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具体标准,价格法也没有规定,有待国务院去具体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如1997年所定的控制物价⽬标是不⾼于8%,这样,就有了⼀个指标,如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于这个指标或者有可能明显⾼于这个指标,就可以由各级⼈民政府执⾏⼲预措施。

当然,显著上涨和有可能显著上涨在本条中限定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它不是指市场价格总⽔平,⽽各地在执⾏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掌握。

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是与其它商品、其它地区的同样商品、其它年份的同样季节或者同样商品的其它时段的价格等等相⽐较⽽确定的。

与当时当地居民的实际承受能⼒,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否有灾害天⽓等实际情况相联系。

⼀旦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显著上涨和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确定,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就可以采取本条规定的⼲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学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

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需要。

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

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

二、《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价格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

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

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

《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

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服务价格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价格法 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 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主旨:本条是对国务院采取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务院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

这里强调的是市场价格总水平,而不是指某一种、某一类或某一个商场和集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就是说波动很大,偏离我国价格调控目标很远,很不正常。

价格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要波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价格总是在不断地变动,但价格总水平是一个平均数或综合,其变动应该是有规律的,如果偏离正常值很远,就是剧烈波动。

对这个偏离值,价格法上没有作具体规定,由政府具体掌握。

剧烈波动有两种趋势,一是向上的,即物价过度上涨,一是向下的,即物价过度下跌。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市场过度疲软,供大于求,或者行业垄断集团为了排斥竞争者而低价倾销商品而出现的,经营者蒙受损失,具有极大危害。

这两种情况,显然是不正常情况,国务院就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二、采取紧急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省市县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采取本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国务院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亦或是在部分区域内采取紧急措施。

部分区域既可以是按行政区划在一个或几个省市县,也可以是不按行政区划的一个划定的地域范围。

三、紧急措施一共有二种。

1.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价格法规定,我国有三种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是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波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是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规定。

制定价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所要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这些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指导原则,在价格法的第一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叙述,主要有以下五点:一、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什么是价格,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生于生产力发展之后,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富余的产品拿出来进行交换,在交换中产品变成了商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它的价值才能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这当然很不方便,因为商品种类繁多,各种人交换的目的也不一样,商品相互比较起来很不容易。

后来,人们找到了一般等价物,这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可以用来同一切其他商品相交换,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古希腊人称货币为“钱”,我们现在也将货币俗称为钱。

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所以,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首先与货币交换,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价值同货币价值的相对比值,这就是价格。

可以说,所有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有价格的,每一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与价格相联系的,价格反映着各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表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趋向。

价格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因此,对价格行为必须是有规则、有秩序的进行,而不能是无秩序的、混乱的,所以,确立有关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便成为价格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用法律形式规范价格行为,这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具有价格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约束,违法的要受到惩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从而使微观价格、宏观价格都能处于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中。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说明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 100% ,则表示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用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接影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积极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定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定甚至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尤其是发生持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计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计划自己的消费,影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权。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二层含义。

首先,规定了对价格活动的行政监督,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明确规定了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因此,作为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由其代表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实施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就具体机构而言,以前国家设有国家物价局和地方物价局,在机构改革中,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省一级还保留物价局,省以下的物价局,有的并入计委,有的并入经委,有的并入技术监督局或者工商局,情况不尽相同。

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则因地区不同而机构有所不同。

其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监督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检查价格违法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

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格的形成方面,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价格法实施细则

价格法实施细则

价格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价格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正当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章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机制第七条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九条国家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措施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价格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二、主旨:本条是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了抑制价格总水平上升,国务院先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

比如,粮食、棉花、猪肉、食盐、防洪物资等。

建立储备的目的,是为一旦发生严重灾情和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大宗的紧急调用,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平抑市场物价。

这次制定的价格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强调。

由于我国特定的人口多的国情和历史上多次灾荒的原因,粮食是重要商品储备的首选。

199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提出,为了解决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目的是为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欠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

国务院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

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是为了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

同时,要求各地通过建、修、买和租等办法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做到了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和后续措施跟上。

