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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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药品淘汰的范围: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临床使用量较小或可以被替代的药品;在我院产生严重耐药性的抗菌药物;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

1、临床科室在填写《新特药申请表》时,同时应考虑淘汰1种本科室原先使用的同类或类同药品,待所申请的新药正式引进时,科室提出的待淘汰药品不再购进,并写明理由(我院基本药物不在淘汰范围)。科室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无法替代的药品可不提交淘汰药品,但也必须写明原因,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2、新药品引进后,由临床药学室进行临床监控,三个月作出药效评价,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对试用期满3个月,其效价比较好的药品正式列入《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不好的进行淘汰。

3、药剂科、医疗股有权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

4、对于在临床使用中出现严重不合理使用的品种,或出现严重违反医院药品管理规定的药品,院长及业务院长有权作出行政干预决定。

5、所有淘汰的或停止使用的药品都应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说明情况。

6、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药品评价专题药事管理会。

祁阳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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