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完整无缺,确保信贷业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三)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四)规范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等;(三)信贷管理资料: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中审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如下:(一)信贷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2. 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负责;3. 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2. 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如下:(一)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等整理工作;(三)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形成完整的档案;(四)归档:将立好的档案资料移交至综合档案部门;(五)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六)提供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等服务;(七)销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汾阳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现将《汾阳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汾阳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汾阳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调阅第六章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有效落实贷款责任,防范贷款风险,提供清收处置贷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联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审议、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指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业务品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客户。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的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二)科学管理的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做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
且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三)有效利用的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是信用社业务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借、贷、保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见证,具有很强的利用价值。
(四)按规整理的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的搜集整理必须按《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整理。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
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年度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规范管理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公司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
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信贷部门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 1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 2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监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业务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贷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档案资料不流失、不损坏。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信贷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资料的高效利用。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信贷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催收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二)信贷风险档案:包括信贷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三)信贷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档案资料。
(四)信贷政策法规档案:包括信贷政策、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档案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归档前审查: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二)分类整理:根据信贷档案类别,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三)编制归档目录:编制信贷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资料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入库:将整理好的信贷档案资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入库。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信贷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不泄露。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修复保护:对损坏的信贷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四)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采取保密措施。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信贷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贷公司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贷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损毁或篡改档案。
2. 准确性原则: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可靠。
3. 安全性原则: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泄密或损坏。
4. 利用性原则:提高信贷业务档案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在信贷业务中的作用。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2. 制定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和统计。
4. 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5. 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利用率。
6. 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和销毁。
三、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如下:1. 收集:信贷业务档案在形成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
2. 整理:对收集到的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目和归档。
3. 归档:将整理好的信贷业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保管:对归档的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5. 利用:根据工作需要,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查阅、复制和借阅。
6. 鉴定: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保管要求:1. 信贷业务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室)内。
2. 信贷业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和统计要求进行。
3. 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应实行双人责任制,确保档案安全。
4. 信贷业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贷管理部内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
(二)集中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规范操作: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四)高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信贷业务中的作用,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信贷管理部应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的种类、内容和形式,全面收集信贷业务档案。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贷业务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二)信贷业务审批、发放、收回、转让等手续;(三)信贷业务风险评估、监控、预警等资料;(四)信贷业务投诉、举报、纠纷处理等记录;(五)信贷业务培训、会议、调研等资料。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应建立档案收集台账,确保档案收集的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信贷管理部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收集到的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整理。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清晰: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的种类、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层次性。
(二)编号规范: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
(三)装订整齐: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性。
(四)目录编制: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和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九条信贷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存放安全:将档案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中。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保密措施: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信贷业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信贷部门在日常信贷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信贷业务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资料泄露。
(四)及时归档原则:信贷业务档案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资料:包括借款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
(二)信贷业务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等。
(三)信贷业务审批文件: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贷款审批文件等。
(四)信贷业务凭证:包括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担保凭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信贷业务宣传材料、培训资料、内部通讯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一)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一)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收集齐全。
(二)信贷部门应定期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一)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归档顺序进行整理。
(二)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应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一)信贷业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档案室。
(二)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
(三)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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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
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年度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信贷档案的归档保管,档案管理员应:1、审核和接受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2、对装订成册的信贷档案资料按户分类编号、登记归档;3、负责对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4、档案管理员要对贷款客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的内容第七条从客户申请贷款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全过程形成的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资料均为信贷档案资料。
信贷档案资料按其取得来源分为从贷款客户获取的资料和公司内部形成的资料。
第八条从贷款客户获取的资料是指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料,是用于反映和记录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资金、财务和经营情况的档案资料。
(一)委托人的基础资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资质证书、许可证书等。
(二)委托人财务资料:委托人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月份报表(包括主要科目的余额明细)、委托人近三年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最近月份申报表、含委托人最近六个月主要账户银行对账单、委托人实际使用的主要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委托人生产经营资料:生产场地、仓储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下游主要购销合同;(四)其他资料: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管团队身份证、简历、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个人及家庭资产状况、涉及融资需求所对应的合同、凭证等证明资料等。
(五)担保人提供资料:担保人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家庭大额财产清单;担保人为企业的,应提供本清单中所列相关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资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款项及费用付款凭证、工程款项支付凭证、项目投资概算和实际支付情况表、项目进度安排、资金计划、峻工验收和交房时间、施工合同中协议书和专用合同部分、房屋可售和已售清单等。
第九条公司客户经理,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建立信贷档案,一份完整的信贷档案内容具体应有:(一)企业贷款:以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1)借款企业依法成立的文件和有年检记录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及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要素变更的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借款企业组建公司的批件、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书,董事会决议等。
(3)经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借款人的专用印鉴卡。
(4)商品购销合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商贸企业需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产品购销合同。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若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5)属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要出示挂靠单位证明。
2、发生贷款业务的文件资料:(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的协议书;(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有关决议书;(3)借款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4)借款企业上年(季)度财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有关统计报表;(5)借款企业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卡)复印件、在其他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借款人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账户与存贷款情况;(6)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7)借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8)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9)客户经理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10)贷款审查报告、贷款承诺书、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及企业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11)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12)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3、企业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个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贷款卡(证)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②保证人上年(季)度财务报表,担保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统计报表;③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公司的,须有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以及其他资信评估等资料;④客户经理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核保资料;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个人担保声明书。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单据等各项重要原件或复印件,如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他项权利转移证》等产权证;如抵押物为进口关键设备的,需提供发票、海关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如抵押物为车辆、船舶等动产的,需提供有关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证明。
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资本、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资产验资报告或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③抵押物房地产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抵押物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或文件资料;国有资产抵押,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抵押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⑥抵押物清单;(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4、申请中长期贷款还要提供以下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若为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3)公司主持进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上报执行董事的贷款请示文件,执行董事的贷款批复文件;(4)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5)在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7)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属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
5、其他资料:(1)借款人自贷款日至归还日的分月(或季)财务报表;(2)若为归还再贷的,须有还款凭证;(3)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需要客户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个体农户贷款: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2)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3)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2、发生贷款业务的资料:(1)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客户经理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3)贷款审查报告、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书;(4)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5)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6)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3、个体农户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个人担保的:须有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个人担保声明书;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