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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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4.01.0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4]215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

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种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专业班的毕(结)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六)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本单位推荐,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高一级考核。

(七)一般不得越级考核。

二、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鉴定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理论

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成果。

二、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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