其它重要商品储备情况也大致相同。

起到了稳定农业和市场价格的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价格改革的产物。

1987年,广东省物价局根据当时广东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只占20%,再沿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既不理想也不现实的实际情况,开始试验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198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提出,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广东、辽宁、四川等18个省市先后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92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民⽣活关系重⼤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就是由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制定价格,是政府对价格活动进⾏直接管理的⼀项重要内容。

政府的定价权在什么范围内⾏使,也就是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直接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从⽽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的发挥,同时也关系到⼈民⽣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明确政府⾏使定价权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是⾮常必要的。

这样既可以为政府对价格进⾏适当⼲预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为,减少政府定价的随意性。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下,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这⼀基本格局是实⾏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价格机制正常运⾏的必要条件。

保持这⼀基本格局,才能保证市场调节价格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

所以,本法第三条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从总的数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也就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重是占极少数的,或者说,政府只能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使定价权。

为了避免过多的政府直接定价,防⽌政府不适当的扩⼤定价范围,本条⼜进⼀步从种类上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

⼆、与国民经济和⼈民⽣活关系重⼤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免费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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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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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按照法律效力的不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以及有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规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部门价格规章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立法目的。

制定价格法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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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的市场价格总水平政策目标和调控手段的规定。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也叫一般价格水平。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综合。

它是一个总括的概念,不具体指某一种或某几种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水平;它是一个大范围的地域的概念,不具体指某一集市或某一摊位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而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价格的变动状态;它是一个时间段的价格变动状态,而不是一个静止的某一时某一分的价格,它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指出此时与彼时价格变动的情况。

价格总水平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域范围内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进行观测、计算和比较的结果,体现其宏观经济发展基本状态的一个侧面。

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有三种方式:波动不大、上升和下降。

通常,价格总水平上升就是指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也就是通货膨胀。

价格总水平的下降,就是通货紧缩。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也就是使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不大。

二、我们要弄清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在我国现阶段的重要意义。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要努力做到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九五期间经济增长率为8%,所以这期间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不能超过8%。

这就是我国现阶段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政策目标。

过分高于这个目标或低于这个目标,国家就根据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所谓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价格总水平不是绝对值不变,而是指变动不大,变动的幅度是各方面能够承受,对居民和社会生活影响不大,另外一个方面是,并不排除某个商品或某几类商品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是这种变动仍然符合价值规律,并没有推动价格总水平的剧烈波动。

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有如下重要意义:1.商品价格上涨,说明人民手中的钱数量虽然相同,但换取商品的数量减少,品质下降。

商品价格下降,意味着同样数量的货币能换取更多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因此,稳定价格总水平,意义重大;2.稳定价格总水平能促进生产服务的发展,扩大商品和服务的流通。

企业是需要有一个稳定的价格环境的;3.没有稳定的市场价格总水平,国家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难度加大;4,国家为稳定财政金融,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也需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我国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的政策目标,第一是为安定人民生活;第二是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第三是为了稳定国民经济;第四是为了改善价格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结构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是一个综合的、宏观的、全局的和全面的指标。

三、有了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就要有必要的政策措施保证执行。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国家为了实现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政策目标,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加以实现。

涉及国家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的,诸如财政、货币、投资、进出口等政策和措施都与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有密切关系,下面逐一简单介绍。

1.货币政策与价格总水平调控我们知道,价格总水平上升即意味着货币购买力降低也即货币贬值。

也就是说,价格与货币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通常,一个国家的工农业总产值是一个固定的量,总供给量是固定的,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里的货币供应过多,单位货币的购买力必然降低,价格呈上升趋势。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起,通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管理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取消贷款规模的计划管理,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

中国人民银行将从过去依靠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增长、物价控制目标和影响货币流通的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在运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时,有三种办法可以采取,一是公开市场业务,即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准备金。

通货膨胀较高时,为了控制货币供给量过快增长,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卖出政府债券,商业银行买进,其准备金减少,贷款规模缩小,利率上升,社会总需求减少,有利于价格的稳定;二是降低贴现率,所谓贴现率就是银行用政府债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票据作担保,向中央银行借款时所支付的利率。

