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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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劳险[1995]2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5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劳险[1995]231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千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