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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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

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

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在建筑工程中,意外事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因此,建筑工程意外险是必不可少的一种保险形式。

费率是购买建筑工程意外险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的金额。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影响因素和优化策略进行探讨。

1. 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计算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各种风险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基础费率、风险系数等。

基础费率是指在没有考虑其他特殊因素的情况下的风险费率水平,而风险系数则根据具体风险因素的情况来调整基础费率。

2. 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规模:项目规模越大,意外事件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加,从而导致费率提高。

•工程施工风险: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如施工工艺复杂性、设备使用风险等,都会影响费率的高低。

•地理环境:建筑工程所处地理环境的特点,如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费率会相对较高。

•施工单位历史记录:施工单位的历史记录,包括过往的事故记录、安全管理水平等也会对费率产生影响。

3. 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优化策略为了降低建筑工程意外险的费率,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

•对关键风险进行重点管理:针对可能导致重大意外的风险因素,加强监控和管理。

•合理购买附加保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附加保险,对高风险相关领域进行增保。

•定期评估风险: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调整风险控制方案。

结语建筑工程意外险费率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风险因素的复杂过程。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评估风险,合理选择保险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才能在建筑工程中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并降低保险费率。

建筑单位和保险公司一定要充分沟通合作,共同努力降低意外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鲁建标字[2006]2号

鲁建标字[2006]2号

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必须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区别之一:定义及内涵不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区别之二: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同: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指是施工企业内全部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危险作业的范围难以确定的原因有:危险作业本身是一相对模糊的概念。

作业就本质来说不存在安全与危险区别。

危险作业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因而危险作业的解释难以统一。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根据济南市有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规定,现将具体费率细则及注意事项公布如下:1. 费率范围及核定原则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适用于济南市内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各类雇主和个人,包括建筑工地、化工厂、高空作业等场所和行业。

济南市将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历史伤害发生率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企业或个人核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2. 保费计算方法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以所投保的风险程度和工作类型为依据,采用每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金额来计算。

具体保费计算方法为:保费 = 保额 ×费率。

3. 费率档次及调整标准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危险作业类型和风险程度划分为六个档次,分别为A、B、C、D、E、F档,其中A档的费率最低,F档的费率最高。

费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但调整范围不得超过10%。

4. 保险费率调整程序(1)市场调研:济南市将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保险费率的实际情况。

(2)数据分析: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历史伤害发生率数据,对各个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分析和对比。

(3)费率调整建议:基于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结果,制定对各个行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调整建议。

(4)公示和审核:将费率调整建议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费率调整建议进行审核和批准。

(5)费率调整实施: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新的保险费率将正式实施。

5. 注意事项(1)保险费率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危险作业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安全,保险费的支付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建议企业或个人在购买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前,对不同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进行比较和评估,选取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3)保险费率调整后,企业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机构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以确保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

以上是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规费

规费

规费规费是指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电力工程应计列的规费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计算公式:规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是指按照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交纳的保险、保障费用,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组成。

1)养老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计费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计算公式:建筑工程社会保障费=直接工程费×0.18×缴费费率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人工费×1.6×缴费费率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社会保障费=人工费×1.12×缴费费率电缆线路及光缆线路工程社会保障费=人工费×1.2×缴费费率注1.缴费费率是指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机构颁布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

注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线路应分段计算或按照线路长度计算加权平均费率。

【政策说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社会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4)医疗保险;(5)生育保险。

a、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规定,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中考虑。

b、女工生育保险已经在人工费中考虑。

2、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计费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计算公式:建筑工程住房公积金=直接工程费×0.18×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安装工程住房公积金=人工费×1.6×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住房公积金=人工费×1.12×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电缆线路及光缆线路工程住房公积金=人工费×1.2×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注: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费率执行。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我市计价程序表调整如下:(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二措施项目费(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按综合单价其中2.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项计算其中3.安全文明施工费(l+2)×费率×1.74.工程定位复测费(l+2)×费率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6.夜间施工增加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二次搬运费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四规费12+131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l+2)×费率13.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六税金(一+二+三十四+五)×费率七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注:计算综合单价时,管理费率*1.3系数。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2.安全文明施工费1×费率×1.73.工程定位复测费1×费率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7.二次搬运费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9.提前竣工增加费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相关规定计算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1.3四利润1×费率五规费11+121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1×费率12.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七总承包服务费(13+15)或(14+15)13.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项目工程造价×费率14.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服务费(甲供材料费、设备费)×费率八风险费(一+二+三+四+五+六+七)×费率九暂列金额(一+二十三+四+五+六+七+八)×费率十税金(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 ×费率十一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仍暂按《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 14号)执行,鉴于意外伤害保险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是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范畴。

建工意外险保费计算,建工意外险保费怎么计算

建工意外险保费计算,建工意外险保费怎么计算

一、什么是建工意外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简称建工意外险,由于它是一种团体险,因而又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由于建工意外险多以团体险形式存在,属于比较冷门的险种,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里小编简要为您做个介绍。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意外险保费可以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建筑工程的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水灾,暴雨,地陷,雷电等等,其中地震和洪水的危险性是特别高的,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的损失,这一点被国际保险界列为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意外事故还包括有爆炸、火灾、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原材料的缺陷等引发的意外事故,还有工作人员在施工当中造成的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盗窃以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要的费用。