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缩小,投资和总需求减少;三是中央银行提高商业银行准备金率(即准备金对存款的法定比例),迫使商业银行减少贷款规模,投资和社会需求减少。

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才开始,还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进入良好状态。

还有待在实践中取得经验。

而在此之前,除了贷款规模的计划控制之外,主要把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控制作为一个重要手段,来限制流通领域的货币供应过多。

这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的控制通货膨胀的手段,主要是起预防作用。

2.财政政策和价格总水平调控财政政策措施对价格总水平调控,主要是通过财政收支的变动来影响宏观经济活动水平并进而影响价格总水平。

财政是一个国家的管家。

为减少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就应从增收和节支开始。

节约开支首先是减少政府购买力。

当总支出不足,失业增加时,政府就扩大自身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增加政府采购,包括举办大型公共工程等。

反过来,当通货膨胀出现时,就需要减少政府花费,压缩总需求,减少流通过程中的货币。

增加政府收入就要新开税种,提高税率,压缩减免税范围。

从而减少投资和消费,抑制通货膨胀。

3.投资政策和价格总水平调控采用投资政策措施来调控价格总水平,涉及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居民个人行为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行为方面,从改革投融资体制入手,有些问题得到共识并也实际运用。

比如,从投资方向上,重点投向农业、基础设施产业、科教文化事业、第三产业等,压缩简单加工工业。

使结构更加优化,固定资产投资转入消费的时间滞后;以技术改造为重点,以现有企业为依托,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市场竞争,促进现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减少资金的注入;减少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防止价格总水平的上升。

第二企业行为方面,明晰产权,让企业在市场中有序竞争,鼓励企业从内涵上下功夫,不搞或少搞外延扩张,鼓励企业破产兼并,约束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流动资金。

第三从居民个人投资和消费方面,引导居民投资方向。

提倡勤俭节约,减少短期消费,以减少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的短期压力。

4.进出口政策和价格总水平调控从进出口政策措施对价格总水平的关系来看,主要是通过关税、政府管制进出口和国内市场管理来完成的。

调节国内市场,改善消费结构,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使国民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

特别是中国经济即将更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我国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待深入研究。

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都面临激烈竞争,价格战略应引起足够重视。

从这一实践也可以看出,进出口与价格总水平调控存在一定的关系。

综合起来看,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政策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要照顾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要综合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措施才能收到实效,在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时,既要有灵活性,又不能做样子,在采取宏观措施时,既要有长远政策目标,又要有临时紧急措施,才能事半功倍,收到好的效果。

从这一轮经济运行软着陆的情况看,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是适当的。

从长远来看,主要在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法律、政策和制度,也要增强对新情况的分析、研究和预测。

防患于未然。

而不仅仅是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之后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释义】本条是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

为了抑制价格总水平上升,国务院先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

比如,粮食、棉花、猪肉、食盐、防洪物资等。

建立储备的目的,是为一旦发生严重灾情和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大宗的紧急调用,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平抑市场物价。

这次制定的价格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强调。

由于我国特定的人口多的国情和历史上多次灾荒的原因,粮食是重要商品储备的首选。

199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提出,为了解决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目的是为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欠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

国务院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

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是为了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

同时,要求各地通过建、修、买和租等办法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做到了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和后续措施跟上。

其它重要商品储备情况也大致相同。

起到了稳定农业和市场价格的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价格改革的产物。

1987年,广东省物价局根据当时广东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只占20%,再沿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既不理想也不现实的实际情况,开始试验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198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提出,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广东、辽宁、四川等18个省市先后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

1993年,1994年国务院又先后发文提出具体要求。

此后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加强重要商品储备风险基金和价格调控基金制度的建立”。

这次制定价格法,又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

截至1996年年底,全国各地级市中,有近80%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近60%的县级市中,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全国价格调节基金总额达到35亿元。

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如下几项:国家专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中央财政用于菜篮子工程的预算拨款;外来劳务人员交纳的城市增容费以及从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收取的资金。

对民政留利企业、公益事业单位、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效益差、交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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