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动及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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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及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行为, 明确程序及责任,使公司内部人员流动合理、有序、有效。

第二条定义

异动:是指员工职务晋升和岗位异动(待岗、借用、调动、外派)等变动;

离职:是指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及辞退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本公司(含分、子公司)所有员工,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异动管理及程序

第四条岗位异动

一、岗位异动分为借用、调动、外派三种:

1、借用:因工作上的临时需要,借用部门可提出借用申请;

2、调动: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调岗,员工个人也可提出调岗申请;

3、外派: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派出人员到总部或其它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协助相关工作的;

4、待岗: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可要求员工待岗,做离岗培训。

二、异动程序

1、跨部门间借用、调动,由调(借)入部门填写《人事异动表》;

2、调(借)出、调(借)入部门负责人分别填写调(借)出、调(借)入理由并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就异动理由是否充分、有无编制等情况签署意见;

3、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借用、调动,由董事长审批,其他人员借用、调动,由调(借)出、调(借)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4、各级员工外派,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决定组织填写《员工异动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5、跨公司借用、调动人员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股份公司决定组织填写《员工异动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6、待岗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相关规定

1、借用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经批准的调动、外派人员,由新单位(部门)人力资源部组织异动人员办理新工作证,

视新岗位需要完善相关手续;

3、所有员工异动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异动;

4、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签批的异动文件及时更新人事资料,跨公司移动的,须办理薪资、社保等交接;

5、部门内调岗,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后次月度的第2个工作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月度本部门员工岗位异动备案表》;

6、员工待岗期间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待岗期间如不参加培训或另谋职业的,视为自动离职;

7、待岗期限为3个月,期间发放60%的基本工资,不享受公司补助和奖励性福利,若待岗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

第五条职务晋升

一、晋升频次

1、定期晋升:每年1月,依据前一考核年度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组织开展年度晋升评定。

2、不定期:员工在日常岗位工作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或试用人员业绩卓越者,可以推荐晋升。

二、晋升程序

1、年度晋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管理岗位缺编数及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组织部门提报晋升建议名单,按管理权限报批;

2、不定期晋升:由申报部门负责人填写《晋升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复核,按管理权限报批;

3、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总监、各部门经理、职能经理由分管副总裁提议呈总裁审批;各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提议呈分管副总裁审批;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用人部门经理提议呈一级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审核,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三、相关规定

1、凡经审批的晋升人员,总监级(含)以上人员以红头文形式发布,其他人员以人事通报发布;

2、晋升公布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直接领导参与,与获得晋升人员开展晋升面谈;

3、晋升公布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其薪资由晋升生效之日起按新岗位核定。

第三章离职管理及程序

第六条:辞职

一、辞职是指由员工本人提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办理程序

1、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辞职,须由本人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部门负责人(含)以上员工辞职,须由本人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经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审批。

3、离职审批获批后,方可进行办理离职所有手续,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履职,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保留追究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

二、其他规定

1、公司有权对离职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2、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申请,正式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

第七条自动离职

一、自动离职是对未提出离职申请或离职申请未获批而离开公司;

二、员工自动离职后,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说明;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部门提交的自动离职说明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与自动离职员工联系,告知其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人力资源部寄发劳动合同解除函,并保留追究其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权利。

四、员工自动离职2日内,部门负责人或指派人员到财务部、行政中心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中心。

五、对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暂时不予发放工资。

第八条辞退

一、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公司辞退,不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或有不诚实行为者的,如虚报、捏造或隐瞒人事资料及欺诈、贪污等;

3、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范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或员工守则;

4、假期休满后逾期三天不返回工作岗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例外);

5、连续旷工2天,年度累计旷工3天的。

6、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办理程序

1、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辞退,用人部门提出辞退申请,人力资源部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辞退,由分管领导申请,总裁审批;

2、正式员工辞退决定应提前30天通知辞退员工本人。辞退申请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辞退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工作移交;

3、辞退沟通工作由直接领导组织,人力资源部参与完成,做到手续齐全;

4、被辞退员工须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不予发放工资。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员工离职及辞退管理制度》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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