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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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2014]12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14〕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

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列到具体项目,不列赤字。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同时加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出部分外,应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要逐步退出上述方面的安排。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五)强化本级与上级资金统筹。各级政府编制年初预算,要将上级税收返还、下级上解收入、列入基数和提前通知的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收入一并列入收入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

(六)完善预算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进行

调整。加强人员编制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建立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夯实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基础。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从编制2016年预算开始,同步编制2016至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以后逐年滚动。要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宏观调控方向,科学预测未来3年财政收入情况,全面梳理分析重大改革和支出政策,统筹编制本级3年滚动财政规划,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年度预算编制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部门规划、行业规划,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健全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实现预算项目的滚动管理。

(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支规模、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要根据经济形势、税收政策、财政体制等因素科学预测,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经国务院批准,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全省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分别核定省级限额、市县总限额,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三)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

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强化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法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税收收入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税源管控模式,强化信息收集、分析应用,堵塞税收漏洞。严格减免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非税收入征管,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政府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方式转变,加快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代理银行、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信息及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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