三、建工意外险保费怎么计算?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

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如,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千万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预计用工10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人,保费:若按人数计算为30*10*100=30000元,若按工程造价计算为2.5*10*1000=25000元,若按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10*20000=25000元。

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一、背景介绍1.1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突发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导致员工身体受伤或者逝去,公司为员工或其家属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 济南市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视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济南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劳动者的保险权益。

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方面,济南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的保护。

1.3 保险费率的重要性保险费率是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运营。

合理的保险费率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能保障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二、济南市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2.1 调整原因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生产的普遍增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的风险也在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决定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2.2 调整方式在调整保险费率时,济南市政府充分考虑了各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

针对不同行业的危险作业人员,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各行业的需求。

通过这种差别化的调整方式,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为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

2.3 调整效果经过保险费率的调整,济南市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保险保障的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在万一意外伤害发生时,劳动者和其家属能够得到更好的赔偿和补偿,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我持支持态度。

这种差别化的调整方式更好地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能够更公平合理地为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

这也能够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我相信,随着保险费率的调整,济南市的劳动者保险保障将会得到更好的提升。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济南市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不仅更好地了解了该政策的背景和实施情况,更加深入地探讨了保险费率调整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什么是规费

什么是规费

什么是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建筑行业规费建筑行业的规费有哪些?规费的计算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规费的内容:(08新清单计价规范)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补充:费率根据各地标准计取!基数为人工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含义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是规费的一种。

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

特别要注意,现在已经停止收这项费用了哟!工程招标书中税金3.445/税率定额测定费人工费的1.2%。

什么是评标价“评标价”有别于“投标报价”是不能作为合同价格的,他只是在评标中的一个中间价格。

评标价的计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6年版)二○○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费用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设备购置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其他费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动态费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铺底生产流动资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统一发电(水电工程除外)、输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的内容组成、费用项目划分及计算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特点制定。

第三条本标准作为电力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依据,应与电力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一项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的制度。

该制度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购买:雇主或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每位危险作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保险保障。

2. 保险赔付:当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即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核实伤害情况,并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给予赔付。

3. 保险理赔补偿: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实际伤害情况,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以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住院津贴等费用。

4. 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通常由雇主或相关单位承担,将其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保险费用的支付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5. 保险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负责,包括保险购买、保险理赔、保费支付等方面的工作。

总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权益,减少工作风险对个人和单位造成的损失,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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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我市计价程序表调整如下:(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二措施项目费(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按综合单价其中2.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项计算其中3.安全文明施工费(l+2)×费率×1.74.工程定位复测费(l+2)×费率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6.夜间施工增加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二次搬运费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四规费12+131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l+2)×费率13.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六税金(一+二+三十四+五)×费率七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注:计算综合单价时,管理费率*1.3系数。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2.安全文明施工费1×费率×1.73.工程定位复测费1×费率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7.二次搬运费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9.提前竣工增加费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相关规定计算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1.3四利润1×费率五规费11+121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1×费率12.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七总承包服务费(13+15)或(14+15)13.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项目工程造价×费率14.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服务费(甲供材料费、设备费)×费率八风险费(一+二+三+四+五+六+七)×费率九暂列金额(一+二十三+四+五+六+七+八)×费率十税金(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 ×费率十一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仍暂按《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 14号)执行,鉴于意外伤害保险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是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范畴。

土建工程类别划分

土建工程类别划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关于民工工伤保险

关于民工工伤保险

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2/28 阅读:997
湖造价[2010] 14号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已由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以建建发〔2010〕224号文下发,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有关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
一、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二、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0.7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费率为0.8%,具体费用计算程序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三、民工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661号文件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凡2005年1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表云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算方法一、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

三、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一)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0.2%(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0.2%(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进行规范。

6.5.1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项目部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5.2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5.3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安全质量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6.5.4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安全质量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6.5.5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安全质量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推迟和拒绝为从事危险(特种)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要有具体名册,不能和总体投保混合起来。

不能以投保代管,对危险作业人员要改善作业环境,创造一个安全的作业场所,要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应有的一切劳动保护用品、装置、设施。

工程预算中措施费的构成详解

工程预算中措施费的构成详解

措施费的组成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一、环境保护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二、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费 = 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三、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 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五、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六、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二次搬运费=直接工程费×二次搬运费费率七、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八、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包括: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 ( 或租赁 ) 费用。

九、脚手架费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 ( 或租赁 )费用。

十、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十材料费 + 人工费十一、施工排水降水费掌握间接费的组成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一、规费( 一 ) 规费的内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 简称规费 ) , 包括:1. 工程排污费2. 工程定额测定费3. 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 ) 规费的计算规费 = 计算基数×规费费率规费的计算可采用以“直接费”“ 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 或“人工费”为计算基数北京清单计价规费的费率是多少,取费基数是什么?1、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3、建筑管理费0.4%;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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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赔偿赔偿金基数以本人工工资(缴纳基数)与社会平均月工资为计算基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0.2%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0.2%
(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业中,危险作业也不尽相同。
区别之三:经办机构(保险人)不同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
区别之四:理赔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的理赔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依据是保险单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区别之五:赔偿金额的计算基数不同: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六、理赔的程序的区别
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险单位的保险金为计算计数。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区别之二: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指是施工企业内全部职工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必须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区别之一:定义及内涵不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算方法
一、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
三、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
(一)采用定额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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